正義是什麼:效用、公平、權利還是美德

【何建華】正義是什麼:效用、公平、權利還是美德在人類思想認識史上,正義(justice,或譯為「公正」、 「公道」)這個範疇佔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古希臘時期,尤其是在蘇格拉底、柏拉圖那裡,正義就已經是最重要的美德。柏拉圖在《理想國》中認為:「正義能給予那些屬於國家法制的其他的美德——節制、勇敢、智慧——以及那些被統攝在這一普遍的觀點之下的德性以存在和繼續存在的力量。」[1](P255)亞里士多德認為,在各種德性中,「公正是最主要的,它比星辰更加光輝」,「公正不是德性的一個部分,而是整個德性」[2](P103);「公正集一切德性之大成。」[2](P104)人類在自己的生活中深切地體驗到:「有一種東西,對於人類的福利要比任何其他東西都更重要,那就是正義」。[3](P534)然而,對於什麼是正義,思想家們的答案卻各不相同。蘇格拉底認為,正義是知道如何行動是最好的;柏拉圖認為,正義應是一種人類美德的道德原則,體現為各司其職、各守其序、各得其所;亞里士多德認為正義是守法和平等;伊壁鳩魯認為,正義是為了彼此快樂的社會契約;西塞羅認為,正義是「使每個人獲得其應得的東西的人類精神取向」;[4](P264)烏爾庇安認為,「正義乃是使每個人獲得其應得的東西的永恆不變的意志」;[4](P264)奧古斯丁認為,上帝的正義是一切存在事物善惡的標準與基礎;霍布斯認為,正義就是守約,其目的是結束「人對人是狼」的自然狀態;斯賓諾莎認為,正義是思想自由、行動守法;休謨認為,正義是一種尊重財產權的人為美德;盧梭認為,正義就是人民主權、社會契約,是一種公意;康德認為,正義就是善良意志;西季維克認為,正義是同樣的事情,應該同樣對待;尼采認為,正義是強者的意志;杜威認為,正義是處理道德情境的工具;凱爾遜認為,正義是基於「主觀情緒因素所作的價值判斷」;龐德認為,正義即直道。[5]……幾個世紀以來,哲學家、倫理學家與法學家們提出了各種各樣的正義觀,人們採用了許多思想進路去解決社會正義的問題。然而,正如美國法哲學家E.博登海默在考察人類歷史有關正義的觀點時所言:「正義有著一張普洛透斯似的臉(a Protean face),變幻無常、隨時可呈不同形狀並具有極不相同的面貌。當我們仔細查看這張臉並試圖解開隱藏其表面背後的秘密時,我們往往會深感迷惑。」[4](P252)在當代西方,自1971年美國學者羅爾斯出版鴻篇巨著《正義論》以來,正義問題成了各門社會科學尤其是政治哲學的中心話題,引起哲學家、倫理學家、政治學家、社會學家乃至經濟學家的普遍關注和熱情探討。然而,對於「正義究竟是什麼」這一問題,答案也是各不相同:功利主義者認為正義就是效用,羅爾斯說正義就是公平,諾齊克以為正義就是個人權利,麥金太爾則言正義就是美德。1.功利主義:正義即效用功利主義和自由主義代表著當代正義理論的兩極。前者強調社會整體福利的最大化,後者強調個人自由權利的優先。20世紀七十年代以後,自由主義在西方一直佔據主導地位,但功利主義也沒有就此銷聲匿跡。功利主義產生於18世紀末19世紀初。在那個時代,「利益被提升為人的統治者」,「人與人之間的一切關係(個人的或國家的),都被歸結為商業關係,或者換句話說,財產、物成了世界的統治者。」[6](P674)功利主義從快樂論和個人利益原則出發,既不同意個人權利基礎理論上的自然權利說,也不同意社會契約的個人權利起源論,而堅持以「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為第一和根本的原則,認為衡量最好的政體和政治制度的標誌,是是否能夠獲得最大的福利和保證利益的和諧。正如穆勒所說,「幸福就是人類行為的唯一目的,而促進幸福,便是用以判斷人類一切行為的標準了。」[3](P267)功利主義的第一和最高原則就是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而正義原則就是由「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這個第一和最高原則,通過人的安全感和同情心衍生出來的重要原則。公正的中心內容和根本基礎就是功利;沒有功利,就談不上公正。穆勒說,「一切公道的例也就是利便的例,這總是明顯的;不同的地方是在於公道的事情引起一種特別感情,利便就不引起它罷了。」[7](P68-69)與當時的古典經濟學一樣,功利主義者所謂最大的善,指的就是最大的收入,他們並沒有考慮分配的不公平。根據功利主義的正義標準,使社會中個人功利最大的社會分配就是公正的分配。在當代思想家中,英國哲學家理查德·黑爾和美國經濟學家約翰·哈桑依是功利主義的積極鼓吹者。根據哈桑依的理論,人們在無知之幕之後自然的選擇是期望收益最大化。由於每個人都不知道未來的位置,他會同等地對待社會中每個位置,認為他得到每個位置的概率相等。因此,他的目標是最大化由所有可能的位置所產生的期望效用,也即社會中所有位置(即所有人)的平均效用;在人數固定的情況下,這也相當於最大化所有社會成員的效用之和。因此,功利主義是人們在無知之幕之後的一種個人理性選擇。功利主義正義理論圍繞著社會利益來確立正義原則,把最大多數人的福利視為正義的準則。這與帕累托最優是一致的。從一定意義上講,堅持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的原則是社會長期繁榮和穩定的根本保證。這是因為,利益是人們共同追求的價值目標,在一定意義上,利益與人是不可分的,是人的現實生活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人的正義追求,註定和人的利益關係的發展與完善相關。人所追求的一切價值目的(正義、公平、自由、民主、平等)無一不與人的利益有關。從這個意義上說,利益或功利確實是正義的首要價值。當然,作為一種社會正義理論,功利主義也有許多漏洞。誠如穆勒自己所說:「在思想史中一切時代,使人不容易接受功用或幸福為是非標準這個學說的最大障礙之一,就是由公道觀念而來。」[7](P45)功利主義的一個困境是對人的基本權利的忽視。儘管因為收入邊際效用遞減規律的存在,功利主義在最大化社會福利之和時會給予窮人更多的關注,但它在分配社會生產能力時往往忽視社會不利階層的利益。更讓功利主義者難堪的是,按照功利主義的原則,奴隸制是符合社會公正的制度。因為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羅伯特·福格爾告訴我們,美國南方的奴隸製作為一種經濟制度是非常有效的。功利主義對人的基本權利的忽視是美國哲學家約翰·羅爾斯尋找新的正義理論的動因。2.羅爾斯:正義即公平在《正義論》一書中,羅爾斯試圖建立一套新的基於社會契約之上的倫理體系。幾乎和哈桑依同時,他將自己的倫理體系建立在原初狀態、無知之幕和理性選擇這樣的分析概念之上。和哈桑依不同的是,羅爾斯強調自己的理論是對過去的社會契約理論(如康德和盧梭的理論)的規範化。在確定無知之幕之後個人的選擇機制時,他採用了和哈桑依不同的原則,這就是最大化最小值原則。羅爾斯把自己的正義觀念確定為「作為公平之正義」。在羅爾斯看來,自由平等的權利、公平競爭的機會和財產都是人類具有不可侵犯和不可剝奪性質的基本權利。「正義否認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剝奪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當的,不承認許多人享受的較大利益能綽綽有餘地補償強加於少數人的犧牲。」[8](P1-2)因而,「正義的主要問題是社會基本結構」,[9](P5)是通過合理的制度安排,使「所有的社會基本善——自由和機會、收入和財富及自尊的基礎——都應被平等地分配」。[8](P292)然而,由於人的生活狀況受到政治體制和一般的經濟、社會條件的限制和影響,受到先天所處的不平等的社會狀態以及自然秉賦差異的局限,會遭致最初的不平等,而原有的差異和不平等又會帶來深刻而持久的、更進一步的差異和不平等。為此,羅爾斯根據抽象的社會契約論的方法,設定「無知之幕+相互冷淡」的原初狀態。[8](P9-19)在無知之幕之後,人人都無法確定自己在社會中將要佔據的位置,「相互之間沒有權力關係的自由人有可能彼此認可對方提出的原則」,對社會基本結構達成協議和進行選擇。在無知之幕之後,他引申出兩個正義原則。「第一個原則:每個人對與其他人所擁有的最廣泛的基本自由體系相容的類似自由體系都應有一種平等的權利。第二個原則:社會的和經濟的不平等應這樣安排,使它們①被合理地期望適合於每一個人的利益;並且②依繫於地位和職務向所有人開放。」[8](P56)第一個原則是平等自由原則;第二個原則包括(a)機會的(公平)平等原則,(b)差別原則。羅爾斯認為,正義的兩個原則不是等量齊觀而是按照「詞典式」先後次序安排的,即第一個原則優先於第二個原則,第二原則中的公平機會優先於差別原則,只有在充分滿足了前一個原則的情況下才考慮後一原則。羅爾斯的正義理論是對先驗自由主義的一次大回歸,給自由主義以新的基礎和新的活力,並形成了自哈耶克自發秩序理論之後一支新的自由主義流派。他對功利主義的批判既是對上個世紀六十年代激進左派思潮的響應,也是對它們的一次總結與整理。羅爾斯關注社會宏觀結構(社會制度)和權益分配的社會宏觀機制的正義合理性、社會權利的公正分配,把保護社會的弱者、貧困者和失利者,視為正義社會的基本的首要條件,強調把人當作平等的人來看待,這種以平等為中心的理論構想在當代社會有著相當大的理論和實踐價值,它標誌著西方政治哲學的主題由「自由」到「平等」的具有重大意義的轉換。羅爾斯的正義即公平的理論,引起了西方世界的廣泛關注,它既為羅爾斯贏得了廣泛的讚譽,同時也受到了來自理論界的廣泛挑戰。「羅爾斯的理論過分強調了天賦的不平等,而過少地注重人自身的選擇」,其「總體色彩是對弱者的同情,而不是對強者的鼓勵,這同樣是一種新的不平等。」[9](P148)顯然,這是難以為許多人所接受的。羅伯特·諾齊克就是其中的著名代表。3.諾齊克:正義即個人權利就在羅爾斯發表《正義論》後的第三年即1974年,諾齊克發表了他的代表之作《無政府、國家和烏托邦》,在該書中,他系統建構了一套與羅爾斯正義即公平相抗衡的正義理論――正義即權利理論。諾齊克贊同羅爾斯強調正義的首要性,但他反對羅爾斯的「差別原則」,認為差別原則「把評價社會制度的問題還原為最不幸的受壓迫者如何發展的問題」。他質疑道:「為什麼原初狀態中的個人會選擇一個與其說是關注個人,不如說是關注群體的原則呢?最大極小值準則的採用,不是要使原初狀態中的每個人都贊成最大限度地提高狀況最差的個人的地位嗎?」[10](P195)諾齊克反對羅爾斯把「自然才能的分配」「看作是一種"集體的資產』」的觀點,[10](P230)認為這是人的基本權利,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在諾齊克看來,社會制度的首要問題不是羅爾斯所謂社會權利的正義分配問題,而應該是個人權利的自由保障問題,他用持有正義代替羅爾斯的分配正義。諾齊克指出,在社會基本結構中,每個人的持有是各異的,存在著差別。一個人的持有是否正義,關鍵在於他是否對其擁有權利。如果一個人對其持有是有權利的,那麼,他的持有就是正義的。如果每個人的持有都是正義的,那麼持有的總體(分配)就是正義的。因而,一個社會的財富分配是否正義,完全依賴於每個人的持有是否正義,如果財富的分配符合每一個人的資格佔有的正義原則,那麼它就是正義的。為此,他提出「持有的獲取正義原則,持有的轉讓正義原則,持有的矯正正義原則」,[10](P156-159)來反對羅爾斯的差別原則及其分配正義原則,認為如果一個人對其持有符合上述三個正義原則,那麼他對其持有是有權利的。「如果一個人按獲取和轉讓的正義原則,或者按矯正不正義的原則(這種不正義是由前兩個原則確認的)對其持有是有權利的,那麼,他的持有就是正義的。」[10](P159)在諾齊克看來,只要個人對其持有是有權利的,那麼這種權利就是神聖不可侵犯的,任何他人或團體都不能以任何理由侵犯個人的權利,即使這種侵犯是為了較大的社會利益。在當代社會中,由於對個人權利的侵害主要是由國家以平等的名義來實施的,因而,諾齊克主張最弱意義的國家。諾齊克的正義理論是奠基於權利之上的。他與羅爾斯都認為正義優先於善,權利優先於功利;但羅爾斯的權利主要是指政治意義上的言論、信仰、思想、人身以及法治的自由,而諾齊克更強調對物品和利益的所有權的不可侵犯性。諾齊克從個人權利出發,所關注的是個人權利的獲取與維護的正義合理性,認為個人權利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正義理論就是要確保個人財產的神聖不可侵犯性,如果侵犯權利,無論他(它)是個人或是國家,都是不正義的。諾齊克承認社會不平等的社會現實存在,但他強調解決這種不平等是一件非常嚴肅和謹慎的事;社會的不平等是需要改變的,但是這種不平等的改變不應該以產生一種新的不平等為代價。從這個意義上講,他的理論與一味強調平等的理論相比,處在一個比較有利的地位。但諾齊克所言的那種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實際上是不存在的,誠如麥金太爾所說:自然權利或人權是一種虛構,「根本不存在這種權利,相信這種權利存在與相信獨角獸或巫術是一樣的。」[11](P89)這是因為,人們的權利往往是相互衝突的,在某些場合,這些衝突是無法調和的,從而某些人的權利必須放棄。諾齊克強調任何條件下權利的不可侵犯性只會導致無政府主義,而正如他自己所承認的那樣,他所主張的不侵犯個人權利的最弱意義上的國家也是一種烏托邦。4.麥金太爾:正義即美德正當諾齊克猛烈地批評羅爾斯為了維護弱者的利益而犧牲個人權利達到社會公平的時候,當代美國著名哲學家阿拉斯戴爾·麥金太爾(1929——)同樣不滿意羅爾斯的正義學說,但卻走著與諾齊克不同的路。在其代表作《誰之正義?何種合理性?》中,麥金太爾提出了正義即美德的正義理論。麥金太爾認為,無論是羅爾斯的公平之正義還是諾齊克的正義即權利的正義學說,都是把現代社會制定道德規則與道德秩序作為倫理學的主題,都只是從外在於人的規則、秩序來解決正義問題,而不是從內在於人的能力品質來解決正義問題。麥金太爾通過對西方倫理史上的四大傳統即古典的亞里士多德主義傳統、《聖經》與奧古斯丁主義傳統、以蘇格蘭啟蒙運動文化為典型的奧古斯丁主義的基督教與亞里士多德主義共生互容的傳統、現代自由主義傳統的考察,尤其是對古典的亞里士多德主義傳統這一貫穿於前現代三種傳統並最富有生命力的傳統的探究,認為自古以來,正義就有著兩種不同的卻又相互聯繫的概念,即作為美德的正義概念和作為規則的正義概念,而且正義首先是作為美德的概念出現的。「對於按優秀善來定義的正義來說,作為一種個體美德的正義,是在撇開並先於強制性正義規則的確立的情況下被定義的。正義是給每個人——包括給予者本人——應得的本分,並且是不用一種與他們的應得不相容的方式來對待任何人的一種品質(disposition)。當正義的規則按照這種正義概念來設置而處於良好秩序中時,它們就是那些得到最佳設計來確保這一結果——包括正義的和不正義的結果——的規則,假如人人都遵守它們的話。」[12](P56)在麥金太爾看來,一個人有關於正義的規則、知識是一個方面,更重要的必須要有遵守正義的能力和品德。人們可能會遵守正義的規則,但不一定能成為正義的人,「某個人可能會遵守正義規則,但卻可能是一個僅僅是出於害怕懲罰而遵守這些規則的不正義的人。」[12](P56)只有當人們不只是有關於正義的規則、知識,而且也有自覺遵守正義的規則的能力、品質,從內心深處自覺地遵守正義的規則時,才能成為一個既自覺遵守正義規則又具有正義品質的人,即成為一個真正的具有正義美德的人。所以,「在一個自由公民的城邦,善良的公民必須既具有統治和被統治的知識,也必須具有統治和被統治的能力。善的統治與做一個善的人一樣,要求有同樣的優秀品格。」[12](P147)「無論"正義』還指別的什麼,它都是指一種美德; 而無論實踐推理還要求別的什麼,它都要求在那些能展示它的人身上有某些確定的美德。」[12](P35)「只有對於擁有正義美德的人來說,才可能了解如何去運用法則。」[12](P9)麥金太爾把人類的美德與實踐的合理性作為正義理論的重心,認為正義在根本上是對人類美德的追尋。在麥金太爾看來,規則與美德相比較,美德更重要,因為正義的秩序和規則是由人制定的並由人去踐行的,如果沒有人的正義美德或具備正義美德的人,正義的秩序和規則就只能是一紙空文,而且,無論規則是多麼系統周全,任何一套規則都無法給所有可能的偶然事件提供指導。因此,正義不僅是外在於人的規則和秩序,而且更重要的是人的一種內在能力、品質或美德;要解決正義問題,根本的途徑在於培養人的正義能力、品質,以達於正義之美德。麥金太爾試圖超越羅爾斯與諾齊克正義理論的狹隘性,把人類傳統的美德與實踐合理性作為正義理論的基礎與目的;然而,他卻忽視了傳統所依賴的歷史性問題,沒能對現實性問題的解決提出時代性的原則和看法。5.正義:對和諧合理的社會關係的價值追求和制度安排正義究竟是什麼?功利主義者、自由主義者和社群主義者分別提出了自己的答案,他們的答案各有千秋,其實這些都是正義的主題。無論是效用、公平、權利還是美德,都是當代社會人類所追求的重要價值目標,是當代社會有序發展和個人全面發展所必不可少的,是正義問題的不同價值取向或理論類型的折射與反映。從哲學的層面上講,正義是屬人的,是指人的群體活動中的一種「合理的關係」,是對人的生存方式及社會關係是否具有合理性的追問。正義問題產生於現實的人與人之間的交互作用之中,是以人際交往與互動關係為前提的。如果人們孤立自處、互不相干、沒有利害關係,人的行為及其相互關係就無所謂合理不合理的問題,也就沒有正義問題。只有當人們處於相互分離又相互依賴的關係中,人的行為及其相互關係才表現為合理與否的問題,才有可能產生正義問題。因而,人與人的社會關係是正義問題產生的客觀基礎。正義問題的提出與解答不僅取決於人們相互交往的性質,而且受制於主體的地位以及與此相關的認識的立場和方法。從一定意義上講,正義是人在變革社會關係時把握世界的一種方式,人總是站在主體的立場上,運用主體性的尺度認識、評價、取捨、變革人際關係,提出了正義與否的問題。正義的主題是人的全面發展與社會關係的和諧完善。人之所以追求正義不僅僅是為了對人的某種行為和社會制度進行評價,也不僅僅是為了規範或控制人的行為,而是為了使每個人都能獲得發揮創造性的機會,擁有生活的意義,促進人的全面發展。人的生活與人的發展是自我創造的活動過程。人總是在自己創造的生存環境中生存、生活與發展的,人是通過創造人的生活世界來完善與發展自身的。因而,人的發展問題在實際上也是人的生活世界發展與文明化的問題。正義的主題既關照每個個人的生活狀態與意義,又面向人類整體的生活世界的狀態與意義,其終極關懷是人的發展與人際關係的和諧,是社會的有序發展。從總體上講,人的發展與社會進步應該是一致或統一的,但在現實生活中往往存在著差異與對立。在個人與生活世界、人的發展與社會發展之間,往往存在著不協調的因素。現實存在的這種複雜情況要求正義理論必需處理好如何使個人、人類、生活世界幾者之間協調與平衡的問題。社會實踐是多層次、多側面的異常複雜的變革社會關係的活動。在每一具體的社會實踐中,人們所要達到的目的及所運用的手段和方式都是極為不同的,所以正義問題在現實中的表現是多種多樣的。人們在正義問題上是無法達成共識的,能為一切人認可的正義觀是不存在的。正義是理想性與現實性的統一。在歷史的進程中,正義追求與正義理論總是既維護本時代的穩定秩序,又超越本時代的局限促進時代轉折,因而既具有現實性,又具有理想性。人之所以追求正義,根源在於人是超越性的理想性的存在,即超越現存狀態,以自身為理想目的的存在。人是一種可能性的存在,是一種不滿現狀,對一切有著「應然」視角的萬物之精靈。人的這個本性,使人的正義追求富有理想性和超越性。從一定意義上,正義作為人的一種理想目標,只能無限增大其實現的程度,不能充分兌現。正如柏拉圖認為,「正義的理念是一種超驗的實在,不能用感覺來證明其存在。」[13](P3)奧古斯丁也認為,「世俗的政治秩序不可能是真正的正義秩序」,「甚至人間最好的法律也只是真正的正義的"殘片』或"鏡像』,這種正義只存在於上帝之城」。[13](P9)正義狀態的實現是人類社會的不懈追求,可以說人類發展史是正義實現的程度和範圍不斷提高與擴大的過程。人的正義追求,體現了人對人的尊嚴、價值以及自我實現的憧憬。人總是用理想規定現實,從未來把握現在。同時,人只有在現實生活中才能找到理想的最深層根據,未來只能在現實中生成。人的生活實踐作為創造性的活動是歷史進程的現實基礎和實際力量。人對正義的追求蘊含在人類文明與進步的發展中,是在現實的歷史過程中不斷地生成、變化和更新的過程。因而,正義總是具體的歷史的,一旦脫離人的歷史或把人抽象化,正義就會被當作遠離人或非人的尺度。在這個意義上,正義精神及其理論是對人類發展與社會關係和諧完善的歷史性追求與表達。人總是根據自己所處的時代背景及對時代精神的把握,對正義問題作出自己不同的回答。在現時代,正義的基本內涵是對弱者生存權利的關注和對強者強力意志的約束。在經濟全球化和市場機制優勝劣汰規律普遍起作用的今天,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貧富差距越來越大。「貧困頑固地存在於富裕之中是現代社會中最令人煩惱的問?題之一。」[14](P206)人類的前景如果是蛋糕越做越大,而貧富差距也越來越大,經濟發展和科技進步的成果不能為全民共享,那社會衝突就不會止息。因而在現時代,正義的基本內涵是關注弱者的生存權、就業權、受教育權和社會保障權等基本權利。只有對社會成員的基本權利予以切實的保證,才能夠從最起碼的意義上體現出對個體人締結社會的基本貢獻和對人的尊嚴的肯定,才能夠從最本質的意義上實現以人為本位的社會發展理念,才能夠為社會的正常運轉確立起必要的條件。同時,在關注弱者生存權和發展權的同時,現代意義上的正義還要求對強者的權力意志進行有效的約束。這是因為,社會體系是一個合作體系。任何人的成就和貢獻都離不開社會,都是在社會中獲得的。人通過社會的分工與合作,可以獲得比僅靠個人力量所獲得的更多的利益。這種利益在某種意義上,是社會合作的產物,而不僅僅是對個人努力的報償。個人所獲越多,其中由於社會群體的努力帶來的所得也就越多。因此,在個人「應得」的份額內,實際就包括了社會所給予他的東西。在社會合作體系中,每一個社會成員都應當對社會秩序承擔一定的責任。對於強者而言,一方面他們有責任對於處在弱勢地位的社會成員予以必要的幫助,使之不僅能夠保證其人的尊嚴,而且能夠共享由社會發展所帶來的成果;另一方面必須通過外在的強制力量和內在的自律意識,對強者的權力意志進行有效的約束,以避免由於滿足強者意志而犧牲弱者利益所出現的社會衝突和對抗狀況。只有這樣,才能維護社會的公正秩序,提升社會的合作程度,增強社會的整合程度,實現社會的安全運行。人類追求正義,目的是為了實現正義的理想、創造正義的現實。在現時代,我們必須從哲學的層面上升華正義理論的境界,在超越單純的效用、公平、權利以及傳統美德的哲學視野中,把人與人的生活意義、人的全面發展和社會關係的完善作為正義理論關注的主題,並把關注弱者的生存權利和約束強者的權力意志的正義原則貫注於今天現實的生活實踐。只有把人的全面發展和社會關係的和諧完善作為正義理論的真正根據和基本出發點,來對待、理解與追求正義,才能形成符合時代要求的正義觀念並發展、轉化為正義的實踐。【參考文獻】[1]轉引自黑格爾:《哲學史講演錄》(第2卷)北京:商務印書館,1960年版。[2]亞里士多德:《亞里士多德選集》(倫理學卷),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3]周輔成:《西方倫理學名著選輯》(下卷)北京:商務印書館,1987年版。[4]E.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鄧正來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5]湯玉奇等:《社會公正論》,北京: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90年版。[6]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7]約翰·穆勒:《功用主義》,北京:商務印書館.1957年版。[8]約翰·羅爾斯:《正義論》,何懷宏等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年版。[9]李小兵:《當代西方政治哲學主流》,北京: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2001年版。[10]羅伯特·諾齊克:《無政府、國家與烏托邦》,何懷宏等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1年版。[11]阿拉斯戴爾·麥金太爾:《德性之後》龔群、戴揚毅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5年版。[12]阿拉斯戴爾·麥金太爾:《誰之正義?何種合理性?》.萬俊人等譯.北京:當代中國出版社,1996年版。[13]卡爾.J.弗里德里希:《超驗正義-政憲的宗教之維》,周勇、王麗芝譯.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7.[14]巴里·克拉克:《政治經濟學——比較的視點》,王詢譯.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1年版。(原載《學術月刊》2004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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