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證據裁判原則集中體現四種價值

刑事證據裁判原則,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以證據為根據的原則,是現代刑事訴訟制度的基石。刑事證據裁判原則體現在訴訟過程中,以個體權利保障為出發點,兼顧群體和社會整體利益,彰顯現代訴訟的理性、文明和公正。深刻剖析刑事證據裁判原則之價值,精確把握原則背後的立法精神,有助於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精準適用法律,進行合理裁判。

理性價值

理性價值是刑事證據裁判原則的基礎價值。一般而言,理性是指形成概念,進行判斷、分析、綜合、比較,進行推理等方面的能力。一項結論,只有在以確定、可靠、明確的事實為基礎的情形下得出,才能被認為是理性的。

在司法裁判領域,理性發揮了巨大作用。理性的司法判斷不僅具有準確認定事實的功能,而且具有程序正義的內涵。這表現在兩個方面:首先,理性確立了正確的認識論態度。這種態度表明:第一,事件發生並存在於人們的觀察之外,真實的陳述是同事實相符的陳述;第二,對過去事件的認識,原則上是有可能的,必須滿足特定證明標準;第三,對過去事實的當下認識,只能基於不完全的證據,因而對過去事實真實性的證明也只能達到一定的程度。其次,理性在案件事實的認定上也具有指導意義。理性強調,對事實的認定必須依據證據,根據證據所作的推論是否有效,是由邏輯法則來規範的。

刑事證據裁判原則的理性價值表現為,同時具有結果正義與過程正義雙重價值。其一,刑事證據裁判原則要求對裁判中事實的認定必須有依據,這就阻止了一切反理性的認識成為裁判的依據,確保了前提事實的可靠性,作為裁判理性認識狀態的裁判結果,也就具有內在的必然性。其二,刑事證據裁判原則中證據規則的制定,是對長期司法經驗積累的尊重與確認,充分顯示了作為理性的法所應遵循的價值取向。其三,刑事證據裁判原則所要求的證據必須滿足法定的條件。其四,刑事證據裁判原則承認裁判結果的相對性,承認人類在認識能力上的有限性和司法裁判的特殊性,並不苛求絕對的確定性,允許當事人對證據進行複查與重新檢驗,並允許當事人基於證據的錯誤而請求救濟。其五,刑事證據裁判原則在證據責任的分配方面體現了實用和正義。

真實性價值

真實性價值是刑事證據裁判原則的核心價值。「真實」對刑事訴訟所具有的舉足輕重的影響作用,在某種程度上足以左右人們對程序設定的評價,並體現司法權威及其在解決刑事案件中的功能。歷史上的各種裁判方式,無論如何演進,都不能脫離對真實目標的追求。而刑事證據裁判原則正是以其最高的必然性保障了真實性價值在裁判中的實現。

刑事證據裁判原則主要通過兩個方面實現對真實性價值的保障:一是證據本身的證明作用,二是以證據規則來保障證據的可靠性。首先,證據本身具有理性的證明作用。以證據為媒介的推理方式建立在客觀事實聯繫上,符合邏輯證明規律,能夠最大程度地保障裁判結果的真實。其次,雖然證據規則的設立具有多種價值目標,但最重要的莫過於證據的真實性。證據規則通過排除危險的或不可靠的證據,來儘可能保證作為推理基礎的證據自身的可靠性。最佳證據規則、數量證據規則、補強證據規則、傳聞證據規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自白規則等都具有保障真實的功能。除此以外,刑事證據裁判原則還通過若干證據調查程序來保障證據的真實性。

正義價值

在司法領域,正義包含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實體正義是指法律對權利義務和責任的規範應當具有明確性和合理性;程序正義則要求以公平正當的手段來解決訴訟問題,通過程序過程中的「善」來體現程序的正義品質。刑事證據裁判原則同時承載了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雙重內涵,具有保障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雙重價值。

其中,程序正義在刑事證據裁判中主要通過兩個環節來實現:一是證據能力的限制,二是證據調查的程序和內容。證據能力是現代刑事證據裁判原則中集中體現正義價值的重要部分,是立法賦予證據以實現其目的和價值選擇的載體。立法對證據能力的限制主要基於兩個方面的考慮:一是保障證據的真實可靠性,以獲得準確的裁判結果;二是保障取證手段的正當性以及對證據採用的合理性,保障人權與其他社會利益。立法設定的證據能力表達了如此理念:真實需要實現,但必須以正義的方式實現。非法證據之所以會被拒絕使用,是因為取證過程本身就是非正義的。

程序正義要求裁判必須依照訴訟原則進行。比如,以公開的方式,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與辯論的權利與機會,以促進公正裁判結果的形成。而這些原則是通過法庭證據調查得以實現的。

經濟性價值

刑事裁判的機能在於以快速有效的手段尋求真相併進行依法處理。高效率的裁判機制是現代裁判理性和公正的體現,也是評價和構建訴訟程序時所要考慮的重要標準。

刑事證據裁判原則充分考慮了裁判的經濟性價值,通過對證據規則與證明方式進行規制,降低了證據證明的龐雜性,從而增進了證明過程的緊湊性,刪除了多餘、費時、不經濟的證據因素,對於若干常識性事實設定免證範圍,還設置嚴格度不同的證明方式。簡而言之,刑事證據裁判原則的經濟性價值主要通過相關性規則、免證事實和證明方式來實現。

相關性規則。該規則要求將不相關的證據予以排除。比如,在法庭審理中,如果當事人申請調查的內容與案件無關或關係不大,法官有權拒絕調查。控辯雙方的發問與本案無關或者方式不當的,法官應當制止。雙方出示的證據應當向審判長說明擬證明的事實,如果與案件無關或者明顯重複,法官可以不予准許,等等。

免證事實。司法裁判中的免證事實一般包括司法認知、推定和自認。這些免證事實是通過長期實踐被證明為有效的法律規則,屬於理性證明的範疇,並不構成對刑事證據裁判原則的背離,而是一種變通和補充。免證事實大大節省了訴訟資源,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由於證明困難而造成的裁判困難,從訴訟經濟的角度來講,是具有合理性的。加強對免證範圍的研究,培養司法人員的免證意識和習慣,有利於增強法庭審理過程的簡潔明快,保障重點,節約訴訟資源。

證明方式。基於訴訟經濟考慮,一些國家對不同事實採用了嚴格證明和自由證明的不同方式。定罪的事實採用嚴格證明方式,嚴格考察證據能力並採用法定的調查程序,有的對量刑事實也採用嚴格證明;程序事實通常採用自由證明,採用寬鬆方式調查證據能力,體現了訴訟資源的優化配置,既有利於保障訴訟中有關重大問題的準確性,又可以實現訴訟經濟價值,是對公正與效益的合理平衡。

(作者單位:西安交通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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