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上司只能是法律
一起民事糾紛被辦成了刑事案件,在沒有新證據的前提下,法院判決的刑期由15年降至5年,再升至6年,又降至3年半。這是55歲的趙世金的離奇遭遇。
儘管最終被宣告無罪,但趙世金已在獄中服滿刑期,並經歷了艱難的申訴之路。根據媒體調查,這起錯案之所以發生,是因為安徽滁州市一位市領導當年給法院施加了壓力。
審判權依法獨立行使,這是人們對法治的美好嚮往。其實,說白了,想有獨立的審判權,就必須先有獨立的法官。法官判案沒有受到限制、影響、誘導、壓力、恐嚇、干涉,才有可能依據法律代表國家為爭執的雙方作出公正裁判。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國王,除了法律,法官沒有別的上司。」馬克思的這句話在法學界已是共識。但,我們的法官獨立嗎?很多人回答這個問題時會心虛。放眼近年曝光的冤假錯案,不少案件當年都出現了干擾法院審判的力量,而這股力量相當程度上來自同級或上級黨政領導。
箇中原因早就被學者提過多次了。比如,法院的經費大部分來自同級政府,法院的領導權和人事權隸屬於地方黨委,法官整體職業素質有待加強,法院內部管理趨於行政化,等等。若無科學的制度保障,法官的上司就很難只有法律。
一些地方、領域已經開始了制度嘗試。拿最高人民法院兩個巡迴法庭來說,它們設立的目的之一是審理跨區域的重大行政和民事案件。這種設計與行政區域一定程度上脫鉤,原因就是為了防止被地方保護主義和潛規則影響。
又比如,海南等地開始了主審法官責任制的試點,法官被賦予比過去更大的自由裁量權,判決不再需要法院領導審批。其實,這也是法院內部的「去行政化」改革,寄希望於法官能不受到審委會「定調」影響,自主運用法律判案。
既然如此,國家也應對法官的職業素養要求更加嚴格。海南對現有法官進行重新選任,深圳嘗試從現有的律師、法學學者等法律人才中公開選任法官,符合條件者可轉任正式法官。一些法院還提出減少對法官諸如年底集中清案等運動式的考核模式。
讓法律回歸法律,讓法官更像法官,這些改革方向無疑符合法律人的基本常識。
除此之外,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也在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上明確提出。有了原則性的規定,下一步應該做的,就是考慮諸如誰來登記、是否公布、如何問責等可操作的技術細節。
不過,一切法律總根植於文化之中。事實上,在整個司法體制改革中,在司法系統制度等層面動刀子並不是最難的,這當中最大阻礙恐怕來自行政權面對司法權時的思維慣性:長期以來,部分黨政領導僅把法院看作行使審判職能的一個政府部門而已。
也正是這種思維慣性,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問題才屢屢被地方政府選擇性忽略。其實,在大力倡導司法體制改革的今天,馬克思的另一句話非常值得官員們重新回味、銘記在心,那就是:「獨立的法官,既不屬於我,也不屬於政府。」
西方法諺雲,獨立的審判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希望改革讓趙世金們感受到更多的個案正義。
盧義傑 《 中國青年報 》( 2015年02月06日 05 版)
來源:中青在線
http://zqb.cyol.com/html/2015-02/06/nw.D110000zgqnb_20150206_3-05.htm
延伸閱讀
法官除了法律沒有別的上司2013年08月28日 08:48 來源:中國青年報
法官是法律由精神王國進入現實王國的媒介,法律藉助於法官而降臨塵世。柏拉圖早已告誡世人,「如果在一個秩序良好的國家,安置一個不稱職的官吏去執行那些制定得很好的法律,那麼這些法律的價值便被掠奪了,並使得荒謬的事情大大增多,而且最嚴重的政治破壞和惡行也會從中滋長。」可見,優良的司法運作系統,必須建立在優秀的法官個體之上。法官一旦墮落,影響的不僅是一個群體的職業形象,更是整個國家的司法形象。正因為如此,上海法官嫖娼事件觸及了公眾的容忍底線,「令法律失去尊嚴、司法蒙羞、正義受損」,以致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都斥之為「人民法院的恥辱」,「是司法公信的災難」。
在最初的角色期待中,法官往往被寄予了「半人半神」的厚望,其智慧、道德與修養,都應當遠遠超出一般的世俗民眾。因為司法乃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法官作為這道正義防線的「看門人」,一旦墮落則整個社會正義勢必失守。因此,只有品學兼優的社會精英,才能把握立法的精要所在,從紛繁複雜的社會事務中敏銳地發現法律、恰切地解釋法律、忠實地執行法律,將人間正義運送到每個人的家門口。
遺憾的是,法官並不是真的神仙,他們也有七情六慾,也有人情交往,也會受到人性貪慾的誘惑。這種普通人的定位,構成現代法治嚴格規範法官職業道德的正當性基礎。人們相信,只有為法官設定更為嚴格的職業倫理和道德規範,才能防範法官墮落。
例如在美國,也曾發生過老年喪偶的資深法官招妓事件,因為這位法官的口碑一直很好,始終保持著公正清廉的記錄,他雖然獲得了很多民眾的諒解,但最後還是被撤銷了法官職務並被判處罰金。現代法治國家,法官受到特定道德準則的嚴格管束乃是通則,一旦在生活中出現「行為失檢」,諸如和當事人的律師一起吃飯、喝酒或聚會,都足以受到法律追究。如此嚴苛的行為規範,一切都只源於法官所從事職業的神聖性。
在普通人的心目中,法官的形象是無比尊貴的。但與一般官員不同,法官的這種尊榮不在於衣錦還鄉的顯耀,而在於深居簡出的孤獨與寂寞。對權利判官來說,孤獨不僅是一種生存狀態,更是一種職務需要和角色責任,是一種價值取向和精神追求。只有遠離塵囂的孤獨,才能保持心如止水明辨是非的理性,才能在不偏不倚中恪守公平正義,才能向世人傳遞出不容置疑的司法權威。
孤獨意味著法官必須與世俗社會保持一定距離。按照現代職業倫理,身為法官意味著私人生活受到更多限制,謹慎出入社交場合,甚至與親友也要保持適當距離。現代法治國家,大多將法官工作之外的活動納入規範內容,一些敏感案件的審判過程中,法官的行動自由甚至都要受到限制,接觸社會的信息渠道也要受到影響。這樣做的意圖無他,全是為了讓法官生活在相對寂寞的環境中,擺脫名利困擾,面對物慾而神安氣定,心無旁騖地專心審案。
一個國家優良的司法系統,主要取決於法官隊伍的純潔與高貴。但是司法實踐中,少數法官被「銀彈」擊倒,甘為「財色的奴僕」,暴露出法官自身的職業榮譽感危機。強化法官的職業倫理,提升法官的道德救贖,需要從制度和個體兩個層面,營造法官潔身自好的文化氛圍。
一種職業的尊榮,既來自工作的薪水優厚,更來自從業者對意義的認同。但是從制度上看,法官的正式待遇一直以來羞於示人,經濟上往往陷入比律師等其他法律職業群體差很遠的窘境,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司法腐敗的可能。更重要的是,隨著法治的勃興,本土法官對於自身職業的意義認同並未增長,甚至有下滑的傾向。如果一個人對自己所從事的職業有意義上的認同,即便是很低廉的薪水,也會甘心為此付出。而在很大程度上,法官職業真正吸引人的地方在於,「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國王,除了法律就沒有別的上司。」而只有依法獨立審判,才能讓法官成為法律世界的國王,才能在法官心中形成一種尊榮和自豪感。
遺憾的是,由於司法改革的不徹底,法官在審判上的諸多不獨立,既影響到法官自身對職業意義的認同,也讓公眾難以獲知法官的人格魅力。一旦內心對自己所從事的職業不再愛惜,那麼外在的倫理約束,便在利益的誘惑下經不起絲毫侵蝕。因此,如何改進法官的遴選晉陞機制,推進法官職業管理改革,並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真正根治司法行政化弊病,對於重塑法官的職業榮譽感、增強法官的倫理道德觀意義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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