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機構能不能調查特首?
06-14
鄭酋午:香港的機構能不能調查特首?進入專題:香港特首● 鄭酋午香港行政長官曾蔭權周四下午出席立法會特別答問大會,就接受款待一事向公眾致歉,鳳凰網以《香港特首含淚道歉》為題進行報道(鳳凰網2012-3-1)。事後香港廉政公署也表示要介入調查,其後傳媒也有不同報道,各種指責每天不斷全方位而指向香港行政長官曾蔭權。現在的關鍵問題是香港的機構能不能調查特首?從曾蔭權出席立法會特別答問大會講述的情況來看,就這麼一些事引起市民的不滿:(一)兩周前私人休假時,曾蔭權與太太到澳門掃墓,期間他接受了朋友邀請,到酒店觀看歌星費玉清的演出,他在今次休假期間,還在朋友的遊艇上留宿,之後坐朋友遊艇返港,他說,另外一次是在去年4月,他亦有坐朋友遊艇由澳門返港,兩次坐遊艇都有邀付500元港幣交通費;(二)曾蔭權今年2月起簽定租住東海花園單位的租約,7月起租,以便離任後短暫離開香港,這是朋友的房子,朋友給予一定的優待,該單位面積630平方米,每年租金80萬元人民幣,租期3年,費用不包括工人及司機,但他表明已放棄租住深圳單位,並會跟業主商討解約事宜。這樣的事就引起香港市民的普遍不滿,大陸民眾有很多人迷惑不解。有人說,這算什麼?朋友邀請聽歌、在朋友的遊艇上留宿、坐朋友遊艇返港和租住朋友房子等這些都是小事,在我國大陸官場出現這些事太平常了,用得著大驚小怪嗎?什麼廉政公署還表示要介入調查,太不尊重把領導了吧?以前香港是英國的殖民地,1843年,《英王制誥》頒布,宣布設置香港殖民地,由英國派總督進行管理,香港總督是英國派駐香港的英王代表。1997年7月,香港主權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總督職務取消。港督的權力很大,主持香港的行政機關行政局和立法機關立法局,兩局的議員都是由港督任命。直至1991年才有第一次立法會直選選出部分議員。在1985年前,港督除委任立法局所有議員外,在所有議案上也有「最終否決權」,但是1992年末任港督彭定康上任後大幅改變以往做法。總督遵守英國法律犯事只受英國調查不受香港的任何機構調查。理由是香港是英國殖民地,不是港人的財產,其政權不是受港人委託產生而由英國任命,所以香港的機構無權管轄主權擁有者英國(王)的代表。現在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首長及香港最高代表,此職位成立於1997年7月1日,大致上代替香港總督的職務。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簡稱為特首),由分別來自38個界別分組,代表不同行業、專業、勞工、社會服務團體及區域組織的1200人組成的選舉委員會選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任命。根據《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每屆任期5年,每人只可以連任一次。曾蔭權為現在的第三任行政長官。現在的特首與殖民地時期的總督不同,總督是英國任命,不經過香港,特首是選舉委員會選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任命,現在這是一種雙層任免制度安排。沒有選舉委員會的選舉肯定當不上特首,沒有國務院的任命也當不上特首,但特首被選上並任命後,國務院的任命只有在特定的情況下才能收回,如不收回還是特首,儘管已被立法會彈劾。從這個角度看,特首任免須經國務院首肯,但要調查特首,不需國務院首肯。現在的貪腐調查權在於廉政公署。香港廉政公署(ICAC)是香港一個專門打擊貪污的獨立執法機構,香港回歸前稱為「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成立於1974年2月14日。廉署成立後短短數年,香港便躋身全 球最清廉地區之列。香港廉署破案如神,並能屢屢扳倒高官,令腐敗分子聞風喪膽,其反貪經驗引起了全球關注,反貪模式也為全球反貪機構所效仿。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廉署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全權獨立處理一切反貪污的工作。廉政公署由三個部門組成:執行處,防止貪污處和社區關係處。這三個部門的工作分別是調查,預防和教育,三管齊下對抗貪污。香港廉政公署雖然獨立於香港政府的架構,但廉政專員則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所以,叫香港廉政公署調查行政長官恐怕沒有這個權力。廉政公署雖然能調查任何被指控或涉嫌觸犯《廉政公署條例》、《防止賄賂條例》及《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的罪行,但《防止賄賂條例》所指的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中的「利益」只包括金錢、禮物、貸款、傭金、職位、契約、服務、優待及免除法律上全部或部分的責任等等,但利益不包括款待。款待指供應在即場享用的食物或飲品,以及同時提供的其他款待,例如歌舞表演等。接受款待並不會抵觸《防止賄賂條例》,所以要由廉政公署調查只能調查租房事情。但是,好在現在的香港與殖民地時期的香港不同,實行的是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分立與制衡的制度,廉政公署不能直接調查但假如立法會通過專門法案要求特首接受廉政公署調查或特首願意自動接受調查,廉政公署還是可以調查的。現在立法會召開特別答問大會要求香港行政長官曾蔭權出席會議接受質詢,曾蔭權也只好乖乖出席接受質詢。曾蔭權也表示願意接受廉署調查,但如果曾蔭權不願意接受調查,立法會就必須通過專門議案才行。曾蔭權如果不願意接受調查,立法會又通不過專門議案,要進行調查還得在他辭職或暫停職務之後,所以有的議員就發問,比如,立法會議員劉健儀在特首答問大會上表示,特首致歉不是為了利益衝突問題,而是因事件令市民憂慮,而廉署調查是否涉及貪腐問題,曾蔭權會否在調查時迴避、暫時停職。但曾蔭權回應稱,直至今日廉署仍未查問他,他對調查會全面配合,絕不會幹預。他表示,作為特首,不能隨時離開崗位,影響特區工作。他指出,廉署獨立工作,如要檢控直接問律政司,毋須經過他批准。如果他離職或暫停職務,必有人暫時代理,「暫代」的人也可命令廉署進行調查。對調查特首一事,我是這樣看的,根據現在民主理念,國家主權應該屬於國民,任何政權都是受人民委託來進行管理的,上至國家元首下至最低級行政長官都應該接受調查。現在的民主化國家都實行地方自治,地方行政首長都由地方居民選舉產生並接受居民或居民代表機構的監督,如有犯事都應該接受地方調查,不應擁有特權。這一原理已被世界大多數國家所接受已成為普世性的原理了,據此,香港的機構也應該能夠調查特首,如現在的法律與這一原理相衝突,法律應該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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