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改革視角解讀四中全會精神

以改革視角解讀四中全會精神時間:2014年12月17日 地點:中國政法大學 演講嘉賓:中央政法委宣教室主任 查慶九作者:光明網記者 蔣正翔 康慧珍 《光明日報》( 2015年02月14日06版)

查慶九在演講中。

精彩的演講深深地吸引著中國政法大學的學生。孫佳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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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屆四中全會在中國共產黨的歷史上第一次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進行專題研究,並作出《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法治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四中全會對法治建設的全面部署無疑給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注入了新的內涵、新的血液。因此,與大家一起學習交流四中全會的心得體會,暢談、展望未來法治建設的走向和前景非常有意義。

下面,我從七個方面簡要介紹《決定》提出的法治領域重大改革舉措。

健全憲法實施的監督機制

社會主義法治的統一、權威和尊嚴是衡量憲法實施效果的重要標誌。當前我國憲法實施中存在監督機制不完善、不同位階法律規範之間存在衝突等問題,嚴重影響了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因此,《決定》從健全憲法實施的監督機制入手,開出了「藥方」:一是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把解釋憲法的權力落到實處;二是把所有規範性文件納入備案審查範圍,即一切對公民個人和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影響的規範性文件都要受到備案審查;三是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以確保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效履行監督憲法實施的職責。

此外,《決定》還提出設立國家憲法日、建立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制度。這兩條具體舉措從一個側面體現了《決定》吸收借鑒一切對法治建設有益的做法和經驗,具有很強的開放性和包容性。

避免立法部門利益化和地方保護化

我國現行的立法體制是多層次、複合型的:人大是立法機關,行政機關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也有立法權;中央有立法權,地方依據法律規定也享有立法權。這種立法體制的優勢是能夠有效、快捷地回應社會對規範的需求,但其不足也日益凸顯:一是部門利益法制化,即部門主導立法,使法律體現或固化部門利益,必然會侵害社會和公民的個人利益;二是立法的地方保護,一些地方立法往往行地方保護、市場分割之實,阻礙形成統一、公平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為解決立法的部門利益化和地方保護化問題,《決定》提出了如下措施:

首先,健全人大主導立法的體制機制,提出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的重要法律草案,由全國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來起草;同時,重要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由政府法制機構組織起草,即把立法權從部門手裡拿出來,從源頭上切斷部門利益法制化的制度性通道。

其次,建立立法專家顧問制度。為了確保人大能夠有效主導立法,《決定》給出了兩個保障機制:一要增加有法治實踐經驗的專職常委比例;二要建立立法專家顧問制度,為立法部門提供幫助。

再次,建立立法第三方評估制。對於一些重要的法律草案,如果涉及多個部門,在幾方爭執不下、久拖不決的情況下,引入沒有利害關係的第三方來評估論證,以防法律遲遲不能出台,影響法治的進程和社會公共利益。

規範和約束行政執法行為

行政執法跟普通百姓關係最為密切,因此是最需要規範和受到法律約束的一種行為。目前行政執法行為存在的突出問題主要體現在權責脫節、多頭執法、選擇性執法三個方面。

《決定》提出的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主要措施有:第一,推進綜合執法——這是針對多頭執法提出的改革措施;第二,實行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這是針對執法人員素質良莠不齊所採取的改革舉措;第三,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這是為解決執法的利益驅動問題;第四,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這是為解決執法隨意性問題;第五,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這是從制度上遏制、消除以罰代管、以罰代刑。

司法體制改革遵循和回歸司法規律

司法活動在整個法治建設中佔有特殊的重要地位。《決定》的一個鮮明亮點,就是在司法體制改革方面作出一系列遵循和回歸司法規律的重大改革舉措。

一是優化司法職權配置。《決定》提出了四項措施:第一,健全完善四機關(公安、檢察、法院、司法行政)各司其職,四權力(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行權)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體制機制;第二,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改革試點;第三,統一刑罰執行體制;第四,探索實行法院、檢察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審判權、檢察權相分離。

二是完善司法管轄體制。有三項改革措施,其核心目標是排除各種因素對司法的干擾,維護司法權威:第一,最高法院設立巡迴法庭,審理跨行政區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第二,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法院和檢察院,辦理跨地區案件;第三,完善行政訴訟體制機制,合理調整行政訴訟案件管轄制度,切實解決行政訴訟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等突出問題。

三是完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決定》提出五條措施。第一,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第二,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刑事訴訟中,如果被告人自願認罪、自願接受處罰、積極退贓賠償的,探索及時簡化或終止訴訟的程序制度。第三,完善審級制度。我國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三大訴訟法都規定了再審程序,但是我國法律對一審、二審、再審沒有明確的功能區分,這就使得各個審級應該具有的功能沒能得到有效發揮。完善審級制度,就是要實現一審重在解決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二審重在解決事實法律爭議、實現二審終審,再審重在解決依法糾錯、維護裁判權威。第四,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從源頭上提高辦案質量,防止冤假錯案。第五,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

勾勒法治社會建設的路徑

我國有很長的封建人治歷史和傳統,法治的意識和社會土壤很薄弱。法治社會建設搞不好,法治國家的建設一定會步履蹣跚。因此,《決定》提出推進法治社會建設,本身就是一大創新,同時也對如何建設法治社會提出了基本框架,作出了具體部署。《決定》從推動全社會樹立法治意識、推進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建設完備的法律服務體系、健全依法維權和化解糾紛機制四個方面勾勒了法治社會建設的路徑。這四個方面歸結到一點,就是要強化法律、法治在整個社會生活、建設中的基礎地位,強化法律在維護群眾權益、化解矛盾糾紛中的權威地位,使全體人民成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

建設專門的法治工作隊伍

法律的專業性很強,需要一支專門的法治工作隊伍。《決定》提出了「法治專門隊伍」的概念,主要指立法、行政執法、司法工作人員,也包括法律服務、法學教育等從業人員。

《決定》提出了建設法治專門隊伍的三項措施:第一,健全國家統一的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製度,統一和提高法治專門隊伍的准入門檻;第二,建立法律職業人員統一職前培訓制度,培養法律職業人才的共同知識背景、話語體系和職業倫理;第三,建立法官、檢察官逐級遴選制度。

運用黨內法規從嚴管黨治黨

《決定》提出的一個重大改革創新舉措,就是把黨內法規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中,強調堅持運用黨內法規從嚴管黨治黨。《決定》提出了兩方面要求:一方面,黨內法規要與國家法律銜接和協調,要符合黨章,符合《憲法》和法律的原則和精神;第二,運用黨內法規把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落到實處,強調黨紀嚴於國法,體現了我們黨運用黨內法規從嚴管黨治黨的決心。因此,把運用黨內法規從嚴管黨治黨寫進十八屆四中全會的《決定》,既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也構成了推進法治建設、厲行法治的強有力政治、法治保障。

現場互動

聽眾提問:反對腐敗、糾正「四風」對於黨的建設有何意義?

查慶九:反對腐敗、糾正「四風」,是十八大以來我們黨展現的新氣象、樹立的新形象,也是推進反腐敗制度建設以及整個黨建的新歷史階段。

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下大決心用重手段反腐敗,讓官員不敢腐,這是在治標,在給治本贏得時間;同時,通過反腐行動取信於民、取信於社會、取信於全黨,這樣才能夠為治本贏得輿論空間。目前,全國上下對中央的反腐行動都十分贊成和擁護,都覺得是在動真格,可見治標的效果達到了。

十八屆四中全會以後,反腐敗鬥爭面臨制度化、法治化的新目標。《決定》提出了完善黨內法規體系(包括反腐倡廉)的制度體系建設任務。治標和治本相結合,以法治為牽引,以制度作保證,這樣的反腐敗一定能夠成功,從而為我們黨更好地履行領導中國人民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使命,奠定了一個良好的政治和社會基礎。

(本文摘編自演講嘉賓在「核心價值觀百場講壇」第十二場活動的現場演講實錄,光明網記者蔣正翔、康慧珍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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