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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的國家學說3

 大家需要注意的是,霍布斯所講的自然狀態不是在描述一種已經發生過的狀態,他是在描述一種邏輯的狀態,如果沒有國家侵略壟斷,人與人之間就會長期的戰爭下去,必須要有一個絕對的權利,那就是主權,國家必須要有絕對的主權,這個絕對的主權可以交給一個人,也可以交給少數人,也可以交給多數人。

  但是,國家必須要有一個絕對的主權,這個主權掌握生殺予奪的大權,掌握是非善惡的標準和掌握正義和非正義的標準,這個主權至少不能有另外一個挑戰者,上帝不能挑戰我們的主權,任何其他的個人不能挑戰我們的主權,必須有這麼一種機制來維持秩序,人們之間才能過一種和平的生活。我經常講,霍布斯的這個道理是講的很透徹的,這個道理說起來很簡單,但真正把這個道理理解深透是不容易的。我這幾年經常這樣思考,我們國家的法學家是不是無政府主義思潮比較多的,無政府主義和自由主義是有著重大不同的,自由主義講一個非常強國家(state),而無政府主義比較多的相信人們之間一種志願的活動,最後會形成某種秩序,比如我們想廢除乞討、對乞討進行管制,大家相信理性人經過一種非暴力的引導可能會到達某種和諧的狀態,這個在西方來講不叫自由主義,而叫無政府主義。霍布斯是看的很精透的,這是不可能的!人如果沒有一個暴力強制的去管理,人會為所欲為的。我們讀《利維坦》會發現霍布斯對這個道理講的非常深刻,霍布斯構建現代社會的格局,一方面是公民的權利如何與國家的權力進行區分,另一方面是如何以這兩個來構建現代社會的一個基本的秩序格局。霍布斯在《利維坦》書中有一段很精彩的話:「像這樣一個統一在一個人格之中的一些人就成為國家,在拉丁文中成為城邦,這就是偉大的利維坦的誕生,用宗教的說法這就是獲得上帝的誕生,我們在永生不朽的上帝之下,所獲得的和平是安全保障,就是從他那裡得來的」。霍布斯對國家的重要性是看得非常清楚的,他認為再差的一個國家也比一個無政府狀態和內戰要好的多。霍布斯因為經歷英國的內戰,經歷過長期的戰爭,對於他來講,國家這個東西是至關重要的,而且他還非常擔心國家會解體,他在描述國家的時候經常會談到國家是多麼的脆弱,人與人之間用意志創造出來的東西,你要精心的呵護,稍微一不呵護國家可能就會解體,國家一旦解體整個社會就處於內戰之中,或者無政府狀態之中。所以,他賦予國家非常大的權力,對於國家霍布斯認為有三個最核心的權力,一是壟斷意識形態權,二是壟斷暴力、司法;三是壟斷稅收。霍布斯對政治基本的看法是,如果沒有國家的話,這個政治是難以維繫的,他對人們依靠自發的、理性的說服來自覺的做好事,不做壞事的可能性的估計是比較低的。

  這裡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很多人讀霍布斯對自由主義有一個誤解,比如施特勞斯就有很大的誤解,包括後來的自由主義者,你取消了善的生活(good life),你把善的生活(good life)變成了和平(peaceful life),我這裡再給大家強調一下,霍布斯所講的政治的目標是不能夠講善的生活(good life)的。後來施密特認真讀了霍布斯以後,仔細的思考了一下,什麼叫政治?政治的最高層就是殺人,被人殺或者我殺別人,有了政治才有威懾力。也就是說,從霍布斯到施密特都告訴我們一個道理,如果你想把殺人的問題擺上檯面的話,是不是因為他不夠善的生活(good life)就要殺掉他,這是不行的!唯一的可以殺人的理解就是因為他使得大家沒有辦法生活了,例如他搶劫了別人的財產、傷害別人了。我自己感覺霍布斯雖然有無神論的傾向,但他是一位非常嚴謹的人,他知道政治是幹什麼的,什麼能做什麼不能做。

  (四)民約法與臣民自由。眾人聯合而成國家之後,一方面,讓渡出了有害於和平共存的那些權利,具有服從主權者,服從國家意志——法律 —— 的義務;另一方面,人們將自身置於「人為的鎖鏈」之中,目的在於和平與共同防禦,並在此之下享受另一種自由——「臣民的自由」。霍布斯的起點是自然權利,這裡面包含了一種自由,但這是自然狀態的自由,自然狀態之下由於人們之間充滿了戰爭,最後不得不成為一個國家。成為了國家之後人就給自己套上一個鎖鏈,人就不再完全自由了,就在枷鎖之下生活,這樣就變成了臣民自由。

  關於臣民自由我簡單的描述一下,霍布斯的自由他是一種消極自由的概念,霍布斯解釋為,「自由一詞就其本義說來,指的是沒有阻礙的狀況,我所謂的阻礙,指的是運動的外界障礙。」這和今天共和主義所談的積極自由不一樣,自由就是要做好事不做壞事,自由有目標。霍布斯說,當我做一件事情的時候,沒有外界的阻礙我就是自由的,但是自由並不是唯一的好的,自由可能是一件很糟糕的事情,自由就沒有秩序了,人們就沒有和平了。因此,為了實現和平所以就有了國家,國家是為了和平而人造的人,國法是為了和平而「人為的鎖鏈」。但「人為的鎖鏈」出來以後,霍布斯對個人與國家的權力之間大概做了一個區分,儘管霍布斯是強調國家的絕對權力的,但是大致有一個區分。霍布斯並不是完全剝奪了個人自由,霍布斯講:「臣民的自由只有在主權者未對其行為加以規定對事物中才存在。」我們在念霍布斯英文著作的時候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當法律沒有作出限制的時候人民有自由,他在《利維坦》當中講到,任何一個主權的國家都不可能有一個法律把所有的事情都作出規定,凡是國家的法律沒有規定的事情,在這個領域人們是有權利自由的。包括買賣或其他契約行為地自由,選擇自己對住所、飲食、生業,以及按自己認為適宜的方式教育子女的自由等等都是。這是典型的英國法律的特徵,當法律明確說的東西人民都是自由的,但是唯有一個關鍵的時候人民是沒有自由的,那就是說,人民自由決不意味著臣民可以「有自由反抗自己的代表者」,即主權者。霍布斯還說,「人們很容易被自由的美名所欺騙,並由於缺乏判斷力不能加以區別,以致把只屬於公眾的權利當作個人的遺產和與生俱來的權利。當這種錯誤得到以這方面到著作聞名的人的權威肯定時,就無怪乎它會產生騷亂,並使政權更迭不已。」

  霍布斯甚至還提到這麼一個觀點,他說,任何東西所付出的代價都不像我們西方自己學習希臘或拉丁文著述所付出的代價那麼大。因為希臘人像亞理斯羅德,拉丁文像西賽羅,都對自由有一種過高的評價,希臘人、雅典人總是覺得他們是在一個自由的制度下生活,為了論證這個合理性,他就區分自由的政體和不自由的政體。西賽羅在羅馬他在混合政體下區分自由政體和非自由政體,霍布斯說這些著作都是非常危險的,我們學習這些著作所付出的代價比所有其它代價都大,所以讀希臘和拉丁文著作的時候要仔細。

  

  第四個問題、霍布斯與現代政治理論

  

  這個問題我只講兩點:

  1、霍布斯與自由主義。關於霍布斯的問題最大的爭論就是,霍布斯是否是一個自由主義者,或自由主義的先驅?很多著名的保守主義者為了給自由主義臉上抹黑,都把霍布斯劃為自由主義者,自由主義早期沒有覺悟,迷迷糊糊的也經常在講個人主義的時候和霍布斯講的差不多。現在自由主義開始覺悟了,就盡量的和霍布斯劃清界線,我們不是一個單子式的個人主義,但是我仔細的思考一下,霍布斯確實構建了現代政治理論的基礎,確實把西方個人主義哲學的基礎牢牢的抓住了,任何強調個人的權利、個人的價值、個人的尊嚴、個人的意志很難擺脫霍布斯。洛克雖然寫的時候有時候顯得比較可愛一些,但洛克最大的問題就是他的邏輯方面前後矛盾太多,按照他的邏輯是不可能得出這樣的結論來。霍布斯是一種高度的邏輯的嚴密性和一貫性,把政治冷酷的現實給展示出來了。我今天仍然覺得,霍布斯奠定了自由主義理論裡面的個人基礎。當然,霍布斯是沒有接觸自由主義其它的最基本的結論的,比如自由主義絕對不允許國家去干預意識形態或者國家權力太大,自由主義一般來講,最後還是希望國家能夠建立在人民的同意之上,自由主義主張憲政,用憲政的方式來限制國家的權力,大概不會接觸一種絕對國家的框架。

  儘管如此,霍布斯基本理論的基礎是奠定了自由理論,霍布斯關於現代國家理論是需要仔細閱讀的。我自己感覺,霍布斯的理論還是非常精彩的,前幾年我一直寫關於現代國家問題,我覺得我們中國人對現代國家的重要性是認識不夠的,什麼是國家?國家是什麼東西?從概念上來講,我們對國家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國家理論我覺得有一條主線很重要,霍布斯的理論構建了一個基礎,到德國像黑格爾、維博、施密特,特別是施密特的著作對國家的重要性理解的很透徹,而且施密特講政治消除一些人的幻想,現在我們按照施密特的觀點來講,現在我們很多東西都充滿著幻想,我們以為一個社會是可以建立在一種依靠制約的努力之上,建立在某種制約的和諧這種基礎之上,比如房屋拆遷的問題,開發商和被拆遷戶最終經過討論可以達成一個滿意的結果。施密特講,自由主義是建立在一種夢之上的,通過自由討論可以達成共識,通過市場交換實現利益的最大化,通過民主投票實現一種共同的決定。施密特講,這裡面丟掉一個主權者的決斷行為,在社會中經常有一些時候人民之間的利益不是能夠通過一種市場的行為、討論的方式、投票的方式最後決定的。比如房屋拆遷的問題,開發商和被拆遷戶,最終來講總是要有一個主權者的決斷行為,既有拆遷者侵害拆遷戶利益的行為,也有拆遷戶提出無休止的要求的,主權者必須要有一個決斷,你不能寄希望於大家慢慢去構建一個和諧的框架。霍布斯很早就指出這一點,這不可能!對於人要有一個清醒的估計,人有無限的向善的潛能,但是人也有無限的作惡的可能,一定需要外界的強制力。

  關於國家理論這方面,再一個是黑格爾講的德國式的國家公共性的問題,一定要體現這種至高無上的公共性。國家不同於市民社會,不是各種利益衝突共同的一個平台,國家是代表一種至高無上的公共性的,就是某種絕對意志。再加上韋伯對社會學的分析,加上施密特把國家和政治的概念結合起來,而這些所有的淵源都可以找到霍布斯那去。霍布斯對現在政治巨大的貢獻就是看到了現代政治兩個基本的緯度,一個是個人、一個是國家,這兩個基本緯度之間的關係,在這個基礎之上來描述現代政治應該如何構建。但現代政治應該是現代法律的一個基礎,沒有國家哪會有法律呢,儘管中世紀在英國曾經有過法律人搞出一些東西認為是法律,但是真正英國的習慣法變為國家法律的時候還是依靠國家權力的介入,沒有國家我們學習法律我覺得這也是不大可能的!

  由於時間的關係,我今天的演講就講到這裡,謝謝大家!(掌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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