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性騷擾:靠師德還是靠法律?|自由談

求助於道德審判和對師德的嚴格要求,並不能遏止校園性騷擾的頻繁發生。推進反騷擾立法,依法治教,才是根本的解決之道。

單純的女生白慧華也許從來不曾想到,儒雅的音樂教授竟然會性侵自己。面對自己平日里既尊敬又畏懼的師長,她不知道該如何拒絕。她害怕,甚至忘記了呼喊反抗——這是台灣電影《不能說的夏天》里的情節,故事折射出的是校園清新面紗下隱藏著的累累傷痕。校園性侵和性騷擾的新聞一次次登上報章網路的頭條,它如同一個不死的幽靈徘徊在校園之中,在青春的陽光里投下一片揮之不去的陰影。

10月10日,廈門大學教授吳春明性騷擾女學生的事件尚未平息,四川美院教授王小箭又被曝出「強吻門」事件。如今人們已經開始逐漸忘卻吳春明和王小箭,然而電影關注的性騷擾問題卻值得我們一再反思。

教授「強吻」女學生,性騷擾還是正常交流?

王小箭事件的輿論分化向所有人拋出了一個問題:「強吻」自己熟悉的女學生,究竟算不算性騷擾?

一邊是不絕於耳的譴責和謾罵,「叫獸」「道德敗壞」「流氓教授」的罵聲鋪天蓋地,這些網友認為王小箭性騷擾的事實無可爭辯。而王小箭隨後以「泛師德」論對這件事進行辯解更激起了許多人的憤怒,有評論駁斥稱「泛師德」讓王小箭的「節操碎了一地」。

另一邊則是對王小箭的辯護,他們認為輿論誇大了事實。在事件發生的第二天,一篇名為《人心不散:另一面的王小箭》的文章出現在網路上,文章試圖說明王小箭的舉動並非性騷擾,儘管王在生活上「有些放縱」,但實際是一個「內心簡單的人」、「一個隨和的老頭」。

左上:網路流傳的王小箭「強吻」女學生照片;右下:王小箭與其他女性的親密照片,辯護者試圖以此說明王的行為並不算過分。

前者以道德批判之,後者以道德維護之,卻似乎都無法證明王小箭「強吻」行為本身的屬性。前者主觀上已經認定了王小箭「強吻」的性騷擾性質,由性騷擾的判斷而得出道德敗壞的判斷。卻並沒有有效證明王小箭的行為是否屬於性騷擾。後者,那些替王小箭努力辯護的人,試圖塑造一個「好人王小箭」的形象。以道德維護,無非要證明王小箭並沒有性騷擾兩名女生的主觀願望,但是這並不能證明「強吻」的行為沒有在客觀上對兩名女生進行了性騷擾。因此,兩方面的觀點都無法說明問題的核心:「強吻」是不是性騷擾。

性騷擾的判定標準:行為是否「不受歡迎」

遊離在情與法的邊緣,性騷擾認定太難了。電影《不能說的夏天》中為白慧華代理訴訟的方律師最初都說,男歡女愛的事情本來就說不清,要認定性侵,太難。哪些是「男歡女愛」,何者又是性騷擾?美國學者最早提出性騷擾的概念並進行了大量研究,世界上凡有性騷擾立法的國家,一般都接受美國對於性騷擾的理論,或許美國處理性騷擾案件的做法值得我們借鑒。

性騷擾分為交換利益型和敵意工作環境兩種基本類型。所謂交換利益型性騷擾就是以是否發生性關係作為業績考評、給予各種機會的條件。敵意工作環境型性騷擾則包括同事間的黃色笑話,逼迫性的勸酒陪酒,要求長得漂亮的同事陪領導,不顧對方不歡迎而發出與性有關、針對對方的語言和動作,製造不必要的身體碰觸等。

在一些性騷擾案例中,被害人並沒有拒絕行為人的性騷擾行為,因此人們會認為,既然被害人當時是自願的,似乎也就不存在什麼性騷擾了。然而性騷擾案件卻並不以受害人當時是否自願來進行判斷。

1986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Meritor Savings Bank,FSB v.Vinson一案中首次審理了性騷擾問題。法院引用平等就業委員會的《性騷擾指南》(EEOC Policy Guidance on SexualHarassment)指出:性騷擾案件的訴訟要旨,在於認定被指控的行為是否是不受歡迎(unwelcome)的。法院應當審查被指控的行為是否不受歡迎(unwelcome),而不是她實際參與的性交行為是否是自願(volunary)。這是因為,對於交換型性騷擾而言,騷擾者常常是以就業條件、薪酬、職位、考評等方面的好處加以引誘,而受害人為自身利益或者迫於壓力,也可能對性騷擾行為表示容忍和同意,持默許態度。這些情形中,受害人表面上都未抗拒,但內心卻對性騷擾行為並不歡迎,因而同樣給她(他)造成不利影響。

美國女權主義學者凱瑟琳·麥金儂(Cathar-ine A.Mackinnon)將性騷擾定義為:「處於權利不平等條件下強加於人的討厭的性要求。」

如果我們以這個標準來衡量王小箭「強吻」女學生的行為,其實不難發現問題的核心——王小箭的行為是否屬於性騷擾,不在於王小箭的道德水準,而在於兩個參考標準:第一,王小箭與女學生之間是否存在不對等的權力關係;第二,對兩名當事女生而言,王小箭的行為是否「不受歡迎」。

性騷擾受害者:噤聲的寒蟬

廈大吳春明事件向我們揭示了校園性騷擾高發的一個重要原因:師生之間存在不對等的權力關係。中國有師道的傳統,儘管教師的權威已經很大程度上削弱了,但這種權威依然存在,它往往就成為性騷擾的工具。而在大學當中,一些教師還在學術科研、就業指導等方面掌握一定的權力,這也給性騷擾提供了便利。

《不能說的夏天》的另一片名叫做《寒蟬》,它所暗示的正是這種不對等的權力結構所製造的一種「寒蟬效應」:受害者迫於種種壓力,選擇隱忍順從。除了權力結構所製造的「寒蟬效應」,還有受害者是因為性騷擾、性侵之後造成的創傷心理疾病。 電影《不能說的夏天》中,學生白慧華在遭受性侵後,竟陷入「我是不是愛上了李教授了」這樣自我「催眠」式的斯德哥爾摩綜合症之中。她們只有逃避性侵的事實,尋求某種合理性的解釋,才能釋放讓她倍感羞愧的侵擾行為帶來的心理壓力。

遭受性騷擾的女性何止一人,可是如汀洋女士一般站出來揭露的卻屈指可數。這種集體沉默使得校園性騷擾極少出現在公共話題之中,媒體沒有報道,社會沒有討論,就在這種沉默和失聲之中,不知多少人遭受了性騷擾的傷害。要遏止校園裡的性騷擾,就必須發出反對性騷擾的呼聲,引起全社會對校園性騷擾的關注。這既需要受害個體勇敢地站出來,也需要各種社會組織的積极參与,更需要社會中每個人的深切理解和同情。只有這樣,校園性騷擾問題才能透過一個個具體的案例引起人們的關注。

反性騷擾,依法治教比師德更有效

實際上,在評判教師的行為時,除了道德眼光更需要法律的意識。然而審視當下發生的校園性騷擾事件,人們常常用道德的眼光來看待一些明顯突破法律底線的行為。其結果是,對這類事件僅僅停留於道德審判的層面,道德審判過後當事者卻很難得到恰當的處理。要道德譴責,但不能止於道德,更應站在法律的角度、用法律的眼光去審視校園性騷擾。

這種局面,與性騷擾的法律界定存在缺陷有很大關係。目前在中國的法律體系中尚無針對性騷擾的專門立法,只在2005年修訂的《婦女權益保護法》中加入了一條:「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 但是對性騷擾的定義和形式並未作出具體的規定,對於校園性騷擾更缺乏明確規定。

就在校園性騷擾事件頻發的當口,10月9日教育部下發了《教育部關於建立健全高校師德建設長效機制的意見》,即所謂的「紅七條」,直指師德構建。其中規定嚴禁「對學生實施性騷擾或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係」。《意見》提出師德建設的機制要與「法律約束相銜接」,可是法律尚未完善,「銜接」又如何可能呢?

核心問題依然懸而未決,則帶來的結果無非有二:第一,大量的性騷擾案件不是通過法律的途徑解決,最終不了了之;第二,即便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也往往面臨性騷擾行為難以明確界定,判罰無所依據的問題。如王小箭、吳春明這樣的案例,若非面對媒體曝光的壓力,事情會及時得到處理嗎?

道德的歸道德,法律的歸法律。只有在法律條文中明確界定性騷擾,根據實際案例對教師的行為進行明確而詳細的規範,依法治教,才有可能真正守住教師行為的底線。守住底線,而後才是對師德的更高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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