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性騷擾:靠師德還是靠法律?|自由談
求助於道德審判和對師德的嚴格要求,並不能遏止校園性騷擾的頻繁發生。推進反騷擾立法,依法治教,才是根本的解決之道。
單純的女生白慧華也許從來不曾想到,儒雅的音樂教授竟然會性侵自己。面對自己平日里既尊敬又畏懼的師長,她不知道該如何拒絕。她害怕,甚至忘記了呼喊反抗——這是台灣電影《不能說的夏天》里的情節,故事折射出的是校園清新面紗下隱藏著的累累傷痕。校園性侵和性騷擾的新聞一次次登上報章網路的頭條,它如同一個不死的幽靈徘徊在校園之中,在青春的陽光里投下一片揮之不去的陰影。
10月10日,廈門大學教授吳春明性騷擾女學生的事件尚未平息,四川美院教授王小箭又被曝出「強吻門」事件。如今人們已經開始逐漸忘卻吳春明和王小箭,然而電影關注的性騷擾問題卻值得我們一再反思。
教授「強吻」女學生,性騷擾還是正常交流?
王小箭事件的輿論分化向所有人拋出了一個問題:「強吻」自己熟悉的女學生,究竟算不算性騷擾?
一邊是不絕於耳的譴責和謾罵,「叫獸」「道德敗壞」「流氓教授」的罵聲鋪天蓋地,這些網友認為王小箭性騷擾的事實無可爭辯。而王小箭隨後以「泛師德」論對這件事進行辯解更激起了許多人的憤怒,有評論駁斥稱「泛師德」讓王小箭的「節操碎了一地」。
另一邊則是對王小箭的辯護,他們認為輿論誇大了事實。在事件發生的第二天,一篇名為《人心不散:另一面的王小箭》的文章出現在網路上,文章試圖說明王小箭的舉動並非性騷擾,儘管王在生活上「有些放縱」,但實際是一個「內心簡單的人」、「一個隨和的老頭」。
左上:網路流傳的王小箭「強吻」女學生照片;右下:王小箭與其他女性的親密照片,辯護者試圖以此說明王的行為並不算過分。
前者以道德批判之,後者以道德維護之,卻似乎都無法證明王小箭「強吻」行為本身的屬性。前者主觀上已經認定了王小箭「強吻」的性騷擾性質,由性騷擾的判斷而得出道德敗壞的判斷。卻並沒有有效證明王小箭的行為是否屬於性騷擾。後者,那些替王小箭努力辯護的人,試圖塑造一個「好人王小箭」的形象。以道德維護,無非要證明王小箭並沒有性騷擾兩名女生的主觀願望,但是這並不能證明「強吻」的行為沒有在客觀上對兩名女生進行了性騷擾。因此,兩方面的觀點都無法說明問題的核心:「強吻」是不是性騷擾。
性騷擾的判定標準:行為是否「不受歡迎」遊離在情與法的邊緣,性騷擾認定太難了。電影《不能說的夏天》中為白慧華代理訴訟的方律師最初都說,男歡女愛的事情本來就說不清,要認定性侵,太難。哪些是「男歡女愛」,何者又是性騷擾?美國學者最早提出性騷擾的概念並進行了大量研究,世界上凡有性騷擾立法的國家,一般都接受美國對於性騷擾的理論,或許美國處理性騷擾案件的做法值得我們借鑒。
性騷擾分為交換利益型和敵意工作環境兩種基本類型。所謂交換利益型性騷擾就是以是否發生性關係作為業績考評、給予各種機會的條件。敵意工作環境型性騷擾則包括同事間的黃色笑話,逼迫性的勸酒陪酒,要求長得漂亮的同事陪領導,不顧對方不歡迎而發出與性有關、針對對方的語言和動作,製造不必要的身體碰觸等。
在一些性騷擾案例中,被害人並沒有拒絕行為人的性騷擾行為,因此人們會認為,既然被害人當時是自願的,似乎也就不存在什麼性騷擾了。然而性騷擾案件卻並不以受害人當時是否自願來進行判斷。
1986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Meritor Savings Bank,FSB v.Vinson一案中首次審理了性騷擾問題。法院引用平等就業委員會的《性騷擾指南》(EEOC Policy Guidance on SexualHarassment)指出:性騷擾案件的訴訟要旨,在於認定被指控的行為是否是不受歡迎(unwelcome)的。法院應當審查被指控的行為是否不受歡迎(unwelcome),而不是她實際參與的性交行為是否是自願(volunary)。這是因為,對於交換型性騷擾而言,騷擾者常常是以就業條件、薪酬、職位、考評等方面的好處加以引誘,而受害人為自身利益或者迫於壓力,也可能對性騷擾行為表示容忍和同意,持默許態度。這些情形中,受害人表面上都未抗拒,但內心卻對性騷擾行為並不歡迎,因而同樣給她(他)造成不利影響。
美國女權主義學者凱瑟琳·麥金儂(Cathar-ine A.Mackinnon)將性騷擾定義為:「處於權利不平等條件下強加於人的討厭的性要求。」
如果我們以這個標準來衡量王小箭「強吻」女學生的行為,其實不難發現問題的核心——王小箭的行為是否屬於性騷擾,不在於王小箭的道德水準,而在於兩個參考標準:第一,王小箭與女學生之間是否存在不對等的權力關係;第二,對兩名當事女生而言,王小箭的行為是否「不受歡迎」。
性騷擾受害者:噤聲的寒蟬廈大吳春明事件向我們揭示了校園性騷擾高發的一個重要原因:師生之間存在不對等的權力關係。中國有師道的傳統,儘管教師的權威已經很大程度上削弱了,但這種權威依然存在,它往往就成為性騷擾的工具。而在大學當中,一些教師還在學術科研、就業指導等方面掌握一定的權力,這也給性騷擾提供了便利。
《不能說的夏天》的另一片名叫做《寒蟬》,它所暗示的正是這種不對等的權力結構所製造的一種「寒蟬效應」:受害者迫於種種壓力,選擇隱忍順從。除了權力結構所製造的「寒蟬效應」,還有受害者是因為性騷擾、性侵之後造成的創傷心理疾病。 電影《不能說的夏天》中,學生白慧華在遭受性侵後,竟陷入「我是不是愛上了李教授了」這樣自我「催眠」式的斯德哥爾摩綜合症之中。她們只有逃避性侵的事實,尋求某種合理性的解釋,才能釋放讓她倍感羞愧的侵擾行為帶來的心理壓力。
遭受性騷擾的女性何止一人,可是如汀洋女士一般站出來揭露的卻屈指可數。這種集體沉默使得校園性騷擾極少出現在公共話題之中,媒體沒有報道,社會沒有討論,就在這種沉默和失聲之中,不知多少人遭受了性騷擾的傷害。要遏止校園裡的性騷擾,就必須發出反對性騷擾的呼聲,引起全社會對校園性騷擾的關注。這既需要受害個體勇敢地站出來,也需要各種社會組織的積极參与,更需要社會中每個人的深切理解和同情。只有這樣,校園性騷擾問題才能透過一個個具體的案例引起人們的關注。
反性騷擾,依法治教比師德更有效
實際上,在評判教師的行為時,除了道德眼光更需要法律的意識。然而審視當下發生的校園性騷擾事件,人們常常用道德的眼光來看待一些明顯突破法律底線的行為。其結果是,對這類事件僅僅停留於道德審判的層面,道德審判過後當事者卻很難得到恰當的處理。要道德譴責,但不能止於道德,更應站在法律的角度、用法律的眼光去審視校園性騷擾。
這種局面,與性騷擾的法律界定存在缺陷有很大關係。目前在中國的法律體系中尚無針對性騷擾的專門立法,只在2005年修訂的《婦女權益保護法》中加入了一條:「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 但是對性騷擾的定義和形式並未作出具體的規定,對於校園性騷擾更缺乏明確規定。
就在校園性騷擾事件頻發的當口,10月9日教育部下發了《教育部關於建立健全高校師德建設長效機制的意見》,即所謂的「紅七條」,直指師德構建。其中規定嚴禁「對學生實施性騷擾或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係」。《意見》提出師德建設的機制要與「法律約束相銜接」,可是法律尚未完善,「銜接」又如何可能呢?
核心問題依然懸而未決,則帶來的結果無非有二:第一,大量的性騷擾案件不是通過法律的途徑解決,最終不了了之;第二,即便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也往往面臨性騷擾行為難以明確界定,判罰無所依據的問題。如王小箭、吳春明這樣的案例,若非面對媒體曝光的壓力,事情會及時得到處理嗎?
道德的歸道德,法律的歸法律。只有在法律條文中明確界定性騷擾,根據實際案例對教師的行為進行明確而詳細的規範,依法治教,才有可能真正守住教師行為的底線。守住底線,而後才是對師德的更高追求。
推薦閱讀:
※索達吉堪布親筆:不滅的明燈——懷念大恩上師德巴堪布
※神吐槽:「違反師德」並不能回答公眾想要的正義
※師德培訓資料
※師德「紅線」需要更明確的操作性
※不敢管學生的老師 既違背師德又誤人子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