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眼觀法】虛擬財產的價值證明: 從傳統機制到電子數據鑒定機制

虛擬財產的價值證明: 從傳統機制到電子數據鑒定機制

劉品新 張藝貞

本文發表於《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7年第5期。

作者:劉品新,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技術信息研究中心副主任;張藝貞,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

摘要

互聯網的迅速發展拓展了人類生活的空間,也帶來了新的法律問題。虛擬財產犯罪正是網路時代出現的新型犯罪形式。懲治該類犯罪有助於維護網路空間秩序、保護公民虛擬財產權益。如何證明虛擬財產的價值,是虛擬財產犯罪定罪量刑的核心問題。實踐表明,司法機關若繼續沿用傳統的價值證明機制,將遭遇到方法落空等越來越多的挑戰。這一問題的深層次原因在於,虛擬財產屬於虛擬空間的財產性利益,其價值證明方法必然與物理空間的傳統物品存在差異。這就為引入解決虛擬空間專門性問題的電子數據司法鑒定提出了需要。無論是從理論上還是從實務上講,糅合電子數據鑒定知識和物價認定知識的新型電子數據司法鑒定方法,是有效化解虛擬財產價值證明難題的新機制。

關鍵詞

虛擬財產 價值證明 數額認定 電子數據司法鑒定

問題的提出

虛擬財產犯罪是互聯網時代出現的新型犯罪形式。理論界對虛擬財產犯罪的定性一直存有分歧,佔據主流的兩種觀點是「以計算機犯罪論處」 和「以財產性犯罪論處」 。二者爭論的焦點又集中於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價值證明以及規制效果三個層面。在法律屬性層面,計算機犯罪論者認為虛擬財產本質上屬於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不屬於刑法所保護的「公私財物」的範疇;而財產性犯罪論者在認可虛擬財產「數據」屬性的基礎上,同時肯定了其「財物」屬性,認為兩種屬性可以實現「共生」。在價值證明層面,前者認為若以財產性犯罪論處虛擬財產犯罪會帶來一系列問題,虛擬財產的價值證明問題首當其衝,虛擬財產沒有、也不可能有一個能夠被普遍接受的價值計算方式;而後者認為可以按照官方價格或者市場價格計算虛擬財產犯罪的數額,而且對於部分非法獲取虛擬財產的犯罪行為,按情節輕重量刑更為適宜。在規制效果層面,前者認為以計算機犯罪論處虛擬財產犯罪,既能達到懲治犯罪的目的,又可以避免法律適用過程中的數額認定難題,是當前較為適宜的應對方式;而後者則提出以計算機犯罪保護虛擬財產會存在規制上的漏洞,如以傳統方法侵害公民虛擬財產的行為就會落入規制無據的尷尬境地中。

理論是灰色的,實務則必有定規。上述觀點的分歧看似針鋒相對,而從實踐的角度來看,爭論的緣起實質上是如何證明虛擬財產價值這一難題。虛擬財產「虛而有價」,其財產屬性雖未獲得法律的明確認可,但保護虛擬財產已經為立法明確,最新通過的《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確認了對虛擬財產的保護。在刑事領域,如果司法中能夠有效地認定虛擬財產的價值,對這類犯罪處以財產性犯罪的罪名顯然屬於最佳的選擇——這既符合刑事法律保護公私法益的觀念,也符合廣大網民認同虛擬財產價值的樸素觀念 ;既有利於維護公法益,也有利於保護個人法益;既能應對以技術方法非法獲取虛擬財產的行為,也能規制以傳統方法侵犯公民虛擬財產的情況;既能適應網路時代虛擬財產保護的需要,也能實現傳統財產犯罪與新型財產犯罪治理的融合。如果司法中不能有效地認定虛擬財產的價值,對這類犯罪處以計算機犯罪的罪名則屬於次佳的選擇——對於難以估值的虛擬財產,以其數據屬性進行定罪,雖然可能限縮量刑幅度,但至少是符合虛擬財產數據屬性特徵並且能夠達到一定治理成效。財產性犯罪論者面臨的最大障礙就是虛擬財產的價值證明;計算機犯罪論者在一定程度上是為了迴避虛擬財產的價值證明難題。從價值證明的視角探討虛擬財產犯罪的司法應對,有利於理清刑事實體法理論爭議誤區,運用刑事一體化思想,探索虛擬財產犯罪的綜合治理方案,因而,具有極為重要的理論與實踐意義。

虛擬財產犯罪定罪的實務規律

對於虛擬財產犯罪,主要是非法獲取虛擬財產犯罪,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尚無專門規定。但是,鑒於該類犯罪的嚴重社會危害性,我國司法部門很早就積極探索了刑事治理的可能性和方案。這些實務經驗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為了探究司法實務中的定罪規律,我們以「虛擬財產」、「虛擬貨幣」等為關鍵詞在「北大法寶」司法案例資料庫進行搜索,並從中篩選出近年來的虛擬財產犯罪案例,共計198個(見表1),涉及的虛擬財產形式多樣,包括域名、網路賬戶、Q幣、遊戲裝備、遊戲點卡、電子積分、網路流量等等。這一樣本雖然不夠大,不足以反映我國虛擬財產犯罪的數量現狀,但已經足以揭示出我國打擊虛擬財產犯罪的定罪規律。

(一)以財產性犯罪定罪為主,以計算機犯罪定罪的所佔比例甚小

在198個案例中,以財產性犯罪定案所佔比例最高,有115個,佔58%,主要涉及的罪名有盜竊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搶劫罪、詐騙罪、職務侵占罪等五個罪名;以計算機犯罪定案的有6個,佔3%;以妨害司法罪、擾亂市場秩序罪、侵犯著作權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其他罪名定案的有77個,佔39%(見表2)。可見,在樣本中,司法機關對涉及「虛擬財產」、「虛擬貨幣」的犯罪在具體認定中還是以財產性犯罪定罪為主,以計算機犯罪定罪的所佔比例甚小。

圖1:以「虛擬財產」、「虛擬貨幣」為關鍵詞檢索到的198個虛擬財產犯罪

圖2:虛擬財產犯罪以各罪論處的比例

以財產性犯罪論處虛擬財產犯罪的前提是承認虛擬財產的財物屬性。絕大多數的案件能夠以財產性犯罪論處,說明司法機關對虛擬財產財物屬性的認同。通過對裁判文書的分析,我們發現以財產性犯罪論處的案件,即便是辯方,對虛擬財產的財物屬性也持基本認同的態度——以詐騙罪、職務侵占罪論處的案例認同度高達100%,出現爭議的主要是盜竊罪。在我們搜集到的61個盜竊案中,辯方以虛擬財產屬性不明為由對案件定性提出異議有12個。具體辯護意見如,「『網路域名』的價值目前尚無法確定,且尚未納入刑法保護的財產之列,不能作為盜竊罪的犯罪對象」 、「網路空間的虛擬財產依法並未納入盜竊罪的公私財物範疇」 。對這些異議,司法機關通常不予採納,理由如「域名作為一種網路虛擬財產,已經具備了一定的經濟價值並能被權利主體控制與佔有,其具備盜竊罪中公私財物的基本特徵,能夠成為盜竊罪的犯罪對象。」 、「遊戲點卡一般是由網遊公司發行的,用戶可以通過購買遊戲點卡為自己的遊戲賬戶充值,以獲取相關增值服務或購買公司提供的等值服務,具備用價格衡量的交換價值」 。

(二)虛擬財產價值證明問題是虛擬財產犯罪定罪的關鍵

在傳統財產犯罪中,數額認定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據,除搶劫罪外,幾乎所有的財產性犯罪,立法者都要求達到「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 在前述198個案例中,58%的案件被認定為財產性犯罪。其中,以盜竊罪、詐騙罪認定的案件最多,分別佔53%和36%(見圖3)。這就表明,大部分虛擬財產犯罪案件解決了虛擬財產的價值證明問題。

圖3:虛擬財產犯罪以財產性犯罪論處的比例

數額認定是司法機關認定財產性犯罪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現實空間如此,虛擬空間亦是如此。在虛擬財產犯罪具體案件的審理過程中,虛擬財產的價值證明問題往往也是控方質證的重點。如在蔡某等盜竊電信用戶網路積分案中,公訴機關依據被害人中國電信溫州公司提供的相關證明認定被盜積分價格,對此,辯方提出「本案的涉案金額僅有受害方單方出具證明,不能作為認定涉案金額的依據。」 對於這樣的質疑,既需要公訴人員予以有效應對,也需要審判人員作出有效認定。

進一步分析198個案例,不難發現司法實務中確實存在著虛擬財產犯罪是否被認定為財產性犯罪與價值證明之間的對應關係。具體來說,如果能夠確定虛擬財產價格、數額,則通常認定為財產性犯罪;反之,則多以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破壞社會管理秩序罪等罪名論處。例如,在王某等職務侵佔一案中,被告人利用遊戲項目經理的便利,複製遊戲武器裝備進行銷售,控方通過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被告人銀行往來自己進行分析,進而確定被告人獲利數額,法院最後判處被告人職務侵占罪。 然而,在滕某等侵犯著作權一案中,被告人在網上非法發行傳奇遊戲,並通過銀行卡收取遊戲玩家資金,出售「金元寶」,從中牟利,非法經營數額高達兩百多萬元,但對其中涉及的虛擬財產價值,控方未予證明,本案最終認定為侵犯著作權罪。 可見,解決虛擬財產價值證明問題,直接影響到虛擬財產犯罪被順利地認定為財產性犯罪的可能性。

虛擬財產價值證明的傳統機制檢討

(一)虛擬財產價值證明的傳統機制:參照盜竊物品的價值證明

關於虛擬財產的價值證明機制,我國現有法律文件並沒有專門的規定,在司法實務中的一般做法是沿用關於盜竊物品價格認定的傳統機制。199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根據財物性質的不同對盜竊財物的數額認定作了規定,主要認定依據包括市場中等價格、國家指導價、購進價、有關部門核定價、銷贓數額、票面數額、相關憑證、指定的估價機構估價、損失數額等。例如,「被盜物品的價格應當以被盜物品價格的有效證明確定。不能確定的,按作案當時、當地的同類物品的價格計算。」「對於單位和公民的生產資料、生活資料等物品,原則上按購進價計算,但作案當時市場價高於原購進價的,按當時市場價的中等價格計算。」「銷贓數額高於按本解釋計算的盜竊數額的,盜竊數額按銷贓數額計算。」隨著社會經濟生活的發展變化,該解釋的諸多規定已不能適應社會實際。 為此,2013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重新梳理了盜竊數額的認定方法:(1)盜竊數額認定的一般方法,即「被盜財物有有效價格證明的,根據有效價格證明認定;無有效價格證明,或者根據價格證明認定盜竊數額明顯不合理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託估價機構估價。」(2)對盜竊外幣、電力、燃氣、自來水等財物,使用盜接他人通信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的電信設備、設施,盜接他人通信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出售等情況作了特別規定,認定依據包括匯率中間價、月繳費額、月均電話費、銷贓數額等。(3)對盜竊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的情況作了特別規定,認定依據主要是票面數額及其可得收益、失主實際損失等。

為了明晰司法實務部門如何適用上述司法解釋處理虛擬財產的價值證明問題,我們以樣本中61個盜竊罪案例進行分析。統計數據顯示,以銷贓價、回購價、交易價、套現價等認定的案例有15個,佔25%;以購買價格認定的有7個,佔11%;以運營商銷售價格認定的有1個,佔2%;以充值金額、交易賬戶收入等認定價格的分別有2個,各佔3%;由法官直接依證據進行裁量但在判決書未明確計價方式的有23個,佔38%;以物價局/價格認定中心出具的價格鑒定意見書認定的有9個,佔15%;以被害單位的價格估算及電子數據司法鑒定為依據的案例各有1個,各佔2%(見圖4)。可見,實務中的主要認定方法還是沿用兩個司法解釋中提到的有效價格證明,包括銷贓數額、購進價、運營商銷售價格、充值金額、獲益數額等等。此外,委託價格鑒定所佔比例也比較高。

圖4:司法實務中虛擬財產價值認定的方法

上述認定方法可進一步區分為直接認定和間接認定兩類。前者是指法官直接對涉案數額進行認定;後者是指法官將數額認定任務交由被害單位或者第三方承擔。相比而言,前者居於主流地位(見圖5)。這兩種認定方法的區別在於:其一,數額認定的主體不同,直接認定由法官進行,間接認定則多由被害單位或鑒定機構支撐。其二,數額認定的依據有差異,直接認定中依據的是控辯雙方提供的證據,價格資料相對確定,如對網路購物儲值賬戶中的虛擬貨幣可以通過充值記錄回執單確定涉案數額。間接認定的情況相對複雜,這不僅表現為其價格資料相對模糊,而且表現為這種數額認定過程依賴於一定的技術基礎,需要通過技術處理確定虛擬財產的數量或有關的數據。

圖5: 虛擬財產價值直接認定與間接認定佔比

(二)虛擬財產價值證明的傳統機制之不足

司法部門完全沿用傳統財產價值證明機制解決虛擬財產價值證明難題,存在明顯的缺陷。統計發現有83個案例最終未按財產性犯罪論處,就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了問題。這83個案例涉及的價值證明難題有:交易單據缺失,變現數額、交易情況無法證明;通過銀行賬戶對賬計算交易數額,出現重複計算、實際交易數額無法確定的情況;非法獲取運營商虛擬財產,數量巨大,以運營商銷售價格計算虛擬財產價值會造成損害事實失衡……虛擬財產有別於傳統財物,其表現為肉眼無法直接識別的、形形色色的電磁記錄,包括遊戲裝備、虛擬貨幣、電子郵箱地址、域名、即時通訊軟體賬號、網路商鋪、數據資料、上網流量包等等。 這些虛擬財產或價格資料缺失,或者「購進」零成本,或者增值難以估算……認定這些物品的價值,顯然不能完全適用傳統盜竊物品的證明機制,而要在繼承基礎上作必要的創新。

就直接認定而言,法官對虛擬財產價值的認定依賴於控辯雙方提交的有效價格證明——一定形式的電子交易單據,一旦電子交易單據缺失或者行為人未獲得直接經濟收益時,法官直接認定虛擬財產犯罪數額就會落入「無據可循」的境地。例如,在朱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案中,被告人朱某購買了大量網路賬號密碼信息,並通過技術比對,獲得遊戲身份認證信息4181組,進而獲取賬戶內的虛擬財產。該案交易單據缺失,控方對虛擬財產的價值並未予以有效證明,最終以其非法獲得的遊戲賬戶身份認證信息數量認定其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進一步來講,即便找到了相關的電子交易單據,法官的直接認定還會面臨諸多問題:其一,以變現數額認定犯罪數額的不足。變現數額在具體案例中表現為銷贓價、回收價、交易價、變現價等。以變現數額特別是銷贓數額直接認定虛擬財產犯罪數額時,常出現的問題是銷贓數額與被害人實際損失嚴重失衡。例如,一個五位數的QQ號銷贓數額可能高達幾萬元。雖然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五款規定:「盜竊他人通信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出售的,按照銷贓數額認定盜竊數額」,但是將該認定方法適用於非法獲取虛擬財產的案件中,可能會出現「水土不服」的情況。簡單地以銷贓數額認定虛擬財產犯罪數額,有違我國刑事司法一貫遵循的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其二,以購買價格認定的不足。購買價格是指中介服務商(而非虛擬財產開發商)及個人用戶為獲得虛擬物品支付的對價。這種認定方法的缺陷是其只適用於虛擬物品有明確價格資料的情況,無法適用於大量「免費」獲得、經營(使用)升值的虛擬財產(如網路商鋪、電子郵箱等)。其三,以運營商銷售價格認定的不足。這裡的運營商銷售價格特指虛擬物品開發商(如Q幣的開發商騰訊公司)擬定的虛擬財產售賣價格。以運營商銷售價格認定犯罪數額的案件分為兩類:一類是網路用戶之間及網路用戶與中介服務商之間的案件,一類是直接竊取運營商虛擬財產的案件。實務中存在爭議的主要是後者,竊取運營商虛擬財產的計價方式應當與竊取個人用戶的相區分。其四,以充值金額認定的不足。該認定方法存在的問題是充值面額與實際價值之間往往存在一定差價。例如,中介服務商代售遊戲點卡、電話卡時實際售價一般比卡面金額低一些。其五,以交易賬戶認定的不足。實務中常以交易賬戶中資金往來信息確定虛擬財產犯罪銷贓數額,進而確定犯罪數額。這種方法的缺陷在於需要證明資金往來信息與銷贓交易行為之間的對應關係。

就間接認定而言,也存在一些難以克服的困難:其一,以被害單位的價格估算為認定依據。該方法最大的問題就是中立性不足,實務中辯方常以此質疑數額認定的公正性。其二,以物價局/價格認定中心價格鑒定意見為依據。該認定方法早在1998年的司法解釋中就已經涉及,價格鑒定機構作為中立的第三方對涉案物品價值進行鑒定能夠滿足訴訟參與人對公正的期待。但是虛擬財產的數額認定遠比傳統物品數額認定複雜得多,其鑒定過程依賴於價格資料的支撐以及虛擬財產數量的確定,對這兩方面數據的獲取需要一定的技術支持。實務中,絕大多數物價局/價格認定中心缺乏相關的技術經驗及人才儲備,也不願承擔這樣的工作。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我國司法實踐中還出現了一種基於電子數據司法鑒定意見的間接認定方法。這是虛擬財產犯罪數額認定的新嘗試,它將虛擬財產價值證明引入到一個新的專業領域。具體做法是運用數據搜索、數據挖掘、數據恢復等技術對價格資料、交易數據等進行處理,進而確定涉案數額。目前出現了唯一的一起案件使用的是這種方式,在該案中,司法鑒定中心對涉案四名被告人的電腦、支付寶賬戶資料、淘寶交易記錄、相關軟體等進行了證據保全,根據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確定被告人的獲利數額。 這一創新值得肯定,但要推廣複製還必須進行細節完善。

虛擬財產價值證明的新機制及設計

伴隨互聯網的迅速發展,虛擬財產的形式會更加豐富多樣,「免費」獲得、經營(使用)升值的虛擬財產所佔比例會越來越大。在這種情況下,借鑒傳統機制所能解決的虛擬財產價值證明問題越來越有限,探索電子數據司法鑒定的新證明機制以應對不斷膨脹的虛擬財產價值證明問題顯得尤為必要。電子數據司法鑒定是司法鑒定人根據專業知識、相關理論和方法,對訴訟活動中涉及的電子數據進行分析、檢驗、鑒定,並作出意見的專門性技術活動。 運用電子數據司法鑒定對虛擬財產價值進行專業判斷,能夠彌補傳統證明機制適用範圍有限、中立性不足的缺陷。

(一)現有電子數據司法鑒定科目可用於虛擬財產的價值證明

現階段我國開展的電子數據司法鑒定科目並不統一,但大體上都包括數據搜索、數據挖掘、數據恢復等主要內容。而虛擬財產犯罪往往涉及電子單據或其他電子記錄信息,犯罪嫌疑人一旦將這些信息刪除隱匿,就可以藉助電子數據司法鑒定加以恢復收集。這說明現有電子數據司法鑒定科目可以用於證明某些情況下的虛擬財產價值。

主要列舉如下:(1)銷售單、回收單、交易單、套現單、購進單、充值單等單據的數據搜索、數據挖掘及數據恢復。這些單據記載著交易的重要信息,甚至可以作為直接認定虛擬財產價值的依據,其獲取對認定犯罪數額具有重要意義。(2)相關電子郵件、電子聊天記錄的數據搜索、數據挖掘與數據恢復。電子郵件以及即時通訊記錄一般會記載交易物品的名稱、價格、交易時間等信息,通過對嫌疑人郵箱及即時通訊軟體聊天記錄的搜索與恢復,有利於確定其行為動機、時間、銷贓價格等信息;而對被害人郵箱及電子聊天記錄的獲取,有助於判斷被害人的損失數額。(3)交易賬戶的數據搜索、數據挖掘與數據恢復。交易賬戶中含有金錢往來的直接信息,通過與其他交易單據的碰撞比對,能夠確定其中涉案的交易數額。

在承認數據搜索、挖掘與恢復等現有電子數據司法鑒定業務能夠用於虛擬財產價值證明的同時,人們還必須注意到其不足。這突出體現在單純依靠數據搜索、挖掘與恢復等現有電子數據司法鑒定科目,不能夠完全解決虛擬財產犯罪數額的證明難題。例如,對於在虛擬財產開發平台直接進行竊取的行為如何認定涉案數額?對於用戶二次加工經營的網路商店的市值如何計算?對於竊取流量數據包的行為如何計算犯罪數額?這些問題的解決也離不開專門的信息科學知識,但是現有科目顯然不能解決這些難題。換言之,電子數據司法鑒定需要與時俱進,作出相應理論和方法創新。

(二)可用於證明虛擬財產價值的新型電子數據司法鑒定科目之設計

虛擬財產的價值證明本質上是對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的財產性利益估價。藉助科學技術手段解決這一問題,一方面離不開價格認定方面的專業知識,另一方面也離不開信息科學的專業知識。後者集中體現為電子數據司法鑒定的專業知識。換言之,將電子數據司法鑒定知識與傳統價格認定知識結合起來,打造新型的、交叉型的鑒定業務,是解決虛擬財產價值證明的科學方案(見圖6)。鑒於其中所需要的電子數據司法鑒定知識相比傳統價格認定知識更具有專業性,將這些新的鑒定業務歸入電子數據司法鑒定更為妥當。我們開展的交叉研究表明,這些新的鑒定業務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圖6:新型電子數據司法鑒定

1.關於虛擬財產開發投入的電子數據司法鑒定。這方面的鑒定主要針對的是運營商或開發平台的虛擬財產被侵害的情況。在這類案件中,部分虛擬財物有對應的市場銷售價格。譬如,在邊鋒出品的「三國殺online」遊戲中,對武將、三國秀飾品、遊戲道具等在其商城中均有對應的以「元寶」為單位的價格,而元寶可以通過儲值獲得,故而這類虛擬物品有對應的現實價格。但是,如前所述,在嫌疑人直接侵入該遊戲後台竊取相關虛擬物品時,其涉案的虛擬財產數量往往巨大,若直接以其商城售價計算平台損失,不免偏頗。因此,對於此類案件,需要通過鑒定獲知其開發階段及運維階段的投入成本。

又如,「網路礦工」挖掘比特幣的時間、計算力投入。比特幣的產生依賴於CPU的電力和時間消耗,設備運算能力對於比特幣的產生具有重要意義,隨著比特幣全網的運算水準不斷上漲,出現了「礦池(Mining Pool)」這種將少量算力合併聯合運作的方法,在這種機制中,個人礦工只要通過「礦池」參與挖礦活動,無論是否成功挖掘出有效的數據塊,都可以依據對礦池的貢獻度分享獲得的比特幣。 在這種多人合作「挖礦」的模式下,時間及計算力的投入也可以通過電子數據司法鑒定來確認。

2.關於虛擬財產正常獲得投入的電子數據司法鑒定。這裡的「正常獲得投入」是指虛擬財產開發完成後,用戶獲得該虛擬財產所付出的對價。該類鑒定主要適用於個人用戶經過「二次加工」所獲得的虛擬財物被竊取的情況。例如,淘寶作為我國當前規模最大的網購平台,匯聚了眾多網路個體商戶,淘寶網店在註冊之初,僅僅是一個虛擬賬戶與空白網頁,基本無價值可言,但商戶若經營得當,具備較高的人氣、信用,網店的價值就非常大,一旦被竊取,損失嚴重。對於該類案件,就需要對用戶「二次加工」的投入進行鑒定。這部分的鑒定同樣屬於對電子數據的分析檢驗。

3.關於虛擬財產缺失對網路服務造成損失的電子數據司法鑒定。虛擬財產的核心價值在於滿足網路用戶的某種需求,對虛擬財產的竊取會減損其所有者或使用者的相應體驗。當無法直接確定被侵害的虛擬財產價值時,通過認定滿足被害人原有需求需要付出的代價來計算盜竊數額,不失為一種可行的思路。而損害填補的標準也可以通過電子數據鑒定確定合理的範圍。例如,網路遊戲中有一類遊戲裝備獲得的途徑只有「練級」或平台隨機分配,對於職業玩家來說,這些裝備被竊取可能影響其他裝備的獲得,在相關交易市場尚未形成(這種情況下,無法通過物價部門常用的「市場法」 認定虛擬財產價值時)而嫌疑人又未出售的情況下。對於這部分損失的認定,就可以通過電子數據司法鑒定對「損害填補」進行專業判斷。

4.關於虛擬財產缺失對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損失的電子數據司法鑒定。虛擬財產犯罪的手段主要有竊取賬號密碼和直接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兩種。兩種手段都不可避免地會侵入特定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增加、刪除或篡改系統數據。而增加、刪除、篡改系統數據的同時,可能會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轉,包括不當地修改虛擬財產電子數據之外的信息,從而給被害人造成更大的損失。而這些損失的認定,就需要通過電子數據司法鑒定進行專業判斷。

上述四項鑒定科目僅僅是新型電子數據司法鑒定科目的不完全列舉。隨著未來虛擬財產外延的拓展、技術環境的變更,新的鑒定科目還會不斷湧現。當然,從總體上看,新型電子數據司法鑒定運用於虛擬財產價值證明主要包括三個環節:第一步,通過電子數據司法鑒定獲取開發投入、獲得投入、服務減損及系統功能破壞等電子數據信息;第二步,借鑒傳統物價認定知識對涉案數額進行估算;第三步,出具虛擬財產犯罪數額鑒定意見。其中,新型電子數據司法鑒定的關鍵作用主要體現在對虛擬財產相關數據信息 的獲取上,而這一環節正是估算虛擬財產價值難度最大、技術性最強的部分,是傳統價值證明機制所無法勝任的。

新型電子數據司法鑒定運用於虛擬財產價值證明的合法性討論

開拓新型電子數據司法鑒定解決虛擬財產價值證明難題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一方面,它能夠彌補物價部門應對虛擬財產犯罪估價的技術短板;另一方面,它又能夠相對客觀地認定虛擬財產犯罪的涉案數額。需要特別補充說明的是,這一新機制也完全符合我國電子數據司法鑒定製度、價格認定製度以及刑事訴訟法基本精神。這些構成了虛擬財產價值證明機制創新的合法性基礎,確保了這一改革方案能夠落地並走遠。

(一)虛擬財產價值證明的新機制與現行司法鑒定製度是否衝突

在刑事訴訟活動中,鑒定的對象是案件中需要解決的專門性問題。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如前所述,虛擬財產價值認定的關鍵環節是獲取深層次數據信息,而該環節又具有極強的專業性。故而,虛擬財產價值認定可以通過鑒定予以解決。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2015年修正)是我國關於司法鑒定的重要法律文件,該決定對三類鑒定的鑒定人和鑒定機構採取登記管理制度。這三類鑒定分別是法醫類鑒定、物證類鑒定、聲像資料類鑒定。依據實務慣例,電子數據司法鑒定屬於聲像資料類鑒定。其鑒定範圍在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的《人民檢察院電子證據鑒定程序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第四條中有明確規定,主要包括:(一)電子證據數據內容一致性的認定;(二)對各類存儲介質或設備存儲數據內容的認定;(三)對各類存儲介質或設備已刪除數據內容的認定;(四)加密文件數據內容的認定;(五)計算機程序功能或系統狀況的認定;(六)電子證據的真偽及形成過程的認定;(七)根據訴訟需要進行的關於電子證據的其他認定。根據該規定,「數據內容」認定是電子數據司法鑒定的重要內容,獲取數據信息作為虛擬財產價值認定的關鍵環節毫無疑問屬於「數據內容」認定的範疇。前述對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損失的認定屬於《規則》第四條第(五)項的鑒定範圍。而根據虛擬財產價值認定需要開展其他鑒定業務可以適用《規則》第四條第(七)項。可見,以現有電子數據司法鑒定業務為基礎,開拓新的鑒定業務以應對虛擬財產犯罪數額認定難題,符合現有規範性文件關於電子數據司法鑒定的規定。

(二)虛擬財產價值證明的新機制與現行價格認定製度是否衝突

在涉案物品數額的認定問題上,1997年4月, 國家計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於印發<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通知》第五條規定:「國務院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部門是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工作的主管部門,其設定的價格事務所是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指定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機構,其他任何機構或者個人不得對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據此,有人習慣性認為,虛擬財產價值認定工作似乎只能交由價格部門承擔。

其實,該通知並無意也不能阻卻電子數據鑒定 機構對虛擬財產的價格認定活動。首先,該通知直接指向的是「扣押、追繳、沒收物品」。從當時發布通知的原意及社會背景來看,該通知涉及的估價對象應該是有形物品,並不涵蓋無形物品、有償服務等對象的估價活動。其次,根據前述關於電子數據司法鑒定在虛擬財產價值證明中運用形式的介紹,不難發現其鑒定活動不僅包括對「價格資料」的恢復、搜索、挖掘,也涵蓋了對開發投入、經營投入、服務減損、系統功能破壞等方面的估價活動。這些新型的估價內容是傳統估價機構難以勝任的。以規制傳統物品估價行為的規範性文件限制電子數據司法鑒定活動在虛擬財產犯罪數額上發揮作用,顯然是偏狹褊狹的。

2013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無有效價格證明,或者根據價格證明認定盜竊數額明顯不合理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託估價機構估價。」該解釋擴展了估價對象的範圍,但是該解釋對於「估價機構」的外延並沒有作出嚴格限制或明確指向。該司法解釋同樣並未將電子數據司法鑒定機構排除在外。因此,開拓新的電子數據鑒定業務以滿足虛擬財產價值證明的需要,並不違背我國現行的價格認定製度。

(三)虛擬財產價值證明的新機制與刑事訴訟法基本精神是否衝突

虛擬財產價值證明是刑事訴訟證明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討論虛擬財產價值證明新機制的問題,還應該回歸到刑事訴訟法層面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以及《刑訴解釋》第六十七條關於鑒定的規定,鑒定的核心內容是相關機構或人員運用專門知識就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做出專業判斷。「專門」、「專業」是鑒定活動的關鍵特徵。虛擬財產犯罪數額認定活動之「專」體現在電子數據信息獲取之專業與物價認定之專業兩個方面,且二者缺一不可。對於虛擬財產價值證明,理想狀態是由同時精通這兩方面知識的機構或人員進行。然而,當前我國尚無一個機構專門從事虛擬財產價值認定業務。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以電子數據司法鑒定機構為主導抑或以物價認定機構為主導開拓虛擬財產價值認定業務。電子數據司法鑒定與物價認定都依賴專業知識,前者需要信息科學知識,後者需要價格認定知識。兩相比較,電子數據司法鑒定的專業性更強、專業知識的獲取難度更大。故而,以電子數據司法鑒定機構為主導、借鑒物價認定知識、開展新型虛擬財產價值認定業務是當前最為適宜的選擇。

專門問題由專業機構或人員解決,是刑事訴訟基本制度關於鑒定的基點。開拓新型電子數據司法鑒定業務應對虛擬財產價值認定這一專業問題,符合刑事訴訟基本制度的精神。

結論

本文關於虛擬財產價值證明的討論展現了刑事一體化思想在虛擬財產犯罪治理中的運用。虛擬財產犯罪首先是刑法問題,然而限定在刑事實體法領域進行討論,學者們往往是眾說紛紜,對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價值證明及規制效果難以達成一致的意見。本文跳出刑事實體法,從刑事程序法角度探討虛擬財產的價值證明問題,提出開拓新型電子數據司法鑒定、創新傳統財產價值證明機制的思路。該機制能夠適應虛擬財產價值證明技術性強、專業性顯著的特點,推動擬定虛擬財產犯罪刑事一體化應對方案,實現虛擬財產犯罪治理全面升級 。

網路時代唯一不變的就是變化。信息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急劇地改變著人類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傳統的犯罪活動也逐步披上「網路的外衣」。應對新型網路犯罪,單純依靠某一部門法、某一學科知識是無法提出有效解決方案的,要讓刑法和刑法運行處於內外協調狀態,從刑事一體化的角度探索治理方案, 要糅合刑事實體法與刑事程序法,甚至要將關聯學科結合起來,如計算機科學、社會學、統計學等,否則就會「只見樹木,不見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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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Andreas M. Antonopoulos, Mastering Bitcoin. Unlocking Digital Crypto-Currencies,Publiched by O"Reilly Media.

註:公眾號略去原文腳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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