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夫為妻綱」時代的夫妻合影
06-14
歷史學者們根據《大清律例》的相關規定,梳理出丈夫對妻子的直接權利:丈夫絕對擁有家裡的財產權,包括妻子的嫁妝;妻子不孝、生不齣兒子等情況下,丈夫可以休妻;丈夫毆打妻子,不受處罰或受很輕的處罰,妻子毆打丈夫,無論輕重都受重罰;妻子通姦、打罵丈夫公婆等情況下,丈夫可以將妻子賣掉甚至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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