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朝的制度為何在秦手中不能延續?
從秦朝開始,中國就進入了專制社會,注意,不是封建社會,而是中央集權皇帝專制社會。雖然有宰相,但是宰相的權利在不斷地被收回,大臣的地位也在下降。到了清朝,大臣都是奴才,再回不了春秋戰國時期,知識分子百家爭鳴與君王的地位幾乎平等的時代了。
要了解周朝的制度為什麼不能在秦延續,首先要了解周朝是什麼制度,秦朝是什麼制度。
周朝的政治制度
周朝的整個社會階級可類比成尖錐。從縱切來看由上至下為君臣關係的封建制度,從橫切面來看由尖至錐為血源關係的宗法制度。封建制度即「分封制」,是周王室把疆域土地劃分為諸侯的社會制度。周王為天子,是周朝最高統治者,也是中原地區眾諸侯國、外族方國的共主。《詩經.小雅.谷風之什.北山》:「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其下為各國諸侯。諸侯享有自治權,只需向周天子繳納一定的進貢即可盡義務。諸侯的土地理論上在其死後可由周王室收回重新分配,但一般是世襲。諸侯在其封國內設置的官制,大略與王室相等,還有軍隊各自成為一方之主。大國諸侯有時可以兼任王室的官吏,如周初衛康叔為司寇,西周末期鄭桓公為司徒。然而,周天子有權干涉諸侯內政,有時還向諸侯國派遣監國的使臣,與諸侯並稱為「諸侯、諸監」,例如齊國就有高、國二氏監國。再下為卿大夫,卿大夫擁有采邑的自治權但不能對外自主,為周天子與諸侯的屬官。再下為士。士分成統治貴族與平民,統稱國人。國人為居住在國邑(城敦)內的平民,由周人貴族、臣屬商人貴族、夷狄世族與周人、商人平民組成。平民平時需要耕種農田,戰時需要組織軍隊作戰。而國邑之外的平民為野人,即國邑外的當地原住民,又被稱為鄙人,為尖錐的圓盤。當時傳統氏族制的影響力還很大,國人參與政治,野人沒有這個權力。圓盤外為方國外族。
總體來講,周朝是正宗的封建制度,也就是封邦建國,這才出現了春秋各國爭霸,戰國各國征伐的景象。
秦朝的政治制度
1.皇帝制度
由來:秦王嬴政統一全國後,自以為「功過五帝,德兼三皇」,對原來「王」的稱號已不滿意。在與臣下商議後,決定從「三皇」「五帝」中各取一個字,稱「皇帝」。嬴政時,天下事無大小皆取決於上,皇帝自稱「朕」,皇帝的命令稱「制」或「詔」,皇帝的印稱「璽」,任何人對皇帝的名字都要避諱等。嬴政自稱「始皇帝」,希望以後有「二世、三世,以至無窮」,妄想死後皇位永傳。
特點:第—,皇權至上,權力高度集中。國家的一切權力即行政、立法、司法和軍事等大權總攬於皇帝一人之手。第二,皇位繼承製。
2.三公九卿制
秦統一六國後,為建立君主專制中央集權制度,鞏固統—,在確立皇權至高無上的基礎上,在中央設立了丞相、御史大夫、太尉等官職,建立起了三公九卿制度。
三公是指丞相、御史大夫、太尉。丞相輔佐皇帝處理全國政務;御史大夫是副丞相,掌管律令、圖籍,並負責監察百官;太尉協助皇帝管理軍務,三方互不統屬,互相牽制。三公之下,秦朝中央政府還設有許多重要官職,合稱九卿,他們分管著國家和皇家的各種事務。
特以三公九卿為主的中央政府各級官員,在地位、職責和權利等方面都處於互相配合、互相牽制的狀態,任何人都無法獨攬朝政,軍國大事最終操縱在皇帝一人手中。
相比於周朝的分封制,秦朝使用的是郡縣制。
郡縣制是在分封制瓦解的基礎上,為適應新興地主階級的政治需要,於春秋後期開始出現的;戰國時期,各大國已經廣泛實行郡縣制。秦統一後,在全國推行郡縣制度,秦朝以後各朝代在地方行政機構的設置上一直沿用郡縣制,只是形式上有所變化而已。
秦朝的地方行政機構共分郡、縣、鄉、里四級。郡是中央政府以下的一級統治機構,郡設郡守、郡丞和郡尉。每郡下設若干縣,縣置縣令(長)、縣丞和縣尉,他們都由皇帝直接任免。縣以下有鄉、里等基層機構,鄉有鄉吏,里有里典。皇帝的命令通過三公九卿、經由郡、縣,再通過鄉、里,可以直達全國百姓。
郡縣制是在分封制瓦解的過程中形成的,是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有利於地主階級的統治;與分封制不同的是,郡縣長官完全由皇帝任免,他們負責管理人民、徵收賦稅、徵發兵役、徭役等。
郡縣制的實行標誌著中國古代地方制度發生了劃時代的變革,對後世產生了廣泛而深遠的影響。由於君主掌握著人事的任免權,從而有效地加強了中央集權,有利於政治穩定和經濟發展。郡縣制從根本上否定了分封制,使君主加強了對全國的統治,有力地維護了國家的統一。
那麼問題來了,為什麼秦朝不延續周朝的封建制呢?
我想原因有三:
1、不願意放棄到手的權利
人是貪婪的,一旦手中拿到了權利,就不打算放手了,秦朝使用的中央集權的皇帝制度,地方是郡縣制,再也沒有諸侯國能夠崛起對中央造成威脅(造反和起義除外),而皇帝手中有了至高無上的權利,皇帝說的話就是法律,想幹啥幹啥。試問有了這樣的權利,誰還想讓諸侯國跟你分享手中的權利呢?
2、疆域擴大,需要新的制度來管理國家
秦朝統一以後,達到了夏商周以來最大的疆域,但是受限於交通、通信等手段,如果還實行分封制,帝國對於地方就無法控制,如果諸侯國在地方上想造反,傳到首都都過去三個月了,有人說郡縣制也可以造反,但是這個由於名不正言不順,造反的幾率小,除非是亂世。郡縣制由於權力是中央給的也可以撤回,還不能世襲,有效的防止地方做大。
3、不符合時代的潮流
這個說法有點官方分析的特點,但是確實是這樣,不信你可以看看漢朝、晉朝、明朝等都是搞過分封的,哪個朝代不是在先皇死了以後就造反的。因此封建制至少已經不符合當時的時代潮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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