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紅頭文件」九大怪

1.部門爭權,紅頭文件開道  案例:2004年,某縣政府發布《關於規範藥品零售市場的通告》,規定新開零售藥店須與原有零售藥店相距400米以上。外地某藥品經營公司經葯監部門批准到該縣一老藥店附近籌建新藥店,老藥店依據縣政府通告予以阻止,雙方為此鬧得不可開交。  點評:藥品企業的開辦許可和監督管理是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法定職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行省以下垂直領導體制,即市、縣葯監局並不是同級政府的工作部門。因此,縣政府發文設定藥品零售企業開辦許可條件,屬於越俎代庖。  2.攬權:發個文件給自己授權  案例:2006年,某市政府印發「燃氣管理規定」,規定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單位須經建設部門進行資質審查,發給《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資質證書》,並規定對該資質證書實行年檢。  點評:《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資質證書》原為建設部規章設定,國務院清理行政審批項目後未予保留,該文件的上述發證、年檢規定,屬於違法設定行政許可。一些地方政府為了攬權,自行設定行政許可。2001年,某市設立的「饅頭辦」曝光,面對公眾對行政過濫的質疑,市政府搬出了該市先前出台的《饅頭生產銷售暫行管理辦法》。要查「饅頭辦」,還得先清理這個《辦法》。  3.市政府都無權發的「罰款文件」,鄉政府發了一摞  案例:2006年,某鎮政府發布關於加強村民小組財務管理的文件,規定村民小組「公款私存」的,由鎮財政所按存入額的30%予以收繳。  點評:行政處罰法明文規定,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法規、規章設定,規章以下的其他任何文件設定行政處罰都是不合法的。該文件規定的「收繳」,實際上是罰款,屬於違法設定行政處罰。  有些行政機關片面強調加大管理力度,隨意在規範性文件中設定行政處罰,違反了行政處罰法定原則。試想,如果鄉政府隨意授權自己抓人、罰款,那麼「紅頭文件」必然是以「依法行政」之名,行「無法無天」之實。  4.市政府發個文件,就開始伸手收錢  案例:2006年,某市政府發布《關於加強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務工作的意見》,規定出租房屋須向房產管理部門交納房屋租賃管理服務費。  點評:設定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需有法律、法規、省政府規章或者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發改委規範性文件為依據。該文件規定的「房屋租賃管理服務費」,並無上述合法依據,屬於違法設定行政事業性收費。亂收費屢禁不止,已成為群眾反映強烈的不正之風。  5.用「紅頭文件」為本地市場「扎籬笆」  案例:2006年,某省氣象部門發布《省外企業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登記備案辦法》,規定省外企業到該省進行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的,需先到氣象部門登記備案。  點評:行政許可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其適用範圍沒有地域限制的,申請人取得的行政許可在全國範圍內有效。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資質認定,是國務院第412號令設定的行政許可,沒有規定地域限制。上述登記備案辦法違反了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客觀上起到了保護、壟斷本省市場的作用。  通過「紅頭文件」保護財政稅收,地方保護主義目的是經濟,手段是法律。整頓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還須從清理文件入手。  6.「紅頭文件」明目張胆地強買強賣  案例:一些地方的交警隊發文規定,上路行駛的機動車,必須到其指定的企業安裝防霧燈、尾氣凈化裝置。一些車主在其他地方安裝的防霧燈和尾氣凈化裝置雖然質量好、價格低,但交警隊不認賬,並要按未安裝給予處罰。車主對此意見很大。  點評:到什麼企業安裝防霧燈、尾氣凈化裝置,完全是市場行為,理應由車主自願選擇。交警隊規定必須到其指定的企業安裝,是濫用行政權力製造壟斷,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關於「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的規定。交警究竟有哪些權力,不少車主並不知情,也很難在法律上與之論短長。  7.隨意干涉民事關係  案例:某地計生委曾發文規定,育齡村民應與村委會簽訂「計劃生育合同」,並交納計劃生育合同信譽金。計劃生育合同信譽金由鄉鎮計生辦收取、鄉鎮財政所管理。  點評:村民與村民委員會簽訂「計劃生育合同」,屬於計劃生育管理的村民自治行為,是否交納合同信譽金,應由村民大會決定。行政機關發文規定必須交納,並由鄉鎮計生辦收取、財政所管理,既是對村民自治活動的隨意干涉,又使計劃生育合同信譽金成為事實上的行政性收費。  隨意干涉民事關係、限制民事權利或干預群眾自治活動是現代法治政府的大忌,「紅頭文件」犯這類錯誤,影響尤其惡劣。  8.上級文件出政策,下級文件出對策  案例:某物業公司與小區業主打官司,認為新成立的業主委員會未獲得房地產主管部門的批准,「不合法」。省建設廳以復函的形式支持了物業公司的主張。  點評:物業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此處的「備案」本是告知性質,但上述復函卻解釋為事實上的行政許可,歪曲了立法本意。  法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法規、規章由制定機關解釋。執行機關本無權解釋法律、法規、規章,但隨意解釋的情況並不少見。  9.政府的「紅頭文件」竟然沒有公章  案例:某縣政府的規範性文件全部沒有加蓋公章。省政府法制辦詢問為什麼不蓋公章時,有關人員竟回答說:「我們的文件歷來不蓋公章」。  點評:不遵守法定程序是基層政府制訂「紅頭文件」過程中的典型問題。目前規範性文件中存在的問題不少,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出台前沒有嚴格按照程序經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以致起草部門「塞私貨」、個別領導同志隨意拍板的問題不能及時發現和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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