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道教律法與現代法律及其社會關係

淺談道教律法與現代法律及其社會關係

[來源:道教之音|發布日期:2013-11-04] 

 以德治國和依法治國是我們國家提出並堅持的兩大基本治國方略。這一治國方略的確立和成功實踐,一方面體現了我們黨和國家在新的歷史時期應對世界局勢變化、總結社會發展規律而提出的新的執政理念;另一方面也深刻反映了黨和政府在繼承、發揚中國傳統文化思想的基礎上,對人本主義的重視和對人性本質正確認識與充分肯定的結果。  一、以德治國與依法治國方略提出的思想基礎  一般意義上講,人的行為有內在的思想性行為和外在的肢體性行為。其中人性本質的歸指則直接影響著人的思想活動,思想活動又左右或決定著人的各種外在行為。就認識論而言,人的本性在一定的程度富有極端性、中和性與超越性特點,故自古代中國開始,我們的先哲聖人就十分注重對人性本質的探索、研究,並在漫長的歷史過程中積累了大量豐富且珍貴的文獻資料,形成了中華民族特有的人性論方面的哲學思想,深刻影響著一代代炎黃子孫的思維方式、價值取向及人格塑造。如思孟學派的性善論、荀子、韓非的性惡論、道家老子的人性自然論等,都是中國古代關於人的本性論最具代表的典範。  由於古代諸子百家在人性論思想主張上之不同,致使其在理想人格的構想和行為方法的取用上也不盡相同。主張性善論的儒家認為善是先天稟賦的,所以提出了理想的道德人格,同時在行為方法上強調要善自存養先天的道德稟賦以求道德人格的完全實現;而堅持性惡論的法家等則同樣認為惡是人先天本性的,故推出了功利人格觀,主張人要想實現理想道德人格的塑造,就必須改造人的先天惡性方可獲得;在諸子的論述思想中,道家異於他說而提出了自然人性論。認為人的本性不存在先驗的社會屬性,既無道德稟賦,也無功利慾望,原本就是自然的、無為的,像「嬰兒之未孩」,無善無惡,天真而純樸。故在老子看來,實現自然人格的途徑在於杜絕刻意執守道德、追求名利等違背人性的心理和行為。這裡儒家性善論和法家性惡論思想,因其皆強調先天稟賦的特性,更多地表現出其思想理論的絕對性;而道家提出的自然人性論,強調的是人性既無先天稟賦,也無後天執著,完全處於原本的自然狀態,故其思想則更多地折射出人性內在的超越性。但無論性善論、性惡論,還是自然人性論等,其都毋庸置疑地成為後世人們倡導人性關懷、注重道德修養、標榜依法治國的理論依據與思想根源,成為中華兒女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之思想基礎與外在行為的準則。  二、道教律法之思想內涵與基本架構  前面談到中國傳統的人性論思想,為後世人們在人格塑造、法律社會等方面奠定了的堅實基礎。那麽根植於人類社會文化土壤的宗教,特別是產生於傳統中國社會的道教,其奉持的思想信仰、修行準則等,與我國傳統思想文化乃至現代法律間有著什麽樣的聯繫及意義呢?理清這些問題對我們加深對道教的認識,增強道德修養,提高法治觀念,促進當今社會人與人、人與社會、以及人與自然間的和諧相處、共生共榮,有著重要的價值。  我們說宗教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和個人內心世界的信仰,其從孕育、產生到繁衍及生存等全部過程,都和文化緊密相連,與人們的精神生活息息相關,更同現實社會的各個層面有著千絲萬縷的關係。正如當代著名哲學家道森在論及這一問題時所言:「宗教與文化的問題,好比一張複雜而廣泛的關係網,他把社會生活方式跟精神信念、價值觀念聯繫起來了,這些精神信念和價值觀念被視為社會生活的最高法則、以及個人和社會行為的最高準則。」因此從一定意義上說,宗教無論反映在人類的精神層面,還是社會層面,其都具有不可替代的潛移默化之作用。這種作用的原動力來自該宗教積極地義理思想主張、完美道德人格的塑造和自化化人的信念追求,以及系統嚴密的教門律法與制度。進而言之,宗教信仰者為了實現自己神聖的信仰,初始必須要經過內律(內省與自我思想約束)和外律(即宗教律法、制度以及社會公約等約束)的作用以規範自己的行為,力求通過良好的思想與規範的行為去踐行和實現神聖信仰,並藉此不斷完善自我的人格塑造、提升道德境界、獲得內在超越,最終以真善美的「神人」形象普化人與社會,使之在傳播、弘揚宗教信仰的同時,達到凈化人心、和諧社會的理想境界。  道教是中國唯一土生土長的固有宗教。其思想淵源於黃老道家,融攝儒、墨、法、陰陽等諸家之長,並在千百年來的宗教實踐中,以其歷史的傳統性、鮮明的民族性以及廣博的包容性之特點,對中華民族之民族心理、民族性格,乃至民族凝聚力的形成,均曾產生了重要影響。和其他宗教一樣,道教在踐行宗教信仰、完善理想人格、追求得道成仙的修練過程中,也形成了自己獨有的律法制度。這些律法以其思想的深邃性和內容的完整系統性,指引著一代代道門中人證道成真,普化有緣,不同程度地推動了中國社會的進步與文明。  律法是宗教的慣用名詞。律,一般多指準則、規章和禁令,有較強的約束力。如:「三皈戒」、「積功歸根五戒」、「正一弟子七十二戒」、「智慧上品大戒」等;法,常被看著告誡、標準、模式或方法等,帶有明顯的指向性。如:各類「規榜」、「功課經」、「威儀」、「諸咒品」「諸齋日」等。在道教有禁戒為律,導引為法之說。「律」、「法」組合聯用,即表示體現該宗教特定教理思想的,具有一般意義上的普遍約束力的,關於人思想與行為之規範化、標準化的一種條文規定或約定俗成的傳統。引伸言之,律法是宗教實踐過程的產物,但又反作用於宗教實踐之本身。道教律法作為道教千百年來在實踐中形成的一種修鍊法則和制度,其無論是自誕生以來,還是經歷代不斷的豐富和發展,都跟傳統道教的信仰主體、思想主張、人格塑造,乃至價值取向、生活態度等方面,有著直接的關聯與告誡鞭策功能,發揮著十分重要的積極促進作用。  道教的主桿思想繼承了黃老道家的自然無為與天人合一等思想,同時吸收了其他諸子思想的精華,並長期以來在宗教的特定範式下,形成了以道尊德貴為思想主體、以神仙信仰為核心信仰、以上善與玄德為人格追求、以自化化人為價值目標、以天人合一、萬物和諧為處世原則等義理思想體系。而道教的律法制度正是在這樣一個思想體系中孕育而產生,並且以其特定的形式不斷彰顯著道教的主體精神,督促引導廣大道教徒以自身的實際行動,忠實地踐行著自己所尊崇的無上信仰。因此,道教律法制度的思想內涵和道教一整套義理思想水乳交融,與中華民族傳統的道德精神一脈相承。基於這種關係的傳承性、互動性,很顯然,中華民族傳統的道德精神賦予了道教律法以靈魂,使之顯示出經久不衰地旺盛生命力;道教義理思想則提供了道教律法以豐厚的土壤和養分,維持、推進著道教律法的健康發展;反之,而道教的一系列思想與華夏傳統道德精神,也在道教律法的作用下,通過一代代道教徒的努力實踐,得到了有效地繼承和發揚。二者相輔相成,相得益彰。  道教 「道」和「德」的思想是道教律法命意的核心思想。規範、引導道教徒在思想上、言行上致力於道教義理思想的正確實踐,則是道教律法最根本的功用體現。因此,這一核心思想與根本功用,也自然成為道教律法基本架構形成的立足點與出發點。  道教以道立教,以德化人。「道」和「德」的思想之所以成為道教的核心思想,緣起道教認為「道」乃「虛無之系,造化之根,神明之本,天地之元」,故「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即「道」是宇宙萬物的本源,是一切事物生化運行之客觀的、自然的規律所在。「德」乃「道性」的根本體現,是在遵行「道」之自然規律的前提下的一種尺度與法則。故道經雲「道之在我謂之德」,「道生之,德蓄之……」因此,在道教律法架構形成的過程中,作為統領道教一切義理思想的總綱,「道」和「德」的思想就成為道教律法思想架構首先確立的兩大主脈。  其次,在這兩大主脈的架構下,分別從形式上劃分出以禁止為其特性的「戒律」和以指向為主導的各種「法」文,形成道教信仰要求與修鍊法則之兩大基本「律法」體系。其中戒律部分又按層次分為「歸根積功五戒」、「初真戒」、「中極戒」、「天仙戒」等,突出了對道教徒的外在行為方面的禁戒規定,其內容涉及到一個人言行動止等各個方面;在各種法文的部分中,按其內容的種類分別有皈依道教信仰主體的道、經、師三寶;早晚持誦的《功課經》;積功累德、善惡報應的《太上感應篇》、《陰騭文》;了悟心性、得聞正道之《龍門心法》、《邱祖垂訓文》和為國祝厘、為民祈福的願文,以及各類「規榜」、「威儀」、「諸咒品」「諸齋日」等等,指引道教徒從尊道貴德的深度、從愛國愛民的高度,從澄心凈意的微度,導引、提升個人的道德修養與思想境界。總之,道教律法以其鮮明的華夏民族文化傳統與嚴密系統的思想內涵,不僅成為鞏固道教徒自身信仰的思想保障,也成為激勵崇道者進德修業、度己度人的精神動力,同時也對推動社會的文明進步、和諧發展,產生積極地意義。  三、道教律法與現代法律關係及其社會功用  由於信仰是道教律法確立的基礎,道德思想是道教律法實踐的根本目標,規範道教徒行為方法是道教律法的重要手段。因此說,道教律法的根本命意在於它的宗教性,內心世界之道德提升是其關注的重心,普世教化成為其最終的社會功用。這與現代法律在制定程序、實施方式及維護對象等方面既有一定的區別,但在思想本質上又和現代法律的基本思想內涵,有著殊途而同歸的內在聯繫。其區別在於,法律是國家按照統治階級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行為規範的總和。其目的在於維護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是統治階級實現其統治的一項重要工具。故法律更側重於政治的統治性及其廣泛的社會性;而  道教律法則從形式到內容上皆突顯出其宗教性、道德性、普化性及內在性之特點,進一步強調了其人本精神的內在超越性。不管是政治統治的社會性,還是人本精神的內在超越性,它們在一定意義上關注的都是人本和社會問題,只是道教律法側重於人的內在道德上的塑造與關懷,且這種塑造與關懷的方式更多地表現出自律性、導向性特徵;而現代法律卻突出強調了對人的外在行為進行法律化的規範與約束,且這種規範與約束的方式帶有很強地權威性、強制性。  清楚了道教律法與現代法律在人本、人與社會、人與自然等問題最終命意的一致性,對於我們進一步探討道教律法和現代法律的關係,正確把握二者間的本質要求,提供了一個極為重要的認識主脈與分析前提。  (一)國法大於教法,教法服從於國法  現代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現行所有法律之總和,是維護、調整各種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的重要標尺,是任何組織及個人必須遵守且帶有普遍意義的行為準則。堅持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因此,宗教作為在國家憲法和法律規範下的組織實體,其一切內部律法規定與行為活動,都必須以符合法律規定為準繩,以有利於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文明進步為原則。同時要積極學習和正確認識法制建設與道德建設、法治與德治、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的科學內涵及關係,自覺地把法制建設與道德建設、法治與德治、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結合來,加深對法制建設與道德建設、法治與德治、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的重要性、必要性、長期性和艱巨性的認識,積極為推進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服務。  (二)以律法治人心,用正心正人行   相對於現代法律而言,道教律法制度無論從思想、形式還是內容,其最終的目的都歸結於提升人的內在思想境界及道德人格的塑造上,通俗一點講就是關注人的心靈和道德建設。這和我們國家堅持「以德治國」的思想是相一致的,並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道教認為「一切唯心造,心生則欲生,心靜則欲滅」。 「人心常清靜,天地悉皆歸」。也就是說,人心是一切思想動機與外在行為的緣起。故修身旨在養心,心正則思想正,思想正則行為正。正是認識到了人心是唯識世間善惡美醜、真假好壞、是非對錯等事物本質和現象的本源,所以道教律法從本質到內涵始終是圍繞如何治心、正心展開的。如:道教戒律體系最基本的《五戒》中的第一戒「殺生」,即重在培養我們的慈悲心;第二戒「偷盜」,重在提倡個人的本份心;第三戒「邪淫」,重在樹立自己的貞節心;第四戒「妄語」,則重在強調自我的誠實心;《初真十戒》第九戒規定「不得貪求無厭,積財不散」,旨在根除自我的貪婪心;在《中極三百大戒》的第十八戒、二十六戒,分別有「不得欺罔老幼」、「不得輕慢老人」,重在培養我們的謙卑心;第十四、二十七戒說「不得背師恩愛」、「不得富厚忘師」,即重在常懷感恩心;第九十九、一百四十六、一百七十三戒中分別有「不得自驕自貴」、「不得輕慢長官」、「不得傲慢三寶輕忽天尊」的規定,皆是旨在消除個人的驕慢心;在二百二十六、二百二十八戒中又明確規定「當念國中清靜王化太平無有不道」、「當念祝願百姓令常安全」充分強調了愛國心、愛民心對個人修持的重要性;此外,在《老君說百病》與《老君說百葯》中認為「威勢自肋是一病」、「憎人勝己是一病」和「行寬心和是一葯」、「仁順謙讓是一葯」等,即重在教育道教徒要發揚忍辱心、寬容心等等,無不體現出道教律法對人心性的關切和道德思想的構建。  正是因為道教律法以一種宗教特有的教化方式,致力於人的內在心性和道德方面的關懷,方使之彌補了現代法律在這方面的偏頗與不足,並以其無可替代的作用和方式,與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重在規範約束人之外在行為的現代法律一道,為當今社會的人心祥和、宗教和順、社會和諧、祖國統一乃至世界和平,發揮著重要而積極地作用。  由此可見,道教律法與現代法律的區別在於道教律法強調「治心立人」為本,藉助對人外在行為的約束以求達到內在心性的超越和道德境界的提升,根本特徵是內在心性與道德的超越性,及其教化引導的自覺性;而現代法律注重「治行為民」為本,以國家強制力的形式規範人的各種社會行為,維護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其主要特徵是個人行為和社會秩序的規範性、權利與義務的統一性,以及執法方式的強制性。它們間的相通處在於,道教律法治心培德,意在教化人正行。現代法律律行懲惡,意在引導人正心。二者互為表裡、相互補充,心行合一,和諧圓融。引用美國前總統林肯的話即:「法律是顯露的道德,道德是隱藏的法律。」  (三)弘揚道教律法的人本道德思想,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   宗教的現實生活與我們所處的現實社會緊密相連,特別是對人們精神領域的影響可謂是直接性的、情感性的。當今世界,和平、發展與合作的時代主流,在政治多邊化、經濟全球化、文化多元化的大背景下,顯得格外使人期待。然而「主流之外暗流洶湧,波詭浪急。世界並不安寧。不同國家、民族、宗教之間此起彼伏、愈演愈烈的對立和衝突,正在挑戰人類的智慧與文明。這種挑戰更多地來自「恐怖主義」和「單邊主義」的衝突,而且各自都打著宗教的旗號」(見《中國宗教》2006年第十一期「特稿」第9頁)這種複雜多變的國際形勢,使得宗教問題在一些國家和地區,因「恐怖主義」、「霸權主義」的爭鋒被利用、被參合,變得異常敏感與複雜,越發撲朔迷離。   面對世界形勢總體穩定、局部動蕩的格局,「我國正進入改革發展的關鍵時期,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這種空前的社會變革,給我國發展進步帶來巨大活力,也必然帶來這樣那樣的矛盾和問題。」 (見《中國宗教》2006年第十一期「特稿」第9頁)處在國際形勢複雜多變,國內社會大力倡導講穩定、求發展、促和諧的雙重背景下,中國宗教界特別是土生土長的道教界,如何更好地闡發宗教義理中積極進步的傳統道德思想和人本精神,在抵制滲透,推進和平;凈化人心,端正人行;緩和衝突,化解矛盾;凝聚力量,推動發展;增強團結,促進和諧等方面發揮積極地的作用,這既是今天和平世界、和諧中國對我們的客觀要求,也是宗教界自身實踐宗教信仰、積累內功外行的根本,更是宗教界自覺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必然途徑。   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的實踐中,道教界要認識到位,明確目標,爭取主動,找准切入點、弘揚閃光點。工作中要充分調動廣大道教徒的積極性參與性,通過學習、教育等形式使大家真正明了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性、必要性,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要發揮道教宮觀的教化窗口作用,積極向信眾宣傳道教清心寡欲、慈愛和同、上善若水、上士無爭、和光同塵、濟世利人、天人合一、崇尚和平等和諧的道文化,並藉助嚴密系統的道教律法之約束力,引導他們在塑造完美道德人格、展現良好社會行為的同時,推己及人。使之成為和諧社會的調劑、潤滑與減震因素,成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力量。要倡導道教「敬天尊祖、重本歸源」的義理思想,增強信教群眾地愛國意識、民族意識和大局意識,進一步激發他們的寬容團結精神、創造奉獻精神。要引導信眾樹立以道教律法為基礎,以國家法律為準繩的法制觀念,做虔誠信仰、忠心為道的合格道教徒,做文明誠信、利國利民的好公民。  綜上所述,中華民族傳統的人本性論之思想,是今日中國倡導以德治國、依法治國方略的思想理論基礎。同樣,道教作為中國固有的宗教,其在宗仰黃老道家思想為根本的基礎上,融攝了儒、墨、法等諸家某些人性思想成分,在形成一整套宗教義理體系的同時,也建立了自己獨特的律法架構。特別是在今天宗教現實生活與社會現實生活中,道教律法制度以其鮮明的「尊道貴德」思想及其特有的行使方式,不僅積極地引導、規範著廣大道教徒和信教群眾的內在信仰與行為實踐,也從一定程度彌補了現代法律之不足,並對現代社會人們的道德塑造、價值追求、心理調適、穩定情緒,以及化解各種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等方面,依然有著積極地現實意義,發揮著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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