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學員練車時撞死教練 駕校判賠70萬

江蘇:學員練車時撞死教練 駕校判賠70萬

2013年11月22日 04:09 來源:現代快報 作者:楊亦文 朱秀芹等

原標題:學員練車撞死教練,誰擔責

法院認定由駕校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不必墊付

2012年10月,林某參加某駕校學習課程。在練習倒庫移庫項目時,教練李某在車下查看倒車情況,並通過手勢和語言進行指導。林某練習了幾次仍沒有將車順利入庫,非常著急,慌亂中竟然誤將油門當成剎車,車輛迅速向後衝去,正在車後的李教練被撞了個結結實實。

雖經醫院治療多日,李教練最終還是因搶救無效死亡,共花費醫療費29132元。駕校支付了李教練的全部治療費用,並通過協商,賠償了李教練親屬70萬元。

林某駕駛的教練車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駕校遂訴至泗陽縣人民法院,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支付交強險賠償金額12萬元並承擔訴訟費用。近日,泗陽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離奇的車禍。

「學員是否算無證駕駛」、「教練車旁跟隨是否算隨車」,庭審中,保險公司和駕校兩方的代理律師就這些焦點問題展開激辯。

這起案件中,林某在教練員未隨車指導的情況下單獨駕駛車輛發生事故,應視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情形。根據新的司法解釋,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交強險賠償責任,但賠償後享有對侵權人的追償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教練車發生事故應由教練員承擔責任。本案中教練員又屬於職務行為,依法應由駕校承擔賠償責任,現駕校方已經賠償,因此保險公司不必再墊付。法庭最終認定,教練車在副駕駛室均安裝有輔助剎車設施,在遇到突發情況時,教練員可以隨時處置,起到防範作用。所以,不能因為駕駛培訓行業普遍存在教練員車下、車旁指導的情形或者大部分人普遍存在的理解偏差,就認為該行為合法。

現代快報記者楊亦文

特約記者朱秀芹 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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