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迴審判背後的法理意涵
巡迴審判背後的法理意涵
來源:人民法院報2012年2月1日
◇閆建剛 王 聰
近年來,巡迴審判在全國法院系統受到廣泛宣傳與重視,基層法院的法官們幾乎都親歷了這一司法實踐。法律是一種實踐理性,其必然要回應社會生活的需求,尤其是回應了中國司法的現實需求。中國是一個政治、經濟、文化發展不平衡的大國,「大國的法治」必然有多層次的司法需求。對於幅員遼闊的基層社會而言,仍有大面積的貧困山區,交通閉塞、經濟落後,對於生活在這些地區的人們來說,國家的歷次「普法」運動已經使其具備了不同程度的法律意識,而且他們也有解決糾紛的需求,但基於時間、經濟等各種成本的考慮,他們大都放棄了選擇司法救濟的途徑。正是在這種背景下,我們才看到,所謂「炕上開庭」、「田間法庭」、「草原法庭」、「馬背法庭」等各種巡迴審判方式在基層不斷湧現。這些舉措在宏觀意義上,是「司法為民」、司法「以當事人為本」的體現,但回歸最本質的意義,仍在於落實司法便民、利民、親民的理念,使廣袤的鄉土社會也能夠真正「接近正義」。
巡迴審判不僅具有上述現實必要性,而且還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意義:
首先,它意味著人民司法傳統的復甦。人民司法傳統誕生並形成於革命時期,當時所產生的馬錫五審判方式塑造了人民司法的主要方法,即深入群眾、調查研究、巡迴審判、就地辦案。巡迴審判復甦的背後是人民司法的理念重獲重視。改革開放以來,市場經濟所呼喚的一直是司法專業化與職業化改革,在這一過程中,我國的司法改革朝向程序至上主義的現代司法理念邁進,這種司法改革更多的是一種「西方中心主義」和「城市中心主義」的移植路徑,因而忽視了地方性的和農村地區的司法需求。這種程式化、格式化的司法風格使當事人感到很不適應甚至表現出了本能的抵觸,在經濟欠發達的農村地區尤為如此;當事人的文化水平、法律意識相對較低,這對其在利用現代司法程序的過程中帶來了諸多不便,甚至還遭遇到「秋菊式的困惑」,結果,陷入「司法的專業性越強,社會的疏離感越強」的困境。這使得民眾對司法運作鬱積了一些怨氣,對司法的信任度也有所下降。在此背景下,以巡迴審判為代表的司法為民舉措的踐行使一度被現代司法理念所怠慢的人民司法的傳統理念和技術又煥發出新的活力。倡導簡易、快捷、低廉、易於民眾理解、便於民眾利用的程序運作,使司法顯現出大眾化、常識化的趨勢,拉近了民眾與司法的距離,確保人民群眾能夠充分有效地「接近正義」,彰顯了當事人的主體性與司法的人民性。
其次,它顯示出廣場化司法模型在特定社會條件下的獨特價值。從發生學的意義上來看,人類最早的司法活動多是廣場化的,只是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後來才被劇場化司法所取代。但正如我國學者舒國瀅教授所言,司法的劇場化本質上是一種成本昂貴的司法活動方式,它是應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而產生,而又以發達的經濟、雄厚的財力作為其支撐的基礎。一個貧窮的當事人,不適宜在司法的劇場化環境下生存。在劇場化的司法場景下,高高在上的法官、莊嚴凝重的法庭建築、象徵神聖權力來源的國徽、象徵化的法袍、法官肅穆的表情、嚴格的法庭紀律、程式化的法律語言、有序的法庭論辯等司法儀式,向社會公眾傳達了司法的權力意識和權威形象;但另一方面,它又疏遠了司法與民眾之間的距離,使司法遊離於一般民眾。而巡迴審判更換了司法的運作場景,改變了法庭的運作空間。它力圖消除一般民眾與法律之間的隔膜和距離,使那些身無分文的人、那些即使對法律條文一無所知的人在受到權利侵害時,也同樣能夠感受到法律陽光的照耀,並在這種陽光的照耀下得到正義之手的救助。
再次,從社會治理的視角來看,巡迴審判是送法下鄉的一種具體形式,其背後的意涵正如蘇力所指出的,是國家試圖在其有效權力的邊緣地帶以司法方式建立或強化自己的權威,使國家權力意求的秩序得以貫徹落實的一種努力。只有在這種語境下,才能理解法官手舉國徽走向田間地頭,絕不是多此一舉,而是向社會公眾傳達這樣一個信息:法官在巡迴審判時,國家是「在場」的。
最後,巡迴審判還具有普法宣傳的功能。它去除了司法劇場化的隔膜,使得法官與一切訴訟參與人都處於公眾目光的「敞視」之下,整個司法活動呈現出高度的透明性與公開性,司法過程轉化為生動形象的、可自由參與的法律表演,淺顯易懂的日常生活語言、充滿感情色彩的地方方言,使人們可以直觀地感受正義觀念的實現,增加了法律的可觸及性,這使得當事人與社會公眾都可以在平易近人的司法儀式中進行深度參與。在這一參與過程中,通過對話與交流、演出與觀看,社會公眾逐漸認識和接受法律文化,因此司法的過程同時也是普法宣傳與法律文化傳播的過程,它尊重「秋菊的困惑」,「認真對待法盲」,正如我國學者凌斌所言,它以種種方式號召和發動男女老少、方方面面來參與中國法治的建設,走的是地地道道的群眾路線:「一切依靠群眾、一切為了群眾,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追求的是「把法律交給億萬人民」,「讓人民掌握法律」。
總之,巡迴審判所蘊含的乃是一種司法大眾化、司法民主化的理念,其目的在於彌補司法專業化的缺陷,重建民眾對司法的信任感。在巡迴審判的過程中,一種「主動貼近群眾」的能動司法模式又重新在人民群眾的記憶中被喚醒,獲得了具體豐滿的鮮活形象,並顯示出了持久的生命力、吸引力和感染力,也表明了坐堂問案式的對抗制司法並不能解決中國司法中的所有問題。中國司法制度的模式和道路設計必須從中國的社會需求和社會實際出發,而不是從「西方法律理想圖景」出發,不能因為西方沒有巡迴審判或者巡迴審判已經式微,就認為西方的對抗制消極司法是司法模式的全部。就此而言,以巡迴審判為表徵的人民司法傳統的復甦是一項反思性的制度實踐,是一種極富經驗色彩的中國司法模式。它表明,在探索中國法治的自主性進程時,必須認真對待司法傳統與司法國情。
(作者單位: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推薦閱讀:
※廚藝與審判的技藝
※刑事自訴案件上訴後審判期限有限制嗎
※淺談人民陪審員在審判工作中的作用
※深化審判公開的理性審視和策略實現
※斯諾登稱返美不會被公正審判 俄將延長對其庇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