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案二審辯護意見(最新版本,有新內容。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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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二審辯護意見(最新版本,有新內容。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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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被詢問人:羅藝,(警察)
開始時間:2009年12月14日08時30分
地址: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分局
答:我……後調到6.3專案來工作。……
……都是白天由審訊人員提到審訊室進行審訊,……
G、被詢問人:何建,(警察)
開始時間:2009年12月14日07時00分
地址: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分局
答:我參加了今年開展的打黑除惡工作。
……白天由審訊人員將犯罪嫌疑人提到審訊室詢問,……
晚上會安排嫌疑人正常休息……
……審訊員將犯罪嫌疑人提出進行詢問的時間一般都是六個小時左右……
……我在看守期間,沒有發現龔剛模有傷的情況,每天都有醫生來看龔剛模的身體情況,能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身體健康。
H、被詢問人:吳鵬,(警察)
開始時間:2009年12月12日15時30分
地址: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1112辦公室
答:「白天都有審訊人員進行審訊工作,到了晚上就由我們擔任看守任務,……」
問:「提訊人員一般提訊龔剛模多長時間?
答:「一般都沒有超過六、七個小時。」
(註:所有辦案警察證明自己沒有刑訊逼供,明知李庄、龔剛模等嫌疑人都是夜間連續審訊,依然作證說所有疑犯都是白天審訊,夜間不審訊,且白天只審訊六七個小時。)
(2)李庄在審判階段是否妨害作證證據對比:
A、被詢問人:汪凌(普通證人、被拘留)
開始時間:2009年12月15日02時10分
地址:重慶市江北區看守所
把員工遣散了,把俱樂部關了警察就找不到取證人了。
……三哥就說龔剛模還有十幾天就要開庭了。……
三哥給我們打招呼說:「如果警察問到起關於龔剛模違法犯罪的情況的話就給警察說不知道、不清楚。」
B、被詢問人:陳進喜(普通證人,被拘留)
(龔剛模已進入審判階段)
地址:重慶市江北區看守所
答:……三哥見我們上車後就對我們說龔剛模的案子就要開庭了,法院要審判判了,警察要到保利俱樂部來調查保利俱樂部和龔剛模的情況(意思就是警察要來收集龔剛模的犯罪證據),要我們把保利俱樂部關了。
……三哥又對我們說……把他們放走後,警察來保利俱樂部調查龔剛模的違法犯罪事情的時候找不到知情的人調查。
……從他告訴我們法院即將審判龔剛模、警察要來調查、三哥讓我們謊稱唐筱就是保利俱樂部的老闆,……是為了幫龔剛模掩飾一些違法犯罪的情況,阻礙警察收集龔剛模的罪證,……
……讓公安局不能從我們這裡了解到真實情況,從而收集不到有用的證據。
……他(三哥)要我們吧保利俱樂部關閉了,將員工遣散了,就是為了警察來調查,找不到證人了解情況,就無法證明龔剛模實際上是保利俱樂部的老闆,找不到龔剛模違法犯罪的證據,使龔剛模逃脫法律的制裁。
他(三哥)這麼做是找我們串供,事先跟我們溝通,讓我們在面對警察時好按照三哥的意思去回答警察提出的問題,主要就是以不知道、不曉得來搪塞警察的問題……
……讓員工放假了……目的是為了不讓公安機關找到他們取證,不想讓公安機關調查到龔剛模的一些違法犯罪的事。
C、被詢問人:龔雲飛(普通證人、被拘留)
地址:重慶市江北區看守所
答:……接著李庄又對吳家友說:「你以前干過警察,這次龔剛模的案件最好找幾個辦理龔剛模案件的警察到庭上來作證,證明龔剛模是被警察刑訊逼供而做出的口供,要是能夠找到的話,……」
D、被詢問人:吳家友(普通證人、被拘留)
地址:重慶市江北區看守所
……
答:……龔雲飛一共付給我律師費75萬元。(當時不認識李庄)
李庄說在他會見的時候有民警在場。他還給我們說龔剛模在和他會見的時候授意龔剛模翻供,說是刑訊逼供,龔剛模看了他的眼神和動作後懂起了,於是就說他在警察詢問時遭到了刑訊逼供,控方材料的前後有矛盾,有很多是複製粘貼的。李庄就說可以從龔剛模被刑訊逼供和證據前後有矛盾,還有就是龔剛模是否是在法定羈押場所進行訊問入手辯護。
李庄說,……現在工商要查營業執照,如果上面沒有龔剛模的股份,就可以叫保利夜總會的員工說夜總會的老闆是名義上的唐筱,不要說是實際占股的龔剛模,……
……而且他還說在會見龔剛模的時候隱晦的跟龔剛模說過,要在法庭上誇張的回答他的提問,說到有沒有刑訊逼供時大聲的說被刑訊逼供了,……這次和李庄見面,李庄還給我說叫我去找幾個參加龔剛模審訊的或是看見審訊的警察出來作證證明龔剛模被刑訊逼供了,最好找參加龔剛模審訊的幾個警察來出庭作這個證。
問:李庄有沒有給你說他是如何暗示龔剛模翻供的?
答:他沒有說,他就是說他會見龔剛模時有民警在場,於是他就用多次反問一個問題,然後給龔剛模打手勢、遞表情等,龔剛模都懂起了的,……
……李庄給我們說他在會見龔剛模的時候叫龔剛模說被刑訊逼供的過程,李庄一邊說還一邊給我們比划動作,說龔剛模表演說他被警察吊起,掉的都大小便留在了褲襠里。
問:你去找過辦案的警察出來作證沒有?
答:我沒有去找,當時答應他們只是敷衍一下,因為我還是想繼續辦這個案子。
E、被詢問人:龔剛華(普通證人、被拘留)
地址:重慶市江北區看守所
答:李庄在代理過程中他多次教我喊別人作偽證。
……他問:「現在保利生意搞不好?哪個在負責?」我說:「我只曉得李小琴,現在生意肯定不好。」李庄說:「生意不好,為什麼不關了,現在有好多人,老員工有好多,乾脆叫他們走了。你兄弟被抓就是保利俱樂部惹的禍。」
李庄又對我們說:「多拿點錢嘛,有啥子嘛。」接著李庄對我說:「你找不找得到看守所裡面的醫生,叫他出庭作證。」我說:「找不到。」
問:李庄代理龔剛模的案件後,李庄叫你做了哪些事情?
答:一是教我把保利俱樂部關了,把保利俱樂部的老員工打發走……四是教我找李明航的老婆與他見面。五是叫我和林莉躲起來不要被公安機關找到。
……
問:李庄為何要指使你和林莉躲避公安機關?
答:是為了讓警察找不到我們無法在我們這裡取得證據,他在法庭上辯解的空間更大。
(註:審判階段,警察不能調查取證,上述證人說法不一,有人證明李庄希望員工遣散,不要被警察取證,有人證明李庄希望員工出面作證。)
(3)李庄是否編造龔剛模被黑社會成員敲詐的證據對比:
A、被詢問人:程琪,龔剛模妻子
開始時間:2009年12月16日19時50分
問:你有沒有接到找龔剛模借錢的電話?
答:我沒有親自接到過這樣的電話,我只是聽見龔剛模接到過這樣的電話。
B、被詢問人:龔剛模
開始時間:2009年12月16日16時04分
地址:重慶市江北區看守所
……李庄扶窗處靠近我小聲的教我,在法庭上我必須亂說自己被警察刑訊逼供了,……
……因為我回家對我老婆說過這些人借錢實際上我根本不想借,主要是因為這些人是黑社會得罪不起才被迫的。……
……
C、2009.9.29日公安局對龔剛模的訊問筆錄(當時龔剛模還不認識李庄)
答:2008年,樊奇杭已經從向家祥那裡收回了這200萬元的債務,但是樊奇杭並沒有將這200萬元給我,當時樊奇杭對我說他手頭緊,先將這200萬元放在他那裡用著,我當時就同意了。
阿浩拿300萬元讓我替他放高利貸。
之後我就不同意繼續幫他放高利貸的請求,他就有點威脅的告訴我,他以成都一個渣場作為抵押強行找我借錢。我當時感覺是受到了威脅,被人敲詐。
你借不借嘛,拿不拿嘛,你囂張得很,你個傻兒」。並且罵了很多髒話,我就掛了電話。之後,他又打了很多電話來,我沒接,最後我乾脆把手機關了。
D、2009.10.8日公安局對龔剛模的訊問筆錄(當時龔剛模還不認識李庄)
答:「2007年11月份,周禮奎介紹我認識了成都一名叫「阿浩」的男子,我知道阿浩是成都混社會的人,社會關係比較複雜。他提出拿300萬元給我,叫我幫他以6分的利息放高利貸出去,我當時很不情願的同意了,一個月以後,由於我根本就不想幫「阿浩」放高利貸,於是我連本帶利還給他了318萬元(其實錢我根本沒放出去)。之後又一天「阿浩」與一名叫「羅剛」的男子來到保利俱樂部333號包房裡面,「阿浩」單獨將我叫到隔壁的一間包房,並且拿了一支槍出來放在桌子上面,當時那支槍是裝在一個像書本的盒子裡面,他就有點威脅的告訴我,他以成都一個渣場作為抵押強行找我借錢。當時我感覺是受到了威脅,被人敲詐。」
(註:龔剛模在其涉黑案庭審時,供述其長期被黑社會敲詐。)
(4)、教唆龔剛模編造被公安機關刑訊逼供的對話:
當事人不是證人,教唆是使被教唆者產生犯意,進而被教唆者自己去實施偽造證據的行為。
12月10日龔剛模檢舉李庄引誘他偽證,龔交代說:「接著,他(李庄律師)問我被刑訊逼供了沒有。我說被吊了的。」 (P113) 「他問我:『在審查中你被打了嗎?』我就說:『被吊了幾天,還不準吃飯』。他說:『這些話你要在法庭上講出來。』」(P114)「我在法庭上問你被刑訊逼供時,你要大聲承認,還要把刑訊逼供的過程演示出來。」 由此可見,被刑訊的情節是龔剛模先說給李庄,李庄才進行對策幫助的。在會見中,李庄因發現案卷中龔剛模承認樊奇杭的手下都聽他的,同所有的手下交代、樊奇杭的說法不一致,就問:「這是你說的嗎?」他說:「是他們打了我,我才簽的字。」「在哪裡打的?」「在鐵山坪基地。」「他們打了我,在兩米多高的地方吊了我八天八夜,很震驚了我。」(檢察卷3-4,李庄筆錄)。李庄是北京人,不知道重慶這些地址和方言,認定這些地址和細節是李庄編造不合情理,只能是龔剛模自己陳述。李庄在會見時基於律師的責任,詢問龔剛模是否被刑訊逼供,龔剛模承認自己被刑訊逼供以後,李庄才準備尋找證人,申請傷情鑒定。
事實上,龔剛模案中偵查機關是否對龔進行刑訊逼供並非李庄案的關鍵,而有關「刑訊逼供」的說法到底是龔剛模先交待的,還是李庄先提出的,才是案件的關鍵。如果龔剛模在李庄會見其時首先主動地向李庄介紹自己被刑訊逼供的情節,即便客觀上偵查機關並沒有刑訊逼供,也不能認定是李庄教唆編造了刑訊逼供的謊言,因為這其中還有龔剛模自己向律師編造被刑訊逼供的可能性。而李庄對於被告人自行提供的此種信息,當然有責任去調查核實,提供證據證明當事人說法的真實性。
被教唆者是誰?被教唆者沒有實施被教唆的行為,被教唆者未被追究刑事責任,卻追究教唆人的刑事責任,有違立法本意和刑法原則。
5、一審證據評判迴避爭議、任意取捨,甚至不求自圓其說
(1)一審判決故意迴避辯護人對控方證據的最主要、最核心的異議,並藉此迴避一審如是判決難以解釋的證據虛假和矛盾。
一審判決將辯護人在一審庭審質證時對控方證據的下列主要異議公然刪去:
對公訴人庭前未提供的、庭審時宣讀的拒絕依法向辯護人、被告人出示的證據,辯護人明確表示無法對這些證據真實性、合法性發表質證意見。公訴人在質證階段承諾開庭後三日內提交這些證據,但至今未提交,而一審法院已根據這些證據判決李庄有罪。
庭審質證時,辯護人多次要求公訴人明示:其拒不出示證據的法律依據及違反刑訴法規定的公訴機關負責舉證證明犯罪的理由,但公訴人、審判長概不予理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證據必須經過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否則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當庭出示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應當先由出示證據的一方就所出示的證據的來源、特徵等做必要的說明,然後由另一方進行辨認並發表意見。控辯雙方可以互相質問、辯論。」
質證即將結束時,辯護人希望公訴人出示李庄偽造的證據、被李庄妨害作證的證人姓名,公訴人不予理會。
庭審質證時,辯護人一再要求公訴人解釋其據以指控的證據存在的下列矛盾,但公訴人拒不理會,審判長亦不予理會:
控方提供的龔剛模案偵查機關的四位警察自出證言顯示,都是白天審訊嫌疑人六七個小時,但控方提供的李庄及龔剛模口供顯示,李庄及龔剛模連夜、連續被審訊40餘小時以上。期間不準吃、不準喝、不準睡。
龔剛模檢舉李庄以眨眼動作及眼神誘導其翻供謊稱被刑訊逼供的口供,與龔剛模認識李庄之前多次證明自己被刑訊逼供的口供及多次被敲詐的口供自相矛盾,且與事實矛盾。
李庄作為資深律師,當然知道在龔剛模案進入審判階段後,已不允許偵查人員(警察)調查取證。但龔剛華的證言宣稱:「再有十幾天就開庭審判龔剛模,李庄讓龔剛模公司的員工遣散,防止這幾天警察來調查取證。」且該證言與吳家友證言矛盾、與龔剛模口供矛盾。
庭審質證時,公訴人再次稱,李庄編造龔剛模被敲詐的謊言令龔庭審翻供,並讓其妻程琪出庭作假證言。但當辯護人告知公訴人和法庭,龔在重慶一中院的筆錄顯示,龔在認識李庄前,就多次供述自己多次被黑社會成員敲詐,不存在李庄幫助偽造謊言,但審判長打斷辯護人發言。
公訴人出示六名偵查機關的警察作證證言,稱沒有對龔刑訊逼供,對所有嫌疑人都是白天審訊只審六七個小時。辯護人主張此舉是小偷說自己不是小偷,就可以認定小偷不是小偷,並請公訴人指出可以如此作證的法律依據,公訴人不予理會。
一審法院刪去辯護人提出的上述異議,以迴避或掩飾難以解釋的上述證據的違法、虛假、矛盾之處,進而為強行認定李庄於有罪而創造性的構建了生硬的構罪邏輯。
(2)一審判決評判其摘取的辯護人的三點異議時違反法律規定,且背離事實。
其一、一審判決宣稱:龔雲飛、馬曉軍、吳家友等證人雖是在被李庄案偵查機關拘留的情況下取得但其證言是公安機關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且證言之間相互印證。
一審判決未說明根據哪一部法律規定,認定公安機關拘留證人提取證言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證據。
被拘留的證人吳家友證言證實,李庄讓龔剛模請保利公司員工出來作證。而被拘留的證人龔剛華、李小琴等證人證言則證實李庄讓龔剛華遣散保利公司員工,不要出面作證。如此自相矛盾的證言如何得出證人證言之間相互印證的評判?
其二,一審判決明知法院自己委託的傷痕鑒定結論證明龔剛模左腕有鈍器傷痕,而公訴人出示的辦案警察、警察醫生的證言及在押人員身體檢查情況均聲稱龔剛模無外傷,但一審法院如何得出上述證據之間並不矛盾的評判。
其三、被龔剛模指認、被李庄斥責爭吵過的曾對龔剛模刑訊逼供的偵查機關及偵查人員,同時作為偵辦李庄案的偵查機關及辦案警察、一審法院評判不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迴避的規定,如此的審判人員迴避的條款作為偵查人員迴避與否的根據,依據何在?
(3)一審對辨方宣讀的源於控方的證據不予認定,無法可依。
一審法院對辯方證據評判完全背離《刑事訴訟法》關於證據效力評判的規定,依從公訴人的質證意見,將律師作為取證主體調取的中央電視台即時採訪龔剛模的視聽錄音資料歪曲為中央電視台調取證據並藉此認定中央電視台媒體從業人員無調取證據主體資格,故而認定龔剛模在接受中央電視台採訪時坦稱李庄的眨眼和眼神使龔剛模認為李庄暗示其翻供(而不是李(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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