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監聽妻子手機是否構成侵權

夫妻雙方在結婚之後大多數的妻子或老公都有查看對方手機的習慣,那麼如果丈夫監聽妻子手機是否構成侵權呢?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這方面的知識:【案情簡介】

高先生和徐小姐通過朋友介紹認識,自由戀愛建立感情後到民政部門登記結婚,夫妻雙方都感到新婚生活幸福美滿。婚後,高先生把全部精力投入到工作當中,夫妻雙方再也沒有新婚的激情,徐小姐因此時常埋厭高先生,並多次提出「這樣的生活無法下去」要求離婚。相反,高先生覺得自己這麼勤奮工作完全是為了家庭,老婆這麼鬧離婚,是不是其貪新厭舊有外遇了。

高先生通過朋友得知有一款軟體可以定位手機和竊聽通話的,高先生找到某科技公司購買了該定位、竊聽軟體以及相關設備,悄悄地安裝在徐小姐的手機上。徐小姐感到奇怪,自己的行蹤以及和誰見面等個人信息丈夫知道如此清楚。一個月後的一天,徐小姐發現自己的手機指示燈異常閃爍,拆開手機殼發現內裝了一個電子元件。徐小姐報警,經偵查是其丈夫高先生安裝的竊聽設備。徐小姐很是惱火,認為高先生安裝竊聽設備侵犯其隱私,另案起訴到法院要求判令高先生停止侵犯其隱私,賠禮道歉,賠償徐小姐精神損害賠償金1萬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案情分歧】

本案中,高先生對徐小姐手機的竊聽行為是否構成侵犯他人隱私,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高先生和徐小姐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之間應該相互忠實,高先生對妻子手機竊聽是對妻子是否忠實的一種監督行為,雖然該行為不恰當,但沒有惡意,不宜認定高先生侵犯徐小姐的隱私。

第二種意見認為,和諧的夫妻關係建立在雙方充分信任和尊重的基礎上,夫妻之間同樣有隱私權,不論丈夫怎麼懷疑妻子,都不應該採取手機竊聽這種違法行為來監聽妻子。

【案情分析】

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一、夫妻一方擁有自己的隱私。

男女雙方通過自由戀愛建立夫妻關係,是基於信任和愛戀,需要相互忠實、相互尊重、相互信賴。男女各自結婚之前,在日常生活、工作以及人際交往中形成很多不為他人所知或者不願被人知道的秘密,即婚前個人隱私。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後,夫妻一方還可以有自己的工作或朋友交際圈子,形成了婚後個人隱私。夫妻雙方共同生活當中,還形成了夫妻之間的共同隱私。無論是婚前隱私、婚後隱私、個人隱私還是共同隱私,除非一方同意外,另一方不應將該隱私公之於眾。《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根據該條規定,文明和諧的夫妻關係以相互尊重為前提,不論出於何種目的,都不應該使用違法手段去獲取對方的隱私。

二、手機定位及通話內容屬於個人隱私中的個人秘密。

個人隱私即個人秘密,包括私人在工作、生活、人際交往中形成的個人秘密以及不願為人所知的生理及心理特徵,個人隱私受法律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隱私權的內容非常廣泛,包括個人生活安寧權、個人生活情報保密權、個人通訊秘密權等。個人的手機定位及通話內容屬於通訊秘密,當事人有對該通訊內容加密的權利。特定情形下,除了有權的國家機關可以依法監聽外,禁止他人非法監聽,當然也包括丈夫對妻子的監聽。

綜上所述:高先生非法獲取徐小姐的手機定位和竊聽通話內容構成侵犯他人隱私,應當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但是,高先生和徐小姐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賠償的執行也只是在家庭內部流轉,沒有實際意義,除非夫妻間有婚內財產約定。

承辦法官提醒:對於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公安機關可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進行處罰,將被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如果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文章來源||法律快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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