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30萬港人連署罷免辱華議員 立法會前主席:必須離職
近30萬港人連署罷免辱華議員 立法會前主席:必須離職
來源:觀察者網
編輯:建老真人
【觀察者網綜合】12日,在香港立法會新一屆議員宣誓入職的儀式上,兩名「本土派」年輕議員公然辱華、「宣獨」及爆粗,一名功能界議員在誓詞中「加料」,三人宣誓被裁定無效。香港城市大學學生在臉書發起罷免辱華議員的連署活動,截至今日上午,已有近30萬人參加。
據港媒17日報道,香港多名法律界人士一致認為,三人的言行屬於故意拒絕或忽略宣誓內容,依照法例,他們已即時喪失議員資格。有學者明確指出,不可再給三人再次宣誓的機會,否則就是縱容違法行為。香港法律界也促請香港政府宣布取消梁、游、姚的就任資格,並要求律政司追究三人涉虛假聲明的責任。
近30萬人連署取消「青政雙丑」議員資格
12日,在香港立法會新一屆議員宣誓入職的儀式上,來自香港「本土派」激進組織「青年新政」的兩名議員身批寫有「HONG KONG IS NOT CHINA」(香港不是中國)的藍色橫幅宣誓,其中,梁頌恆在宣誓時故意把中國讀成「支那」,游蕙禎則夾雜英文粗口,另一名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候任議員姚松炎在宣讀誓詞時,則加入「爭取真普選」等語句,三人宣誓被裁定無效。游蕙禎、梁頌恆已被港媒稱為「青政雙丑」。
三人在宣誓過程中刻意更改誓詞,涉辱國「播獨」
臉書專頁「"保普選反佔中』簽左名揮手區」管理人、香港城市大學一年級學生莫嘉傑日前發起聯署,強烈譴責游蕙禎言論侮辱中國及全球華人,要求對方公開道歉並收回侮辱及歧視中國人言論,同時要求立法會解除游、梁二人職務。名為《聯署譴責游蕙禎,要求公開道歉並收回侮辱及歧視中國人言論》的行動啟動後反應熱烈,根據連署簽名網頁顯示,截至17日上午10時,已有逾29萬人參加聯署,數字還在持續增加中。該臉書專頁還組織19日到立法會抗議。
根據連署簽名網頁顯示,截至17日上午10時,已有逾29萬人參加連署。
在臉書專頁上召集19日立法會集會抗議
立法會前主席:抵觸法律必須離職
據香港《文匯報》17日報道,立法會前主席曾鈺成16日出席活動後表示,如果議員拒絕宣誓,或在行為上令立法會主席認為他們有意忽略宣誓,已經抵觸法律規定,必須離職。他重申宣誓是莊嚴儀式,不應攜帶任何道具,宣誓是否有效由主席裁決。對於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外聘資深大律師尋求法律意見,他指出,在處理有爭議的法律問題時,主席向外尋求法律意見的做法並不罕見,相信可令裁決的理據更有說服力。
法律系教授:刻意違法,無再次宣誓機會
據香港《大公報》報道,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顧敏康指出,從法律上講,三人已經不可以有再次宣誓的機會了。因為12日宣誓的時候負責監誓的立法會秘書長已經給了他們兩次機會,但三人言行屬於刻意違反基本法,如果再讓他們宣誓,就是縱容違法行為。顧敏康指出,如果出於緊張、拘謹或是身體情況所限未完成宣誓程序以獲得再次宣誓的機會,但三人顯然不屬於上述情況。他又說,他們事後還就事件惡搞,充分證明是刻意違法,因此,法律上非常明確,絕不能再給予他們宣誓機會。
經民聯議員:不宣誓,無法履行議員職責
身兼律師工作的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表示,如果三人未正式完成宣誓,就不能履行立法會議員職責。她提到有意見認為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梁頌恆及游蕙禎已經拒絕作出誓言,且態度惡劣,根本就已被取消就任資格,不是立法會議員,認為這些意見有其道理。
梁頌恆(背向披藍旗者)16日再次身披宣「獨」藍旗出席城市論壇節目,並一再為其在議員宣誓期間的辱華言行狡辯,身為律師的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當面痛斥。
對於上屆泛民議員黃毓民能重新宣誓,梁美芬認為黃是主動要求重新宣誓,並於信件上承認過錯,但這屆議員卻沒有,又指上屆主席曾鈺成某程度上處理議員宣誓的態度太寬鬆,認為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應當嚴格處理宣誓問題。梁美芬又提到,許多立法會議員及市民都認為,梁頌恆及游蕙禎已經拒絕作出誓言,且態度惡劣,即使兩人主動去信要求重新宣誓,梁君彥都可以拒絕,並取消他們的資格。律師:特首有權取消其資格
香港律師庄永燦表示,梁頌恆、游蕙禎在12日的行為足夠構成就任資格被取消。他指出,當時秘書長已經給予梁、游兩次機會宣誓,但他們仍然不按格式宣誓,「按照《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就自動失去議員資格。」庄續表示,梁、游聲稱效忠「香港民族」,已違反《基本法》第1條和第104條,既不擁護基本法,也不效忠特區政府,故宣誓無效。
庄永燦又指出,法律未有訂明誰執行不遵守《宣誓及聲明條例》後果,但認為行政長官有權力及責任宣布取消梁、游的就任資格。因為根據基本法第48條第二款,行政長官有權行使負責執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
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也發表聲明,強烈譴責有議員更改誓言,以辱國、粗言穢語或非常不當的方式宣誓,認為已違反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及遵守法律的承諾。協會認為,有關立法會議員的宣誓實屬無效,也涉嫌違反《立法會條例》第40條候選人聲明及承諾誓言、《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則》第103條的虛假聲明罪行、《刑事罪行條例》第3條意圖叛逆罪,及第9、10條的煽動罪。而根據基本法第79條及《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三人應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被取消就任資格及必須離任。
香港市民痛斥游蕙禎在議員宣誓儀式上宣「獨」辱華(圖片來源:大公網)
香港《文匯報》17日社評指出,宣布這3人喪失議員就任資格,不僅僅是香港立法會內部事務,而且是特區政府是否堅定執行基本法、忠誠維護香港法治的大是大非問題,特區政府尤其是律政司必須勇於擔當,嚴格依法處理相關問題,否則中央政府不會坐視不理,定會出手撥亂反正。
二人涉違反多條法律
基本法第104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不遵從的後果」
如任何人獲妥為邀請作出本部規定其須作出的某項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
(a)該人如果已就任,則必須離任,及
(b)該人如果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
《立法會條例》第40條候選人聲明及承諾誓言
《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則》第103條的虛假聲明罪行
《刑事罪行條例》第3條意圖叛逆罪及第9、10條的煽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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