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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軌也不判離,還有天理嗎?

今日話題老公死性不改,經常「偷腥」。你萬般絕望後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但法院認定你們夫妻感情還沒有破裂,不判離。遇到這種情形,女同胞們怎麼辦?

近來接到一起女客戶的諮詢,她的情況如下:

她結婚後大概半年之久,一次無意間在老公的微信里發現了他出軌的跡象。為此他們大鬧了一場,她老公也保證以後不會再犯。

一天,她悄悄跟蹤外出的老公,在一家酒店當場把老公捉姦在床,拍下了短視頻和多張露骨照片……

半個月後,她訴至法院,要求離婚。

結果?一審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她找到我們,認為一審法院判決有誤,想請我們代為上訴,糾正一審法院的判決。

她認為,在一審中她提交的證據這麼充分,她那個渣男老公出軌的事實鐵證如山,有照片、視頻,還有他老公和小三的微信聊天記錄。

氣人的是,法院都認定了她老公出軌的事實了,難道她和老公感情是否破裂她自己還不清楚?法院憑什麼不判離呢?

如果你們是這位女主人公,你們是否也會和她一樣氣得跺腳?

對於經歷過離婚訴訟的女同胞們,想必對這個也見怪不怪了。

但對於還沒有訴訟經驗的女性來說,估計就有點納悶了。

沒關係,且聽我為大家捋一捋,再做評價。

《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據此可知,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是以雙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區分界限的。

如果用公式表達就是:

法院是否判離 = 法院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法院調解結果

1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到底如何認定?

其實,這個問題一直以來都廣受實務界議論。

因為感情是否破裂客觀來說只有當事人雙方最清楚。

如果讓第三人來判斷某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多少有點操蛋。

人家夫妻都對簿公堂了,一方要求離婚的意願不可謂不強烈呀(當然,這裡不考慮因一時氣憤而起訴離婚的特殊情形)。這個時候就關鍵了:

夫妻一方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往往另一方都是不願意離婚的,換言之在「法院調解結果」這一點上,往往是調解不成的。一方說沒感情了,強烈要求離婚;另一方又說我還深愛著對方,感情還很好,打死都不離。

你作為裁判,遇到這種棘手問題,如何判定他們感情是否破裂了呢?是否覺得這是一個很主觀的問題?

1989年,最高法出台了一個文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並羅列了14種視為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的具體情形:

? 1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 2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 3 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 4 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 5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 6 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 7 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 8 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 9 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一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2001年婚姻法,又把離婚的法定理由改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但是,2001年婚姻法和最高法都沒有把1989年的司法解釋廢止。

因此,法院在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問題上,就以上面兩個規定為標準了。

再回過頭來看看前面的案例,她丈夫出軌,且證據確鑿,法院也認定了,但是,出軌並不是法定的感情破裂情形呀(注意,同居的認定是比較嚴格的,和出軌不能完全等同)!

所以啊,法院抱著「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的「慎重判離」原則,判定不準離婚,這就是意料之中的事了。

因為法院認定他們感情還沒有破裂,加上調解又不成功,那當然就判不離了!

2

為何明星打離婚官司基本上一次就可以成功判離呢?

喜歡思考的觀眾估計會有疑問了:即使沒有這些所謂的法定感情破裂情形,第一次起訴離婚就判離的案例有沒有?是否有例外呢?

答案當然是有了!

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這個問題,即使有了這些所謂的明確列出的法定情形,但它畢竟是一個主觀認定問題,法官是有著很大的自由裁量權的。

婚姻法第32條第3款第5項及上面14種明列情形中的最後一種,都是作了概括式兜底。

這種「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兜底條款在法律上屢見不鮮,就是為了給法院作判決提供一個依據。

我們知道的一些明星離婚的案例,比如董潔和潘粵明離婚案,當年可是鬧得滿城風雨。雖然雙方互相指責對方出軌或賭博等,但畢竟沒有實據。最終他們的離婚案也是一次判離。

再如明星鍾鎮濤與章小蕙離婚案、馬琳與張寧益離婚案等等。我們會發現,這些明星的離婚案件,往往都是一次就判離,不會出現一審判不離然後又二次起訴的情形。

什麼原因呢?

理由也簡單,那是因為他們誰也不靠誰,也都不糾結這段婚姻,都基本同意離婚了!

明星大佬們不比咱普通百姓,他們的夫妻財產動輒上千萬或上億,他們的離婚官司基本上全是圍繞著爭奪財產或孩子撫養權進行PK。

所以,明星鬧離婚,基本不會在感情是否破裂上出現分歧,這不是人家糾結的焦點。

3

一審不判離,那我上訴呢?

我們以上面的案例來說,在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這個問題的認定上,除非你出現了如重婚、家暴、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等法定離婚情形,否則你上訴是沒有用的,反而會把官司拖得更久。

因為感情是否破裂本就由法院認定,法院有自由裁量權,在沒有明顯錯判的情形下,是不能認定法院判決有誤的,因此一審法院判決你們不準離婚是有法可依,於法有據的,你上訴了也白搭。

而且,你上訴後,二審法院再弄個維持原判,你還是得再等個半年後才能再次起訴離婚,這樣整個流程走下來你耗時更久,還不如等一審判決生效半年後再次起訴。一般來說,第二次起訴判離婚的概率還是極大的。

畢竟,沒有離不了的婚嘛,只是法院會在你離婚道路上噁心你一下。

本文首發於離婚大師(lihundashivip)

本文首發於離婚大師(lihundashivip),一個說人話、有深度的原創婚姻法律公眾號,轉載請聯繫授權。作者簡介:熊承星,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婚姻家事法律事務部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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