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見】法紀銜接的規定梳理及需要注意的問題 |222

一、法紀銜接的內涵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處分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準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紀檢機關在紀律審查時,援引依據既包括黨內法規,也包括國家法律法規。這就牽涉到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法規銜接的問題。

關於法紀銜接的內涵沒有專門的表述,綜合現有規定和實踐,法紀銜接是指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紀檢監察機關等在查處涉及黨員幹部違反黨紀、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時,相互通報、移送線索、案件,確保黨員幹部在發生違反黨紀、觸犯法律的行為後既受到法律的處理,也受到紀律的追究。

法紀銜接既包括實體處理方面的銜接,也包括程序方面的銜接,包含了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執法機關等單位之間的程序與實體處理之間的銜接。紀檢監察機關發現黨員幹部違紀同時又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相關單位部門作出處罰的,要移送相關情況到相關單位部門做出處理;司法機關、執法機關處理的人員中有黨員幹部的,也需要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追究黨紀政務責任。完善通暢的法紀銜接程序為各單位提供具體的制度支撐,確保二者的無縫對接。

二、法紀銜接的相關內容及規定

為處理好法紀銜接,實現黨紀與法律的無縫對接。《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處分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以下簡稱《監察法》)均作出了相應規定。下面從實體銜接和程序銜接兩方面梳理歸納。

(一)實體方面的銜接

1、黨員違法但不涉及犯罪的法紀銜接。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涉及犯罪但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黨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紀檢監察機關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對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紀檢監察機關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黨員被依法逮捕的黨員權利的法紀銜接。黨員被依法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根據司法機關處理的結果,可以恢復其黨員權利的,應當及時予以恢復。

3、黨員被免予起訴或免於刑事處罰的法紀銜接。對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但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直至開除黨籍處分,被單處罰金的,依照前款規定。

4、黨員被判處刑罰的法紀銜接。黨員犯罪被判處刑罰的,包括主刑(含宣告緩刑)、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過失犯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都應當予以開除黨籍。過失犯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須報上一級黨組織批准。

5、行政處罰、行政處分等法紀銜接。黨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後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企事業單位或者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後,給予黨紀處分或組織處理。黨組織做出紀律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後,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等依法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對原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產生影響的,黨組織應當根據改變後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重新作出相應處理。

(二)程序方面的銜接

1、紀檢監察與執法機關的銜接。

一是和行政執法、公安機關、國稅、地稅、審計、質監等部門的銜接。上述機關作出有關黨員幹部的處罰、處分和刑事犯罪立案案件,有查詢、調取資料的對接。

二是審查調查措施使用過程中提請公安機關協助配合。由於技術人員及專業設備等的缺失,公安機關在監察委查辦職務犯罪案件中承擔著大量的協助配合任務,如查封、查詢、扣押、搜查、勘驗檢查留置以及採取技術調查措施、限制出境等工作,都需要公安機關支持配合或具體執行。

三是協助監察機關監察調查。被調查人既涉嫌職務犯罪,又涉嫌其他違法犯罪的,一般應當由監察機關為主調查,公安機關予以協助。

2、紀檢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的銜接。

主要是監察委在調查職務犯罪案件時和檢察機關的銜接。

一是移送的銜接。根據相關規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調查終結後由審理部門製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涉嫌犯罪取得的財物一併移送人民檢察院,由案管部門提前和檢察院案管部門對接辦理移送手續,由執紀審查部門跟蹤司法機關辦理情況。審查起訴階段可以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也可以自行補充調查。

二是提出從寬處罰建議。經上一級紀檢監察機關批准,監察機關可以對被移送司法機關的人員根據規定及實際情況出具從寬處罰建議書,司法機關作為量刑參考因素。

三是監察機關的複議。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請複議。

四是強制措施的使用。移送既包括證據材料、涉案款物的移送,也包括人的移送。監察委將線索、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檢察院按照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對人採取強制措施,人的移送的銜接要著重做好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強制措施如何使用等工作,對是否達到移送標準、採取強制措施的標準、採取何種強制措施、移送後是否能作出審查起訴決定,都需要藉助提前介入的機製做好前期工作,確保移案的同時移人。

3、紀檢監察機關與法院的銜接。

一是監察機關職務犯罪案件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採取刑事審判標準,接受非法證據排除相關規定;

二是向人民法院提出財產查詢、凍結、罰沒申請,其中包含對下落不明、逃匿或者去世公職人員職務犯罪涉及的財產可以提請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提出罰沒的申請。

三是留置措施折抵刑期。

根據監察法的規定,留置一日折抵管制兩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四是審判結果的銜接。對監察機關移送審判的職務犯罪案件、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黨員幹部其他違法犯罪案件的生效判決書、裁定、決定等需要送達紀檢監察機關,紀檢監察機關以此作出黨紀處分或者政務處分。

三、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1、移送司法機關之前是否必須做出黨紀政務處分。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規定「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的領導幹部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再移送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處理。」該條例規定的是紀委黨紀立案的,客體是涉嫌違法犯罪,確保共產黨員的先進性,黨員不坐被告席,不能帶著黨籍進監獄,應當在移送司法機關之前做出黨紀處分,但沒有規定必須同時做出政紀(政務)處分,一般都是在司法機關判決生效後做出政紀(政務)處分。對於政務立案的職務犯罪,是否需要在移送司法機關之前做出政務處分,《監察法》並沒有規定必須先行作出處分,對於政務立案的黨員,是否需要在移送司法機關之前做出黨紀處分,應該參考監督條例規定先行做出黨紀處分;對於政務立案的非黨幹部不存在該考慮。

2、對於觸犯國家法律法規但是超過追溯時效的違法行為怎麼處理。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行政處罰法》、稅法等相關規定,自行為發生之日起分別為六個月、二年、五年之內,相關單位可以對其作出處罰決定,超出該時限就不能再作出處罰決定。對於已經超過追溯時效的黨員幹部的上述違法行為,紀檢監察機關能否給予黨紀政務處分。黨紀政務處分沒有時效規定,因此雖然相關執法部門沒有作出處罰決定,但紀檢監察機關依然可以對該行為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只不過依據的條款不能依據《處分條例》第三十四條,而只能依據第二十九條。

3、法紀銜接過程中紀檢監察機關履行立案手續問題。

根據《處分條例》及《工作規則(試行)》等規定,對於司法機關移送過來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的,紀檢監察機關依據生效文書給予黨紀處分,因此該類不需要再立案審查,直接由紀檢監察機關審理部門依據生效判決作出黨紀處分,體現了司法公正是社會公正的最後一道屏障及司法權威性,同時也節省了人力物力。對於人民檢察院作出的相對不起訴、人民法院作出的構罪免刑、公安機關作出的撤案等,涉及到可能是有刑法規定的行為但未涉嫌犯罪的、有減輕從輕量刑情節、撤案等因素的考慮,不單純事實方面,因此需要再立案,由執紀審查部門調查核實,再依據具體情況作出黨紀政務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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