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的制度塑造力——以歷史中國的經驗為例

作者簡介:

朱蘇力,北京大學法學院天元講席教授,長江學者,博士生導師

一、問題的界定

統一度量衡和統一貨幣是公認的秦統一後採取的重大經濟措施,對歷史中國的構成(constitution),特別是「從頭收拾舊山河(reconstitution)」意義深遠。只是現代學人總是更看重貨幣,對度量衡往往一筆帶過。

與今人形成強烈反差的是歷史的行動者。無論在秦統一之前還是之後,度量衡都是秦的核心政治舉措。統一量衡度是商鞅二次變法時最重要的措施之一:不僅改西周的百步為畝240步為畝,他更是督造了一批製作精良準確的標準量衡器,包括傳世至今的商鞅銅方升;而秦「初行錢」卻是在商鞅車裂後兩年。秦始皇在統一六國當年即頒令「一法度、衡石、丈尺」,與建郡縣、書同文等一道成為他的首批決策;鑄造並發行錢幣(「復行錢」)則是在秦始皇突然去世那年。這是依時序記載的秦國當年最後一件大事,因此是在秦始皇身後,即便相關的謀劃決策可能始於其身前。

為什麼對這兩件事的相對重要性判斷如此不同?難道商鞅或秦始皇,沒學過經濟學或金融學或財政學,不理解貨幣在國家經濟政治社會生活中的意義?而且,同樣身處秦國,面對相近的戰國天下大勢,相距僅100年上下,兩位偉大政治家在同一問題上判斷同時失誤?會不會是(而本文試圖論證,很可能是)英雄所見略同。

重視貨幣的統一更可能是當今市場經濟社會中塑造的現代人的立場和視角的產物。「錢不是萬能的」,但這句話的側重卻是「沒有錢萬萬不能」。美元作為世界貨幣,歐元區的實踐包括「折騰」,都趨於強化凸顯貨幣。度量衡則不顯山不顯水,潛入今人的日常生活,背景化進一步弱化了人們對它的關注和理解。在現代社會這一特定時空的視角下,度量衡與貨幣的相對意義很容易被固化為無語境的「本質」意義,遮蔽甚或就是壓制了今人本可能理解的兩者的相對意義及其他重要社會功能。

社會日常生活經驗趨於印證這兩者的相對重要性。哪怕是蓋間像樣的房子,縫件像樣的衣服,或當食物緊缺時分配食物,都離不開度量衡。春秋戰國時期各國的軍備,無論戰車、刀槍還是羽箭,若無度量衡,則不可想像。貨幣當然也重要,甚至可能今天或未來日益顯要,但從發生學上看,也一定是度量衡在先。「投桃報李」、「抱布貿絲」從來都有,無需貨幣。但易貨貿易也少不了度量,無論是「百里奚,五羊皮」,還是「自行束脩以上,吾未嘗無誨焉」。

這只是推論。本文則以歷史中國的相關經驗材料為根據,主要從理論層面分析和論證度衡,相對於貨幣,對於歷史中國更為重大的基礎性和構成性(constitutional)制度意義,且更多經由政治渠道,而非市場渠道。以下四節,首先以從井田制到賦稅制的變革為例,展示度量衡對於歷史中國經濟制度的塑造;然後,以度量衡保證的俸祿制和監察問責制如何塑造歷史中國的政治治理,從封建制到中央集權制的變革;再次,分析論證作為秦漢時期金屬貨幣統一之前提的度量衡;以及最後概括論述度量衡對歷史中國政治治理模式的塑造,展示其對於歷史中國的深遠的憲制(constitutional)意義。

在轉向正文之前,我先簡單界定一下度量衡,並指明其特點和寓意。度量衡指的是人們日常生活中用來測度長度、容積和重量的物體(如尺、斗、秤)。這源自人們日常生活測度各種量的需求。早期的度量標準取自人體部位或是日常具體物,粗略,但只要夠用就行。出於需要和便利,度量衡三者,人們在日常生活中常常轉借使用,自古至今一直如此。早期人類都是在小群體中使用各自的度量衡,當不同群體相遇,度量衡衝突,才引發了度量衡「統一」問題。但這個世界上並不存在必須符合的,或人們最終會自動聚合的,作為「真理」的那個度量衡。任何度量衡標準的確定都是專斷的,是便利人類社會活動的常規。度量衡統一因此是強權即真或人多勢眾的決斷和過程。也因此,度量衡在分類上可以說是一種技術科學,又與社會經濟生活緊密相關,但作為公器,它是任何政治體構成的基礎性制度之一。其實踐重要性隨著人類群體擴大和組織程度提高而增加,即便人們往往不察覺其重要甚至其存在。與語言一樣,度量衡從定義上就一定是群體的,不可能私有;統一其實是度量衡的應有之義。也因此,若非特指一個政治決策和行動,本文通常不再冗稱統一度量衡或度量衡統一,而只稱度量衡。

二、從井田制到賦稅制

農業是歷史中國文明的起點和基礎。齊家治國平天下,歷代王朝也一直以小農經濟為基礎。但要以此為基礎建立起碼的政治統治,提供某些最基礎的公共物品,至關重要的條件之一就是統治者必須有手段和能力從其治理區域內農民那裡獲得一定量的財政資源。但與工商業社會不同,在農業社會統治者基本無法徵收商品稅,一種最終實際由商品消費者支付的間接稅,只能從農民那裡徵收各種直接稅。

對農民徵收的各種形式的直接稅,無論是西周諸侯對天子(或卿對諸侯)繳納的「貢」,還是秦漢之後普遍實行的「田賦」,實際徵收的都是農民生產的實物,主要是糧食、絲麻,也有獸皮、茶葉等各地土特產。明朝「一條鞭法」之後,各種賦稅勞役理論上一律以銀兩計,但由於位於北方的中央政府和軍隊消費需要,在山東、河南、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等省徵收的還是實物,即漕糧。甚至早期的工商稅收,實際收取的有相當部分也是各類實物。

正因為農業中國以及由此決定的實物稅收的特點,令度量衡在稅收中扮演了至為關鍵的角色,成為塑造國家農業土地和經濟制度的核心變數或前提條件之一。

所謂關鍵,並不是說,統治者藉此才能獲得賦稅,而在於有了度量衡,稅收才可能公平和有效,並因此更可能也更容易獲取賦稅。這不是否認國家以壟斷性擁有的強制力為後盾。統治者不能總是光膀子上陣,必須儘可能爭取被統治者某種程度的認可和接受,這才算統治,而不是強迫,也才可持續;偶爾行使暴力,也才更有威懾力。

國家稅收起碼要注意兩點:一是稅收必須適度。不能竭澤而漁,殺雞取卵,不但要讓農民能活下去,而且一定要能激發他們的生產積極性。比例制或分成制都是可行的。二是稅收要公道。公道是個社會標準,源自人生來就有的攀比或嫉妒心,高大上的說法是「人生來平等」。但西周疆域遼闊,各地地理氣候水利等自然條件差別很大,加之各地無法預測的自然災害,全國稅收統一不合理,也沒有必要,因為民眾各自屬於各自血緣群體或本地村莊,以及各自社會階層,他們只會同鄰人攀比,不會同遙遠的地方攀比。作為政治實踐問題,如孔子所言,就只是「有國有家者」,才會「不患寡而患不均」———這裡的「國」是諸侯「國」,「家」則是大夫的「家」。就稅收而言,這個問題是,如何讓相互知情的鄰居親屬之間,有時也包括部分相鄰的村莊之間都相信並接受稅收公平合理,既無歧視,也不專橫。這就要有相對精確的度量衡來保證。

甚至稅收問題也得靠後,與度量衡關係更大的麻煩首先是可耕地在潛在納稅人中的分配。如果土地佔有嚴重不均,會引發一系列問題:(一)無論人多地少或地少人多,生產要素的配置都不效率;(二)貧富嚴重不均,無地者或少地者對地主就會有更多人身依賴;以及(三)若失地農民大量流動更會引發重大社會問題。因此,在歷史中國,在唐朝實行兩稅法之前,無論在人寡地廣的西周,還是在人口大量死亡和流失的改朝換代後,一項基礎性工作就是統一併公道地分配土地。這就需要用度來確認土地產權,定分止爭,激勵生產。

換言之,雖沒有分配正義這個詞,但在古代中國,這個有關政治統治的合法性和正當性的麻煩並不因此就消失了。而要能有效回應這個問題,重要的不是「天下大同」的道德意願或政治願景,而是便利可行的度量衡。從這一視角切入,就可能重新理解西周初年的井田制,以及後來各諸侯國的土地制度變遷。

讓我展開這其中的理論邏輯。假定古人的井田描述大致為真,即當時在王畿或在諸侯國內,每900畝地構成一「囲」,八戶人家各耕種周邊的100畝,併合作耕種位於中央的100畝公田用作納稅,那麼,對如此這般分配和利用土地的一個合理解說就是,在當時度量衡條件下,從各方面看,這都接近是最佳選項。其要害是用當時人人都能,因此是最容易獲得的最簡單直觀的計量技術——「度」——避免和解決了一系列經濟、政治、社會和稅收上的麻煩。

「六尺為步,步百為畝」,以此來分配土地,並能經得起每個人的驗證,這就首先可以保證各血緣群體中的每戶人家佔有基本均等的土地。土地毗鄰還保證了各家耕作的土地肥沃程度和灌溉條件不會有重大差別。即便沒有——我很懷疑——八戶人家土地輪耕制,這也足以確保每戶的初始位置非常近似,機會均等,因此不會輸在起跑線上。鑒於每「囲」有1/9的公田由各家共同耕作,即便沒有,或沒有統一標準的,量衡器(從理論上看,只有在手工製造業和金屬冶煉發展起來後,才可能造出並在廣大區域內廣泛使用統一標準的量衡器)也大大便利了傳說中的無論是「九一」或「什一」稅的實踐,可以「公田籍而不稅」。從計量學上看,這種實踐巧妙用「度」(長短)這種人類最容易也最早獲得的計量,替代了在人類早期幾乎無法獲得的計量———「量」(容積)或「衡」(重量)。從政治上看,井田制用「度」成功解決了西周有關土地稅收的公平和效率問題。

公平的土地分配和納稅,不但消除了相鄰人家的猜忌,也令以此分配土地的諸侯、卿大夫,除了「大宗」的血緣身份等級權威外,額外獲得一份基於公正的政治性權威,副產品就是西周從血緣群體(家)到政治共同體(國)的發展、演化或轉型。這種分配製度也激勵了生產。每戶都只有100畝地,誰家投入勞動力更多,收成更好,獲益就更多。但每戶也就100畝地,不許買賣,無論各戶努力如何,也不可能導致貧富懸殊。所有這些,從理論上看,都會趨於增強農耕血緣群體的共同體感。由此就可以理解,儘管顯然已不合時宜,孟子仍堅持「建步立畝,正其經界」的井田制是政治治理的根本,是「仁政」(他的理想社會)的起點。理由,他說的很清楚:井田制既可以防止各家各戶稅收上的「谷祿不平」,也可以防止「暴君汙吏」橫徵暴斂。

但從宏觀和長期來看,井田制註定無法成為廣泛和持久推行的制度。

首先,平分土地不是一個促成相關生產要素最有效配置的制度。各戶的勞動力數量、勞動技能以及勤勞程度都會有差別,從理論上看,許多人家會出現勞動力相對過剩或土地相對過剩。這是後代一定會出現土地買賣,許多朝代無法限制土地兼并的社會現實根據。這也可以解釋到了鐵犁牛耕日益普遍的戰國時,魏國李悝為什麼會以「盡地力之教」為其變法的核心主張之一。

井田制也無法應對人類繁衍帶來的人口和家庭增加。若持續堅持平等授田的井田制,就一定要有充分的井田儲備,或是得不斷折騰,把新增的家庭遷居到原先保留的或新開發的井田上。若實行土地輪換耕作,這就太不務實了。它既不能帶來井田制允諾的社區感——「死徙無出鄉,鄉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則百姓親睦」,也無法激勵耕作者自覺加大投入,無論是增加設施服務、平整土地或興修水利等,全然有悖「有恆產者有恆心」的初衷。

但問題在於這種井田制只適用於黃河中下游或關中等平原地區。後世朱熹就曾尖銳指出:從地理條件上看,天下能實施井田制的地方太少了;如果西安位於山谷之間,洛陽一代河流眾多,又怎麼實行井田制?當年西周初年分封諸侯時,甚或平王東遷時,周的「天下」還不廣闊,主要集中在中原和關中,人口也不多,這一井田制的麻煩不顯著。周天子還可以綜合考慮各地自然地理情況以及井田制的要求來分封諸侯。但嚴格實行井田也一定很難。先前商代甲骨文中的「田」在不同地方就分別寫作「囲」

甚至寫成非常不規則的「區」

。如果這些甲骨文字的解讀為真,那麼這就表明,利益權衡會促使甚至迫使人們打破自己定的規矩,會根據各地地形地貌對井田的格局做出某種調整,甚至完全背離井田的規劃。另一證據是,戰國時期魏國各地每戶耕地是100畝,但鄴地因「田惡」(灌溉不利),每戶耕作的土地就定為200畝。由此可以大致推斷,井田制追求的一定不是八戶一囲的數量齊整或土地劃分的視覺方正,而只是一種大家都能看見甚至可以驗證的土地分配公正,以及在此基礎上的稅收公平和便利。

這就意味著,只要相關條件改變了,井田制就行不通了。首先,人口增多,即便在中原地區,可井田化的大片平整土地也會日益稀少,直至枯竭。傳說中三年一輪換的井田制就不可行了——公元前645年大致位於中原地區的晉國實行「爰田」,就放棄了土地的定期調整。在遠離中原的如秦、楚等國,則可以猜想,從一開始就無法全面實行井田制。秦疆域廣闊,有一塊不錯的關中平原,但據稱能種莊稼的田還不到秦疆域的1/5,井田不足百萬畝,理論上這隻能供1萬戶人家耕作,因此必然是人地很不相稱。但活人不會讓制度憋死;沒有井田,普通人會找,也能找到其他活路。除經商、從事手工業外,發展農耕技術,用牛耕鐵器取代人力耒耜的「耦耕」,興修水利增加灌溉等,都是活路。各諸侯國則激勵農民在既有土地上加大投入增加產出(「盡地力之教」),或開墾那些無法井田化的荒地。這就註定了井田制,以及與之相隨的九一稅或與之近似的什一稅,一定會退出歷史舞台。

學界一般認為公元前594年魯國的「初稅畝」是最早的替代。但魯國位於黃河下游平原地帶,「初稅畝」也許僅意味著魯國已無荒地開墾了,只能以稅畝制激勵農民在現有土地上增加投入和產出。有些諸侯國,本來就少有大片平整土地,就只能向荒山荒地進軍了。鐵器牛耕的廣泛使用使開荒變得容易了——降低了成本,也增加了耕作如丘陵、山崗、沼澤、鹽鹼地甚至經營河流湖泊的產出,這一降一增,令更多土地從從無利可圖變成了有利可圖,無論是對於農民還是——潛在地——對於各諸侯國。公元前548年,楚國的蒍掩,除在肥沃土地劃定井田外(「井衍沃」),就正式登記了這類無法井田化卻有經濟收益的地段。現在的問題是,在這些地界,如何徵稅?井田制曾大量藉助的「度」顯然不合用了。

新的稅收嘗試早已啟動。在境內地形更複雜的齊國,管仲當政時(約前680年)開始「相地而衰征」;在有不少荒山可供開墾的楚、秦,先後採取了按農業產量徵稅的「量入修賦」(前548年)和「初租禾」(前408年)。這一調整方向正確。只是若無客觀統一簡便的標準量器或衡器,無論「相地」還是「衰征」,無論「量入」還是「修賦」,就一定更多主觀裁量。即便徵稅者無私且力求公正,也很難令納稅人信服,更何況一定會有官吏於其中上下其手,中飽私囊,直至「苛政猛於虎」。必須有全新的稅收計量手段和標準器物來提供看得見的公平:或精確測度不規則的新墾土地,按土地面積徵稅(「稅畝」),或是更多轉向用統一且精確的標準量器和衡器按各家糧食收成來徵稅(「租禾」)。儘管後世基本是用量衡器按標準賦稅單位——「戶」或「丁」——來徵收。稅收的合理和公正關係到農民開荒生產的積極性,也關係到農民的政治支持。

若上述分析邏輯上成立,就可以推斷,在商鞅變法中,學人強調很多的「開阡陌封疆」或許不是那麼重要,因為突破井田的阡陌封疆早已是各國的實然,真正重要的或許是「而賦稅平」。上面的分析表明,自井田制開始之後,幾乎各國的每次土地或賦稅改革,都不只有關統治者的稅入增加,還必須令百姓獲益並認為公平。史家筆下商鞅第二次變法的措施,與開阡陌封疆並列的是「平斗桶、權衡、丈尺」,換言之,是衡量度而不是度量衡的統一。就因為若無量衡的統一,新墾土地就無法公平有效納入秦國新的稅收系統,後世出土的戰國度量衡器中,只要一件東周尺,其餘均為量衡(權)器;秦統一後,秦始皇詔書寫的是「度量則(衡)」「皆明壹之」,但司馬遷的描述始終是量衡度。從長城內外(包括今遼寧和吉林)等地出土的三種量器的相對數量看,都支持了司馬遷的描述,進而支持了我的推斷。

量衡度器統一的意義當然不止於土地稅收,它們也為各地間的貨物貿易提供了統一便利的測度標準,促進了經濟貿易。對手工業、製造業等許多行當的標準化製作,對相關行業發展,對兵器製造以及軍隊建設同樣影響重大和深遠。上面的分析也表明,社會需求與度量衡之間的關係其實是互動的,並非單向因果關係。儘管如此,至少從理論邏輯上看,相關出土文物也支持:在從西周到春秋戰國時期的土地稅收制度乃至整個經濟制度的歷史變革中,度量衡扮演了核心角色,且無可替代。

三、官僚制:俸祿與監察

商鞅變法時,與「量衡度統一」相伴的,除了「開阡陌封疆而賦稅平」外,還有「集小鄉邑聚為縣,置令、丞,凡三十一縣」。似乎歷史擔心留下的是孤證,於是,在統一度量衡之際,又留下秦皇「分天下以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監」的記錄。這意味著,或至少提醒了我們,度量衡的制度構成和塑造力也許不止於土地稅收財政制度,它會滲入國家體制、政府組織、人員構成直至政治決策方式。

這一節論證的目的就為刪去這個「或許」。主要從理論邏輯層面展示,伴以歷史中國的經驗證據。我集中關注以下問題:伴隨著稅收增加,(一)中央集權增強與國家財政的發生;(二)以俸祿支持的官僚制的發生;(三)有一利必有一弊,中央集權官僚制也引出了之前很少或至少不成系統的官員貪瀆問題,為制度化回應貪瀆問題,至少有一部分措施仍離不開度量衡。

由於上一節提及的度量衡難題,西周從各方面看都不可能有,也確實沒有,全國性稅收,因此也就沒有像模像樣的國家財政,也無法為滿足公共需求進行取得、使用、管理必要社會產品的活動。這就從財政上決定了西周的政治體制:「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只是個有關主權的政治宣言,實際政治治理只能「封建」。周天子在王畿,諸侯則在各自「國」內,享有可視同「稅」的田賦或勞役,也收穫諸侯和卿大夫定期繳納的某些「貢」。只是周天子以及各「國」在財政上各自獨立。而且,至少在西周早期,沒有嚴格公共財政與私人財政的區分,家與國也就難說有多大區別。如被後人視為最早的官員,典型如「宰」「膳夫」等,都是從王室服務人員演變而來的,也算有任命,卻又是世襲的。有學者甚至認為,即便春秋時期的諸侯國也不是純粹的政治機構,而更像一個放大的家庭。

度量衡的發展完善使統治者在技術手段上有可能,因此也會更渴望,在廣闊區域內客觀公平穩定有效的統一徵稅。稅入增加,意味著統治者可調配的財政資源越多,政治治理能力也隨之增強,包括向社會底層滲透增強,以及其控制和影響的疆域範圍擴大。但有慾望,有新的制度想像力,甚至也有實現想像力的衡量器還不夠,還必須有人,才可能建立一個統一的稅收財政體制並令其運轉起來,才可能有一個自上而下令行禁止的科層化治理體系,並最終以其成功有效的長期實踐,淘汰舊政體,確定新制度的合法性和正當性。

這就是憲制性質的變革。一方面要廢除已實踐數百年的分封和世卿世祿,另一方面則要彙集更多數量的政治精英,按照中央集權的新制度願景以及相應的制度原則組織起來——「開府」。不但要建立各司其職責權明確分工協作的中央政府機構,還要向下長出「腿」來——有地方政府和官吏,才能保證國家稅收,才能依據朝廷的統一法令行政和治理,整合各地離散的政治經濟文化。不只是在核心區域確立中央集權的政治治理,對遙遠的周邊地區也要能施展強大政治和文明的影響力。而歷史表明,戰國之後,後世歷代王朝,官吏的數量都比西周急劇增加。有證據表明稅收是中下層官員最核心的兩項工作之一。

但要創造這個從上到下的官僚體系,按照統一的標準選拔並予以政治任命固然重要,但「兵馬未動糧草先行」,另一個制度前提是新建體制能否養活官僚併購得他們的忠誠、敬業且稱職的服務。又一次,度量衡促成了並穩定支持了分封制下不存在的兩項重要制度。一是俸祿制,這是對官員的報酬制度。

如果將井田制視為封建制下周天子就諸侯和臣屬(或諸侯對卿)履行政治義務給予的報酬,回頭來看,這種報酬制度缺點非常顯著。這種支付是一次性的,且幾乎是預付的,因此缺乏持續且可調度的激勵效果。以額外賞賜作為激勵手段也太不可行。因為只有賞賜數額相對巨大,或受賞人相對貧窮,賞賜才構成激勵,但無論天子或諸侯都不可能總是保有巨量且源源不斷的財富。賞賜是個人性的,難免恣意和專斷,因此也容易被嫉妒者誤解甚至有意誤解,從而引發更多人的不滿。若為避免恣意專斷,將賞賜制度化,就會變成信賴利益,加之人心不足,也缺乏激勵效果。

相比之下,俸祿制是更好的報酬支付方式。首先,如上節分析所示,度量衡從各方面都會激勵農民生產,國家的稅入增加,有了穩定的可持續財源,君主因此可以購買更多官吏從事包括稅收在內的各種專門的政治治理工作。典型標識之一就是,戰國時,秦、趙和魏等國開始分設,秦漢則繼續了「治粟內史」和「少府」兩個財政機構。前者的職責是徵收土地租稅,用於政府開支,支付官吏俸祿、軍糧和軍費;後者徵收人頭稅、手工業和商業稅,收入供王室和宗室使用。後世制度變遷,機構名稱和職能都變化巨大,但公共財政部門在整個政府體制中的地位變得日益重要。相比之下,專門服務皇帝的機構,則逐漸不再作為朝廷(外朝或外廷)機構,其職能轉由內府宦官掌管。

新體也完全改變了支付官吏報酬的方式:從一次性支付(分封制)轉向持續分期支付,無論是年俸還是月俸或兩者並用,也無論支付的是實物還是金錢或兩者混合,每一次支付不僅是對官吏已履行的服務和忠誠的報酬,從功能上看,也具有告誡、重申和提醒的作用,強化著國家與官員之間的政治「合約」。特別是,在大一統的農耕中國,官員的技能往往成了一種別無它用的專用人力資本,若因任何過錯被罰俸、降職、免職或撤職時,失去或減少的俸祿以及其他附帶收益對官員都構成強有力的懲罰激勵,他可以不「摧眉折腰事權貴」,卻很難不為五斗米折腰。

只是要讓俸祿制從願景走向制度實踐,就必須有統一的度量衡,將稅收穫得的實物財富(主要是糧食)以從管理學角度看效用最大化的系統方式分配給每個官吏。始於戰國,一直持續到秦漢隋唐等朝,官吏的法定俸祿,儘管有時也發錢,但標準定製是預先確定和統一的一定數量(石)的糧食計。即便唐中期後,隨著社會錢幣銀兩流通的增加,俸祿部分甚或主要支付錢或銀兩,也常常還是不得不支付實物或以實物折抵。量衡制度保證了對每位官員的每次支付恆定準確。只有在支付糧食顯然無效率之際,才採取了如封爵或授田等部分替代和補充性的支付。

量衡也支持和保證了官職的法定俸祿與其在朝廷中的等級、制度角色和貢獻大致對應。由此構成一個透明的總體上公平合理的體系,一個限制了皇權以及皇帝用公共財政恣意任性的制度。此外,一旦運作起來,這個系統本身也會產生額外激勵,藉助了人性中的自我優越感。置身這個俸祿體制,除非臨近退休或位極人臣外,從理論上看,任何官吏都可能因自身等級高於他人、同儕的持續競爭以及有更高等級的目標召喚而繼續努力。

需要度量衡介入予以支持的另一重要制度實踐是監察考課制。這回應的是:如何定期系統考察大量官吏的工作績效,特別是那些可量化的工作業績,如稅收等,以及有效遏制和防範中央集權官僚制下可能甚至必然更多出現的貪瀆。

在分封制下,由於稅收有限,無論天子還是諸侯都沒有財力購買大量官吏管理公共性事務,只有一些管家家臣類人物管理自家地界內的事。儘管從理論上看,這類人物也會侵佔其主人——天子或諸侯——的財富,但實際可能性會很低,因為關係距離、世官制等,也因為家臣就在天子或諸侯的眼皮子下,是實物稅收等因素。甚至,由於沒有公共財政,這種侵佔也只是對天子或諸侯個人的「不忠」。

科層化的中央集權官僚制則一定會引發系統性的貪瀆問題。無論是稅收、轉運、分配、支付或使用,從中央到地方各級官吏依照自身職責和工作程序,在遠離皇帝或上級監督的全國各地,往往長期獨自面對大量納稅者,經手數量空前的公共財富,不僅誘惑極大,上下其手的機會更多,而且,從演化心理學的邏輯來看,貪瀆公共財富也比侵佔他人的私有財產更少心理障礙。政府定期支付的俸祿以及其他附帶收益很難抗拒這種誘惑,官員選拔也不可能杜絕這類人進入官僚隊伍。中央集權的官僚政治因此面對著一個全新的挑戰。即便無法杜絕,也必須有制度遏制官吏以公務為名肆無忌憚地掠奪民眾的財富,減少他們利用職務之便貪污、侵佔或挪用的國家財富。只有將官吏貪瀆控制在從整個社會的成本收益上看可接受的(justified)程度內,中央集權官僚制才可能因為其更好的制度績效而真正取代分封制。「忠君」、「愛民」、「貧賤不能移」這類意識形態規訓很重要,但中國古代應對貪瀆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就是治吏,無論監察還是考課,都需要度量衡的支持。

有了法定的稅收比例或額度,有了統一標準的量衡器,無論徵收的是糧食還是錢幣,官員想從中貪腐的難度都會大大增加,核查監督則容易多了。即便多徵稅,如明清的「火耗」,也有法定依據,較難化公為私。否則,貪瀆嚴重一定好會引發百姓抱怨,地方政治精英有可能訴諸上級官吏,甚至中央政府。這對官吏濫權欺壓百姓構成一個制約。因此,可以理解,特別在秦朝,「一法度、權衡、丈尺」,將度量衡與法律並列。更典型的例證是,與據說是秦律範本的《法經》相比,秦的司法實踐多了挪用公物公款的犯罪,且比照強盜論罪的懲罰;著重號則表明秦國此前尚無這類制定法。到了漢代,「監守自盜」則第一次被確定為獨立的罪名。更重要的是,由於官員增多,職責重大,自秦開始,一直持續到明清,歷代一直有一批專事監察彈劾官吏的官員,構成了一個相對獨立的監察系統,其很重要的一部分職責就是反貪。

度量衡也被用來考核官吏的工作業績。在中國這樣的農耕大國,要保證中央集權官僚制有效運轉,一個重要問題是獲知並能有效比較官員的工作業績,給予恰當獎懲,從而激勵他們在天高地遠的地方也能努力工作,不敢懈怠。出土秦簡表明,秦代有太多法律細緻全面規定官吏管理國家各類財產的職責、職權劃分甚至工作程序,大量依據了度量衡予以量化考核,包括責罰。如稱量經手物資不足數,官吏須將不足數記錄在案;糧倉官員調任或卸任都需對糧食數量核實後交接;對倉儲糧食發霉不可食用,會依據損失糧食的量給官吏相應的懲罰等等。這些法律在《法經》的篇目(及可疑的佚文)中並無任何跡象,而漢《九章律》增加的戶、興、廄三篇,似乎只是「抄襲」了這些秦律。

在中央集權制下,秦漢特別注重對各地行政主官的考察,從商鞅變法時就開始推行的下級行政長官向上級乃至朝廷國君定期報告工作的「上計」制度。不但史書記錄,各地出土的簡牘都證明,漢代沿襲了這一制度;即每年年末,縣令要將轄區內諸如戶口、墾田、糧食、稅收等量化指標上報郡國,郡國匯總後上報中央政府。若發現可疑之處,要求御史審查各地上報的材料,不能任其以假亂真。也有記錄表明,績效出色的官吏獲得了晉陞。

在官吏的法定責任中,還特別重視量衡器的監管校正。睡虎地秦簡中至少有8條與此直接相關,涉及各縣和政府相關部門每年定期對衡量器校定一次,即便不使用的也必須校準,衡量誤差超出了規定、遺失了秤砣會予以法定處罰,倉庫必須備好衡量器且不得外借,衡量器有損失要定時向上級報告註銷並獲得補充等。到了漢代,在儒家學人編造出來的夏商周甚至更早的歷史中,度量衡甚至成為先代各朝頭等重要的制度和實踐。他們編造的是歷史,表達的卻是政治願景,體現了當時政治精英對度量衡的制度意義理解,因此更可能直接影響社會實踐。

四、貨幣統一的技術和制度前提

不僅相對於貨幣,度量衡對農耕中國的經濟和政治更重要,而且,即便從純技術層面看,在歷史中國的金屬貨幣統一事業中也不得不以度量衡為前提。

首先這與古代中國貨幣的特點有關。與現代國家在一張紙上印一個數字,以國家信用保證(主要在國內)流通的紙幣(甚至很可能很快就只是一個電子信號)不同,也與據說曾作為貨幣在商代社會廣泛流行的「貝」不同,至少到戰國時期,各諸侯國之間流通的都是種類和形式多樣的實物貨幣,特別是金屬貨幣。一個重要的因素很可能是,當時的各諸侯國之間,更像今天的國際社會,沒有一個強有力的公權力保證,無法強制執行,商人為了交易安全,會趨於尋求自身有價值的並可作為一般等價物的物品來扮演貨幣的角色。

要能充當一般等價物,這種商品必須因其自身有價值而具有廣泛的接受性,體積小而價值大,便於攜帶和流通,不易變質或腐蝕,還要質地均勻便於分割。這些苛刻的條件令許多在特定時空或針對特定支付曾充當貨幣的商品,如牲畜、獸皮、糧食、玉石、龜貝必定逐漸退出競爭。最終勝出的,在世界各國的大宗交易中都是貴金屬,主要是金與銀。中國歷史上的大趨勢也如此。只是黃金產量很少,價值很高,不大可能用作日常流通。白銀也有類似問題,直到明朝中期後,隨著中國的銀產量增加,加上外貿順差,美洲白銀大量流入,白銀才開始大量用作貨幣。即便如此,明清人撰寫的小說如《水滸》、《金瓶梅》中,日常生活也只是用碎銀子付賬。然而更具有決定意義的,在重農抑商的農耕中國,就普通民眾而言,對錢幣的需求不像工商社會那麼大。因此,自戰國時期開始,日常流通的主要還是一些相對賤的金屬。也曾鑄過鐵錢,但真正長期廣泛流通的是銅錢。只是戰國時,各國各自鑄錢,甚至私人鑄錢,各地銅幣差別巨大。僅從形狀上,秦用圓錢,其他諸侯國則使用布幣、刀幣、銅貝、鬼臉錢或蟻鼻錢。即便同為刀幣和布幣,各國或各地鑄造的輕重大小差別也很大。結果是,某地區或國的貨幣越是統一,全國貨幣就越不統一,也越難統一。

也正因此,秦漢統一貨幣的意義重大深遠。據《史記》和《漢書》記載,秦統一貨幣的具體措施主要有:廢除原六國使用的布幣、刀幣、銅貝,不準已退出流通的龜貝、珠玉、銀錫等作為貨幣重新進入市場;把原秦國的貨幣形式推廣到全國,並改先前的圓形圓孔的銅幣為圓形方孔;法定貨幣兩種,上幣為黃金,下幣為銅幣;規定銅幣重量為半兩。在秦始皇去世當年,秦開始發行錢幣,推進貨幣統一。但由於很快陷入戰亂,從《史記》《漢書》的記載以及後世的出土銅錢和其他文獻來看,秦並未完成《史記》中記錄的貨幣統一。「漢承秦制」,統一貨幣是在漢代,特別是在漢武帝時期統一鑄造的五銖錢影響非常深遠。

但統一的金屬貨幣鑄造離不開度量衡。這既有關錢的重量(衡),如「秦半兩」(十二銖),「漢五銖」,也有關錢的尺寸(度)。鑄錢要能滿足這兩個基本要求,其他一系列技術問題也離不開度量衡。如鑄錢若用模子,就有容積(量)問題。但最重大的技術問題是,純銅(紅銅)質地太軟,不適宜鑄錢,只有加了錫或鉛的青銅,既能降低銅的熔點,質地也更堅硬、堅韌耐磨。而冶煉合格的青銅,銅錫比例配比則涉及更精細的量、衡問題。

不僅是金屬錢幣的鑄造,出土秦簡表明,秦代的貨幣實踐還涉及其他度量衡問題。除了金和銅外,秦代實際用作貨幣的一直有織布。與金屬一樣,若用作貨幣,布也必須有法定的計量標準,即布的長寬(度)。此外,還涉及布與錢的比價。

但秦漢統一貨幣的麻煩遠不只是規定有關貨幣或貨幣原料的統一技術標準。歷史中國是個疆域大國,銅礦分布在全國,各地銅礦石的品質不同,不僅朝廷與銅礦產地和鑄幣地相距可能遙遠,各銅礦產地、冶煉地和鑄幣地相互間也可能相距遙遠,交通不便,因此很難在全國實現冶煉技術標準的統一,也不可能將所有礦石或冶煉出來的銅都運到京城或某地統一製作冶煉和/或鑄幣。銅礦的開採、冶煉以及錢幣鑄造必定分散在全國各地,這就令秦漢的統一貨幣在技術實施層面無比艱難。

從現代貨幣理論甚至不少國家和地區的歷史來看,貨幣鑄造發行確實未必需要政府統一推進。在後代中國歷史上也曾多次論爭貨幣是否應由政府統一鑄造,明代更有過市場看不見的手的神奇,與明初的法律規定相悖,淘汰了鈔票,令銀兩成了明朝實際流通的貨幣。即便如此,仍不能簡單相信斯密用作比喻的那個「看不見的手」,因為這隻手的前提是一個統一且活躍的市場。而在農耕中國,至少在秦漢剛剛統一中國之際,這是痴人說夢。當沒有統一的活躍市場時,各地的商業貿易就未必趨向統一貨幣———想想自古以來商貿都比中國更發達的地中海地區,或是想想近現代的甚至今天的歐洲或歐元區。

秦漢時期的經驗更支持這一點,若僅僅發布貨幣鑄造的抽象的度量衡統一標準,而不是以國家強制力確保非常實在的統一度量衡標準鑄幣,統一錢幣就一定不可能。出於巨大的利益,不僅會有私鑄者,而且私鑄者一定會偷工減料製作「惡幣」,斷然不可能實現錢幣的重量、尺寸和成色的統一。劣幣淘汰優幣,就一定會「奸錢日繁,正錢日亡」。甚至無需開礦和冶煉,漢初的許多私鑄者只是將秦半兩錢簡單剪下一圈,將剪下的銅,積攢起來另鑄所謂的半兩錢,乃至原法定12銖重的秦半兩最後只有3銖重,這直接影響政府財政、商業貿易以及百姓的生活。甚至,即便各地都有標準的度量衡器,至少在漢初,下令由產銅地的政府依據法定度量衡標準鑄造貨幣,也還有今天無法設想的政治風險:這很可能讓富產銅礦的某諸侯國(或地方政府)控制了貨幣發行,實際控制了中央銀行或嚴重威脅國家財政,輕則尾大不掉,重則天下大亂。漢初吳楚七國之亂的最重要經濟因素之一就是吳地產銅,吳國鑄造的錢遍布天下,令其有足夠的經濟實力同中央政府抗衡。

因此,秦漢統一貨幣與後世中國統一貨幣以及與建立歐元區這種統一貨幣,即便在經濟政治意義類似,但施行的政治治理難度和技術難度都不可同日而語。最重要的並不是規定有關錢幣的一系列技術標準,秦漢中央政府(朝廷)必須運用國家的行政能力、政治強力和技術能力,按照法定度量衡要求,來保證(一)法定貨幣的重量;(二)貨幣的金屬成色相近,即便無法完全等同;(三)禁止不合標準的貨幣在各地方不知情的民間流通。即便如此,由於原料和技術原因,各地鑄造的貨幣也仍然不可能完全統一。(四)出土秦簡表明,中央政府還必須以國家行政力量來確保基本達標的法定貨幣流通。(五)精心設計能有效防止偽造和破壞的法定貨幣造型和尺寸。一個典型例證是,為防止有人剪銅錢另鑄,汲取了戰國時燕趙齊等國刀幣的輪廓設計,漢武帝時鑄造的五銖錢統一增加了輪廓,這一點從此成為至今為止歷代中國硬幣的標準設計。

所有這些措施,除明確表明貨幣統一在技術層面上依賴度量衡外,也表明了統一貨幣還間接地離不開因度量衡促成的中央集權官僚制的支持和保證。因此,秦始皇首先並更關注度量衡,再關注貨幣,既非因其率性,興之所至,更非決策失誤,相反恰恰表明這是統籌考量秦統一後農耕中國的政治經濟社會現實做出的高度理性的決策。它遵循了制度演化發生的循序漸進,雖不是——其實不可能存在——「水到渠成」,卻仍力求事半功倍。這是一個既務實進取又有遠大理想的經典決策範例。儘管由於秦始皇的突然去世,這一決策在秦朝未能落實,是後代完成的,但這是遺憾?其實這更證明了,對於歷史中國的構成,這是個必須如此的決策;也還因為這不只是一個決策,而是一個必須前赴後繼的長期實踐。

五、憲制意義

許多讀者可能習慣於以因果關係來閱讀本文,但本文強調的一直都是,作為必要條件之一,度量衡促成或引發了歷史中國政治社會組織和體制的根本性變革。任何制度的變遷都是眾多因素或條件共同促成的,不可能有任何單一的原因,甚至很難分出個主次。本文的追求僅僅是在人們的制度思考中凸顯這一點,沒打算誇大其功能或作用。

然而由此引發的這一制度變遷的憲制意義卻不可低估。這首先表現為秦漢之後歷代王朝的政治組織大同小異———「百代皆行秦政法」。秦之後,儘管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組織、官制和名稱也變化巨大,只是若從一種大歷史的視野看,由於穩定稅收的支持,秦漢後的歷朝歷代都堅持了皇帝(有時甚至是象徵性的)總統下的政、軍、監察的制衡治理,在不斷演進的全國性政治精英選拔的基礎上,形成了以俸祿製為支持政治精英組成了各級政府,形成科層化、組織化、職業化和官僚化的「文治」。這種治理形式首先在組織內部各層級和各方面的合作或並最後經皇權的整合提供了基礎,一方面分解了政治治理的權力,不在其位不謀其政,各守其職,這就最大程度排除了組織管理中的不穩定因素,大大提高了組織活動的效率。

度量衡以及此後的貨幣統一還進一步推動了在當時政治、經濟和科技語境條件下的量化政治治理。一個典型例證就是國家預算的編製。西漢的《禮記》就假借殷周兩朝強調:國家年度預算,應在年終歲末五穀都入庫後方能編製;但也並非簡單根據每年的收成來量入為出,它要求統治者有長遠眼光,用30年收入的平均數為依據編製預算。這一預算原則當然不適用於的現代工商社會,不懂需求也會刺激經濟,但在一個更多「靠天吃飯」而「天不變道亦不變」的農耕時代,這可能是最靠譜的預算編製原則,是高度理性的,強調的是穩定且可掌控的預期。到了唐代,楊炎則提出了「量出以制入」的財稅原則,後世爭議很大,但與現代國家的預算原則很近似,一方面力求保證國家財政支出的需求,同時也力求遏制過度徵稅。

理性治理也表現為儘可能運用度量衡以及在度量衡基礎上衍生的其他計量,以做事和做成事為目標,同時儘可能減少和遏制因精確信息難以獲得而發生的權力專斷、橫暴乃至腐敗。如出土秦簡就表明,身高曾多次被用作替代性測度指標,判斷被告是否成年,是否應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標準,或用來計算口糧的分配。儘管看起來用於刑事司法上不可思議,但必須考慮到當時還沒有也不可能有系統可靠的年齡記錄。特別是這種做法其實在各國幾乎都以某種方式在某些領域內沿用著,例如利用身高而不是年齡來確定乘坐公共汽車或火車是否必須購票。對會計也提出了相當嚴格的法律要求,甚至法律責任。度量衡的廣泛使用也大大促進了後代政治治理中的數目字管理傳統。另一典型證據是,為了行政的便利和準確,錢幣日益被用作計量單位,廣泛用於測度各種實在和抽象的東西,如貨物和勞役,包括用來測度違法犯罪的嚴重性和計算懲罰。這其實早早預示了後世中國與度量衡相關的又一次稅收重大變革,即1800年後張居正的「一條鞭法」。

量化管理要求土地丈量和地籍登記,或與之相關的戶口統計。要在地形如此複雜的農耕大國,將一塊塊零碎、貧瘠程度不同的土地,乃至山林藪澤鹽鹼地,都予以某種不是完全不靠譜的丈量、記錄並系統保存,並用作長期徵稅的根據;度量衡於其中扮演的角色可以想像。秦統一後(前216年)「使黔首自實田」,即命令所有地主和自耕農,按照其實際佔有土地數目以及人丁數目,向中央政府如實呈報,並以此為徵收田租的根據。此後,這類土地調查和人口統計在後世一些主要王朝曾多次重複,主要依據農民自行據實申報,各地官府會核實、匯總上報。

許多這類數據的可靠性當然令人質疑。事實上,根本不可能指望農民一一如實申報土地。即便皇帝和朝廷下令嚴格核查,嚴懲「度田不實」官員,但也不可能有多少改善。因為在歷史中國遼闊疆域內和複雜地形上,每個縣就幾位官吏,沒有便利可靠的測量手段,更缺乏技術人才;即便再勤勉努力,但僅交通就足以令州縣官不可能全面核查「千里之州」或「百里之縣」,甚至皇帝也知道,許多統計數字就是用來應對考核問責的具文。

但這絕不意味著這類統計數字就只是自欺欺人,是以道德替代技術和法律。上述分析恰恰表明(也是本文的副線):可用作管理的數目字並非「就在那裡」,唾手可得,而歷史中國的政治精英缺乏智力或眼力,缺乏知識勇氣或自由意志去獲得這些數字。從百步為畝的井田制,到藉助量衡器的「相田衰征」,再到按「戶」或「口」或「丁」的賦稅徵收,直到明代後期統一以貨幣計的「一條鞭法」,農耕中國的歷史表明,那種種可用數字計的稅收單位(如地畝)或測度單位(如斗、石)等,都必須在這個農耕大國內先無中生有地創造出來,然後才可能逐步推廣使用。必須藉助的不只是當時可能獲得的科學和技術,更必須藉助此前的那更不數字化的政治治理和權力,必須靠「專制」推動。

並且,即便那些不實的數字,也並非只是具文。放在歷史中國的政治治理的長河中,仍有其理性甚至公正的一面。基於農民自行申報的土地數字,無論如何,還是為這一朝代甚或此後幾代王朝的「文治」(理性治理),特別是在王朝更迭的戰亂後,儘快全面或局部重建理性的政治治理提供了基礎。沒有哪個王朝會,並可以等到所有土地或戶口或產量都核實清楚後才開始文治,更何況所有這些數字在大國的漫長調查過程中一直會變。這些不可靠數字在歷史中國政治治理中的最重要功能之一,其實是拒絕和抵制專斷任性之稅收,是對國家財政的一種制度約束。不理想,但它就是當時社會科技條件下可能有的最理性的稅收根據和財政約束。接受這種治理的收益不但節省了大規模全面清丈田土戶婚耗費的大量人力財力,因此減輕了百姓負擔,而是避免了制度的倒退,即政治治理的野蠻、暴虐、專斷和恣意。

並非誇張,歷史曾多次提供了令人痛心疾首的證據。在歷史中國,一些北方游牧民族曾多次或長或短地入主中原。由於經濟生產方式不同,在進入中原甚至王朝建立的初期,他們無法實踐農耕地區的稅賦制,自然無法實行文治,因此對農耕地區長期沿襲游牧文明的治理方式。南北朝時,拓跋氏統一北方建立北魏之後,由於沒有稅收支持,官員一概不給俸祿,長期任由軍隊擄掠,官吏自行搜刮百姓,擄掠和貪污因此成為文武百官收入的正當來源,甚至朝廷直接用擄掠的人口和財物按等級賞賜官員。這種狀況持續了整整一個世紀,直到孝文帝時期,受中原農耕文明和文治傳統的影響,頂住其內部的種種反對,實行均田,「課有常准,賦有恆分」,有了財力推行俸祿制,同時嚴懲貪贓,才完成了影響深遠的政治轉型。這一變革促成了民族和文明融合,為後來的隋唐中國大一統奠定了基礎。元朝也經歷過類似的制度變遷。在進入中原農耕地區後,由於沒有農耕,沒有賦稅制的財政支持,沒有後勤保障,蒙古帝國(1206年建立)統治者只能任由軍人掠奪、文官搜刮。甚至1271年定都北京後,元朝也僅對朝廷和北方地區不參加征戰的官員發放俸祿,仍任由許多州縣官吏和軍人搜刮搶掠,直到1320年才基於賦稅制確立和完善了俸祿制,而這時據元朝被推翻已不到半個世紀了。

長期的制度沿襲,以及對游牧民族政權的制度同化,這種時空跨越不聲稱「普世」,卻還是足以證明度量衡對於農耕中國的意義是憲制的(constitutional)。這會令一些當代中國法律人抓狂:度量衡以及貨幣統一全然是統治者的專斷強加,也是他們的無中生有,誰能想像比這更典型的專制呢——僅就專制這個詞的本義來說?又怎能把度量衡甚或「孔方兄」同憲制、憲政或憲法如此高大上的概念並列,甚或還孕育了後者?因此有必要闡發度量衡和貨幣統一的其他維度上的制度寓意,以及為什麼只能以「專制」方式推進和實現。

度量衡和貨幣的統一首先大大便利了全國性的交易,這對於農耕中國的政治經濟文化整合的意義無需多言。度量衡和貨幣統一的另一效果是,大大便利了陌生人之間的交易,減少了若無兩個統一更可能大量出現的交易糾紛。度量衡也必然,如前已提及的,對朝廷和官吏稅收權的約束、限制,尤其是規範,這意味著大大減少了交易糾紛對司法的需求(事後救濟)。

但這也意味著對貿易或換匯的政府監管的必要和相應開支,大大減少了一定會發生甚至很猖獗的政府官吏濫用監管權尋租的數量和概率。由此,就降低了歷代王朝本來不得不支付的高昂治吏成本,而在一個農耕大國,即便支付了這一成本,也未必能有效遏制官員的貪腐。在這個意義上,度量衡與貨幣統一在直觀上是高度的中央集權甚至是專制,其副產品卻是自由主義經濟學人趨於讚美的小政府,小到即便到明清時期,州縣官的最主要職責也只是刑名和稅收,而即便如此小的政府,有過基於政治的分裂和割據,卻從未出現純基於度量衡或貨幣的地方保護主義。當然,收穫的也不可能全是好處——追隨自由交易而來的一定是土地兼并,然後就是「富者田連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以及王朝的更替。從純技術層面看,統一度量衡以及在此基礎上的統一貨幣,其實是政府強制推行實施的農業社會最早的標準化措施,也是全國統一的市場自由交易不可或缺的基礎建設。甚至與治安和國防這類學界認為的「純公共品」(嚴格說來,治安和國防還是一種俱樂部公共品)也不同,度量衡和統一的貨幣才是真正的公共品。

在歷史中國這樣的農耕大國,這兩者的意義則更大。王朝提供的和平只是一個生活背景,除非經歷過亂世,否則廣大農民很難時時自覺或察知。在和平年代,若還有其他什麼能勾連一個家庭、一個村莊與國和天下,幾乎就只有以度量衡支持的稅收。農民們常常只能從皇糧中感受皇權和理解這個國家。這最早始於2200年前,當時秦的疆域約350萬平方公里,是今天歐元區17國面積總和(約220萬平方公里)的1.5倍,人口約4000萬,只有歐元區人口的1/8。但恰恰因此,鑒於前面提及的度量衡和貨幣的真正公共品特點,鑒於中國疆域內的黃河、長江和秦嶺、南嶺———地形遠比歐州艱險複雜,以及鑒於不可同日而語的交通、通訊和信息傳播,可以想像秦漢時統一度量衡和貨幣的難度,以及有多少中國人,包括我們已從中穩定獲益。

也必須為秦漢的度量衡和貨幣專制強加多說幾句。本文一開頭就已挑明,任何度量衡的起點都是也只能是專斷的;居高臨下,米制或英制沒有差別,斗升與加侖皆為芻狗。最挑戰法學人信仰的是,在度量衡問題上,既不存在一個必須與之對應的客觀事實(或「真理」),也絕不可能通過思想市場的競爭或無知帷幕之後的反思令人們最終趨於得出某個關於度量衡的「重疊共識」。自由競爭了數百年的歐洲至今仍為歐元煩惱,甚至還在忐忑;即便歐元活下來,也不意味著英鎊真的錯了!但正是鑒於度量衡和貨幣的這一特點,在秦漢時期,由中央政府以某地通行的度量衡和貨幣為標準來強行統一這個農耕大國,一定比任何個人或機構,甚至比中央政府以任何其他方式,可能提供的度量衡和貨幣標準更可行,更現實,也更有效,並因此直接或間接地令更多的人,包括被「專制」了的人們,更早也更多獲益,並因此深遠持久地整合和構成了(constituted)這個歷史中國。這就是憲制意義!

但這也絕不意味,任何國家的度量衡和貨幣統一都有憲制意義———這世界上沒有哪個制度真的是「普世的」!度量衡和貨幣統一對於一國有無憲制意義,本文分析雄辯展示的是,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一國的疆域大小、人口多少以及這個國(nation)或文明存在的時間長短,且三者不可缺一。對於小國,無論是古代的雅典或斯巴達,或今日的諾魯或湯加或斐濟,即便新加坡或盧森堡,無論度量衡或貨幣統一或不統一,意義都不太大。這是歧視嗎?不是。就因為,小國就不易出現度量衡或貨幣不統一;即便出現了,也不大可能引發國家分裂或地方割據或軍閥混戰;即便分裂、割據、混戰了,受影響的民眾也少多了。這一點至今適用。也就是說,對於今天的歐洲,鑒於歐陸國家已統一度量衡,貨幣統一的憲制意義實在重大。制度的意義,特別是憲制的意義,其實全然不像如今很多中國法學人真誠感知、相信或主張的,是文本的或雄辯的或闡釋的或規範的;本文的結論很俗:憲制意義是實用主義的、後果主義的,與本文關切一致,就得能在經驗層面上計量。

依據歷史中國的經驗,本文努力設身處地理解,然後展示和論證了,歷史中國,如何創造了度量衡以及——在次要程度上——貨幣這些以數目字治理國家和社會的技術,深刻久遠地塑造了歷史中國的國家體制和政治治理。這種理解當然包含了對這個民族的先人設身處地的理解和寬容。但這並不意味著放棄我們今天的努力,寬容在前赴後繼的長期努力後我們今天已有條件和可能推進的政治社會治理,革除種種弊端。只是,本文對此若還有任何提示的話,也就是,這主要甚至全然不取決於任何人的善良意願或美好願景,也不一定都能通過市場競爭予以消解,而取決於一個社會能否開發出發達、精細且便利的技術和工具,培養出數量足夠的務實的技術精英,以及有沒有足夠強有力的政治決斷和執行力來推動其實踐。

責任編輯:小庭白月

文章來源:《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7年第1期。

推薦閱讀:

大國崛起的歷史經驗與中國的選擇——張文木
真傳就是一張紙:針法精華經驗談
2000個家庭的收納經驗,全在這裡了
談談自己的選黑馬經驗
屋宅周圍環境風水之經驗斷

TAG:經驗 | 中國 | 歷史 | 制度 | 度量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