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拾金不昧到「十金一昧」:人性的進步

從拾金不昧到「十金一昧」:人性的進步

  我們每個人自小都會被教育一個道理:拾金不昧。小時候那首兒歌大家都會唱:「我在馬路邊撿到一分錢,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裡邊」。在我們的意識里,拾金不昧是天經地義的,存有一絲「昧心」都是道德低下的表現。  近日,廣州出台規定,在失物招領過程中,允許失主自願按遺失物價值10%的金額獎勵拾獲人。「撿錢得獎勵」,這多少顛覆了我們固有的道德觀。無獨有偶,因為接從高空落下的孩子而出名的「最美媽媽」吳菊萍,也把得到的20萬元獎勵留作家用,而非捐出。從拾金不昧到「十金一昧」,承認人性的小貪婪,不再對好心人做道德綁架,我們認為這無疑是一種進步。

我們做好事為什麼害怕獎勵?

陳賢妹的遭遇:街坊鄰居的唾沫可以淹死人

  陳賢妹的事情沒過去多久,想必大家還有印象。在佛山小悅悅事件中,前18個路過被碾壓的小悅悅時,或有意或無意地躲開了,直到第19個人——陳賢妹——路過的時候,才看到並搭救了小悅悅,給了她最後幾天生命。之後,隨著全國媒體對小悅悅事件的跟進報道與全社會討論,陳賢妹意料之中地成為了全國關注的焦點,一系列榮譽也紛至沓來:廣東某科技公司獎5萬並提供一份有穩定收入的保潔工作;佛山市南海區文明辦獎勵2萬元;陽山縣委獎勵1.8萬元。此外,「責任中國」2011公益行動獎也對她的善行給予了獎勵。上面說的都是正面的,下面,負面的消息來了。  陳賢妹救人之後有眼紅的人爆出質疑之聲,懷疑陳賢妹的舉動不過是為了炒作自己。而事實上,陳賢妹在收到公眾對他的第一撥捐款之後,就帶著錢到醫院,把捐款給了小悅悅的母親:「我不知道帶了多少錢,都是這幾天他們(社會各界)給我的慰問金,我都給小孩了。」但無論她怎麼做,非議聲一直沒斷,有人懷疑其趁機發了大財,甚至有人向其借錢。而各種諸如陳賢妹被辭退,被房東威脅搬離的謠言則不絕於耳,似乎只有陳賢妹好心得不到好報,落個壞下場才合了造謠者的心意。陳賢妹的遭遇基本是一個在當今中國社會「做好事——出名——得利——遭質疑」的縮影。

習慣邏輯:做好事的人一定是純潔無瑕的

  或許是小時候,雷鋒叔叔的故事聽得多了,我們總有一種天然的習慣邏輯:做好事的人必定道德純潔,做好事的過程不能摻雜一絲雜質,否則就是壞的,髒的,不好的。似乎只有做了好事不留名,得了獎勵全數上繳才是唯一正確的舉動。小時候寫作文,可能每個人都寫過類似的情節:在公交車上給老奶奶讓座(或扶老奶奶過馬路/照顧孤寡老奶奶等等,可任意替換),老奶奶笑著問,小同學,你叫什麼名字啊?然後我一轉身氣定神閑地來上一句——我叫紅領巾!然後背著書包走掉了。如果說陳賢妹的遭遇是中國社會做好事的縮影,那麼「我叫紅領巾」似的作文,就是我們習慣邏輯里做好事的縮影,即:不留名,不圖利,最高境界是全世界只有我和老奶奶以及讀作文的老師知道這事兒……

十金一昧:獎君子不獎小人

獎勵拾金者:象徵意義更大,且受法律保護

  近日,《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正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其中規定:對無主的拾獲財物,可在拍賣後將拍賣款的10%獎勵給拾遺者;對有主的失物,失主領回時,可自願按遺失物價值10%的金額獎勵拾獲人。這項規定被網友形象地稱為「好人十一稅」,或「十金一昧」。其實這10%,說少不算太少,說多也絕對不算多,屬於「獎君子不獎小人」的類型,象徵意義大於實際意義。真要是圖裡邊的財,別說給10%,就算給90%,拾到者也未必願意把到手的錢還回來。何況《物權法》也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也就是說,東西丟了,別人幫你找到,你給別人點辛苦錢,這不僅是人情事故上的補償,而且受法律保護。廣州這次的新規,只是把其中的「應當向拾得人支付必要費用」具象化地規定為「10%的金額」而已。

他山之石:西方國家做好事也獎勵 有的給錢更多

  有評論人認為,「有償拾金不昧」順應了時代發展的要求。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民眾的思想道德素質參差不齊,完全靠道德或輿論的力量維持拾金不昧的義舉不太現實。就連發達國家也有類似的法律。德國民法典規定,遺失物的拾得人有權向受領人請求報酬。遺失物價值在1000馬克以下者,拾得人的報酬為5%,超過此數部分,依價值的3%。日本遺失物法規定,遺失物件交出、交付或保管所用去的費用,由接受該物件返還的遺失人或是依據法規取得物品所有權而將其領取的人負擔;接受物件返還的遺失人,須得向拾得人支付該物件價值5%以上、20%以下數額的報酬。

「好人稅」的誤區與憂慮

破解誤區:做好事拿獎勵,不丟人

  在我們國家的傳統觀念里,歷來對好人、地位卑微的人有著極高的道德要求。你是好人?那你必須不能談錢。做好事不能圖錢,有困難不能伸手要錢,一跟錢沾邊,你就庸俗了,不好了;你是地位卑微的人?那你必須道德純潔。有錢有勢的,人家養二奶泡小三那叫風流,在被一些人漫罵的同時,也會得到罵他的人的諒解,我們認為有錢人養二奶不丟人。反之,如果一個社會地位卑微,靠微薄薪金度日的人,被爆出了生活作風問題,養個二奶小三兒之類的,那麼他會得到與富人完全不同的評價:有病、燒包、閑的沒事幹了你包二奶。不僅在語言上斥責,更會在道德上鄙視。簡而言之,我們對又窮又好的人有著嚴苛的道德標準,而對又富又壞的人則幾乎沒有道德要求,他們幹什麼,我們都覺得合理。  有了這個基礎認識,再來看獎勵拾金不昧的「好人稅」,就會發現,我們之所以對獎勵拾到者這件事不爽,歸根結底是拾金不昧者大都是社會地位不那麼高的人。每天開寶馬出入的人很少會注意公交車站旁遺落的錢包,一周坐一回飛機的人不會在長途汽車站撿到身份證。拾金不昧者都會是通常意義上的好人,懂得路不拾遺,撿到東西要交公;同時,拾金不昧者大都不是富人,對蠅頭小利都有著本能的貪念。讓丟東西的人拿回證件和90%的金錢,讓拾到並費心找到失主的人拿到10%的好處費,不僅不丟人,還是一個很人性化的進步。

陰謀論假設:警惕成為行賄暗門

  行文至此,本來該說的都已說完,我卻又有了一個陰謀論的想法:如果這個獎勵拾金不昧者的措施,被某些別用有心的人利用,成為行賄的手段怎麼辦?比如某人被調查,查出他曾收到過張三50萬元的賄賂,他就可以說:「我撿到過500萬元的一個包裹,是張三丟的,我還給了他,他給了我50萬的『拾金不昧獎勵』」。這個說法聽起來荒唐,但卻是合法的,而且無據可查,因為那個《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明確寫著:可自願按遺失物價值10%的金額獎勵拾獲人。人家自願給,你上哪查去?當然我承認這個想法過於大膽狂放,但放眼社會,比這個更大膽更狂放更匪夷所思的怪招,我們見得還少嗎?衷心希望上面的猜測僅僅是陰謀論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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