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仁文:要注意刑法干預言論的界限
資訊影像圖片觀察書院講堂訪談劉仁文:要注意刑法干預言論的界限思想報道騰訊文化2013-09-24 11:1911
【編者按】這是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刑法研究室主任劉仁文老師在9月18日晚北大憲政講壇的發言。那天討論的主題是「網路言論的法律界限」。劉仁文老師從刑法學角度剖析了這一主題。他主要講了四點:第一,打擊網路傳謠首先得遵循「罪刑法定」原則,把「網路公共空間」未經過法律修改就解釋為「現實公共場所」是不妥當的;第二,要注意刑法干預言論的界限。刑法學界普遍公認的原則,刑法是懲罰行為犯。用刑法去懲罰思想犯、懲罰良心犯,懲罰一個人的想法與念頭,是不可以的;第三,回到現實中誹謗犯罪,他提到兩個困惑,一是民事與刑事的界限在哪兒,二是誹謗的自訴和公訴。他的基本觀點是:即便要有限度的保留刑事誹謗罪,也必須完全是自訴罪,不必要佔一個公訴罪。最後,他提出官方在打擊謠言和傳謠的同時要深刻反思,官方要先把信息公開,以公開為原則,保密為例外,贏得百姓信任。實錄如下:劉仁文(社科院法學所刑法研究室主任,立法學會副會長):大家晚上好!我接到的簡訊是說有一個童之偉老師的講座要我來點評兩句,現在得知我作為主講人。沒什麼準備,就臨時理了四點。我跟童老師在美國耶魯大學相聚過,後來童之偉老師在重慶打黑過程中寫了很有份量的文字,我們有共鳴和簡訊溝通。童老師剛剛講的觀點我基本同意,他是搞憲法的,我是搞刑法的,我從刑法角度講幾個意思,有些地方稍微補充一下:第一,刑法的一個基本原則是罪刑法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過去有類推,如果發生了違法行為,刑法沒有規定怎麼辦?可以比照刑法中最相類似的條款處理。1997年刑法最大的功績是廢除了類推,確定了罪刑法定。罪刑法定要求執法機關在法律沒有修改之前不能突破法律的框架,這是一個基本的原則。現在討論跟今天話題有關的內容,比如打擊網路犯罪方面,很多問題值得斟酌,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童之偉教授所講的,把網路「公共空間」未經過法律修改就解釋為「公共場所」,因為一般的謠言,目前刑法是不作為犯罪來處理,罪刑法定要有依據。目前法律明確說到制裁謠言的可能就是《治安管理處罰法》,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可給予治安拘留等處罰。這裡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是明確的,關鍵是「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又給靈活解釋留下了巨大空間。對於這種兜底條款,必須與前面明確列舉的幾種情況在社會危害性、主觀惡性等方面具有相稱性,而不能作無限制的擴大解釋。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一定要是"謊報",主觀上是故意的,無中生有的。如果基本事實具備,不能說是謊報,只是說事情沒有把握準確。像剛才童教授說的,車禍死了3個人,他說死了7個人,這算謠言嗎?基本事實就是這麼回事,你要求他信息十分準確嗎?官方有時候也做不到。刑法中散布謠言的處理,就是所謂的製造傳播恐怖信息罪,有這樣一個罪名。9.11,把美國搞得人心惶惶,這時我們把刑法修改了,增加了這個罪名;汶川大地震後,司法解釋又把該罪擴大到重大的疫情、流行的傳染病等領域。總而言之,即使按照目前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從《治安管理處罰法》到《刑法》打擊網路謠言的範圍都有嚴格限制。這裡面最有爭議的是目前查處的幾個案件,也就是童之偉教授所講的,比如「尋釁滋事罪」。「尋釁滋事罪」在刑法上有幾個列舉,其中跟這個相關的是:在公共場所擾亂社會公共秩序。這個「公共場所」刑法解釋約定俗成,不能超出已經約定俗成的常情常理,大家都能理解。如果作為一個普通民眾或者作為刑法學者,大家覺得過去不是這麼解釋的,現在重新解釋,這就有問題。當然現在有人說擴大解釋是可以的,類推是不容許的,然後發明了很多理論:什麼是擴大解釋,什麼是類推,類推不允許,擴大解釋允許。回到現實中,大家還要遵循普通常識和常理。如果從專業人士到普通的社會公眾,大家覺得把「網路公共空間」突然解釋為現實中的「公共場所」,超出了平常的理解,就是不能接受的。剛才童之偉教授講,網路在中國是一個亂象。確實,一會兒網路反腐,一會兒又打擊網路傳謠。網路本身是一個新的東西,法律總是要回應社會現實。如果經過立法機關、民意代表,經過論證和討論,覺得這個事情確實要作為犯罪來處理,不是不可以,但要經過立法程序,立法就要慎重一些,會有步驟地工作,不會那麼倉促地出台。如童之偉教授講的,現在是做司法解釋,不是立法,所以可以溯及既往。因為立法有一個基本原則:從舊兼從輕,不溯及既往。除非你按照新的法律比過去處理得更輕,否則不能溯及既往。這是刑法上明確的原則。按司法解釋就不一樣,是對法律的解釋,就可以溯及既往,後果不一樣。這是第一點,還是要貫徹落實罪刑法定這個刑法上最基本的原則。第二,刑法干預言論的界限。現在的刑法,大家普遍公認的原則是,刑法是懲罰行為犯,懲罰思想犯、懲罰良心犯,說你有這個想法與念頭,就要懲罰是不可以的。因為理論上非常明確,言論自由是憲法原則,刑法只打擊現實中的行為。但問題的複雜性在哪裡?言論在一定的情況下可以當作刑法中的行為來處理,比如恐怕任何國家對於煽動帶有暴力性內容的言論都是要作為犯罪來處理的。這個問題的複雜性還在於,一個國家在不同階段,因為總是會發生變化,也不一樣。比如今天下午我看了一個材料,說俄羅斯在梅德韋傑夫總統時期把誹謗罪從刑事犯罪改為民事侵權,但到普京當總統又說是民事不行,還得用刑事定罪。即使同一個時代、同一個價值體系,說西方、歐美,歐美對於言論自由的保護力度各個國家也有區別,美國在言論自由的保護中確實做得不錯,但德國對於言論自由在刑法上就有些限定,如果煽動納粹就是犯罪。我想說的意思是什麼呢?就是我們要經過利益的衡量,如果確確實實在我們所處的時代,對某一些言論,刑法有必要干預,這倒不是說憲法上的言論自由,因為憲法上的言論自由還有一個原則,行使自己的權利還有義務時不能危害公共利益、不能危害他人的利益。所以我的意思是在某些特別需要的情況下言論可以作為刑法上的行為來規定,刑法可以進入,但這個口子要非常地慎重,否則得不償失,負能量大過正能量,那這個立法就適得其反了。所以還得要考慮,言論自由只有根據比例性原則、利益衡量原則,經過特別認真科學的論證後,覺得這個東西可以,刑法才進入。刑法要非常慎重。這是第二個觀點。第三,民事和刑事的界限在哪兒?可能這個事情目前像童之偉老師說的,你是名人,或者是炒作,或者你的社會影響力大了,就可能就轉為刑事了;否則可能就是民事。這裡面很重要的一個問題是民法跟刑法的界限不那麼清楚,說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但什麼是情節嚴重、什麼是社會影響惡劣?這個問題別說網路誹謗沒解決好,現實中誹謗犯罪都沒有很好的解決。這是一個困惑。第二個困惑是,現實中誹謗的自訴和公訴一直是一個難題。這些年來一直沒有很好地解決。《法制日報》一個記者到東北報道涉及縣委書記,你要說刑法中誹謗罪,原則說是自訴罪,我自己去告就可以了。可這位縣委書記命令公安去抓這個記者,為什麼?因為誹謗罪的第二款是公訴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這就給解釋留下了很大空間,什麼叫「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當時我說,報道一個縣委書記,就「危害了國家利益、危害了社會秩序」,這個不好講。我跟展江教授有一個討論,他主張要學習英美國家,刑事誹謗不要了,全部轉成民事。我想這一步中國還達不到,但我同意把誹謗罪完全搞成自訴罪,沒有必要搞成公訴罪。這次司法解釋還搞了一個「嚴重醜化國家形象」的罪狀,我想,你越是柯林頓、小布希,大家罵你罵得越厲害。所以,國家領導人被誹謗一下,顯示了你的自信和國家的寬容,難道這樣就危害了國家利益?危害了社會秩序?不是。如果你覺得真正受到傷害了,就去法院告他。普通老百姓去告,國家領導人也去告,不正顯示了國家法律很平等嗎?你到法院去告,作為自訴罪,這樣比較好。所以我的基本觀點是,可以有限度的保留刑事誹謗罪,但必須把它完全搞成自訴罪,沒有必要佔一個公訴罪。最後,現在打擊網路誹謗、打擊傳謠,我覺得要反思。為什麼?因為現在很多人不相信官方的,只信謠言,這個問題一定要反思。如果不管你說的是真的還是假的,我都不相信,老百姓只信小道消息,這時官方要深刻反思。像王立軍那種「休假式治療」,老百姓不信你官方,就只信謠言。這個問題靠刑法這麼做,絕對不是治本之策。官方要先把信息公開,以公開為原則,保密為例外。我們國家恰恰相反,國家《保密法》很發達,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法卻沒有,政府的信息公開法也沒有,還是一個條例,完全是反過來的。現代國家信息公開是原則,保密是例外的例外。我就講這些,謝謝大家!(本文依據現場錄音整理,未經講者審閱。轉載請註明:騰訊思享會。)正文已結束,您可以按alt+4進行評論標籤:劉仁文刑法言論熱門推薦看過本文的人還看了人民日報:依法治網要警惕「歪嘴和尚」 559人看過瀋陽刺死城管小販妻子:去見夏俊峰最後一面 459人看過美國攝影師鏡頭下的中國青年蘇紫紫作品《稻草人之夢》一百年前的中國式生活組圖:大學男生畢業回校「軍訓求婚」我國誕生首所五星級紅軍小學 學生穿著像紅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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