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弱勢,才有社會公平——解讀弱勢群體

21 關注弱勢,才有社會公平——解讀弱勢群體

2012-10-29 20: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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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林剛 王陽/文 http://www.outlookchina.net/template/news_page.asp?id=5762

從2002年《政府工作報告》首次正式提出弱勢群體的概念至今,弱勢群體作為一個社會的邊緣群體得到了廣泛的關注,不但是因為其群體的規模龐大並有擴大化的趨勢,構成了對社會穩定的威脅,更重要的是,弱勢群體的存在是社會不公的表現,是對社會正義的破壞,於中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理念相悖。

37歲的劉先生在汶川地震中失去了右腿小腿,原本做室內裝修的他也因此失掉了自己的工作,女兒就要上高中了,他目前一直在為自己的生計發愁,「我有時候感覺沒人管我們,自生自滅」,劉先生如是說。

21歲的王先生來自湖南,高中畢業便跟隨父親的腳步來南方打工。「找工作好難,好的工作不要我,像我爸爸那樣的工作我又不願意干」,他對前來訪談的研究員抱怨道。

75歲的張女士住在敬老院,這家政府新辦的敬老院人還不是很多,偌大的住宿樓零零散散地住著十幾位和她一樣的孤寡老人,張女士告訴筆者,只要家裡有兒女在的,有些老人就不願意住進來,怕丟人。

以上是筆者在這些年研究中的邂逅的幾個剪影……

弱勢群體是一個相對概念

弱勢群體是一個相對概念,在一定的社會結構中與高收入群體相比較而存在,它主要是一個用來分析現代社會經濟利益和社會權力分配不公平、社會結構不協調、不合理的概念。弱勢群體的外延相對寬泛,學術界一般分其為生理性弱勢群體和社會性弱勢群體兩類。前者因生理原因,如年齡、疾病等生理因素成為弱勢群體;後者因社會原因如下崗、失業等社會因素陷於弱勢地位。我們常見的弱勢群體包括殘疾人、農民工、老年人、下崗職工等。輿論常常稱其為社會的邊緣人,事實上,這種邊緣也只是權力層面上的,並非地理意義上的,他們中的大部分都是我們日常生活中能常常見到的人,掙扎在社會的一隅。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有輿論將就業困難的大學生畢業生、高危職業等納入弱勢群體的範疇,弱勢群體是綜合範疇,存在某一方面的不足,但嚴格意義上講不能冠以弱勢群體的標籤。

貧困與弱勢

貧困性是弱勢群體的首要特徵,是其所面臨的共同困境。雖然「弱勢群體」不完全相等於「貧困人口」這個概念,但至少是高度相關的。其生理性因素與社會性因素造成的主要後果亦為經濟上的貧困,筆者2011年對地震災區的近200名殘疾人的調研數據來看,與經濟因素有關的生計問題和就業問題是殘疾人最主要的壓力來源,佔到樣本總數的近7成。而從其他學者的研究數據來看,經濟上的貧困是其社會弱勢地位的首要影響因素。經濟地位決定了社會成員的基本社會地位,反應了其獲得資源發展自身的能力,2006年《美國醫學會雜誌》一篇文章甚至指出,經濟地位決定身體狀態。

如果說弱勢的主要原因是貧困,那麼與貧困所緊密相連的是弱勢群體的就業困境,弱勢群體就業技能缺乏,再就業難度很大。如身體殘疾、年齡問題、技能不足使他們在就業過程中,面臨比普通人更多的問題。

在一些報道中,有人提到了弱勢群體主觀不願就業的問題,認為存在著依賴政府、依賴低保而不願就業的情緒存在於弱勢群體之間,在筆者的研究中,這一現象的確在某些人中存在,但談不上普遍現象,一方面中國的社會福利水平還遠沒有達到能讓弱勢群體過上體面生活的程度,另一方面,適合崗位少,政府投入不夠,就業的結構性矛盾才是弱勢群體就業困境的主要影響因素,適合弱勢群體就業的崗位不多,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崗位不能適應弱勢群體的需求。

去權與弱勢

經濟學家阿馬蒂亞?森說,「貧困應被視為是一種對基本能力的剝奪」。這種「能力的剝奪」,包括機會的不均等、權利的喪失等。如果說貧困是弱勢群體的首要特徵,那麼從這個特徵出發,貧困只是弱勢群體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表現,而發展能力的缺失、發展機會的不均等則是他們弱勢的深層次原因,並且,這一經濟層面的剝奪延伸至社會政治層面,體現於他們表達和追求自己權力的能力較低,掌握的社會資源很少,人數眾多但聲音微弱,處於無權的境地,無權亦無助。

從社會學來講,無權作為弱勢群體的一種狀態,是去權的結果,去權指的是社會中某些社群權力被剝奪,對於弱勢群體而言,社會強勢群體、社會政策與制度、主流社會文化等都有可能導致他們去權從而陷入無權的狀態。如同權力既是客觀事實、又是主觀感受一樣。這種無權的狀態不但直接導致了其遠離社會重要資源、經濟脆弱等結果,也直接影響了弱勢群體對自身的主觀感受,無權感往往導致弱勢者很少認為自己有足夠的力量和權力去改變自己的生活。這種自我貶值經常內化並整合進個人的自我發展的過程之中。筆者於2010年至2012年,在中國蘭州、南昌、深圳三市進行了關於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與公共服務體系研究的大規模調研,其中,對於「整體而言,我對自己感到滿意」這種說法,34.81%的殘障人回答「非常不同意」,27.58%的殘障人回答「比較不同意」,也就是說,62%以上的殘疾人對自己的自尊感處於一個相對較低的水平。在相關的研究中,我們同樣可以從其他的弱勢群體中感到這種由無權所導致的自尊感的缺失。

自尊感的缺失成為了整個群體的「烙印」,這一群體烙印不但印刻在每一個個體的內心,也無形中造成了整個社會的主流文化為這一社會群體貼上「弱勢」的標籤。比如我們常常提到的「農民工」這樣一個標籤,其內涵早已與文化不高、素質低下、打工仔等等負面的印象聯繫起來,主流社會文化彷彿已經在這一內涵的確定上達成了「共識」。

更實際的情況是,去權而導致的無權,即機會不均等、權利的缺失、發展能力的障礙等等,使得弱勢群體在社會經濟生活中阻礙重重,經濟條件惡化、社會地位低下、自尊的缺失。這些不利的因素反過來又加劇了其去權以至於無權的過程,成為一個難以逃出的惡性循環。

激發權能

無權與去權不但影響著弱勢群體的現實生活,也引發了其個體的心理狀態,這一過程往往發生在多個層面,那同樣的,旨在改變著這個現狀的「激發權能」也要從多個層面開展,所謂激發權能,通俗意義上講,就是增權。激發權能作為一種機制和一種過程,往往從個體、人際、社區、組織等幾個層面介入,其中對於個體而言,激發權能意味著個體的素質不斷提高,包括對生活的看法、個人能力、社會知識等等方面。對於弱勢群體而言,表現為通過組織、社區、社會的力量完成其個體的發展,這一發展是全面的,也是由社會各主體相互協作完成的。

對於組織而言,組織方面包括組織的成長以及政策均衡。個體的行為不是孤立的,人和人之間的交往互動發生在「組織」的框架內。通過對殘障人的權能感的定量研究,證實組織支持對弱勢群體的權能感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這意味著一系列政府職能部門、社會組織、事業團體將在弱勢群體的增權上承擔重要的責任,構建更加完整的組織支持體系。

對於社區來說,激發權能包含著多元化的結果,組織的聯盟、社區資源的獲取。社區是激發社區成員權能的一個重要層面,這一層面可以作為弱勢群體激發權能的核心,一方面,社區提供其成員生存發展的基本條件,有事可做使得其更有能力感,促使其自我發展、發揮自我效能。另一方面,相關促進弱勢群體的社會政策沉澱入社區領域,使得政策根據實踐性,並以社區為平台,將社會、政府的力量整合起來。

多元共治與政府主導

從上述觀點來看,改善弱勢群體的生活現狀,並逐步減少社會弱勢群體,出路就在於改變其去權無權的現狀,促進其個體發展。即讓弱勢群體擺脫弱勢,是一個賦權的過程。以往對於弱勢群體的保障問題只停留在保障其基本生活,然而,更高層次的保障是提升其能力,幫助其擺脫弱勢群體的標籤,這是今後對弱勢群體研究和關注的核心,這一過程是複雜且具有長期性。

從實施主體考慮,達成這一目標,需要社會各主體的聯合行動,單從維繫個體發展來說,依靠政府力量提供基本的社會保障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是維繫弱勢群體生存的主要方式,雖然政府是政策和資源供給的最主要的主體,這種角色定位和功能需求決定了政府的主導性地位。然而,增權不單是維繫生存,更重要的是促成其發展,個體的需求多樣、提供方式也存在複雜性特點,單一的政府主體難以應對。這也與中國目前「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相對應。多中心、多主體參與以幫助弱勢群體實現社會權利、融入城市社會、完成自我發展,達到激發權能這一目標。政府提供製度供給、資源配置、基本公共服務供給;社會組織打造樞紐平台、為弱勢群體提供促成其個體發展的專業服務(就業、再教育、人際交往等);社區完善社會管理、為弱勢群體提供社區服務,幫助其從邊緣狀態回歸社會生活,其他主體如媒體、企業也應當履行社會責任,為弱勢群體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

社會保障體系與公共服務體系建設

社會保障是社會弱勢群體主要的避風港,從制度設計的層面上,需要為弱勢群體提供有效的制度性支持,社會保障體系與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是目前解決弱勢群體的困難的首要任務。進行這一制度設計的前提是對弱勢群體的類別有著科學的認識,了解到不同類別群體之間的需求差別,根據差別提供保障與服務。

完善已有的社會保障體系和公共服務體系,一方面將針對不同類別的弱勢群體,將其社會保障與公共服務體系納入基本社會保障體系和公共服務體系,並予以優先發展。根據不同類別弱勢群體的特殊需求,建立健全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基礎的多元化、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實現業有所就、老有所養、病有所醫、貧有所濟。

另一方面,繼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並根據弱勢群體的類別採取額外規制的方式配置各專項公共服務,大力發揮社會組織、社區等在公共服務中的職能,加大薄弱環節的建設力度,賦予不同群體公平的發展機會,在公共教育、就業培訓等資源的分配上要形成合理機制,幫助弱勢群體解決就業、教育、醫療、生活等方面的困境。並暢通訴求渠道,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注重維護弱勢群體利益,消除不公平和不公正問題。

弱勢群體是社會之痛,他們因各種原因生活在主流社會的邊緣,善待弱勢群體才能促進社會和諧,這不僅僅是政府的責任,亦是社會的責任,更是你我在共享發展成果的時候應該時時關愛的群體。

(作者單位為深圳大學社會發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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