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

  查看更多圖片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簡稱國際奧委會;法語:CIO,Comité International Olympique;英語:IOC,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是一個非政府、非盈利的國際體育組織,總部位於瑞士洛桑。由法國人皮埃爾·德·顧拜旦於1894年6月23日建立,目前有100個會員和32個榮譽會員。國際奧委會組織舉辦奧林匹克運動會、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冬季奧林匹克運動會、殘疾人奧林匹克運動會。它組織的首屆夏季奧運會於1896年於希臘雅典舉行,首屆冬奧會於1924年在法國霞慕尼舉行。國際奧委會根據現代奧林匹克運動創始人顧拜旦的理想,恢復奧林匹克運動的目的,在於增強各國運動員之間的友誼與團結,促進世界和平以及各國人民之間的相互了解,發展世界體育運動。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主席第一任(1894年—1896年)德米特留斯·維凱拉斯(Demetrius Vikelas或Bikelas,Δημ?τριο? Βικ?λα?,1835年2月15日—1908年7月20日,希臘人)國際奧委會首任主席德米特留斯·維凱拉斯是希臘詩人和教育家,1835年生於希臘錫拉。作為泛希臘俱樂部會員,代表希臘參加了1894年顧拜旦主持召開的國際奧委會巴黎大會。會上,他積極支持希臘主辦首屆現代奧林匹克運動會。因此,根據當時的規定,國際奧委會主席應該是奧運會舉辦國公民,會後被選為第一任國際奧委會主席,從1894年任職到1896年。他於1908年去世,終生為奧林匹克運動的發展做出積極的努力。第二任(1896年—1925年)皮埃爾·德·顧拜旦(Pierre de Coubertin,1863年01月01日—1937年09月02日,法國人)國際奧委會第二任主席皮埃爾·德·顧拜旦是現代奧林匹克運動的創始人,顧拜旦的故居在法國的諾曼底省的米爾維勒城堡,古堡的門口有一塊牌子,上面寫著「現代奧運之父、教育家、歷史學家皮埃爾·德·顧拜旦:1863—1937」。史學家。出生於法國巴黎貴族家庭,本人為男爵。青年時喜愛古希臘史,崇尚英國學校教育,對其以後放棄仕途、投身體育工作,以及極力主張恢復古奧運會和改革法國教育有重大影響。1883年首次提出定期舉行世界性比賽的主張,1889年建議恢復奧運會,1892、1893年等,遍訪歐美諸國,進行實地考察,宣傳奧林匹克理想,徵詢恢復奧運會意見。1894年在他積極努力和多方籌措下,召開了巴黎國際體育會議,促進了國際奧委會的成立,並被選為該會秘書長。1896年—1925年任國際奧委會主席。1925年後任終身名譽主席。任職期間,對奧林匹克運動的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1912年斯德哥爾摩奧運會時,針對當時體育競賽中的種種弊端,發表了著名詩作《體育頌》,獲該屆奧運會文藝賽金質獎章。另著有《運動心理學試驗》(1913)和《競技運動教育學》(1919)等。1937年9月2日病逝於日內瓦,其遺體葬在國際奧委會總部所在地洛桑,心臟則埋在奧林匹克運動發源地奧林匹亞。第三任(1925年-1942年)享利·德·巴耶-拉圖爾(Henri de Baillet-Latour,1876年03月01日—1942年01月06日,比利時人)國際奧委會第三任主席享利·德·巴耶-拉圖爾出生於比利時貴族家庭,社會活動家和奧林匹克運動積極支持者,是顧拜旦的密友。1920年代初,享利·德·巴耶-拉圖爾曾任比利時駐荷蘭外交官。1903年當選為國際奧委會委員。1906年在其積極籌划下建立了比利時國家奧委會。第一次世界大戰後,他為安特衛普申請主辦1920年第七屆奧運會和申辦成功後舉辦該屆奧運會作出了巨大的貢獻。1925年接替皮埃爾·德·顧拜旦任國際奧委會主席,1942年病逝於任所。第四任(1946年-1952年)西格弗里德·埃德斯特倫(Sigfried Edstrom,1870年—1964年,瑞典人)國際奧委會第四任主席西格弗里德·埃德斯特倫是一位瑞典體育活動家。1870年11月21日生於瑞典的哥德堡。先後就學於哥德堡的查爾默工科大學和瑞士蘇黎世綜合工藝學院。畢業後曾任瑞典電力公司經理,1934年成為該公司董事長。他在大學時就以16秒4創150米短跑的瑞典紀錄。1901-1903年任瑞典業餘田徑協會主席。1903年建立瑞典全國體操和體育協會並任主席,直至1940年。他曾多次率瑞典田徑代表隊參加1906-1936年間的國際比賽。他是1912年在斯德哥爾摩舉行的第5屆奧運會和1932年在洛杉磯舉行的第10屆奧運會的組織者。1912年第5屆奧運會時,經他倡議成立了國際業餘田徑聯合會,並被選為主席,一直到1946年。1920年當選為國際奧委會委員,1921年當選為執委,曾擔任1921年在洛桑和1925年在布拉格舉行的兩次奧林匹克代表大會的主席。1931年任國際奧委會副主席。1942年在巴耶-拉圖爾逝世後任臨時主席,1946年當選為正式主席。1952年離任後成為國際奧委會名譽主席。第五任(1952年-1972年)艾弗里·布倫戴奇(Arery Brundage,1887年—1975年,美國人)國際奧委會第五任主席艾弗里·布倫戴奇是美國體育活動家。喜愛田徑運動,曾參加 1912年斯德哥爾摩奧運會,獲得田徑比賽五項全能第五名。1914年、1916年、1918年三次獲美國田徑全能冠軍。第六任(1972年-1980年)邁克爾·莫里斯·基拉寧(Mihael Morris Killanin,1914年—1999年,愛爾蘭人)國際奧委會第六任主席邁克爾·莫里斯·基拉寧是愛爾蘭記者、體育活動家。曾在英國《每日快報》、《每日郵報》等報刊任職。1937-1938年以軍事通訊記者身份到中國及亞洲其它國家做戰地採訪。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從事文藝創作和電影導演,出過不少優秀作品。後投身體育事業,1950 年任愛爾蘭奧委會主席。第七任(1980年—2001年)胡安·安東尼奧·薩馬蘭奇(Juan Antonio Samaranch,1920年7月17日—2010年4月21日,西班牙人)中國人民的老朋友、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終身名譽主席簡歷1920年07月17 日,出生於巴塞羅那的一個經營紡織業的富裕家庭1966年,獲選擔任國際奧委會委員1968年—1975年,擔任禮賓部門負責人1970年—1978年,擔任執行委員1974年—1978年,擔任副主席1980年—2001年,擔任主席2010年04月21日 當地時間4月21日下午13點25分(北京時間晚上19點25分),在巴塞羅那基隆醫院因急性冠狀動脈供血不足去世,享年89歲。生平事迹西班牙社會活動家,精通西班牙語、法語、英語等多國語言。曾任大學經濟學教授、數家銀行的董事、巴塞羅那體育負責人、巴塞羅那副代表、西班牙國家體育教育及運動代表、巴塞羅那代表,西班牙駐蘇聯、蒙古大使。曾從事曲棍球、拳擊、足球等運動。在西班牙奧委會曾擔任委員、第一副主席、地中海運動會籌委會副主席、西班牙滑冰協會理事長,1956年科蒂納丹佩佐冬季奧運會、1960年羅馬奧運會及1964年東京奧運會西班牙代表隊總領隊,國際賽艇總會會長。他喜愛收藏藝術品、體育郵票。1982年12月,國際奧林匹克集郵愛好者聯合會成立,被選為該會主席。喜好收集運動郵票。 胡安·安東尼奧·薩馬蘭奇先生當選主席後,即將布倫戴奇時代完全封閉的組織,大力改革為開放機構,使這一國際組織變得空前活躍而更富生命力。並面對現實取消所謂的業餘規定,並依託國際奧委會、國際單項運動組織、各國家奧委會三大支柱,共同將奧林匹克推向新的紀元,使奧運會成為全球水準最高的體育賽會,主辦奧運會的城市也代表了至高無上的榮譽,以及無限的商機。國際奧委會在胡安·安東尼奧·薩馬蘭奇領導的二十一年中,成為全世界歷史最悠久、最有影響力、最富有的國際組織。第八任(2001年—2013)雅克·羅格(Jacques Rogge,1942年05月02日—,比利時人)簡歷1942年05月02日,出生於比利時1989年起,任歐洲奧委會主席1991年以來,任國際奧委會委員2000年起,任奧運會協調委員會主席2001年,任國際奧委會主席2013年9月10日卸任國際奧委會主席生平事迹出生於1942年05月02日的他曾是一位水上運動員,具有神奇色彩的是,他還曾入選過比利時國家橄欖球隊。退役後成為一名外科醫生的他還同時是位語言天才,精通荷蘭語、英語、法語、德語和西班牙語。羅格與國際奧委會的緣分從他在1989年出任歐洲奧委會主席後正式開始。1991年進入國際奧委會後,羅格的「全能素質」得到越來越多的展示與發揮。1998年當選為執委的他逐漸成為了胡安·安東尼奧·薩馬蘭奇面前的一位紅人。以「廉潔先生」形象出現在國際奧委會的羅格還是縮小奧運會規模的最大支持者,在他看來,奧運會耗資太大,縮小規模理所當然,否則有朝一日奧林匹克運動將進入誤區。不過作為2000年悉尼和2004年雅典奧運會協調委員會主席,他在前者的成功舉辦中贏得了聲譽,卻又在對後者存在問題的處理上給人感覺缺乏應有的魄力。第九任(2013年—)(頂圖為巴赫主席)托馬斯·巴赫(Thomas Bach,1953年12月29日—德國人)簡歷1953年12月29日,出生於德國1991年進入國際奧委會,從事過的體育項目:擊劍、網球、足球。一家法律事務所的律師和合伙人、幾家公司的董事會成員。1996年-2000年任國際奧委會執委2000任國際奧委會副主席2002年任體育與法律委員會主席2013年9月10日接替雅克羅格擔任國際奧委會主席生平事迹巴赫原來是一名擊劍選手,1953年12月29日出生於德國巴伐利亞州的維爾茨堡,青少年時期從事擊劍運動,曾經奪得過1976年蒙特利爾奧運會男子花劍團體金牌以及多次世錦賽冠軍。退役之後,他上大學學習法律,獲得經濟法學博士學位。1981年,巴赫被選為當時新成立的國際奧委會運動員委員會成員,薩馬蘭奇曾讚揚他說:「托馬斯是我們國際奧委會中最好的委員之一。他的前途廣闊。」1982年,巴赫進入聯邦德國奧委會。1991年,38歲的巴赫接手道默,當選國際奧委會委員。任國際體育法院上訴法庭庭長1994年,巴赫被薩馬蘭奇任命為國際體育法院上訴法庭庭長。1996年,他競選國際奧委會執委成功,成為第六位進入奧委會執委會的德國人。自1996年擔任國際奧委會執委後,巴赫領導了多起興奮劑案件的調查工作。2000年,他擔任國際奧委會副主席,2004年8月退出副主席位置,2006年2月,巴赫再度當選國際奧委會副主席。2006年5月,德國奧委會與德國奧林匹克體育聯合會合併,托馬斯-巴赫被選為新成立的德國奧林匹克體育聯合會名譽主席。  組織性質  國際奧委會是一個非政府性的,非盈利性的和永久性的國際組織,它以協會的形式存在,具有法人資格,於1981年9月17日得到瑞士聯邦委員會的承認。它的組織機構形式是:國際奧委會全體委員會議(簡稱「全會」),執委會和主席。  1999年12月召開的第110屆國際奧委會全會修改的《奧林匹克憲章》對國際奧委會委員(10C member)的產生作了新的規定:國際奧委會委員由自然人組成,人數總數不得超過115人,其中15人必須來自國際奧委會運動員委員會的代表,15人為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的主席或其領導成員,15人為國家(或地區)奧委會的主席或其領導成員。國際奧委會從它認為有資格的人選中選擇和選舉其委員。國際奧委會委員必須是一個國家的公民,這個國家有一個被國際奧委會承認的國家奧委會。國際奧委會委員是國際奧委會在這些國家或有關組織的代表,並非是這些國家或組織派往國際奧委會的代表。  自1999年起,新當選的委員年滿70歲必須退休。而在1999年12月11日第110屆國際奧委會全會召開之前選舉產生的委員可在他80歲的當年年底退休(但在1966年之前當選的委員除外)。國際奧委會現有委員125人。  任職滿10年的國際奧委會委員在退休之後均可成為國際奧委會名譽委員(10C Honorary member)。國際奧委會名譽委員可應邀參加奧運會,出席奧林匹克代表大會和國際奧委會全會,但無表決權。國際奧委會現有名譽委員22人。  經國際奧委會執委會提議,國際奧委會可從國際奧委會以外的、對奧林匹克運動作出過傑出貢獻人士中選舉國際奧委會榮譽委員(10C Honour mereber)。國際奧委會榮譽委員可應邀參加奧運會,出席奧林匹克代表大會。國際奧委會主席可邀請他們出席國際奧委會的其他活動和會議,但他們無表決權。國際奧委會現有榮譽委員4人。  全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它是國際奧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對奧林匹克憲章的制訂、修改和解釋;選舉奧運會舉辦城市;選舉國際奧委會委員。全會的決定是最終的。  現國際奧委會執委會由主席一人,副主席三人和另外十名委員組成。主席任期八年,可連選連任四年。副主席任期四年,但至少經過四年的間隔才能重新當選此職。執委任期四年,在卸任的當年不得連選連任,除非他當選上主席或副主席。  執委會負責處理國際奧委會的日常事務,包括:準備全會的議事日程;向全會提交修改章程的建議及其他各類報告;批准國際奧委會的內部行政機構,根據主席的通知,委派和免除總幹事、秘書長等職;負責保存國際奧委會的會議記錄;頒布各種必要的規定和條例。  主席主持國際奧委會的一切活動,井永久性地代表國際奧委會。主席在他認為需要時,可指派成立某些永久性的或特別委員會或工作小組,確定它們的權力範圍,任命其成員。國際奧委會主席和總幹事是所有這些委員會的當然委員。國際奧委會現設有下列小組委員會:奧林匹克文化和奧林匹克教育委員會,運動員委員會,道德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婦女和體育工作小組,財務委員會,酬金工作小組,立法委員會,市場銷售委員會,醫務委員會,新聞委員會,奧林匹克項目委員會,廣播和電視委員會,奧林匹克團結委員會,體育和法律委員會,體育和環境委員會群體委員會,2004年雅典第28屆奧運會協調委員會,2006年都靈冬季奧運會協調委員會,2008年北京第29屆奧運會協調委員會,2010年溫哥華冬季奧運會協調委員會,顧拜旦委員會,國際奧林匹克集郵、紀念幣和紀念晶委員會,國際關係委員會,電視和網路權委員會和奧林匹克勳章理事會。  國際奧委會的行政管理機構有;主席執行辦公室、總幹事辦公室、國際合作和發展部、財務和行政部、奧運會部、運動部、國家奧委會關係部、技術部、通訊部、信息管理部、全球廣播和媒體權利部法律部、醫務和科學部、奧林匹克團結基金部、奧本匹克博物館部、奧運會知識服務部、美麗店管理公司 (Meridian Management sa)、奧林匹克廣播服務部、終身名譽主席秘書處、道德委員會和奧林匹克集郵部。  官方語言  奧委會有兩個官方語言:法語和英語。  總部  瑞士洛桑國際奧委會總部在瑞士洛桑(lou shang)。  出版物  《奧林匹克月刊》 (Olympic Review);  《奧林匹克通訊》 (Olympic Message);  《新聞概要》 (Press Highlights)。  機構設置  國際奧委會下設11個委員會 :  奧林匹克道德委員會  奧林匹克2000年委員會  奧林匹克協調委員會  奧林匹克藥物委員會  奧林匹克教育和文化委員會  奧林匹克運動員委員會  奧林匹克環境委員會  奧林匹克人道主義事物委員會  奧林匹克運動女子委員會  奧林匹克大眾體育委員會  奧林匹克收藏家委員會  1998年12月,國際奧委會受到2002年鹽湖城奧運會申辦醜聞的指控。國際奧委會主席薩馬蘭奇立即指派一個獨立委員會來搜集相關證據和材料,6周後,國際奧委會公布了調查結果,並向委員會大會報告了涉及醜聞的國際奧委會委員,最終導致4名委員的辭職,6名委員被除名,10名官員受到警告的處分。  受鹽湖城申辦醜聞的影響,1999年國際奧委會迅速採取相關措施,對國際奧委會進行相關的調整:  · 改變2006年冬奧會的申辦流程,取消國際奧委會委員前往候選城市考察參觀的活動。  · 從奧運會運動員中選擇15名優秀運動員成為國際奧委會運動員委員會委員。  · 成立國際奧委會委員提名委員會。  · 國際奧委會委員任期為八年,通過選舉進行更新。  · 國際奧委會委員總數為115名。  · 主席的任期為八年,任滿後的延期為四年。  · 國際奧委會委員中,15名來自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15名來自各國家奧委會,其他70名為獨立個人委員。  · 國際奧委會委員年齡上限為70歲。  · 成立國際奧委會道德委員會。  · 成立世界反興奮劑委員會。  · 通過公布國際奧林匹克運動收入來源和支出財務報告,增加國際奧委會的財務透明度。  · 國際奧委會大會首次向媒體開放。  組織機構  國際奧委會在組織機構上分為國際奧委會全體會議、執行委會員和主席。  (1)國際奧委會全體會議簡稱全會,是國際奧委會全體委員定期參加的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全會有權通過、修改和解釋奧林匹克憲章,選舉國際奧委會委員、執行委員和主席,決定奧運會主辦城市和其它重大問題。她的決定是最後的決定,因此她是國際奧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2)執行委員會處理一切日常事務,以保證奧林匹克章程和規劃得以嚴格實施。執委會由主席1人、副主席4人和執委6人組成,由全會秘密投票選舉產生。在執委會中,主席任期8年,可連選連任4年,副主席和執委任期4年。  (3)國際奧委會主席在奧林匹克周期第二年舉行的國際奧委會全會上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從委員中選舉產生,任期8年,可延任4年,他主持國際奧委會的全部活動  國際奧委會的正式語言是法語和英語,因此,要求當選委員必須會講法語或英語。一般一個國家或地區只能有一名委員。但是國際奧委會認為那些積極開展奧林匹克運動和舉辦過奧運會的國家,可擁有兩名委員。不是每國家或地區的奧委會都有國際奧委會委員。  國際奧委會有167個會員,有國際奧委會委員的國家或地區為數不多。1894年國際奧委會剛成立時,委員為14人,至1986年止為91人,分布於 73個國家或地區的奧委會的代表,而不是各國或地區派往國際奧委會的代表。所在國家或地區無權撤換這些委員和干預委員的選舉工作。過去委員的任期是終身的,從1965年起,當選委員年滿72歲時,必須呈請退休。國際奧委會委員很長時間是清一色男性,至1981年才增選了第一批女委員。  制度  國際奧委會為委員制。1894年國際奧委會剛成立時,委員大都由顧拜旦指定,以後,國際奧委會自行選它認為合格的人士為委員。但有段時間,國際奧委會挑選委員,只要它認為某人是該國該地區體育界名流,不管這個國家或地區與國際奧委會有無關係,是否國際奧委會會員國,均可入選。奧林匹克憲章規定,當選委員必須是國際奧委會承認的國家或地區、奧委會隸屬的國家或地區公民,並居住在該國或該地區。  憲章  《奧林匹克憲章》,亦稱奧林匹克章程或規則,是國際奧委會為奧林匹克運動發展而制訂的總章程。第一部章程的倡議和制訂者是顧拜旦。1894年6月在巴黎國際體育會議上正式通過。主要內容是奧林匹克運動基本宗旨、原則、以及舉行奧運會的有關事宜。數十年來,曾多次修改、補充,但由顧拜旦制訂的基本原則和精神未變。  《奧林匹克憲章》(Olympic Charter)是國際奧委會制定的關於奧林匹克運動的最高法律文件。憲章對奧林匹克運動的組織、宗旨、原則、成員資格、機構及其各自的職權範圍和奧林匹克各種活動的基本程序等作了明確規定。這個法律文件是約束所有奧林匹克活動參與者行為的最基本標準和各方進行合作的基礎。  《奧林匹克憲章》隨著奧林匹克運動的發展而逐漸完善。1894年國際奧委會成立時沒有制定具體的規章制度,只是確定了一些基本的意向與原則,如每4年舉辦一次奧運會以及國際奧委會與政府的關係等。  第一個具有憲章性質的文件是1908年由顧拜旦起草的《國際奧委會的地位》一文。這個文件對國際奧委會的任務、組織管理、委員產生方式等問題作了比較明確的闡述。其後,在這個文件的基礎上逐漸形成了奧林匹克運動的規章。在很長一個時期,這些規章的名稱用語混亂,如「奧林匹克規則」(Olympic Rules)、「奧林匹克章程」(Olympic Statues) 和「奧運會規則」等。從1978年開始, 國際奧委會正式使用「奧林匹克憲章」這一名稱。在實踐中為了表述方便,人們將以前這些名稱不同的規章也都稱為「奧林匹克憲章」。  隨著奧林匹克運動的發展,國際奧委會在保持奧林匹克基本原則和精神始終如一的前提下,針對不斷變化的情況,對《奧林匹克憲章》作過多次修改。現行的《奧林匹克憲章》在國際奧委會1996年7月18日亞特蘭大第105次全會上批准生效。該憲章由「基本原則」、「奧林匹克運動」、「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和「奧林匹克運動會」6部分組成,共74款,對奧林匹克運動的思想、組織、活動和制度等重要方面作了明確規定。《奧林匹克憲章》的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  1.闡述了奧林匹克運動的宗旨,確定了奧林匹克運動的目標,規定了奧林匹克運動的發展方向;  2.界定了奧林匹克主義和奧林匹克精神等重要概念,奠定了奧林匹克運動實現其目標的思想基礎;  3.將奧林匹克運動組織體系以法律條款的形式固定下來,對奧林匹克大家庭的各個成員,特別是三大支柱(即國際奧委會、國家奧委會和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在這一運動中各自的位置、功能、任務以及相互之間的關係作了清晰表述和規定,既保證了它們各自的獨立性,又使它們互相聯繫,形成一個完整的功能體系,從而提供了一個與奧林匹克運動相應相稱的組織基礎;  4.界定了奧林匹克運動的基本內容,如奧運會、大眾體育活動及奧林匹克教育與文化活動。  格言  奧林匹克格言,亦稱奧林匹克座右銘或口號,系奧林匹克運動宗旨之一。格言「更快、更高、更強」(Citius,Altius,Fortius),是顧拜旦一位密友迪東(Henri martin Didon)於1895年提出的。他將這句話刻在他所辦學校的門楣上。顧拜旦對此頗為贊v經他提議,1913年獲國際奧委會正式批准,將它定為奧林匹克格言。1920年它又成為奧林匹克標誌的一部分。此外,也有把"體育就是和平"、"重要的是參加,不是勝利"作為格言的。  會旗  國際奧委會有自己的會旗。旗為白底無邊,中央有五個相互套連的圓環,即我們所說的奧林匹克環。環的顏色自左至右為藍、黃、黑、綠、紅(也可用單色繪製)系顧拜旦以它們能概括各會員國國旗的顏色而選定,但以後對這五種顏色又有其他解釋。1979年國際奧委會出版的《奧林匹克評論》(第四十期)強調,會旗和五個環的含義是,象徵五大洲的團結,全世界的運動員以公正、坦率的比賽和友好的精神,在奧運會上相見。  國際奧委會會旗國際奧委會會旗系1913年根據顧拜旦的構思而設計製作的。  1914年為慶祝現代奧林匹克運動恢復20周年,在巴黎舉行的奧林匹克代表大會上首次升起。1920年安特衛普奧運會時,比利時國家奧委會綉了同樣一面錦旗在當屆奧運會上使用。運動會後,比利時將它贈給了國際奧委會並成為國際奧委會正式會旗。歷屆奧運會開幕式上都有會旗交接儀式。由上屆奧運會主辦城市的代表將旗交給國際奧委會主席,主席再將旗遞交當屆主辦城市的市長。然後將旗幟保存在市府大樓四年再送交下屆主辦城市。當屆奧運會升在運動會主會場上空的旗幟是一面代用品。  根據《奧林匹克憲章》規定,"奧林匹克五環"是奧林匹克運動的象徵,是國際奧委會的專用標誌,未經國際奧委會許可,任何團體或個人不得將其用於廣告或其他商業性活動。  發展歷程  奧運會最早始於古希臘的奧林匹亞由古代希臘人民為祭神和崇拜英雄而舉行的一些競賽活動逐漸發展形成的。舉行的地點就在古希臘雅典城西南方向360公里外的奧林匹亞村舉行,因此而得名。  第一屆古代奧運會於公元前776年舉行,共舉行過293次。後來羅馬帝國的入侵古希臘後,由於羅馬皇帝狄奧多西信奉基督教,禁止一切關於異教的活動,因此運動會在公元393年被羅馬皇帝狄奧多西廢除。  1889年,法國的顧拜旦男爵提出恢復奧林匹克運動的建議。第一屆近代奧運會於1896年在希臘舉行。以後每四年舉行一次。即使其間因故不能舉行,屆數仍然依次照算(第6、12、13屆未舉行。第6屆由於第一次世界大戰的爆發未能舉行,第12,13屆則因為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爆發未能舉行。)。直至2012年 ,已經舉行過30次奧運會,最近的一次是在英國的倫敦舉行的奧運會。  夏季奧運會設有28個體育運動項目:  田徑、划船(又稱「賽艇」)、羽毛球、棒球、籃球、拳擊、皮划艇、自行車、馬術、擊劍、足球、體操、舉重、手球、曲棍球、柔道、摔跤、游泳(含跳水、水球、花樣游泳)、現代五項、壘球、跆拳道、網球、乒乓球、射擊、射箭、鐵人三項、帆船和排球。  冬季奧運會設有7個運動大項(13個運動分項):冬季兩項、雪車、溜冰石(又稱「冰壺」)、冰球、雪橇、滑冰(含速度滑冰、短道速滑、花樣滑冰)和滑雪(含越野滑雪、跳台滑雪、北歐混合、自由滑雪、雪板滑雪)。  截至2004年3月,國際奧委會全體委員會議已舉行了115次。  第115屆國際奧委會全會於2003年7月在布拉格召開,對2010年第21屆冬季奧運會舉辦城市進行了表決。經過兩輪投票+溫哥華最後以56票勝出成為2010年第21屆冬季奧運會舉辦城市。  國際奧委會執委會會議基本上第年召開四次。1999年10月在雅典召開的國際奧委會執委會決定:每四年在奧運會的發祥地舉辦一屆世界青年節;2004年5月在洛桑召開的國際奧委會執委會確定巴黎、紐約、莫斯科、倫敦和馬德里為2012年第30屆奧運會舉辦候選城市。  從1946年起,國際奧委會執委會分別與冬、夏季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之間不定期舉行聯席會議,至今,共舉行了69次這樣的會議。從1952年起,國際奧委會執委會與國家奧委會之間也不定期舉行聯席會議,至今,共舉行了33次會議。  奧林匹克代表大會原則上每八年舉行一次。出席代表大會的除國際奧委會委員和名譽委員外,還有各國際單項體聯、國家奧委會和其他獲得國際奧委會承認的體育組織的代表,被邀請的運動員和知名人士。至今,奧林匹克代表大會已舉行過12次。第12屆奧林匹克代表大會於1994年8月29日至9月3日在巴黎召開,它也是現代奧林匹克運動恢復100周年的慶祝活動的一部分。參加本屆大會的代表共有3427人,其中:國際奧委會委員和名譽委員101人;來自 48個國際單項體聯的代表132人;來自191個國家或地區奧委會的代表407人;運動員代表67人;記者代表738人。在大會上發言的共達439人次。  除舉辦奧運會和召開有關會議外,國際奧委會還支持和贊助各國群體活動的開展,如各國奧委會在每年6月23日舉行奧林匹克日長跑活動。  國際奧委會主張體育與文化和教育相結合,支持各國奧委會參加每年在希臘奧林匹亞開設的國際奧林匹克學會研討會,支持各國舉辦體育集郵展覽、體育題材的美術和文化展覽或體育紀念品收藏展覽等活動。  國際奧委會還與世界上聯合國組織、各國政府和其他民間體育組織密切合作,召開與體育有關的專題研討會,以推動奧林匹克運動在全吐界的發展,促進體育運動更好地為人類健康、和平和友誼服務。這類會議有:世界體育科學代表大會、世界體育和環境代表大會、世界體育領域反對種族隔離代表大會、世界反興奮劑代表大會,等等。在國際奧委會的倡議之下,2001年第56屆聯合國代表大會通過了一項由世界上170多個國家提出的題為「通過體育和奧林匹克理想來建立一個和平和更加美好的世界」的決議,呼籲在2002年鹽湖城冬季奧運會期間實現「奧林匹克休戰」。  1999年2月,國際奧委會在洛桑召開了世界反興奮劑大會。大會通過了《洛桑宣言》,決定成立一個世界性的、獨立的反興奮劑組織。國際奧委會承諾向該機構提供2500萬美元的資金。2001年, 「世界反興奮劑組織」(WorldAnti―dopingAgency,簡稱為 WADA)正式成立,總部設在加拿大蒙特利爾。  國際奧委會還積极參与各種人道主義的援助。1996年,國際奧委會與聯合國糧農組織(FAO)簽署了合作協議,雙方願採取積極具體措施為全球農村地區的人口謀取福利。國際奧委會與賓士汽車公司就在6個非洲國家體育發展簽訂了一項耗資600萬馬克的「非洲奧林匹克計劃」。1997年和1998年間,國際奧委會曾通過中國奧委會的協助,兩次向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體育界提供了食品援助。另外,國際奧委會還向巴塞羅那市簽署合同,幫助重建薩拉熱窩的扎特拉體育設施。  近20年來,國際奧委會極力將奧運會和奧林匹克運動中的其它活動推向市場。從1984年洛杉磯奧運會起,奧運會的主辦者的經費收支一直保持著贏餘,並能為各國參賽者提供適當的資助。1997年3月5日,國際奧委會同美國廣播公司(NBC)簽署了價值23億美元電視轉播權合同。根據協議,國際奧委會授予NBC在美國境內轉播2004年奧運會、2006年冬奧會和2008年奧運會的權利,5月,國際奧委會和悉尼奧運會組委會共同與歐洲廣播公司(EBU)簽署了價值3.5億美元的合同。另外,國際奧委會還制定了一項「奧林匹克計劃」(T(DP),利用五環標誌和各國奧委會的會徽和名稱進行市場銷售。這一計劃的實施,使得各國奧委會、尤其是發展中國家奧委會均能從中受益。  宗旨  國際奧委會宗旨是鼓勵組織和發展體育運動和體育競賽;在奧林匹克思想指導下,鼓舞和領導體育運動,從而促進和加強各國運動員之間的友誼;保證按期舉辦奧運會。國際奧委會對每4年舉辦一次的奧運會擁有一切權力。從1924年開始又單獨舉行冬季奧運會,也是4年一次。據《奧林匹克憲章》,在全世界的範圍內領導奧林匹克運動健康地發展;鼓勵組織和發展體育運動和體育比賽;保證奧運會的正常舉行;鼓勵青年參加體育活動並從中受到教育,為建立一個和平和更加美好的世界而作出貢獻。奧林匹克的口號是:「更快,更高,更強」。  精神  在奧林匹克運動語境中,「奧林匹克精神」有專門的含義。國際奧委會在《奧林匹克憲章》中「奧林匹克主義的原則」條款中有這樣一段話:「每一個人都應享有從事體育運動的可能性,而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視,並體現相互理解、友誼、團結和公平競爭的奧林匹克精神」。顯然,《奧林匹克憲章》賦予奧林匹克精神的內容是「相互理解、友誼長久、團結一致和公平競爭」。  奧林匹克精神對奧林匹克運動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導作用。  首先,奧林匹克精神強調對文化差異的公正對待和理解。奧林匹克運動是國際性的運動,它不可避免地面臨著世界上文化間的各種差異及由此引發的各種問題。來自各國的運動員、教練員、體育官員以及觀眾生有不同的膚色,穿著不同的服裝,說著不同的語言,有著不同的生活方式,進行不同的宗教儀式,用不同的行為方式表達自己的喜怒哀樂。這些種族的和文化的差異,又常常由於各國間在政治體制、經濟制度和意識形態等方面的衝突而強化。  從一定意義上講,四年一度的奧運會將世界上所有的體育文化集中在一個狹小的空間和時間範圍內,於是不同文化之間的差異尤為引人注目。差異就是矛盾,矛盾就可能引發衝突。奧林匹克精神強調相互了解、友誼和團結,就是要形成一種精神氛圍。在這種氛圍中,人們可以擺脫各自文化帶來的偏見,在不同文化的展示中,看到的不是矛盾與衝突,而是人類社會百花齊放、千姿萬態的文化圖景,從而使文化差異成為促進人們互相交流的動因,而不是各自封閉的藩籬;使矛盾成為互相學習的動力,而不是互相輕視的誘因。  也只有在這種氛圍中,人們才能打破各自狹窄的眼界,以世界公民的博大胸懷,去認識和理解自己民族以外的事物,領悟到各個民族都有著神奇的想像力和巨大的創造力,學會尊敬其他民族,以比較客觀和公正的態度去看待別人和自己,虛心地吸取其他文化的優秀成分,不斷豐富自己,從而使奧林匹克運動所提倡的國際交流真正得以實現。  其次,奧林匹克精神強調競技運動的公平與公正。奧林匹克運動以競技運動為其主要活動內容,競技運動最本質的特徵就是比賽與對抗。在直接而劇烈的身體對抗和比賽中,運動員的身體、心理和道德得到良好的鍛煉與培養,觀眾也得到感官上的娛樂享受和潛移默化的教育。但是,競技體育的教育功能和文化娛樂功能的基本前提是公平競爭。只有在公平競爭的基礎上競爭才有意義,各國運動員才能保持和加強團結、友誼的關係,奧林匹克運動才能實現它的神聖目標。正如已故美國著名黑人田徑運動員傑西·歐文斯所說「在體育運動中,人們學到的不僅僅是比賽,還有尊重他人、生活倫理、如何度過自己的一生以及如何對待自己的同類」。  奧林匹克精神是皮埃爾-德-顧拜旦提出的。為了把一種充滿活力的新教育體系介紹給祖國,顧拜旦從青少年時期起,就潛心鑽研同時代的不同教育體系和古希臘的歷史。他希望法國青年能接受一種新的教育體系,即在加強道德修養和增強信心的同時,鍛煉身體,培養勇敢精神和堅強的個性。  通過對古奧運會的考察,顧拜旦認識到,古希臘人組織競賽活動,不僅僅是為了鍛煉體格和顯示一種壯觀場面,而且是為了教育人。他認為,體育競賽活動能磨鍊人的意志,培養人的個性,同時又能鍛煉身體。  顧拜旦一直致力於古代歷史和奧運會研究。當他聽到希臘的伊文格羅斯-瑞卜斯願為當地舉辦奧運會慷慨解囊的消息後,一個復興古奧運會的想法在他的腦海里出現了——要像古希臘人那樣,通過體育競賽教育青年。從此,他便週遊世界,到處宣傳自己的主張。  顧拜旦提出復興奧運會的主張並不復古。他建議恢復奧運會的組織形式和慶典儀式,但又認為有必要注人新的成份、以適應現代社會的要求。運動會的國際性,運動形式的多樣性,運動員的業餘性,以及人民之間的友好合作,將使世界和平得到鞏固和加強,種族歧視也將會被廢除,這便是奧林匹克精神。  奧林匹克精神1894年,顧拜旦召集了第一次國際體育大會,會上提出了復興奧運會的建議並得到贊同,於是,成立了國際奧委會。  1896年,第一屆現代奧運會獲得極大成功。奧林匹克精神誕生了。奧林匹克精神的目的在於促進人類的精神發展,以此造就全面發展的人。它的意圖是教育人,鍛煉人的性格,培養人的道德,發展古希臘人的理想——「美麗、健康」。奧林匹克精神的教育對象不只是那些參加體育運動的人,還包括人民大眾。  奧林匹克精神是現代社會文明的一大奇蹟。它期望建立一個沒有任何歧視的社會,培養人們之間真誠的理解、合作和友誼、承認在平等的條件下為獲得榮譽的公平競爭,為人們在社會的其他領域樹立了一個獨特而光輝的榜樣。  顧拜旦認為,奧林匹克精神是一個國際體系.它是完全獨立的。因此,他從一開始就不允許任何來自政治、經濟或社會的因素對其進行干涉。他還為此創建了一個獨立的國際奧委員,規定了國際奧委會的主要職責是,用其忠誠和獻身精神來保證奧林匹克理想和原則的實現。通過這種方式奧林匹克精神的自主獨立在世界範圍內得到了保證。  奧林匹克精神是一個普遍的概念。所有能使人變得更好的原則,都包容它明亮的光環里。  奧林匹克精神的初級活動形式是奧林匹克運動,它是永恆的。它不分男女老少,不分運動水平高低,面向所有的社會階層,包括一切運動和競技項目,旨在參與。  奧林匹克運動是人們學習奧林匹克宗旨、騎士精神、理想主義及奧林匹克精神的永恆的學校。人們將它視為生活的原則,並進一步發展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  所有的體育活動都是奧林匹克運動的組成部分。奧林匹克運動是對大眾而言的,它的目標不是讓少數人去挑選金牌,而是為所有的人提供機會,讓不同年齡和性別的人們都去進行體育鍛煉。它的口號是「體育為大眾」。  奧林匹克運動會是奧林匹克精神的另一種活動形式。  奧林匹克運動和奧運會保證了奧林匹克精神的實現,二者是一個有機的整體,不能分割。  奧林匹克精神是奧林匹克運動的實質內容,《奧林匹克憲章》指出,奧林匹克精神就是相互了解、友誼、團結和公平競爭的精神。通常它包括參與原則、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友誼原則和奮鬥原則。  「參與原則是奧林匹克精神的第一項原則,參與是基礎,沒有參與,就談不上奧林匹克的理想、原則和宗旨等等。」「參與比取勝更重要」這句格言最早是美國一位主教提出來的。1908年倫敦舉行第4屆奧運會時,顧拜旦引用了這句話。後來,顧拜旦在1936年奧運會演講時也說過:「奧運會重要的不是勝利,而是參與;生活的本質不是索取,而是奮鬥。」這一原則已被世界各國運動員和廣大群眾所廣泛接受。競爭原則表明奧林匹克運動是一項倡導挑戰與競爭的社會活動。競爭是奧林匹克運動的基本形式,也是推動人類社會進步的基本形式之一。  人類在競爭中,勇於向世界強手和先進水平挑戰,不斷超越自我、超越他人,有所發展、有所創新、有所前進。公正原則是參與奧林匹克競爭的行為規範。奧林匹克精神蘊含了公正、平等、正義的內容,承認一切符合公正原則的優勝,唾棄和否定一切不符合道德規範的行為。公正原則使奧林匹克精神具有了極大魅力。友誼原則是奧林匹克運動的目的。奧林匹克運動不僅僅是一項單純的體育活動,其最高目標,是要通過體育活動的手段,把世界上不同國度、不同種族、不同語言、不同宗教信仰的人凝聚在一起,使大家相互交往,增進了解和友誼,進而達到世界的團結、和平、進步的目的。奮鬥原則是奧林匹克精神的靈魂。奮鬥精神是人類得以繁衍生息、繁榮昌盛的重要品質,是人類最偉大、最可稱頌的內在力量。賽場的奮鬥是人類奮鬥的一個縮影。奧林匹克精神要求人們具有堅韌不拔的進取精神和克服一切困難的英雄氣概。  體育運動是人類文化現象之一。薩馬蘭奇主席說奧林匹克運動就是文化加體育。奧林匹克精神是奧林匹克運動文化意識形態的本質內容。人類的各項競技運動成績和運動記錄,是社會文化的一部分。在這部分社會文化的積累、更新和創造過程中,奧林匹克運動起了重要作用,眾多凝聚著人類智慧和體能的歷史記載,多半是經過奧運會確立的。奧林匹克運動屬於全人類,只有真正了解奧林匹克精神,人類才能真正擁有它。  成員  國際奧委會所領導的奧林匹克運動包含所有同意並遵守《奧林匹克憲章》的組織和個人,他們隸屬於奧林匹克運動的標準是得到國際奧委會的承認。已獲得國際奧委會承認的組織有:國家或地區奧委會204個;其管轄的運動項目被列為奧運會比賽的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35個;其他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28個;奧運會組織委員會,目前有:2004年雅典(希臘)第28屆奧運會組委會;2006年都靈(義大利)第20屆冬季奧運會組委會;2008年北京第29屆奧運會組委會和2010年溫哥華第21屆冬季奧運會組委會。世界性的或每個洲的國家或地區奧委會協會組織,其中有:各國奧委會總會(州OC)、非洲國家奧委會總會(ANOCA)、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OCA)、泛美體育組織(ODEPA)、中美洲和加勒比體育組織(ODECABE)、歐洲國家奧委會總會 (AENOC)、大洋洲國家奧委會總會(ONOC);國際奧委會所承認的體育組織還包括有一些由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所組成的協會: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總會(GAISF)、夏季奧林匹克項目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總會(ASOIF)、冬季奧林匹克項目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總會(AIWF),等等。  註:奧委會原有205個成員。2010年,原來的成員國荷屬安的列斯群島投票解體,國際奧委會隨後取消了它的成員國資格。這樣荷屬安的列斯群島無法參加2012年倫敦奧運會,但允許他們的運動員以獨立運動員身份參加奧運會。2012年倫敦奧運會開幕式上見到的那支舉著奧林匹克旗的三個人代表隊就是由荷屬安的列斯群島下屬五個島嶼的運動員組成的獨立代表隊。  中國淵源  中國恢復國際奧委會資格  中國奧委會早在1922年就得到了國際奧委會的承認。解放前,中國曾派運動員參加了1932年、1936年和1948年的三次奧運會。王正廷、孔祥熙和董守義三人曾先後擔任國際奧委會委員。解放後,新中國首次派隊參加了1952年在赫爾辛基的第15屆奧運會。但不久,當時的國際奧委會主席布倫戴奇(美國)把台灣列入了國際奧委會所承認的各國奧委會名單之中,企圖製造「兩個中國」。中國多次抗議交涉無效,於1958年聲明中斷與國際奧委會的關係。 1975年,中國奧委會要求國際奧委會恢復在奧林匹克運動中的合法代表權。1979年10月,國際奧委會執委會在名古屋通過決議,確認中國為「中國奧委會」,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國歌;同時規定設在台北的奧委會為「中華台北奧委會」,使用「不同於其目前使用的旗、徽和歌」。1979年11月26日,國際奧委會以通訊表決的方式正式批准了這項決議,從而恢復了中國在國際奧林匹克運動中的合法權利。  1997年7月2日,薩馬蘭奇主席代表國際奧委會和香港奧委會主席沙理士,就香港名稱、旗、歌問題達成協議:香港奧委會的名稱為「中國香港業餘體協暨奧委會」;使用印有紫荊花圖案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奏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新會徽的圖案為中央是紫荊花、五環和中文「中國香港」的字樣,外面是圓環,下面有英文「中國香港」的字樣。這一協議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精神,井保證中國香港業餘體協暨奧委會將繼續以獨立的身份保留在奧林匹克運動中、香港運動員有參加奧運會的權利。1979年,國際奧委會通過《名古屋決議》,恢復了中國奧委會在國際奧委會的權利。同時規定,會址設在台北的奧委會改名為「CHINESE TAIPEI OLYMPIC COMMITTEE」。大陸方面自此將「CHINESE TAIPEI」翻譯為「中國台北」。1981年,台灣奧運組織確認接受《名古屋決議》,並將「CHINESE TAIPEI」翻譯為「中華台北」。  1989年,兩岸奧委會負責人在香港簽署協議,明確規定了在大陸使用「中華台北」譯名的執行單位和範圍。之後,大陸方面一直按照香港協議,在協議規定的範圍內,使用「中華台北」。而在協議規定範圍之外,繼續沿用「中國台北」的譯名。台灣某些媒體和人士認為大陸媒體違背香港協議,有意將「中華台北」改稱為「中國台北」,這是混淆了香港協議的內外範圍,與客觀事實不符,不利於雙方建立互信。 資料顯示,1989年4月6日,兩岸奧委會負責人在香港簽署了如下協議:「台灣地區體育團隊及體育組織赴大陸參加比賽、會議或活動,將按國際奧會有關規定辦理。大會(即舉辦單位)所編印之文件、手冊,寄發之信函,製作之名牌,以及所做之廣播等等,凡以中文指稱台灣地區體育團隊及體育組織時,均稱之為『中華台北』。」  中國奧委會從1980年起派隊參加冬季奧運會,從1984年起全面參加奧運會,並在洛杉磯奧運會上實現了中國運動員在奧運會上無獎牌和無金牌歷史性的「零的突破」。  何振梁於1981年和1985年當選為國際奧委會委員和執委會委員。1989年8月,何振梁當選為國際奧委會副主席,這是中國人首次擔任這個職務。1994年和1999年,何振粱再次當選為國際奧委會執委。1996年7月,呂聖榮作為國際羽毛球聯合會主席被選為國際奧委會委員(註:呂的任期已在2001年7月結束)。2000年9月,于再清以中國奧委會副主席的身份當選為國際奧委會委員。中國在國際奧委會下屬小組委員會中任職的有:何振梁(文化委員會主席)、鄧亞萍(運動員委員會)、屠銘德(群體委員會)、張長久(醫務委員會)、高殿民(新聞委員會)、呂聖榮(婦女和體育工作小組)和魏紀中(奧林匹克項目委員會)、于再清(國際關係委員會)、鄧亞萍(體育與環境委員會)。  中國奧委會一直與國際奧委會保持著良好的關係。中國奧委會積极參加和支持國際奧委會所開展的各種活動,配合國際奧委會對其五環標誌在中國實行保護。中國先後有19人榮獲國際奧委會頒發的奧林匹克勳章。1986年,國際奧委會授予中國奧委會奧林匹克杯,以表彰中國對發展中國家,特別是對非洲國家體育援助作出的巨大貢獻。2000年3月6日,國際奧委會在巴黎授予中國女子足球隊「婦女和體育獎」。  1993年,中國奧委會曾向國際奧委會提出了北京舉辦2000年奧運會的申請,但最後以2票之差而落選。而2000年的奧運會的舉辦地則是澳大利亞的悉尼。  北京申奧成功  1999年1月6日,中國奧委會全會在北京召開,決定由北京再次代表中國申辦2008年第29屆奧運會。2001年7月,在第112屆國際奧委會全會上,北京贏得了2008年奧運會主辦權。  2001年,中國的哈爾濱市向國際奧委會提出了舉辦2010年第21屆冬季奧運會的申請。2002年8月,哈爾濱在國際奧委會對申辦城市的預選中落選。  2008年北京第29屆奧運會) 2001年12月13日,2008年北京第29屆奧運會組委會(Beijing Orga― nizing Committee for the Games of XXIXth Olympiad, 2008)正式成立。  北京奧運會的主題是「綠色奧運、人文奧運和科技奧運」。整個籌備工作將分成三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為前期準備階段,時間為2001年12月至2003年6月,主要任務是制定並實施《奧運行動規劃》,健全組織領導機構,全面落實奧運場館建設的前期工作和施工準備,環保和基礎設施建設開始,市場開發工作啟動運行。第二階段為全面建設階段,時間為 2003年7月至2006年6月,主要任務是全面完成「十五」計劃確定的各項任務,基本完成奧運場館建設,各項準備工作基本就緒。第三階段為完善運行階段,時間為2006年7月至奧運會開幕,主要任務是對所有的建設項目和各項準備工作進行檢查、調整、測試和試運行,組織工作、安全保衛工作以及各項服務工作全部就緒。  有關國人  國際奧委會副主席于再清  國際奧委會委員何振梁(曾任國際奧委會副主席)  國際奧委會委員楊揚  國際奧委會委員李玲蔚  國際奧委會文化與奧林匹克教育委員會主席:何振梁  國際奧委會運動員委員會委員:鄧亞萍  國際奧委會婦女與體育工作委員會委員:呂聖榮(1996年當選,是中國第一位國際奧委會女委員)。  國際奧委會醫務委員會運動生化委員會委員:吳侔天  國際奧委會新聞委員會委員:高殿民  國際奧委會體育與環境委員會委員:鄧亞萍  國際奧委會項目委員會委員:魏紀中  國際奧委會群眾體育委員會委員:屠銘德  國際奧委會國際關係委員會委員:于再清  國際奧委會廣播電視委員會委員:于再清  該組織品牌在世界品牌實驗室(World Brand Lab)編製的2006年度《世界品牌500強》排行榜中名列第三十三。  其他事件  2004年,印度尼西亞的國際奧委會委員哈桑因涉嫌在一起建設工程中進行非法活動被判刑。同年8月他被趕出了國際奧委會。  2005年,前國際奧委會副主席、韓國人金雲龍被迫辭職。起因是他已經由於涉嫌韓國的體育-金錢腐敗案件而被停職。為了避免被奧委會驅逐他不得不選擇辭職。  2005年,保加利亞國際奧委會委員伊萬·斯拉夫科夫涉嫌腐敗活動,被趕出了國際奧委會。  2005年12月,國際奧委會委員,法國前體育部長和1976年蒙特利爾奧運會110米欄金牌得主德魯特因為腐敗案件被停職。  2006年15日,韓國籍國際奧委會委員朴永聖因為涉嫌挪用公款,已經被暫時剝奪了委員資格。國際奧委會在一份聲明中說,在國際奧委會道德委員會對朴永聖調查期間,朴永聖「一切與國際奧委會委員資格有關的權利都將被暫時剝奪」。  2013年12月7日,國際奧委會主席巴赫表示,如果印度不能遵守奧林匹克反腐敗規定將面臨被開除會籍的下場。巴赫說:「奧林匹克憲章很清楚,如果暫停會籍仍然取得沒有解決方案,那麼下一步將取消會員資格。」  國際奧委會2012奶奶宣布,印度奧委會選舉因為涉及貪污腐敗候選人,而被暫停奧委會成員資格。但是由於印度尚未同意國際奧委會禁止貪腐官員的要求,國際奧委會對印度下達最後通牒。印度奧委會預定8日開會討論他們的決定。  2016年3月2日,總部設在瑞士洛桑的國際奧委會2日發表公報宣布組建難民奧林匹克運動隊,以迎接即將到來的里約奧運會。  2016年6月18日,國際奧委會表示支持國際田聯做出的不恢復俄羅斯田徑協會國際田聯會員資格的決定。  2016年6月21日,國際奧委會峰會上IOC主席巴赫正式表態,奧委會尊重此前國際田聯作出的決定,繼續暫停俄羅斯田徑運動員參賽資格。  2016年7月24日,國際奧委會宣布不全面禁止俄羅斯代表團參加里約奧運會。俄羅斯運動員能否參加里約奧運,將交由各個單項協會自己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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