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訴訟離婚的幾種錯誤認識

河南安易律師事務所 許中偉律師 136 7372 0111自從執業以來,每個月都會有諮詢是關於離婚的。抽了點時間,對誤解比較多的離婚觀點做了些總結。錯誤觀點具體如下:1.先提出離婚的一方,在訴訟中會比較吃虧。訴訟離婚案子肯定有兩個主體,一個是原告,一個是被告。如果說是判決情形下,誰做原、被告都沒有差異;如果是調解情形下,差異就在於原告提出離婚,被告不同意,在為了儘快離婚的情形下,原告會儘可能與被告妥協。其實底線都是掌握在自己心中的,只要自己不同意對方的調解方案,完全可以要求依法判決,那麼做原告還是被告都沒有關係。2.分居幾年,就能自動離婚或者訴請離婚,就一定會得到法院支持。根據《婚姻法》第32條之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調解無效的,准予離婚。」故,符合離婚條件的分居的前提是夫妻因感情不和,且要有證據證明。3.有些結婚時間不長的,離婚時要求對方返還彩禮、見面禮。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0條之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而生活困難按照法律規定是不能維持起訴人當地基本生活行情。所以不符合生活困難條件的,彩禮返回的訴請不一定能得到法院支持。4.抓住對方的出軌證據就可以離婚,並且還能向對方要求離婚損害賠償或多分割共有財產。基於此種認識,很多客戶諮詢時會問要不要聘請私家偵探跟蹤調查收集證據呢?根據《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所以,各位看清楚了,根據上述條款規定,一般情形下出軌、一夜情、婚外情不是能夠成為離婚損害賠償或者多分割財產的依據。5.青春損失費的問題。這個錯誤認識基本上是發生在一些年輕夫妻身上。我只能說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底線,戀愛結婚是雙方自願的行為,雙方都在過程中付出了時間、青春,法律上沒有青春損失費這一概念,所以結婚須慎重。6.對方不同意離婚,婚就離不掉了。離婚在實踐中有二種操作,一種是協議離婚,省時省成本省精力,大家好聚好散;一種是協議不成的情形下,訴訟離婚。安陽法院基本操作是對第一次提起訴訟離婚的,對方堅持不離,一般判決不準予離婚,待判決生效6個月後提起第二次離婚,即使對方仍堅持不離,法院基本上還是會判離。當然這6個月期間,雙方最好是分居,不能有夫妻生活,否則再等第三次訴訟吧。7.小孩撫養權變更問題。部分夫妻離婚時對小孩撫養沒有考慮清楚,後來想要變更小孩撫養權比較被動和艱難。因為變更撫養權除雙方協商一致願意變更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之規定,需要幾種特定情形才能變更:「(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8.小孩撫養費問題。部分案件會出現對方不履行支付撫養費的義務。這裡提醒單獨撫養小孩的當事人一點:在小孩未滿18周歲以前,可以向法院起訴索討未付的全部撫養費。但如果小孩過了18周歲,那麼從18周歲開始索要撫養費的訴訟時效變為2年,而且索要撫養費的年限亦隨之變化,變為1-2年。除了以上幾種錯誤認識外,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台後,與以前規定變化比較大的有以下幾點,須各位注意:1.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2.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3.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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