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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婚齡可降至18歲」合不合理?

全國人大代表黃細花認為,我國目前的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 定得過高,帶來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應該修改了。她將在兩會上提交建議,將法定結婚年齡降至18周歲。

  我國過去的婚齡是比較低的,像唐、宋朝規定的是男15歲、女13歲。新中國成立後,1950年婚姻法規定的婚齡是也只是男20歲、女18歲,但是1980年的婚姻法就提高為男22歲、女20歲,2001年修改時仍維持了這個高位,在世界各國來看這是最高的。婚齡提高的原因就在於當時我國人口增長過快,而提高婚齡是控制人口數量與增長的有效途徑。的確,從實施的效果上看,較高的婚齡對於我國實現該目的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具有一定的科學性,但是,30年過去了,現在將法定結婚年齡降至18周歲,並非沒有根據和其合理性。

  確定婚齡時必須考慮到人的生理、心理發育等自然因素和經濟、宗教、民族習慣等社會因素。一般而言,女子14歲、男子16歲左右就已發育成熟,開始具有生育能力,就具備了結婚的自然基礎。事實上其它國家的婚齡也就在15-18歲之間。像丹麥、芬蘭、波蘭是男21歲、女18歲;瑞士、越南是男20歲、女18歲;德國、義大利是男女均18歲;日本和韓國是男18歲女16歲;菲律賓是男16歲,女只有14歲,明顯比我國的要低。當然,我國由於抑制人口增長的考慮,婚齡不可能太低,但也沒有必要這麼高。

  降低法定婚齡到18歲,不僅與世界其它國家相一致,而且在法理上說,也是符合的。按照民法規定,年滿18周歲即為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享有完全的民事權利,也就有結婚的權利。

  進一步講,人們擔心降低婚齡導致人口過快增長是沒有必要的。的確,降低婚齡延長了適齡女性生育的周期,增加了人口過快增長的風險。但是,須知婚齡只是結婚的最低年齡,是結婚的門檻而已,結婚作為人的一項權利,到了18歲並不是必須要行使的,可以結婚,也可以不結婚。從世界各國包括中國來看,實際的結婚年齡大多在法定婚齡的基礎上延遲了7——10年,為25——29歲之間,並不是我們所想當然認為的18歲。因此,降低法定婚齡只是增加了結婚的機率和人口增加的可能性,並不必然導致我國計劃生育政策的失敗和人口數量的過快上升。因為經過這麼多年的宣傳教育,計劃生育政策深入人心,得到了嚴格的執行。更何況,在高生活成本、高壓力下,人們即使有生育的機會未必就有生育的決心和行動。

  而且,我國是一個有著早婚早育傳統國家,而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之一是男女雙方必須達到法定婚齡,否則就是無效婚姻。因此,過高的婚齡必然會把一部分適婚青年擋在合法婚姻之外。有些人或虛報年齡騙取結婚證,或「未婚同居」不要結婚證。降低法定婚齡到18歲,給他們一張婚姻「通行證」有利於保護社會上事實存在的「無效」或所謂的低齡「事實婚姻」一族的合法權益。(徐秉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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