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什麼是合法的政府?

十七世紀的英國哲學家約翰.洛克告訴我們:並非所有的政府都是合法的,只有那些建立在「同意」的基礎上,得到全體民眾許可的政府,才有存在的理由。當人類步入政府管制的社會,受到法律約束時,意味著我們已經從自然狀態跨入了「許可狀態」。當然,不是空手而來,我們帶著自然狀態下的自然權利,帶著「既不能放棄自己的,也不能剝奪別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的自然法則,推開了「許可狀態」的大門,邁上了需要政府與法律許可的道路。自我管理的自然狀態,雖然擁有更多的自由,還是沒能留住人類的腳步,縱觀世界發展史,幾乎所有的人類,不同膚色、不同種族的我們,普遍地、不約而同地選擇了離開。難道自然狀態有什麼難言之痛?

英國哲學家洛克分析說:自然狀態下,每個人都是自然權利的捍衛者,也是自然法則的執行者。如果有人威脅到我的生命、自由和財產,根據自然法則,我可以懲罰他。同樣,有人侵犯到他人的自然權利,成了罪人,我也可以幫助實施懲罰。至於怎麼懲罰,到什麼程度,只憑自己的理解,無需小心翼翼,直到感覺抵消了所犯的錯誤。

沒有統一的執法標準,人人都是自己的法官和警察,每個人根據自己的偏好解讀自然法則,執行自然法則。然而,由於性格和愛好各不相同,學識與經歷懸殊很大,對同樣一個行為,解讀與判斷的結果,可能大相徑庭,甚至產生誤解。如果對案情的判斷有誤,懲罰了無辜的生命,同樣是侵犯了自然法則。行為後果的不確定性,帶來了不穩定的預期,心理上會誇大他人的敵意,產生「先下手為強」的過度反應,誘發暴力,造成社會動蕩和混亂。洛克說:人人自危,每個人都無法安穩地享受自己的自然權利,這就是我們離開的原因。

脫離自然狀態,走入許可狀態,唯一的途徑只有通過「同意」的方式,同意放棄自己的「執行權」,放棄個人在自然狀態下,對違反自然法則行為的懲罰權,把自己的「執行權」交給我們選出的代理人,組建政府,建立司法機構,統一判斷的標準,規範懲罰的力度,讓一部分人代表我們行使懲罰的權利,避免濫殺無辜。

為了享有充分的自然權利,我們走進許可狀態,因而經過我們同意而成立的政府,就有尊重並維護每個人自然權利的義務。即便是經過民主的方式,代表了多數人意願的政府,也不能侵犯我們不可分割的自然權力,否則就違背了人類走出自然狀態的初衷。這表明,我們在自然狀態下擁有的權利,進入到許可狀態,我們依然擁有。

這就產生了一個悖論,一方面,洛克說:政府的最高權力機構,未經他人的同意,不能拿走任何人的任何財產。任意處置他人財產,或奪取其中的一部分,都是錯誤的。另一方面,洛克又說:政府是昂貴的,沒有大量經費的支撐,將無法運轉,讓所有享受政府保護的人們,為其財產交費是合理的。

既然個人財產不可剝奪,又怎麼允許徵稅來奪取他人財產?如果大多數人制定的稅收政策,少數人不同意,是不是可以依據自然法則,拒絕交稅?洛克說:有了「同意」,徵稅從非法就變成合法了。政府取得了民眾或是他們的代表的同意,這種同意,不是某個人的「個人同意」,而是這個社會的全體成員,在脫離自然狀態時,已經聲明接受多數人的決定。現在是多數人對具體的政策,給出了「集體同意」,就代表了每個人的意見。

然而,出生在這個社會,從來沒人問過我們,也沒有要求在任何社會契約上簽字,進入什麼樣的狀態,不是我們選擇的結果。如果我不想交稅,不想受到政府與法律的管制,我能回到自然狀態嗎?洛克說,當我們享受了政府的服務,即使沒有簽署任何東西,也表示你默認了。你從政府這裡拿走東西,是必須付出才能獲得的,你不能享受別人的服務,而不付出任何回報。如果回到自然狀態,就必須放棄政府提供的一切。

有一個回歸自然狀態的真實故事。1992年,在美國阿拉斯加地區的一個廢棄公交車車廂里,人們發現了一具腐爛的屍體。這位死者叫強森·麥克肯多斯,出身美國東岸的富裕家庭,1990年,麥克肯多斯大學畢業後,嚮往自然狀態下的原始生活,他改名換姓,燒掉現金,放棄車子和大部分財產,隻身來到阿拉斯加的荒野,開始了一個人的自然狀態。他不用交稅,當然也得不到政府的資助,二年後,由於食物短缺和意志崩潰,他結束了自己的生命。這個故事被喬恩.克拉考爾寫成了紀實小說《荒野生存》,並拍成了電影。

納稅關係到財產權,徵兵就牽涉到生命權了。為了保障民眾享有自然權利,政府要求部分民眾服兵役,也違背了自然法則,強制剝奪了這部分人的生命。洛克說:如果政府指定某個特定的人去參戰,就是侵犯了他們天賦的生命權,如果用一個隨機的方式,對所有的社會成員一視同仁,選出參戰的民眾,就沒有違反自然法則。個人擁有生命權,與政府剝奪某個特定個體的生命,是有區別的。

自然法則,在個人生命、自由與財產外,划出了政府權力的界限,限制了政府的作為,成為有限政府理論的基礎。但按照洛克的說法,只要政府建立在民眾許可的基礎上,每一項政策取得了多數人的同意,並且有一個對所有成員普遍通用的制度與程序,政府就可以突破自然法則的限制,在民眾「同意」的領域,得到更大的權力,從而可以對個人生命、自由與財產指手劃腳了。

由此看出,洛克憎惡的,是未經他人同意、對人不對己的專制。他反對一個集團對另一部分人的強迫,反對一個人對整個社會成員的專橫。對比經過同意的索取,專制掠奪才是最可怕的侵害。如果沒有多數人的同意,沒有對所有人普遍適用的規定,掌握權力的國王或政府,就可以為所欲為,今天指定你,明天就會指定他,放棄自己的生命和財產,最終每個人都是受害者。

洛克是個偉大的哲學家,自然權利和自然法則的理論,多數人統治和「同意」的思想,影響並改變了西方社會的文明進程,一直影響著世界思想史。然而,洛克也有自己的局限,作為英國在美洲大陸殖民地的長官,他認為只要在土地上勞作,就自然取得土地所有權的理論,為殖民者在美國圈地,並與當地印地安人發生戰爭的行為,做了道義上的解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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