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檢監察基礎知識100問(之二)

紀檢監察基礎知識100問(之二)

17、什麼是行政監察? 行政監察是國家行政系統內部由專門監察機關實施的,對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以及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的廉政、勤政和執法狀況進行監督檢查的一種職能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以下簡稱《行政監察法》)第2條規定:「監察機關是人民政府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依照本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行監督。」

18、行政監察有哪些特徵? 行政監察是國家行政系統內部由專門監察機關實施的,對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以及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的廉政、勤政和執法狀況進行監督檢查的一種職能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以下簡稱《行政監察法》)第2條規定:「監察機關是人民政府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依照本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行監督。」 行政監察有如下特徵: (1)行政監察是一種行政機關的自身監督職能,其監察行為是一種內部行政行為。 (2)行政監察是由屬於行政系統的專門監察機關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是隸屬於國務院的國家最高監察機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有監察廳(局);市、市轄區、縣設有監察局。 (3)行政監察是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監察的內容包括:①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中的廉政狀況;②上述人員的勤政狀況;③上述人員依法行政的狀況。

19、行政監察的對象是什麼? 行政監察的對象為: (1)行政系統中以行政隸屬關係為基礎,代表國家行使行政權力、執行行政公務的行政機關。 (2)行政機關中執行公務的工作人員。在行政機關工作,但非執行公務的人員不是行政監察的對象。 (3)國家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如一些由行政機關直接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領導人是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他們實際上是接受行政機關的委託,從事一定的行政事務,或者對一部分國家資產進行經營管理,他們既要對所在的單位負責,也要對國家、對任命他的行政機關負責,所以他們也屬於行政監察的對象。

20、行政監察的基本原則

(1)監察權相對獨立原則。《行政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首先,獨立意味著依法獨立行使監察權,監察機關是在法定職權範圍內獨立監察,監察的依據是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機關可以拒絕沒有法律根據的任何干涉。其次,監察機關是行政系統中的專門執行監察職能的機關,專門性決定了它的獨立性,其他行政機關是其監視、督察、糾舉、誡勉活動的對象,無權對其活動加以干涉。各種社會團體和個人雖然對監察機關的工作進行監督,監督的目的在於使監察工作更好地獨立行使監察權,這與干涉監察機關的工作是兩回事。再次,監察機關是國家行政機關的一部分,它當然要接受同級政府和上級監察機關的領導。正因為如此,所以我們說監察機關獨立行使監察權具有相對的性質,但領導也不至於可以干涉監察機關的具體工作。這種領導主要表現為:①方針、政策的領導;②通過法定程序和方式對監察業務進行指導。但不能對監察工作包辦代替、不能搞非法干擾。 (2)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的原則。《行政監察法》第4條規定:「監察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在適用法律和行政紀律上人人平等。」這是保證行政監察辦案質量所必須貫徹的原則,也是對監察工作人員的工作態度、工作作風、思想品質和業務水平提出的要求。辦案要正確,必須有確鑿的證據。證據的取得靠的是辦案人員深入細微的調查、研究,這就要求辦案人員具有實事求是的態度,不主觀臆斷、不貪贓枉法的品德修養和高度的業務能力。 (3)在適用法律和政紀上人人平等的原則。這也是《行政監察法》第4條明確規定的監察工作的基本原則。這一原則的實質是反對特權,在法律和政紀面前,不管是行政機關首長也好,還是一般公務員也好,都有平等遵紀守法的義務,不允許有任何特權,只有要違法違紀監察機關必須平等地加以追究。 (4)教育和懲罰相結合。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 《行政監察法》第5條規定:「監察工作應當實行懲處與教育相結合、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這就是說監督檢查也好、懲處違法違紀人員也好都不是行政監察的目的,而只是一種手段,檢查、監督、懲處的目的是教育、挽救違紀違法者,教育大家。以減少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違法違紀現象,從而改進工作。 (5)專門工作和依靠群眾相結合的原則。行政監察是由專門機關進行的專門工作,但是要做好這項工作也必須依靠群眾,走群眾路線。所以《行政監察法》第6條規定:「監察工作應當依靠群眾。」這是因為我們是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有權對國家管理工作提出批評建議,有權對公務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進行檢舉、控告和申訴,也有權對行政監察機關的工作進行監督。而政府的管理工作是在群眾中進行的,專門的監察人員只有深入群眾、調查研究、依靠群眾的幫助,才能搞清事實真像,才能正確地做好監察工作。

21、什麼是行政監察的管轄?

行政監察管轄是指在行政監察系統內部劃分監察對象和決定監察案件受理上的分工和許可權的制度。 《行政監察法》第15條、第16條對各級行政監察機關的管轄範圍和管轄對象作了規定。第17條又對管轄中的一些辦事原則作了規定,即①規定了上級監察機關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管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②監察機關之間對管轄範圍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監察機關確定。

22、《行政監察法》規定的處分形式

《行政監察法》第42條第1款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紀律,依法應當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行政處分。」 (1)警告。這是一種最輕的行政處分,適用於違反紀律經教育後不改正的公務員,或者國家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警告處分是一種應記入本人檔案的批評。 (2)記過。這是一種將監察對象(公務員及國家機關任命的人員)的過錯記入其本人檔案的行政處分形式。 (3)記大過。是一種將監察對象的嚴重過錯在其檔案材料中加以登記的行政處分。 (4)降級。指對違反紀委的公務員及國家機關任命的人員,給予降低行政及工資級別的處分。 (5)撤職。這是對犯有嚴重錯誤或者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不適宜擔任現任職務的公務員及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解除其現任職務的處分形式。 (6)開除。這是一種最重的行政處分形式。指對犯有嚴重錯誤,違法失職,而又屢教不改的人員的一種解除其在國家行政機關任職資格的處分決定。 《行政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有權直接作出處分決定,也可建議某些機關作出處分決定。

23、監察檢查的程序

《行政監察法》第29條規定:「監察機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檢查:(一)對需要檢查的事項予以立項;(二)制定檢查方案並組織實施;(三)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監察機關提出檢查情況報告;(四)根據檢查結果,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 立項就是確定檢查的項目,這是進行監察的必經程序,應書面作出。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是監察機關的重要職能性工作。通過檢查才能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所以在確定檢查項目時,應注意選擇具有代表性、有典型意義的事項。重要的檢查事項的立項,還應按《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監察機關備案。 制定方案和實施。這是執行檢查職能的核心環節。為了使檢查達到預期的效果,檢查方案必須切實可行、全面細緻。要組織好調查班子,必要時可針對檢查對象的不同,聘請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參加。並可根據《行政監察法》第19條的規定,採取相關措施。如要求被監察對象提供有關文件、賬冊、資料,就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說明,責令違法者停止違法行為等。 報告檢查情況。即將檢查結果製作成文字材料,上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報監察機關。接受上級機關的指導和監督。報告的內容應包括檢查的對象、事項,檢查過程、檢查結果,以及依據對檢查結果的分析準備作出的監察決定或監察建議。 監察決定或者監察建議,這是根據對監察檢查結果作出的相應的最終處置。

24、對違紀行為的調查程序 監察機關的調查不同於檢查,檢查的對象帶有隨機性,目的在於通過檢查,了解監察對象遵紀守法、依法行政的情況,從中總結經驗,吸取教訓,也從中找出問題、解決問題。而調查的對象則具有確定性,即是具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或者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 《行政監察法》第30條規定,監察機關按下列程序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1)初步審查和立案。即對需要調查處理的事項進行初步審查,認為有違反行政紀律的事實,需要追究行政責任的,予以立案。對重要複雜案件的立案,應當依法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監察機關備案。(2)立案後要組織實施調查取證工作。首先要組織好調查班子,制定調查方案並積極組織實施。調查應全面收集證據,即對能證明監察對象有違法違紀行為的證據或者沒有違法、違紀行為的證據都應收集。調查需要有關方面協助的,可按《行政監察法》第22條的規定,提請有關機關予以協助,調查的事項如涉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監察機關有權根據《行政監察法》第26條的規定進行查詢,所涉及的機關和個人有義務予以協助。調查中監察機關應當按《行政監察法》第33條的規定,充分聽取被監察部門和人員的陳述和早辯。(3)審理。對調查有證據證明被調查對象有違反行政紀律的事實,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其他處理的,應由專門的審理人員進行審理,審理中如發現證據不充分或手續不完備的,應請示監察機關負責人,經同意後可以補充調查或補辦手續。對重要、複雜的案件或者調查人員和審理人員有不同看法,或者審理人員覺得對如何處理有困難的,應提交審理委員會審議。(4)作出決定或提出建議。根據審理的結果,如遇有《行政監察法》第24條規定的兩種情形的:違反行政紀律,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違反行政紀律取得的財物,依法應當沒收、追繳或者退賠的,監察機關既可以直接作出監察決定,也可提出監察建議。但關於行政處分的決定或建議,應當按國家有關人事管理許可權和處理程序的規定辦理。如遇有《行政監察法》第23條規定的情形,應提出監察建議。

25、對辦案期限有哪些規定?

《行政監察法》第32條規定:「監察機關立案調查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結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辦案期限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並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備案。」這裡所說的特殊原因是指案情複雜、重大,收集證據難度大,或者辦案人員對如何定性、處理有重大分歧,需要進一步調查、研究、統一認識。對於一般的調查案件,決不能以「特殊原因」為借口,拖延辦案時限、不講效率。正因為需要防止這種以「特殊原因」為借口而拖延辦案時限的現象,《行政監察法》規定了延長辦案時限的備案制度。

26、監察法對申訴程序的規定

申訴是指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因對主管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處分不服,而要求監察機關複查,作出複查決定的一種制度,《行政監察法》第37條規定:「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對主管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30日內作出複查決定;對複查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複查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複核,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複核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複核決定。」複查複核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27、申訴應具備哪些條件?

申訴的條件是:(1)申訴必須由受行政處分的國家公務員或者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工作人員自己提出,如受處分人已死亡,其近親屬也可以為提出。(2)必須有明確的申訴請求和理由。(3)必須向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提出申訴。(4)必須在法定的申訴期限內提出,即自接到行政處分決定書之日起的30日之內提出。(5)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

28、什麼是行政處分權? 行政處分權是行政監察機關的職權之一,指監察機關根據案件調查和監察檢查的結果,對監察對象違法違紀應給予行政處分的,直接作出行政處分決定的權力。《行政監察法》第24條規定,違反行政紀律依法應當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行政處分的可以向主管機關提出建議,也可以直接給予行政處分。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人事管理許可權和處理程序的規定辦理。

29、什麼是廉政監察?

廉政監察是監察機關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和國家公務員的各種腐敗行為進行監督、糾舉和懲戒的一種職能活動。國家行政機關和國家公務員肩負著管理各種國家事務的重任,掌握著為做好管理工作由國家授予的各種管理權力,只有正確使用這些權力,國家的各項管理工作才能正常運行。如果以權謀私、貪污、行賄受賄,行政權力成了非法攫取各種私利的手段,這就不僅會直接損害被管理者的權益,而且會給國家利益、國家行政管理秩序、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威信帶來巨大損害。廉政監察正是針對各種行政管理中的腐敗現象的職能活動。其主要任務是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和國家公務員執行廉政制度的情況、查處各種貪污、賄賂、以權謀私等腐敗問題的違法違紀案件,促進廉政建設進行廉政教育,以保證國家行政機關及國家公務員的為政清廉。廉政監察是當前及至今後相當長時期內監察機關的主要監察職能之一。

30、什麼是效能監察? 效能監察又稱勤政監察,是監察機關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和國家公務員的各種失職,瀆職行為和事件進行監督、糾舉和懲戒的一種職能活動。行政管理工作必須注重效率和效力,特別是在當今,為適應改革、開放和進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形勢,轉變政府職能,提高行政效能,更是尤為重要。而各種失職、瀆職、違反行政法規、規章、制度,有令不行、有禁一止的現象,必然會造成行政工作秩序的紊亂,給國家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效能監察正是針對行政管理中的失職、瀆職現象的監察活動。其主要任務和監督、檢查政府和國家公務員行政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效力,查處各種失職、瀆職案件,從而保證政府各部門、各環節的協調一致,保障正常工作秩序,促進公務員的盡職、盡責和工作的高效率。

31、什麼是執法監察?

執法監察是監察機關依法對行政機關和國家公務員,以及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貫徹、執行國家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和各種行政命令的情況進行系統監督、檢查的一種職能活動。行政機關和國家公務員必須依法行政,這是建立法治國家的關鍵所在,離開法律對行政權力的控制和制約,行政權力就會走向腐敗,國家就無法治可言。執法監督就是通過對行政執法的監督檢查,對行政執法中的偏差進行糾舉和調整,對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懲戒,從而保障行政機關和公務員的依法行政。執法監察在整個行政法制監督體系中有其不可替代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其特殊性表現在:①它注意對行政執法工作綜合性的監督、檢查,注重對行政機關和國家公務員在整個執法過程的各個環節依法辦事的一貫性和徹底性的監督、檢查;②它既注重事前對違法違紀現象的防範,又注意執法過程中的跟蹤檢查、糾偏,更注重事後的檢驗、考核和對違法違紀行為的懲處。執法監察,是監察機關的一項基本職能和經常性的工作。

32、對信訪舉報案件的查處期限有什麼規定?   答:查處信訪舉報案件的期限是:承辦單位從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結案、上報,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上報的,要向交辦機關說明原因、辦理情況和查結計劃。   33、接到哪些檢舉控告必須報告上一級紀委?   答:各級紀委(紀檢組)接到對同級黨委領導的下一級黨委(黨組)、黨工委的書記、副書記、常委(黨組成員)、委員;下一級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和其他非黨組織中的黨組書記、副書記、黨組成員的檢舉和控告,必須報告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

34、投訴、舉報信件應由哪個部門收拆?   答:紀檢監察機關收到群眾的投訴、舉報信件,除寫明具體收件人的外,均應交由信訪舉報部門(信訪舉報工作人員)收拆,無關人員不得私自拆閱。   35、舉報人可以採用哪些舉報方式?   答:可以採用電話、電報、傳真、音像、信函、當面或網上舉報等方式,也可以委託他人舉報。舉報信函和向紀檢監察機關遞交的舉報書面材料,可以用漢字、少數民族文字、盲文或外文書寫。 36、什麼是處理信訪舉報的程序?   答:處理信訪舉報的程序,是指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在受理檢舉、控告和申訴時所規定的工作過程和工作次序,也稱基本程序和具體程序。

37、紀檢監察機關受理信訪舉報的範圍是什麼?

  答:紀檢監察機關受理信訪舉報的範圍是:對黨員、黨組織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利用職權謀取私利和其他敗壞黨風行為的檢舉、控告;黨員、黨組織對所受黨紀處分或紀檢機關所作的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其他涉及黨紀、黨風的批評、建議和詢問等問題;對行政監察對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決定、命令以及政紀行為的檢舉、控告,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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