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墳被盜警方拒立案 盜掘他人墓葬也不犯法嗎?
06-14
(四維空間按註: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三百二十四條 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二十五條 違反文物保護法規,將收藏的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贈送給外國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二十六條 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二十八條 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並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 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主文:
八年前,華陰農民張世雄的祖墓被盜掘
現場遺留物品
華陰農民張世雄的祖墓被盜掘已經有8年了,2007年5月24日,張世雄發現他的在村頭的古墓祖墳被盜後十分心痛,隨後他便報警求助,但是警方來此查看後卻告訴他這件事情警局處理不了,得和文物局的商討,讓他回家等消息。
一段時間過後,文物局的人來到古墓里查看了情況,但是古墓裡面已經沒有了什麼有價值的東西,2007年8月張世雄接到警方說這件事情情節較輕不予立案的說法,和一張「不予立案通知書」。
後來張世雄也多次跟警方商討希望能夠得到幫助,但警方還是表示不予立案。檢察院偵監科一位姓白的檢察官在看完材料和照片後,建議張世雄去找省級文物部門,對那兩個金屬物件做鑒定。後來張世雄折騰了多次得到了「清代銅帽頂,等級為一般文物」的鑒定結果。
2011年,由於張世雄連續到渭南等地反映。渭南市政府有領導批示,讓華山管委會旅遊文物宗教科將兩個銅帽頂移交給華陰市文物局,然後由文物局給張世雄出具張家祖墳為清代古墓葬的證明。
律師表示:張世雄祖先張佔一屬前清舉人是事實,墓葬被盜掘也是事實。即便張家祖墳不屬古墓,私挖他人祖墳也應受到法律懲罰,「不立案」理由「有點荒唐,似乎說不過去」。
看著張世雄前前後後為了古墓的事情追了這麼多年,當時他也有些氣憤「就算不是古墓,自己家的墳被挖了也是犯法的吧?怎麼就不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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