寬嚴相濟在經濟犯罪和職務犯罪案件審判中的具體貫徹 [www.dffy.com]
06-14
寬嚴相濟在經濟犯罪和職務犯罪案件審判中的具體貫徹 --------------------------------------------------------------------------------http://www.dffy.com 2010-4-9 8:06:34 來源:東方法眼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最高人民法院於2009年2月8日發布的《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以下稱《意見》),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基本內涵作出了科學闡釋,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貫徹落實提出了明確要求,是新形勢下刑事審判工作的一個綱領性文件,對於人民法院正確適用法律,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犯罪、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的實踐指導意義。《意見》內涵深刻、內容豐富,為深入理解和正確適用本《意見》,現結合審判工作實際,就《意見》有關經濟犯罪和職務犯罪案件審判工作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規定說明如下: 一、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經濟犯罪案件審判中的具體貫徹 (一)關於從嚴懲處的案件範圍。根據《意見》第9條規定,發生在經濟領域、需依法從嚴懲處的主要是指下列嚴重犯罪:以高利率或高回報為誘餌,針對社會公眾實施的非法集資、非法證券、傳銷、地下「六合彩」等涉眾型犯罪;制售假冒偽劣、有毒、有害食品、藥品等損害群眾切身利益的犯罪;制售偽劣農藥、獸葯、化肥、種子等坑農害農的犯罪;制販假幣、操縱證券期貨市場、金融詐騙等嚴重危害金融秩序的犯罪;走私,逃稅、騙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嚴重侵害國家經濟利益的犯罪;重大環境污染、非法採礦、盜伐林木等各種嚴重破壞環境資源的犯罪。 (二)關於政策法律界限。對於當前金融危機背景下的經濟違法行為,應當根據《意見》第4條規定的「審時度勢」原則、第5條規定的「兩個效果相統一」原則以及第14條、第23條規定的從寬要求,審慎分析判斷其社會危害性,從有利於保障經濟增長、維護社會穩定的角度依法準確定罪量刑。以非法集資案件為例說明如下:一是要準確界定非法集資與民間借貸、商業交易的政策法律界限。未經社會公開宣傳,在單位職工或者親友內部針對特定對象籌集資金的,一般可以不作為非法集資。二是要準確把握非法集資罪與非罪的界限。資金主要用於生產經營及相關活動,行為人有還款意願,能夠及時清退集資款項,情節輕微,社會危害不大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或者不作為犯罪處理。此外,對於「邊緣案」、「踩線案」、罪與非罪界限一時難以劃清的案件,要從有利於促進企業生存發展、有利於保障員工生計、有利於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高度,依法妥善處理,可定可不定的,原則上不按犯罪處理。特別對於涉及企業、公司法定代表人、技術人員因政策界限不明而實施的輕微違法犯罪,更要依法慎重處理。 (三)關於刑罰適用。(1)根據《意見》第6條關於從嚴處理的原則性規定以及第29條關於死刑適用政策的規定,對於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惡劣、危害後果特別嚴重的經濟犯罪,要依法從嚴懲處,對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經濟犯罪分子,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的,要堅決適用死刑;對假幣犯罪累犯、慣犯、涉案假幣數額巨大或者全部流入社會的犯罪分子,應當依法從重判處;對於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骨幹分子,偽造假幣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應當判處死刑的,要堅決依法判處死刑;對數額特別巨大,肆意揮霍集資資金或者歸案後拒不交代贓款去向,造成特別重大經濟損失或者致使被害人自殺身亡等嚴重後果的集資詐騙犯罪分子,應當依法從重判處;對造成嚴重疾患、傷亡後果或者以嬰幼兒、危重病人為對象,社會影響惡劣的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假藥劣葯犯罪分子,應當依法從重判處。(2)根據《意見》第25條規定的寬嚴「相濟」要求,應當區分犯罪行為的具體情形區別對待。以走私犯罪為例,對海上偷運走私、繞關走私等未向海關報關的走私與價格瞞騙走私,走私特殊物品與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在具體量刑時都應當有所區別;對進口走私象牙等珍貴動物製品犯罪在量刑時應當酌情考慮出口國家的法律規定以及行為人的主觀認識因素。(3)要切實執行《意見》第12條有關「對於侵財型和貪利型犯罪,更要注重通過依法適用財產刑使犯罪分子受到經濟上的懲罰」的規定,以最大限度地挽回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損失,安撫受害群眾。同時,此類犯罪的目的就是獲得非法利益,有針對性地加大經濟制裁,特別是執行的力度,以有效地剝奪犯罪分子重新犯罪的條件,發揮刑罰的預防犯罪功能。 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職務犯罪案件審判中的具體貫徹 (一)關於從嚴懲處的案件範圍。保持懲治腐敗的高壓態勢,依法從嚴懲治腐敗,是我國懲治和預防腐敗工作的一項長期政策。根據《意見》第8條第1款規定,當前要特別注意嚴肅懲處以下職務犯罪:發生在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中濫用職權、貪污賄賂、腐化墮落、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工程建設、土地出讓、產權交易、醫藥購銷、政府採購、資源開發和經銷、金融等多發易發領域的商業賄賂犯罪;在擴內需、保增長,災後恢復重建等專項工作中發生的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瀆職等職務犯罪;黑惡勢力犯罪、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重大食品安全等群體性事件背後的行賄受賄、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職務犯罪;貪污、挪用、侵佔農業投資專項資金等職務犯罪。 (二)關於政策法律界限。在堅持依法從嚴懲處職務犯罪的同時,同樣需要根據《意見》第14條、第25條的規定,體現寬嚴「相濟」,做到嚴中有寬、寬以濟嚴。以賄賂犯罪為例說明如下:(1)對於收受財物後於案發前退還或上交所收財物的,應當區分情況做出不同處理:收受請託人財物後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因其受賄故意不能確定,同時為了感化、教育潛在受賄犯罪分子,故不宜以受賄處理;受賄後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因受賄行為既已完畢,且無主動悔罪之意思,故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2)對於行業、領域內帶有一定普遍性、涉案人員眾多的案件,要注意區別對待,防止因打擊面過寬導致不良的社會效果。特別是對於普通醫生的商業賄賂犯罪問題,更要注意運用多種手段治理應對。對收受回扣數額大的;明知藥品偽劣,但為收受回扣而要求醫院予以採購的;為收受回扣而給病人大量開藥或者使用不對症藥品,造成嚴重後果的;收受回扣造成其他嚴重影響的等情形,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對於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涉案範圍廣、影響面大的商業賄賂犯罪案件,特別是對於頂風作案的,或者案發後隱瞞犯罪事實、毀滅證據、訂立攻守同盟、負案潛逃等企圖逃避法律追究的,應當依照《意見》第8條第2款的規定依法從嚴懲處的同時,對於在自查自糾中主動向單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講清問題、積極退贓的,或者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有自首、立功情節的,應當依照《意見》有關規定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三)關於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的運用。自首、立功是法定的從寬情節。實踐中要注意依照《意見》第17條、第18條等規定,結合「兩高」《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做好職務犯罪案件審判工作中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與法律規定的有機結合,具體如下:(1)要嚴格掌握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的法定標準和認定程序,確保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認定的嚴肅性和規範性的。(2)對於具有自首情節的犯罪分子,應當根據犯罪事實並結合自動投案的動機、階段、客觀環境,交代犯罪事實的完整性、穩定性以及悔罪表現等具體情節,依法決定是否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以及從輕、減輕處罰的幅度。(3)對於具有立功情節的犯罪分子,應當根據犯罪事實並結合立功表現所起作用的大小、所破獲案件的罪行輕重、所抓獲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的法定刑以及立功的時機等具體情節,依法決定是否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以及從輕、減輕處罰的幅度。(4)對於犯罪分子依法不成立自首,但主動交代犯罪事實的,應當視其主動交代的犯罪事實情況及對證據收集的作用大小、酌情從輕處罰。(5)贓款贓物追回的,應當注意區分貪污、受賄等不同性質的犯罪以及犯罪分子在追贓中的具體表現,決定是否從輕處罰以及從輕處罰的幅度。此文章共有2頁 [1] [2] [下一頁] 東方法眼收集整理,本文網址: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xingfa/201004/20100409100740.htm
推薦閱讀:
推薦閱讀:
※4類刑事案件可適用刑事和解
※公檢法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如何分工?_法律知識
※案件事實的認定方法 張明楷
※民事案件庭審程序提綱
※《6歲兄悶死四歲弟》--台灣那些令人匪夷所思膽顫心驚的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