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猛:中國法學的再造——評《漢語法學論綱》

   晚近以來,中國法學理論學說呈現多元化格局。而漢語法學論,則佔有重要一席之地。這一論述集中體現在許章潤老師的新著《漢語法學論綱》之中。2014年12月 20日,《漢語法學論綱》一書首發式在北大法學院凱原樓報告廳舉行。我作為活動的主持人,得此機會與許老師,以及於興中老師、王人博老師討論漢語法學諸問題。當時就有不少共鳴,在閱讀完新書之後,也樂於將心得寫出,與各位分享。

   漢語法學的提出,並非只是一個新的概念,而是一套完整的知識體系、法意體系。按照許老師的解釋,「自諸子時代以還,中華法律文明經歷了三大時期。其規範體系表現為中華法系,其意義體系凝聚為漢語法學」。 漢語法學有七大要素以為經緯:洞悉人性本惡與期待人性善好的心性論,通情達理的法律理性,「天理人情國法」三位一體的運思方式和解釋框架,「三維四理 」的心性配置,寓俗常與超越於一體的價值申論方式,家國天下的政治意識、世界藍圖和文明憧憬,以及漢語思維及其風格美學。這體現出作者試圖打通人文與法律知識的努力。

   漢語法學是對數千年中華法律文化的提煉,帶有很強的歷史主義色彩。如作者所言,「法學歷史主義是關於法律的歷史性理論敘事,要求以歷史認識和歷史方法省視法律,在時間之維中探索法律的精神成長過程,進而,揭示法律的歷史理性,在歷史意識的守護下完成法律自身的知識與理論建構,形成一種比較文化與多元歷史的思想體系 」。在這個意義上,漢語法學就是歷史法學。這也就不難理解,為何多年來,許老師在倡導漢語法學的同時,也在推進歷史法學的研究。其中,對德國薩維尼的歷史主義傳統也是相當推崇的。

   按照我的理解,漢語法學、歷史法學的提出,其實是在討論中國文化的自主性問題。在英語法學、德語法學的衝擊下,中國法學如何才能建立自己的話語體系,而不至於淪為西方文明的附從?實際上,用外語思考,不僅是概念使用的差異,更是思維上的差異。5因此,這就會限制我們對於中國問題的知識表達和理解的深刻程度。

   但這並不是說,我們應當排斥外語法學。在制度層面,當代中國法律已經與舊有中華法系鮮有聯繫,基本上是移植外來法律。在整個20世紀,大陸法系、英美法系和原來的蘇維埃法系,都在形塑著中國法律的構成。不僅如此,就包括鄰國日本,對中國法律的影響也極為深刻。6現代漢語中很多法律辭彙的含義,首先是源於日語。因此,建設漢語法學,首先是抱有一種開放的心態,去接納與學習,然後才是反思與重建,爭取文化的話語權。因此,漢語法學的提出,也是意在提醒,正如於興中老師所強調的,不能只是 「在中國 」做(西方)法學研究,而是要做 「中國 」的法學研究。

   漢語法學主張,應當將歷史文化傳統與現代國家建設統一起來。就法政之維而言,「現代國家」不是別的,不過是 「文化中國 —民族國家 」與「政治中國 —民主國家 」的統一體。7換句話說,漢語法學不僅研究文化民族傳統,同時也研究現代政治民主。但其所面臨的難題,也正是如何將兩者有機統一的問題。因為傳統與現代、民族與民主之間本身就存在緊張關係。特別是在操作層面如何化解,需要進一步反思,這包括:

   漢語法學的話語體系如何表達。從形式上來看,這涉及的是用文言文,還是用白話文來表達思想。例如,究竟是用「仁、義、禮、智、信」拓展討論中國現代法律問題,還是用民主、自由、平等人權來闡釋中國現代法律問題。這是兩套不同的話語體系,背後則分別代表中華傳統和西方文明。這樣一種話語表達的困境,在人類學上也曾有過激烈爭論。這就是,研究者在解釋現象時,究竟採取當地人的術語的民俗體系(folk system),還是西方術語的分析體系(analytical system)。 8語言既是表達工具,也是交流工具。漢語法學採取什麼樣的話語表達,則影響到知識的生產和知識的影響力。儘管從個人偏好來說,是用文言文還是用白話文,或是半文半白,只要言之有物,言之有理,都無可厚非。但從交流的便利程度來說,白話文還是更勝一籌。

   漢語法學與中華法系的關係如何理解。當代法律制度的基本構造仍來自西方和蘇聯傳統,或有零星的中華法系的遺迹,但全面復興舊有中華法系在制度上已無可能。既然舊有中華法系已不復存在,漢語法學要以復興中華法律文化為己任也不太可能。重要的工作,不是將法律儒家化思想一以貫之全部, 9而是重新發現並解釋我們曾經丟棄過,今天仍有普適意義的法律傳統,例如,親親相為隱、存留養親問題。這集中體現為,書中提到的天理、人情、國法三位一體的解釋框架, 10或簡稱為 「情理法」,「情理 」的問題。11情理的考察和運用,是中國立法、執法和司法過程中所應著力之處。這深刻影響民眾對法律的理解和認同,因而,也就影響中國法治的實現程度。

   漢語法學與外語法學的關係如何處理。中國法學基本上是舶來品,現在需要做的是完成本土化、中國化的工作,而並非是進行文化復古。12法學的中西文化之爭,類似於中醫與西醫的關係。現代醫學是以西醫為主,中國也不例外。中國醫學的創新之處,就在於中西醫相結合,但中醫不可能替代西醫。對於中國法學而言,不僅在制度層面已經與傳統漢語法學截然不同,在意識形態方面,也是分別主張個體主義和整體主義(家族主義)。因此,現代漢語法學建設,只能先從研習外語法學出發,然後才是有選擇地吸收中華傳統法律文化。在當代中國,德語的法教義學與英語的社科法學同時交匯於此,知識互動和知識競爭實際上都很不足。不同外來知識只有融匯於中國問題的解釋之中,才有可能錘鍊出現代漢語法學。

   歸納來說,現代漢語法學建設,必須接續傳統、審視傳統、再生傳統。這需要幾代法學家的努力。13不同法學者可以從不同研究進路出發,共同推進中國的法治學術。從法律社會科學的角度來說,需要做兩項紮實的研究工作:

   1準確細緻地呈現法律的中國經驗

   從學術積累而言,法律的中國經驗研究非常缺乏,這單靠一己之力難以完成。每個人所能夠做的工作極為有限,只能做一時一地、某一領域的法律經驗。這種做法猶如人類學上的民族志研究,需要長時間的定點調查。但只要能夠吸引更多的人參加,就能夠最大限度地、在整體上深刻呈現出法律的中國經驗。14同時,從政策制定而言,制定修改法律規則,了解法律規則的實施效果,也需要有準確的經驗分析作為決策的依據。因此,好的經驗研究還應當轉化成為準確的政策分析,才能夠有效推動中國法治。

   2在經驗研究的基礎上提煉中國法律理論

   這種問題意識,並非是完全脫離西方理論話語體系,而是相反。如馮象所言:改革開放至今,幾乎所有我們關心、引用、爭辯的法學領域的話題,追根溯源,多問幾個「為什麼」,都是現代西方式法治、「普世 」人權、資產階級民主憲政和權利話語等,在轉型中社會的翻版或演變。15因此,首先要進入西方學術傳統,然後才能夠立足於中國實際問題來驗證、推翻和重構原有的理論,才有可能形成中國法律理論。這,也正是漢語法學再造成為現代法學的可能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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