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價值的由來及其本質(三)
作者:明言
[內容提要]文章對「音樂價值論」領域中的基礎性理論問題之一「音樂價值的由來及其本質」做出理論探究。全文分為兩個組成部分:在第一部分「音樂價值的由來」中,作者從八個層面(音樂源頭、人類文化、社會功能、藝術融合、音樂材料、體裁樣式、作品傳播、派生機構)對這個問題展開了探究。指出:人的「本質力量」催生出音樂的價值問題。只要人類存在,人的「本質力量」將是一個動態發展的亘古系統,這個系統使得人類對音樂價值的追求一直處於嬗變不已的狀態之中。正是這個狀態的存在,音樂藝術才能亘古常新。在第二部分「音樂價值的本質」中,作者對「價值」、「音樂價值」做出了詞語的梳理與訓詁。認為:音樂價值具有客觀性、主體性,功利與超功利性統一、絕對與相對性統一的屬性。音樂價值;音樂審美;本質屬性;文化;藝術;辯證統一(續)在完成了對「音樂價值」的定性後,「音樂價值論」這門學科的定義就可以這樣表述了:
「音樂價值論(theory of music value),就是運用價值論的一般原理、方法,針對音樂展開價值層面研究的學問。是有關於音樂價值的性質、結構、類型、實現等基礎理論問題和實踐問題的學問。」[1]
以下就讓我們沿著這個界定,更為深入地探究筆者在這裡提出的「何謂」之詰問:1.音樂價值是價值總體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它兼備功能、意義、意向的含義「價值」是一個宏觀的哲學範疇,它涵蓋人類各個領域內的價值理論與實踐的問題。而音樂價值,就是其中涉及音樂創作、音樂批評活動中有關於價值評判的理論問題。從功能層面上看,通過音樂價值問題的探究,對於推進音樂藝術發展、優化音樂外部環境、繁榮音樂創作手法,具有巨大的推動力。它能夠使人釐清音樂價值發展的走向,驅使社會按照符合音樂內在規律的方法,繁榮音樂各項事業。譬如:中國傳統的禮樂批評家們,認識到禮樂對於優化社會人際關係、美化社會人倫環境具有積極的促進意義。他們均以自己的音樂批評實踐為「移風易俗莫善於樂」的音樂價值觀的廣泛傳播而極力鼓吹,使之成為中國傳統音樂文化價值中的核心觀念元素。從意義層面上看,一些新型的音樂價值具有「理想性」和「超越性」的特點,這個特點可以引導人們超越現有既定的世俗化、庸俗化、腐朽化的文化環境。通過音樂批評家的批評活動,向世人展現出未來美好的音樂生活理想,帶領大家一同往這個方向努力。譬如:五四新文化運動時期的新音樂批評家們,就是以音樂批評的方式,將自己心目中的新型音樂價值觀輸入社會,引領當時的中國社會一同步入20世紀初葉中國新音樂運動的新境界。從意向層面上看,通過音樂價值問題的發掘,可以驅動社會、引導群眾往更加有利於音樂藝術發展的方向前進。在這裡,音樂批評家們可以自己卓有成效的音樂批評實踐,使得音樂價值利用自己的吸引力、內驅力,影響人們的發展和前進方向。2.音樂價值的發現與創造,是優化人的藝術生存空間,按照人的理想創造生命存在的人文活動顯然,對音樂價值的發現與創造,不能滿足人的物質生活需求。但是,卻有更高層次的意義——能夠從藝術的層面上滿足人之所以「成為人」的心理需求(提升人的藝術修養、精神境界,陶冶人的情操)。音樂價值的探究,還能夠按照人的理想,創造生命存在的新型文化空間。我們都知道,人之所以為人,就在於他不僅滿足於動物性的吃喝、衣著與交媾。在此基礎上,還需要使其能夠成為「人」的精神生活,這就是文化價值得以存在的空間。從規範人的生存價值層面上看,音樂價值是音樂家按照「人」的自由本性探究的成果。這個成果對於規範社會人的精神生活,使其按照更有利於人的精神自由的方式生存,具有積極的意義。因為,在每一個歷史進程中,音樂家均需要按照這個時代的文化精神、民眾的國民性,探究出一些更為有利於社會民眾精神生活的音樂價值觀,並且以此展開音樂批評與音樂創作與表演的實踐。從提升人的生存品質層面上看,通過音樂價值問題的探究和批評,可以彰顯音樂家的生命存在意義,使社會的音樂文化建設進入更高的層次。人之所以成為「人」,是需要經過一個過程的。由一個普通人成為一個「音樂家」,也是需要一個過程的。在這個過程中,人需要不斷地探究音樂價值問題,不斷地實現其音樂價值目標。唯有如此,音樂家生命存在的意義,才可以彰顯出來;音樂家對社會的價值,才可能得以實現。(三)音樂價值如何?這裡的「如何」,意指「其所如何?」的詰問。回答這個問題,就需要從以下幾個層面切入:1.從人本主義出發,音樂的價值問題是針對於主體的人而言的。所以,探究音樂價值應當立足於「人學」和人類「文化學」的基點而展開。首先,正是由於音樂價值對象與客體對主體的藝術化生存與發展有促進意義,音樂價值問題才得以存在。從音樂價值的目標上看,任何價值也都是以人為目的的、都是以有利於人的生存為目標的。所以,音樂價值對人都具有直接或間接意義。其次,每個歷史階段、每個空間範圍內的人均會將自己的觀念融匯到音樂價值內,使得音樂價值具有鮮明的時代性和濃郁的地方性特徵;同樣,音樂價值也經常會以主體的觀念表述方式展示開來、作用於社會。從人本主義出發來看,音樂價值問題均是「人化」的,音樂價值是建立在音樂的審美價值、社會價值、倫理價值(或將之合併為審美價值、功利價值兩類)之上的,或者說它是以上三者(二者)的疊加複合體。2.從人類精神觀照,音樂滿足了人的精神需要。音樂藝術是直接作用於人的精神世界的,音樂價值是否存在,決定在於它是否符合人的精神世界的實際。這個與人、與人的精神攸息相關的音樂價值,是人類精神針對音樂實踐的非實體創造物,這個創造物又作用於人的精神。漫長的人類音樂實踐與批評的歷史,就是由兩者的互動進程而展開的。3.從主體創造探究,具有恆久藝術價值的音樂,是人類高層次精神需要的產物。這種精神需要促使人們盡情創造,以音樂的方式表達理想、彰顯激情,從而獲得現實生活中難以期遇的高度精神自由感受。所以,音樂價值是人的主體意識彰顯需要,是藝術的本體意識崛起的標誌。4.從社會功能審視,音樂價值彰顯的是人類藝術審美的需要。……(四)音樂價值謂何?在對「音樂價值」這個詞語做出了以上的梳理以後,我們就可以進入到「音樂價值」本體之內進行一番訓詁了。這裡的「謂何」意指「所謂乃何?」的詰問,回答這個問題就需要從以下幾個層面展開。音樂價值的屬性之一——客觀性理解音樂價值的客觀性屬性,應當從以下兩方面切入:
1.「客觀性」是音樂價值的制定、掌握者——「人」的一個基本屬性。這個屬性旨在說明「人」所具有的客觀規定性。它包括兩方面的內涵:其一,「人」的主觀需要是客觀的;其二,「人」自身是一個社會歷史的存在,它也是客觀的。
2.音樂價值的制定、掌握者——「人」的主體需要,也是具有客觀性的。「人」的需求雖然是主體性的,但是這些都是與「人」的社會存在密不可分的,都是具有客觀、必然的屬性。基於以上認識,再看音樂價值的問題,我們不難發現其本質上是一個「主體—人」的關係問題。由於音樂價值問題是一個關係範疇,具有非實體存在的特殊性(不是獨立於主客體之外的第三種實體),所以在音樂價值的身上凝練的是主客體的統一,主體內在尺度的實現、滿足主體需要是其目標所在。
音樂價值的屬性之二——主體性李德順認為:價值的主體性是指「價值本身特點直接同主體的特點相聯繫,價值的特性表現或反映著主體性的內容。」[2]在這裡便引出了音樂價值具有主客體相統一屬性,這裡的「統一」就是客體尺度對主體需要的滿足,這種「滿足」顯示出價值主體在價值關係中的主導作用。音樂家主體受到自身心理、內在需要、審美追求驅動,與客體發生不同的價值關係,顯示出鮮明的自主性特徵。主體的自主性特徵,驅使著不同的音樂作品表現出不同的藝術風格,特定音樂家的藝術風格由於主體審美情趣、價值觀的變易,也會呈現出不斷嬗變的歷時形態。所以,音樂家主體的自主性,既可以體現在音樂家的某個特定作品中,也可以體現在該音樂家創作演變的歷史進程中。音樂價值的屬性之三——功利與超功利性的統一從發生學上看,音樂價值產生於人在現實的藝術生活中產生的審美需求。從字源學上看,「樂」字自身的象形與表意,就含有人的功利性需求和超功利的審美內涵;學界圍繞著「美」字而展開的「羊大曰美」、「羊人為美」的探究,也涉及到功利性生存需要(「羊大」可以滿足人之食慾)和非功利性的審美需要(「羊人」可以滿足人之審美慾望)。如果將以上的表述理解為音樂的審美價值與功利性價值是一回事,就不合時宜了。我們在承認音樂價值與功利性需求具有一定淵源關係的同時(音樂功利性價值也同時涵蓋著音樂的超功利的精神性價值),還應當認識到音樂藝術的滿足人的現實需要的功利性價值與超功利性審美價值的辯證統一關係。音樂的功利價值與超功利性的審美價值的不同之處就在於:音樂的功利性價值在滿足需要的時候,不在意對象的外觀形式,而僅僅關注對象的實用價值、經濟價值(或者說,即使在意的話,也是立足於功利價值的實現)。而音樂的審美性價值則非常在意對象的外部感性形態的完整性、嚴謹性。對此,前蘇聯美學家列·斯托洛維奇認為:「審美價值在功利價值的基礎上產生,然後成為它的辯證對立面。」[3]對此,我們可以這樣理解:音樂的超功利性的審美價值是在功利性的價值基礎上產生的,它是音樂藝術的審美主體——「人」精神需求的產物。它反映主客體間的非物質性關係,它能夠從感性和理性方面給人以精神享受。音樂價值的屬性之四——絕對性與相對性的統一按照馬克思主義的價值觀來理解音樂價值的屬性問題,就會發現:1.音樂價值在不同主客觀條件下具有不斷發展變化的相對標準。在認識到音樂價值相對性的同時,還應當摒棄相對主義的音樂價值觀念。這是因為音樂價值源自於人的社會音樂實踐與音樂批評實踐,在音樂價值主體與客體相互矛盾運動的關係中出現與發展。這就使得音樂價值具備了相對性。2.雖然音樂價值在其產生、嬗變的進程中會出現複雜的相對性,但音樂價值的內核仍然具有普遍性、永恆性的絕對因素。譬如:經典音樂的審美價值在歷史的發展進程中,其價值問題會呈現出複雜的相對性,但是其美的形式法則、深邃的精神內涵、慈悲的人文關懷等,仍然具有普遍意義和永恆價值。音樂價值的絕對性與相對性的統一的屬性,源自於音樂價值創造者的主體性:1.「絕對性」,即是指音樂作品在其藝術內涵方面,具有客觀確定性。「相對性」,即是指音樂價值只是相對主體的審美活動而存在的,在藝術審美中不存在任何與主體脫離的音樂價值。2.正是由於音樂價值的「相對性」屬性的存在,使得具有不同社會地位的人,在價值評判活動中與批評對象的關係不盡相同。這是因為:不同的立場對評價主體的價值評價具有重要的影響作用。所以,音樂價值具有客觀性、主體性的特點,具有功利性與超功利性的統一、絕對性與相對性的統一的屬性。這就要求我們在進行音樂價值本質屬性的辨析的時候,應當深入把握這些辯證統一的矛盾體。只有如此,才能使我們洞悉音樂作品審美創造與批評鑒賞規律的基礎性問題。參考文獻:1.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79。2.中國大百科全書編輯部:《中國大百科全書·音樂舞蹈卷》,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9。3.張前、王次炤:《音樂美學基礎》,人民音樂出版社,1992。4.李連科:《價值哲學引論》,商務印書館,1999。5.李德順:《價值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7。6.列·斯托洛維奇:《審美價值的本質》,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4。7.明言:《音樂批評學》,中央音樂學院出版社,2003。8.明言:《音樂價值論試探》,載《天籟》(天津音樂學院學報),2008年第3期。注釋:[1]同①。[2]李德順:《價值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7,第144頁。[3]列·斯托洛維奇:《審美價值的本質》,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4,第88頁。全文完作者簡介明言(1962~ ),男,博士,天津音樂學院教授(天津300171)。作者簡介文章發表於《音樂藝術》201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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