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應該讓任何人對婚姻心生畏懼

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很多夫妻在結婚之前,會把屬於自己的財產進行公證,會把用自己財產購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但是你有沒有想過,即使你已經做了貌似滴水不漏的準備,仍然會因為結婚的原因而讓你的財產付諸東流。

2012年2月,加拿大留學歸來的董女士與王某結婚,結婚兩個月後,丈夫突然消失,至今下落不明;同年6月,她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王某離婚;幾經周折,直到兩年後,法院才支持了她的訴訟請求。然而,在隨後的十多起民間借貸官司中,董女士均被判承擔連帶責任。

婚前,父母出資給董女士購買了一套價值300萬元的住房,登記於董女士名下。但是,由於連帶之債總金額在500萬元左右,據成都商報報道,即使董女士名下的房屋被法院強制執行拍賣也不夠償還債務,她本人還被法院列入了執行黑名單。

而這些連帶之債,正是前夫在結婚兩個月後瘋狂借貸的。明眼人一看就明白,王女士上當了,前夫與她結婚的目的,十之八九就是要通過法律的漏洞,侵吞屬於她自己的婚前財產。至於這些債權人是不是提前與董女士的前夫串通好的,由於新聞里沒有報道,我不敢妄下結論,但有一點確鑿無疑,那就是讓董女士承擔這些債務不公平。

明明這些債務是前夫舉借的,明明這些債務與董女士無關,明明房子是董女士的婚前財產,法院怎麼會把董女士的房屋強制執行了呢?原來問題出在了婚姻法的一個司法解釋上。因為按照這個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內,夫妻一方的舉債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需要共同承擔償還義務。

2003年12月,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公布了《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其中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這就是令董女士陷入困境的司法解釋條款。

有此遭遇的當然不止董女士一人,根據成都商報的報道,目前在網路上已經形成了一個「第24條」受害者群體,他們雖然已在法律上和配偶結束了人身關係,但他們因配偶的不當或惡意舉債而深陷債務危機。他們組建了微信群和QQ群,抱團取暖,「通過各種途徑向省、市及全國婦聯求援」。

按照「第24條」的立法原意,之所以規定夫妻之間承擔連帶責任,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夫妻之間通過假離婚的方式轉移隱匿財產。但是,夫妻共同之債因由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不該禍及任何一方的婚前財產,尤其是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

從現實生活來看,債權人往往是債務人的朋友同事或者生意夥伴,他們與債務人本人熟悉,卻與其配偶關係一般,甚至連面都沒有見過。如果夫妻一方與第三人偽造借款憑證,故意侵吞另一方的財產,無辜的一方可真就喊冤無門了。

表面上看,這個條款是中立的,沒有性別色彩。但是,一個遍及全國27個省(直轄市、自治區)的調查問卷(有效問卷284份)顯示,「女性和孩子成為最大的受害者」。甚至還出現了「丈夫借錢包小三妻子還債」的荒唐事。

「第24條」引發的困境,已引起了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以及法律學者、律師群體的關注。身為全國人大代表的湖南省司法廳副廳長傅莉娟,已連續三次在全國兩會期間,就「第24條」提交了修改建議。

我們當然應該思考,假如真的修改了夫妻之間的債務承擔規則,會不會給債權人造成無法避免的損害?我是這樣理解的,作為債權人,你應該是一個理性的人,在放債之前,就應該考慮到相關的風險,要考慮債務人以及其夫妻共同財產夠不夠清償,而不該把眼光瞄準不知情的另一方。

領取結婚證結為法律意義上的夫妻,各自的婚前財產並不必然地發生混同,更不應該一律推定要為彼此的債務互相擔保。構成夫妻共同生活而產生的共同債務,應該有夫妻雙方明確的意思表示,比方說借款憑證,在形式要件上,就應該有夫妻雙方共同的簽字。否則,債權人就應該承擔不利的後果。

成都商報的相關報道推出後,僅在網易新聞客戶端,跟帖評論就超過了12萬人次,很多網友驚呼「萬萬沒想到」。我想,這些活生生的案例和廣大網友的擔憂,足以構成了對這個「第24條」進行修改的理由,畢竟,法律不應該讓任何人對婚姻心生畏懼!

(作者系女權主義時評作者,精衛鳥女性文化評論機構主筆,著有《另一種美》,新浪微博@高富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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