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夫婦並沒有違法

「超生」夫婦並沒有違法

何亞福

前幾天,我寫了一篇文章《田亮是否享有「生育特權」》,一位ID為「葯籠中物」的網民回貼說:「很簡單的一件事:有法律在,就需要遵守。即使法律不合理,在改變不合理的法律之前,依然要遵守法律。這是法律存在的最根本前提。計劃生育政策如果不合理,那就想辦法去修改它!在政策沒有修改之前,一切違反的行為都是違法的!」

這位網民的觀點是否有道理呢?在法學界,歷來存在「惡法亦法」與「惡法非法」的爭論,這兩種觀點各有各的道理。有人認為,惡法亦法,應該遵守惡法。例如,美國獨立戰爭時期的思想家潘恩(Paine)說過:「對於一項壞的法律,我一貫主張(也是我身體力行的)遵守,同時使用一切的證據證明其錯誤,力求把它廢除,這樣做要比強行違反這條法律來得好;因為違反壞的法律此風一開,也許會削弱法律的力量,並導致對那些好的法律的肆意違反。」有人認為,惡法非法,1945年的紐倫堡審判就遵循了這個原則。如果「惡法亦法」,就無法審判納粹戰犯了,因為納粹戰犯為自己辯護的理由是:「執行法律的人不受法律追究,殺害猶太人是在執行法律」。德國法學家拉德布魯赫(Radbruch)說過:「法律分法上之法和法下之法,以人類的共同理性,以人的尊嚴和權利作為展示內容的法是法上之法;凡是以背棄人類理性,漠視人的尊嚴、踐踏人的權利為特徵的法都是法下之法,法下之法是惡法,惡法非法也。」

在此我不打算討論「惡法亦法」與「惡法非法」這兩種觀點誰對誰錯,下面要討論的問題是:計劃生育是法律嗎?雖然現在中國有一部《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但這部法律的規定過於籠統,缺乏具體明確的可操作性條款,其具體實施細則仍要由各地根據具體情況來制定。對於《刑法》等法律來說,就不存在這種情況。法院對犯罪分子的判決,依據的是全國統一的《刑法》;而計生部門對「超生」夫婦的處罰,依據的卻是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眾所周知,法律的基本原則是平等。例如,中國《刑法》第4條規定:「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按照中國法律,只要是中國公民,不分民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在量刑上一律平等。

然而,計劃生育卻存在很多不平等,例如城鄉不平等、男女不平等、獨生子女與非獨生子女不平等、地域不平等、民族不平等。顯然,法律是不允許存在這些不平等的。例如,法律不允許因為某個罪犯是獨生子女或農村居民就在量刑上減輕處罰。但政策則允許在某些方面可以有「優惠」,例如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可見,計劃生育在本質上屬於政策的範疇而不屬於法律的範疇。

既然計劃生育屬於政策而不屬於法律,那麼,「超生」夫婦只是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而並沒有違法。倒是計生部門在執行計劃生育政策過程中存在很多違法現象。例如,在社會學家曹錦清所著的《黃河邊的中國》一書中,一位在鄉政府幹了8年的計生幹部坦言:「為推行計劃生育,我抓過人,牽過牛,扒過房子,干過許許多多違法亂紀的事。按法律要判我20年徒刑,也不算過分。」計生工作違反法律和政策的現象很普遍,下面只舉兩個方面的例子:

其一,《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9條規定:「國家創造條件,保障公民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修訂)》第3條規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實行國家指導和個人自願相結合的原則。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選擇權。」但現在很多地方的計生部門侵犯育齡夫婦的避孕節育知情選擇權,強制要求育齡夫婦「一孩上環、二孩結紮」。

其二,如果「超生」夫婦沒有繳納「社會撫養費」,計生辦不開證明,公安部門就不給「超生」孩子上戶口,這種做法顯然是違反中國法律的。《國籍法》第4條規定:「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憲法》第33條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見,《憲法》和《國籍法》並不區分是否「超生」,沒有準生證、沒有繳納「社會撫養費」等等都不能作為不給上戶口的理由。已經有多家報紙報道過,北京女孩李雪是第二胎,現在已經18歲了,由於沒有繳納「社會撫養費」,至今仍不能上戶口。這種明目張胆的違法行為,為什麼至今得不到糾正?

綜上所述,「超生」夫婦並沒有違法,而計生部門則普遍存在違法現象。計生支持者如果真的想維護法律的尊嚴,就應該敦促計生部門遵守法律,杜絕計生工作中的違法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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