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規立制約束公檢法人員越軌行為
原標題:建規立制約束公檢法人員越軌行為
□ 法制網記者 周斌
小到學生逃學、作弊,商家出售假冒偽劣產品,大到司法人員腐敗犯罪,所有違反重要社會規範的行為,都屬於越軌行為。11月23日,百餘名來自法學界的專家學者和司法實務界人士齊聚國家法官學院,共同研究越軌預防與矯治問題。
社會不容公職人員越軌
公職人員的越軌行為,特別是腐敗行為,被社會廣為詬病。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王志祥認為,制度反腐是很多國家的成功經驗。以新加坡為例,一度貪污腐敗盛行,為改變這一局面,新加坡先後頒布防止貪污法令、不明財物充公法令、公務員紀律條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建立行政監督機制,成立貪污行為調查局,如今,新加坡已成為世界上廉潔度最高的國家之一。
王志祥說,我國目前缺乏一部專門的反腐敗立法,零散性規定又過於粗疏,導致可操作性和制約性不強,影響反腐敗實際效果。他建議,完善立法確保反腐有法可依的同時,保障反腐敗機構獨立性,司法權依法獨立行使,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堅決杜絕以罰代法、組織處理代替司法追究等情況出現,避免縱容腐敗導致破窗效應蔓延。
作為執法者的政法幹警,在當前推進法治國家建設大潮中,其越軌行為尤其為社會所不容。
近年來,法官集體嫖娼案、開庭打手機等事件的曝光,嚴重損害司法權威。國家法官學院副教授胡田野表示,法官的越軌行為可以概括為「六難三案」:即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立案難、訴訟難、執行難,和辦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
胡田野認為,規範法官行為,不僅要加大教育培訓力度,構建規範法官行為的獨立機構和法官懲戒程序,還應制定中國版本的司法行為準則,建立法官免於被外界干擾的機制。
「檢察官的越軌行為和法官差不多,主要為辦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以及吃拿卡要等。」國家檢察官學院教授郭雲忠說,司法實踐中,檢察官在「查不查、立不立、捕不捕、訴不訴」四個環節容易發生越軌行為,而預防和矯治越軌行為,需要建立錯案責任追究機制和領導過問案件記錄製度,並大力推進檢務公開。
因為隊伍基數大,加上擁有戶口、交通、出入境等行政管理權力和刑事偵查權力,工作中時刻在使用權力,尋租機會多,警察的越軌行為經常見諸於各類報端。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教授樊學勇說,警察比較突出的越軌行為有5類:刑訊逼供、黑惡勢力幕後保護傘、處警不規範、濫用強制措施、以罰代刑等。「規範警察行為,除道德教育和制度建設外,還要完善執法環節流程管控,暢通當事人投訴通道並進行有效處置」。
大連海洋大學法學院院長裴兆斌認為,預防和矯治警察刑訊逼供、暴力取證這一越軌行為,應在立法技術上加強對該行為法律後果的規範和明確,確定證據排除規則;在警察選拔、任用上適當提高標準,嚴格把關,切實提高隊伍素質,充實人權意識。同時,還要建立健全對警察等公職人員的監督機制,設立專門、獨立的申訴機關,及時預防並對警察犯罪的受害者以必要的司法救濟。
未成年人越軌不斷提前
隨著社會發展,未成年人越來越早熟,越軌行為不斷提前,違法犯罪屢見不鮮。多名專家不約而同關注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預防和矯治。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教授雷小政表示,當前執法司法實踐中,對涉罪未成年人的心理輔導與矯治往往在服刑期間進行。而涉罪未成年人心理輔導與矯治是一個系統工程,在審前程序、審判程序、執行程序中應當相互銜接、相互支持。
他建議,明確規定政法機關應與心理輔導與矯治人員密切合作,在未成年人第一次被訊問或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後,在徵得其本人同意的情況下,進行心理測試,及時了解其心理狀態、行為特點等情況。對於有心理問題的,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進行心理輔導,矯治其違法犯罪心理,提高其適應社會能力。
與會代表一致認為,開展未成年人越軌預防與矯治,應該設立專門構,組建專業隊伍。目前,全國各地法院普遍設立了少年法庭,近兩年來,各地檢察機關積極探索建立「捕、訴、監、防」一體化工作模式,有力保障了未成年人權益。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王拓介紹說,「捕、訴、監、防」一體化工作模式基於對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各方共同參與,有利於涉罪未成年人的創傷恢復,有利於問題少年的順利回歸。目前北京三級檢察院全部成立了未檢專門機構。
聊城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盛長富認為,矯正未成年人越軌行為,我國應建立保護處分制度。即以保護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福祉為主要目的,與刑罰並列並優先於刑罰適用的強制性教育矯正措施,包括訓誡、責令嚴加管教、禁止令、社區服務、緩刑等。
保護處分制度在國外較為流行。雖然我國治安處罰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中也有些類似保護處分的非刑罰措施,如警告、訓誡、責令嚴加管教等,但多數屬於行政處罰,也不含有保護處分的思想,不具有替代刑罰的功能。
「保護處分制度的缺失使我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實踐處於走極端的困局:要麼不加任何干預,保護有餘,要麼處以嚴厲的處罰或刑罰,過於苛刻。」盛長富建議,通過明確限定保護處分適用的對象、確立保護處分優先原則、健全保護處分的種類、設定保護處分的程序,全面構建保護處分制度。
留守兒童是越軌行為的高發群體。長期關注這一問題的河北經貿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沛建議,構建全面系統的留守兒童行為失范社會幹預體制,充分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深化戶籍制度等改革,推出國家監護等政策,並在此基礎上組織家庭、學校和社會等各種力量,幫助留守兒童快樂健康長大成人。
法制網北京11月23日訊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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