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車船稅稅負大幅提高 新車船稅呈現五大變化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23日宣布了今年北京市車船稅的繳納時間和方式。今年本市車船稅將從10月1日起開始徵收,納稅人依然要到銀行網點的代收窗口繳納,暫不實施由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一般家用小轎車稅額從每年200元增至480元 根據新的納稅標準,今年各類車、船的稅額都有比較明顯的調高。其中,各種載客汽車的每年稅額分別為:大型客車600元;中型客車540元;小型客車480元;微型客車300元;摩托車120元;載貨汽車按自重噸位每噸96元。一般家庭用小轎車的稅額由過去的每年200元增加到了480元。 新車還要去稅務機關窗口申報繳納 北京市地稅局昨天表示,雖然根據今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車船稅將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但鑒於本市車船稅實施辦法剛剛出台,大部分納稅人已辦理了機動車交強險手續,為方便納稅人繳納稅款,暫不實施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稅款。免稅範圍市政府決定給予公交車輛免稅優惠 根據條例規定,非機動車船,拖拉機,捕撈、養殖漁船,軍隊、武警專用車船,警用車船,按照有關規定已經繳納船舶噸稅的船舶等七種車船免徵車船稅。此外,由於本市目前正大力實施公共交通優先政策,要加強對公交企業良性發展的扶持,因此,考慮本市實際情況,根據條例授權,市政府決定給予公交車輛免稅優惠。新聞解讀新車船稅出現五大變化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從今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而由於北京市政府遲遲未出台本市新車船稅的稅額標準,所以廣大車主關心的2007年度車船稅一直沒有公布繳納時間。今年8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2號發布了《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辦法》,本市新實施辦法正式施行。 北京市地稅局有關負責人昨天表示,與舊條例相比,新車船稅條例主要有五大方面的變化:一是簡化了稅制,將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統一為車船稅;二是改變了稅種性質,由財產與行為稅改為財產稅;三是適當提高了稅額標準;四是調整了徵稅範圍,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的車船不再免稅,將非機動車船納入免稅範圍;五是強化了源泉控管力度,將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確定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預計2007年車船稅稅額增一倍 北京市地稅局地方稅處有關負責人昨天透露,由於稅額調高,預計今年的車船稅總稅額將大幅增長。去年本市全部車船使用稅的徵稅額約為3.5億元,而今年保守估計將增長一倍,達到7億元以上。繳納方式本年度車船稅繼續委託金融機構代征 對於2007年的個人機動車車船稅,稅務機關將繼續委託部分金融機構代征。具體申報納稅期限為10月1日至12月31日,在此期限內,納稅人應持機動車行駛證及上年車船使用稅完稅憑證到稅務機關設置的個人機動車車船稅徵收窗口或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市分行、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郵政儲匯局的聯網營業網點申報繳納稅款。新車車船稅自記載日期當月起繳納 從今年1月1日以後新購買車船的納稅人,應到稅務機關設置的個人機動車車船稅徵收窗口申報繳納稅款。 新購入的私家車從車船管理部門核發車船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書所記載日期的當月起就負有繳納車船稅的義務,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納稅期限繳納車船稅。納稅人如果沒有辦理車船的登記手續,則以車船購置發票所載開具時間的當月作為納稅義務開始的時間;若納稅人無法提供車船購置發票,則由地方稅務機關核定納稅義務開始的時間。 購置新車船的應納稅額自納稅義務發生的當月起按月計算。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年應納稅額/12)×應納稅月份數,如果是9月買的新車,車主應該繳納的稅費是從9月開始的4個月,每月40元,一共160元整。單位車輛須自行申報繳納車船稅 地稅機關目前正在向社會宣傳車船稅的繳納方式和時間。特別是單位車輛,應積極做好車船信息登記工作。納稅人應採用變更後的車船稅稅源登記表於2007年9月1日至9月30日向其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並辦理車船稅稅源的信息登記與變更登記工作。其中,對於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行政機關、人民團體等原免徵車船使用稅的單位,應按規定申請並辦理車船稅源信息登記。對於單位車船,納稅人應於2007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車船稅。丟失車輛已繳稅款可申請退還 北京市地稅局表示,為了減輕納稅人的損失,如果已繳納了車船稅的車船被盜搶、報廢或滅失,納稅人可以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被盜搶、報廢、滅失月份起至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 已辦理退稅的被盜搶車船又找回的,納稅人應從公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的當月起計算繳納車船稅。征期內未繳稅將收取違約金 據介紹,今年10月1日之前不在征期範圍內,因此納稅人不存在漏報的問題。但是10月1日至12月31日之間的征期必須繳納本年度的車船稅。根據稅收征管法規定,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少繳稅款,稅務機關將責令限期繳納,並按每日萬分之五收取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並可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者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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