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人大代表」不應是違法護身符
涉拒不執行案件幾十起,金額達2億元之多;涉「一房多賣」,金額1億元以上……近年來,數以百計的浙江金華商人和群眾,深受最高法「失信黑名單」上的浙江義烏籍商人朱劍峰所累,他們的要求很簡單:要麼還錢,要麼抓人。然而,義烏法院提請許可對朱劍峰予以拘留,但河南信陽市平橋區人大拒絕。(9月20日《南方都市報》)
去年,福建周寧縣人大代表在上海醉駕,上海警方刑拘申請曾遭到周寧縣人大常委會拒絕,一度引發熱議。沒有想到類似現象重演:進入最高法「失信黑名單」的老賴,由於其是平橋區人大代表,平橋區人大常委會拒絕了義烏法院的批捕申請,導致該老賴逍遙法外。可見,「人大代表」成了某些人的護身符。
之所以如此,或許是某些地方人大常委會成員沒有正確理解和運用《代表法》第32條,該條規定是「對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如果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應當經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目的是為了保障代表履職不受法律追究、打擊報復。而朱劍峰在其他地方涉嫌欠債、詐騙等問題,顯然與代表履職沒有半點關係。
在筆者看來,平橋區人大常委會拒絕批捕申請,主要還是為了地方利益,不僅是因為朱劍峰對平橋區投資貢獻很大,也是因為一旦許可批捕,朱劍峰在當地的某些投資項目可能會「爛尾」。也就是說,當地人大常委會為了地方利益,忽略了司法公平和社會正義。
儘管收到義烏法院申請之後,平橋區人大常委會開會進行了研究,同時聯繫了朱劍峰,並叫他自行放棄人大代表身份,但結果是,朱劍峰並沒有自覺放棄人大代表身份,平橋區人大常委會也沒有明確許可義烏法院的批捕申請。可見,平橋區人大是在袒護朱劍峰,繼而來保障地方利益。對於這樣的結果,義烏法院應該依法採取進一步措施。
比如說,義烏法院可以向平橋區人代會甚至向信陽市人大常委會反映相關問題,應該能讓朱劍峰進入司法程序。總之,為了拿掉朱劍峰的「護身符」,浙江有關司法機構應該付出更多努力。如果司法機關刑拘人大代表的依據合法,人大必須予以許可。因為這是司法機構的一種責任,也是人大的責任,更是受害者的希望所在。
當然,從根本上防止「人大代表」成為某些人的護身符,一方面是修改《代表法》相關內容,以規避少數人大代表利用法律賦予的人身特別保護權作為其違法亂紀的「護身符」。另外,某些商人到地方投資的條件之一,就是要求給予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身份,其目的之一就是讓自己有一種「護身符」。所以,還要警惕招商引資異化。 □張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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