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相關知識整合

 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就是離婚,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一)離婚的基本特點

  1、從主體看,離婚具有合法夫妻身份的男女雙方本人所為的法律行為,任何人都無權代替,更不能對他人的婚姻關係提出離婚請求。

  2、從時間看,只有夫妻雙方生存期間才能辦理離婚,如一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婚姻關係自然終止,無須依離婚程序解除婚姻關係。

  3、從程序看,離婚和結婚一樣,要具備一定的法律條件,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得到國家法律認可,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4、從條件看,離婚必須以合法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前提。

  5、從內容看,離婚是具有重要法律意義的行為,它導致夫妻關係的解除,從而會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後果,如夫妻人身關係、財產關係的消滅,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債務的清償等。

  (二)離婚的分類

  1、從當事人對離婚的態度可分,可分為雙方自願離婚和一方要求離婚。

  2、從離婚的程序來分,可分為依行政程序離婚和依訴訟程序的離婚。

  3、從解決婚姻關係的方式來分,可分協議離婚和判決離婚。

  (三)離婚的途徑

  1、登記離婚,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協商一致的內容,應該體現在離婚協議上,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離婚意思表示、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給付、財產分割等。

  2、訴訟離婚,夫妻雙方不能協商一致,只能去法院起訴離婚,由法院裁決是否准與離婚,同時會裁決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給付、財產分割等問題。

  (四)離婚的相關法律

  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與他人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吸毒、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為的。

  15、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五)離婚與無效婚的區別

  1、從形成原因看,婚姻無效的原因多在婚姻成立之前或成立之時就存在,而離婚的原因一般都發生在婚姻成立之後。

  2、從請求權來看,離婚的請求權只能由當事人自己行使,其他任何第三個無權代理。而無效婚姻的請求權除由當事人行使外,利害關係人和國家有關部門也可主張該婚姻無效。

  3、從時間效力看,離婚的請求權只能發生在雙方當事人生存期間,當事人一方死亡後,再不得進行離婚。而婚姻無效的請求既可在雙方生存期間行使,也可在雙方或一方死亡後行使。

  4、從程序和方法來看,離婚既可依訴訟程序進行,由人民法院處理,也可依行政程序由婚姻登記機關辦理。而對婚姻無效的程序和請求權人未作明確規定。

  5、從法律後果看,宣告婚姻無效是對違法婚姻的否定,不發生離婚的法律後果。

  (六)離婚與別居的區別

  別居是指婚姻雙方暫時或永久地解除同居義務但是維持婚姻關係的法律制度。別居制度產生於中世紀的歐洲。該制度是在教會法禁止離婚的情形下,為解除夫妻雙方不堪共同生活而設立。在當代,雖然許多國家都採取了離婚自由的法律制度,還有一些國家保留了別居制度。如大陸法系的法國、義大利,英美法系的英國、美國等。離婚與別居的區別主要有:

  1、別居期間,婚姻關係仍處存續狀態,雙方只解除同居義務,雙方不得另行結婚,否則構成重婚,離婚則完全解除婚姻關係,離婚後,雙方均有再婚的權利。

  2、別居期間夫妻仍負貞操義務,離婚後雙方無此法律義務。

  3、別居期間夫妻仍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離婚後此義務完全消滅。

  4、別居期間夫妻間仍相互繼承財產的權利,離婚後則無此權利。

  中國婚姻法沒有別居制度的規定,但是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應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七)離婚制度的歷史沿革

  禁止離婚主義、許可離婚主義、自由離婚主義(是指根據夫妻雙方或一方當事人的自由意志,只要婚姻在客觀上已經破裂即可准予離婚的法律主張。

  (八)中國離婚制度的歷史發展

  中國古代離婚可以概括為四種方式:七出、和離、義絕、呈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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