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全喜:政治憲法學視野下的憲法實施 ▎ 【政治憲法學第56期】
政治憲法學視野下的憲法實施
高全喜*
本文發表於《天府新論》201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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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中國的經濟、政治、社會與文化等都處於結構性的重大變革之中,改革進入「全面深化」時期。借用唐德剛先生的「歷史三峽」說[1],今日之中國歷經百年革命與改革,已逐步走向「峽口」,實現一種現代化語境中的歷史綜合。在這一轉型時期,憲法的真正實施對於政治轉型和社會發展具有根本意義,也是改革開放進入更深層次的重要標誌。十八屆四中全會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為此必須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我們知道,價值目標本身並不具有自我實現的能力,最終需要落實到制度層面,通過一定的制度載體予以實現,在一系列的國家制度載體中最重要的制度就是憲法制度。因此,憲法並不單指寫在文本中的憲法條款,更意味著在現實中得到實施的憲法。[2]憲法的生命在於實施,憲法實施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核心價值得以廣泛推行的前提條件,也是促進法治國家建設、經濟體制改革、文化復興和實現社會公平的核心動力。[3]所以,十八屆四中全會所提倡的依憲治國、加強憲法實施具有重中之重的地位、價值和意義。本文即擬從政治憲法學[4]視野討論憲法實施問題,對依憲治國之制度化路徑提供智識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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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至今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經走過了六十餘年的歷程,這也是憲法實施的六十年,期間既顯得波瀾壯闊,又令人扼腕嘆息。建國之初,起臨時憲法作用的《共同綱領》[5]和1954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五四憲法》)[6]均堪稱良法。因此,共和國的依憲治國之路可謂開端良好。然而,在憲法歷史於政治風雨的演進過程中,《五四憲法》的實施一波三折,逐漸走向憲法虛無主義,其突出表現便是「文革」。這是一種前現代的規範虛無主義,視憲法為無物,或者只是政治實力對比及政治路線鬥爭結果的簡單記錄與反映,是一種特殊的歷史書寫,而不是規範和塑造政治共同體的根本依據。在「文革」中,憲法甚至連一紙具文都不是,其所建構的國家政治、經濟秩序蕩然無存,其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權利也遭到嚴重破壞。[7]這種破壞原初憲制之政治運動的最終結果是《七五憲法》,一部有著激進社會主義專政傾向的憲法,也是一部曇花一現、無法維繫自身生命的憲法。[8]
為何建國初的憲法如此無力守護自身呢?憲法,就其本質而言,是建構人民及其共同體的根本規範,與專政文化之間存在嚴格的規範性對立。如以政治時間理論,憲法處於人類生活的常態時期,而專政處於人類生活的非常時期,專政之理性與必要性亦是指向常態憲法的拯救、恢復與運行,二者之間本非衝突關係。然而,馬克思主義國家理論內含的批判與解放邏輯將憲法與專政進行了歷史時間上的疊加重組,將專政常態化為一種政體,而不僅僅是一種應急機制,而常態的憲法或民主憲政則受到專政原則的結構性修正與抑制。人民民主專政的邏輯內含一種對民主憲政的自我否定,必然指向一種「運動就是一切」的激進政治實踐。這是新中國初期憲法實施不力的思想根源。[9]這種激進法政傳統對憲法實施的誤解與誤導至今未能完全消除。[10]
改革開放之後,歷經作為過渡產物的《七八憲法》,《八二憲法》重新接續《五四憲法》,一定程度上實現了憲法的「回歸」,重新將國家治理奠基於百餘年來的共和政治主脈之上。[11]在經濟體制、政治體制改革等各方面,憲法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歷次黨的代表大會都將憲法放在顯要位置。在改革開放的進程中,《八二憲法》有四次重要修訂,這些修訂使得現行憲法成為中國30年改革開放的重要支撐。正是憲法的重新恢復和修訂,現行憲法所提供的制度保障使得中國的改革開放在沒有發生重大社會動蕩的情況下持續下來,並取得了舉世公認的成就。
近年來,隨著中國的經濟、社會、政治與文化的快速發展以及國際形勢的新變化,黨中央和社會公眾對憲法及其實施的重要性有了更為清晰的認識和更為迫切的要求,故而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突出強調了加強憲法實施的問題,明確提出要推動憲法解釋與監督權的制度化。當前,社會貧富分化嚴重、官場腐敗泛濫、社會治理失序、公民基本權利保障乏力、政府公權力缺乏有效規範等問題,已經阻礙著未來中國社會的整體進步,這些問題的存在使得憲法實施的緊迫性更為凸顯。在政治化的運動、道德說教均無法解決問題的情況下,憲法實施是唯一的可選路徑。十八屆四中全會所倡導的法治國家、政治文明、國家治理現代化等命題,我認為它們集中圍繞的核心點應該聚焦於憲法實施問題。依法治國,首先在於依憲治國,其制度樞紐在於憲法實施。
(《八二憲法》圖片源自網路)
從比較憲法學的角度來看,現行八二憲法的形式、結構較為優良,其所規定的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公民基本權利等內容也表明其本身為良憲。憲法確立了人民主權的基本原則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一根本政治制度,合理配置了各項國家權力,保障公民的各項基本權利。從歷史的角度來看,就民國以降的近百年憲法演變進程中出現的各部憲法而言,現行憲法也是其中較為優良者。
筆者的這一肯定性判斷是要回擊一種新的「憲法虛無主義」,即認為既然八二憲法里還存在「四項基本原則」和專政條款,既然憲法上的公民基本權利還沒有司法審查之類的制度守護,這就不是一部良好的憲法,需要推倒重來。這種革命性思維,無論其心目中的「理想憲法」為何,至少在思維方式與行動邏輯上仍未能走出二十世紀以來的激進主義軌道。憲法實施就是要提供一種行憲的耐心和智慧,不以搞出一部無限美好的憲法文本為中心任務,而是聚焦於既定憲法上的制度激活與價值發揚,以一種改良演進史觀看待憲制變遷,嚴厲克制對待憲法變革上的激進與冒進。
同時,筆者的這一判斷亦有著堅實的邏輯支撐。就八二憲法的整體結構而言,其演化歷程要區分宏觀層面和微觀層面,既不能因為宏觀層面的進展緩慢而否定中國憲政的實際進步,也不能因為微觀層面的局部制度成效而對憲政轉型抱持特別樂觀的態度,我們需要一種審慎的樂觀,同時絕對不能忽視對八二憲法之宏觀結構演化的嚴肅經驗觀察和理論思考。否則,有可能出現底層改革轟轟烈烈,效果大彰,而八二憲法的宏觀結構裹足不前,甚至出現結構性逆轉,造成憲政之社會基礎與經驗模式向上擴展的巨大障礙,引起更加激烈的社會與政治衝突。這裡存在一種憲政演化論上的核心圖式:公民權利運動和統治集團的能力增長需求共同支持政治法律領域的局部性改革,產生出新的政治價值與憲法制度,這些新元素又倒逼舊體制進一步釋放出政治空間,呈現出一種新舊緩慢更替的制度演化趨勢。這種和平而理性的制度演化需要特別注意檢索和剔除體制內的障礙性因素,不斷地為這種演化過程的理性化和程序化提供針對性的、有效的制度保障。一國之憲政演化就像人的成長一樣,需要不斷地在知識、人格、行動能力與風險管理機制上充實之,使其對原有體制的監護性依賴日漸弱化,逐步實現國家在憲政層面的常態化運轉。這種總體上的體制內憲法變遷,實際上正是人類政治發展的常態經驗。美國憲法學家阿克曼教授稱之為「高級立法」。這種回應共同體憲制變遷與創製需求的立法形式不是革命,也不是常態立法,而是一種介乎其間、呼籲人民有序出場的「政治正當程序」。[12]中國憲法變遷也應剋制革命激情,尋求符合自身法政傳統與行為邏輯的、具有改良性質的憲法政治過程或政治正當程序。這就是現行憲法之實施本身具有的規範性轉型意義。
憲法之成為憲法並不僅僅在於通過一定程序以文本形式呈現出來,憲法必須成為「活」的憲法,而憲法成為「活」的憲法的關鍵在於憲法得到真正實施。改革開放迄今,憲法並非完全沒有得到實施,而是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實施;但憲法的實施並不全面,尤其是憲法所體現的基本精神並未得到全面實施。因此,當前憲法實施的任務不是將現行憲法推倒,重新制定憲法,而是全面落實現行憲法的內容和精神。當前的憲法學研究主要集中於憲法的個別制度或條款,如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具體的公民基本權利等,總體上屬於注釋法學或教義法學的路徑[13],這些研究固然重要,有著價值啟蒙和技術儲備的雙重意義,但更重要的是全面理解和實施憲法的基本精神。現行憲法的基本精神是改革開放,這一基本精神與憲法制約政府權力、保障公民權利的傳統功能是一致的。在改革開放的過程中,憲法逐漸起到了約束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強大的國家權力,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調動公民的積極性等憲製作用。改革開放可謂中國憲法的「根本法」[14]條款。當然,這不是一個特別規範性的憲法原則,而是一種憲法實施意志與方式,和政治決斷及政治正當性關係密切。[15]夏勇先生將我國轉型期的憲法稱為「改革憲法」,是很敏銳的。我一直強調中國憲法學研究要有明確的時代意識,具體而言是轉型意識,轉型時期的憲法實施不能簡單等同於成熟憲政國家的憲法實施,不能以後者的靜態特徵倒推出前者的轉型路徑,否則就是因果倒置。當然,改革意志與憲法規範的衝突即來源於此,憲法學說史上的「良性違憲論」[16]就是一種試圖解釋這一悖論的理論嘗試,但並不特別成功。
就現階段而言,強調憲法整體結構及其精神的實施要比專註於具體的制度條款或單項權利的保障更為重要。當今中國憲法實施面臨的首要問題是對憲法的基本精神、宏觀制度的理解存在或「左」或「右」的偏頗。偏「右」的一方容易在對比中國憲法和西方國家憲法的過程中將兩者掛鉤,以西方國家的憲法為藍本對中國憲法加以取捨。[17]通過這種方式理解中國憲法的基本精神存在不當之處。中國憲法是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憲法,憲法中關於黨的領導等方面的內容屬於客觀事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也不同於西方的三權分立式政治架構,憲法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將中國憲法完全等同於美國或其他西方國家的憲法將導致無法正確解讀中國憲法的精神。這也是我贊同「政治憲政主義」而批評「司法憲政主義」的重要原因。[18]與之相反,偏「左」的一方從改革開放中出現的新問題出發,過度強化抽象的人民和國家權力,削弱憲法對權力的制約,否定公民基本權利的司法保障,甚至把階級鬥爭、無產階級專政等內容重新注入憲法,試圖倒退到計劃經濟和黨政不分的文革時期,這些「左」的理解顯然與改革開放相違背,也不符合現行憲法的精神。激進的左右路線都不利於八二憲法的權威、穩定與制度化實施,或失之天真,或失之教條,皆不可取。與之相比,本於整體結構和精神的憲法實施是一種中道主義的憲政觀。
這種憲政觀的具體內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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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憲法實施必須首先確立憲法的權威[19]。在當下的中國社會,「官本位」的思想仍然根深蒂固,官大一級壓死人,國家權力尤其是行政權力過於強大。另外,中國傳統上即屬於「道德國家」,人們的思想和行為由道德加以約束,法律居於次要地位,所謂「禮法」顯然是以「禮」為主,以「法」為輔的。這裡的「法」是狹義的國家制定法,而不是寬泛的社會規範。這兩個因素與憲法作為人們的行為尤其是作為政府行為或公權力行使的準則的法律權威意識的不足密切相關。[20]建國以來,憲法的權威一直沒有深入人心,尤其是沒有深入政府等公權力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意識。憲法對於公民和公權力機構具有不同的意義。對於普通公民,憲法的實施主要是保護其基本權利,而對於公權力機構,憲法實施主要是約束其權力的行使,防止其濫用權力。因此,憲法意識成為每個公民的自覺意識固然意義重大,但憲法實施並不非要求憲法像政治口號一樣貫徹到每個公民,而是強調公權力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具有明確的憲法意識。因此,要在我國確立憲法權威意識並不必搞全民道德運動,重點是要培養公權力行使者的憲法權威意識。十八屆四中全會確立的憲法宣誓制度及其具體誓詞與制度儀式的落實,很有必要。當然,與強化官方守憲意識相關的是,公民應主動學習和運用憲法,增強憲法維權意識,成為憲法實施的監督性和推動性力量。公權力的行使,包括立法、執法、司法等必須符合而不能抵觸憲法。目前,各類國家機關制定的諸多規範性文件中包含著不少與憲法相違背的內容,部分官員的行為與憲法的要求相去甚遠。消除這些現象,在上千萬的政府官員中真正確立憲法的權威意識是憲法實施的關鍵。如果沒有這樣的權威意識,沒有自覺認識到憲法是政府行為的根本準則的話,憲法實施也就是一句空話。
第二,憲法實施要重視憲法的制度性落實。徒法不足以自行,憲法必須通過一定的制度來落實。憲法的制度性實施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立法實施,在國家治理中通過行政權落實憲法以及司法實施。憲法實施與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密切關係。國家治理能力作為一種技術性能力,其現代化進程之中貫穿著憲法實施的現代化,即國家治理能力的現代化要體現憲法的內容與精神,尤其是憲法對公民權利的有效保障要轉化為國家治理能力。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目標固然在於通過國家的高效運作增強國家實力,但其最終目的則是使憲法得以真正落實。憲法凸顯了人民意志的根本地位及民族國家的正當性,保障著每個公民的權利訴求,體現了社會主義的核心價值觀念。脫離憲法所確立的基本原則和價值單純強調國家治理能力的現代化不能完成後者的正當性的證成,憲法對於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意義在於使其合法化。目前學術界對於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討論大多具有相當程度的工具化傾向,注重功能化、數量化、科技化,這種工具化理解顯然具有片面性。事實上,只有把國家治理能力和憲法實施結合起來,方能解決國家治理能力工具化所帶來的弊端,為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正確指引。尤其是在網路技術進入日常生活和國家治理層面的條件下,批判性更新治理哲學與憲法思維十分重要。[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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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憲法應當具有可訴性,應當激活當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憲法解釋與監督權,遠期應追求更加規範和體系化的違憲審查制度。就規範原理而言,憲法實施的一個重要路徑是由相對獨立的法院通過司法過程加以適用。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迴法庭,審理跨行政區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等司法改革措施,這是在司法層面推動憲法實施的一個前奏和前期準備。憲法的司法實施最終要解決的是憲法監督問題。憲法實施必然要走司法化道路。憲法爭議發生後,通過司法途徑解決,把政治解決方式轉化為司法解決方式是中國憲法實施的未來指向。當前我國存在大量的憲法爭議,這些爭議幾乎全部是通過政治化、行政化的方式予以解決,這種解決方式在一定時期內有其合理性,但是在轉型社會逐漸進入正常社會的情況下,則需要把它們轉化為司法解決。雖然在中國改革開放的目前階段,不一定要立即實現憲法司法化,但司法化在未來顯然是一個正常的路徑。在常態化政治之下,國家機關之間的許可權爭議、中央與地方的利益糾紛、公民權利的保障等問題,則是需要通過司法化渠道予以解決的。就現行憲法體制而言,尚不具備由法院直接解釋和適用憲法的制度條件,可沿著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權及《立法法》框架做制度性展開。中國憲法學界主流推動的《憲法解釋程序法》是彌補中國憲法實施制度缺陷的重要努力。從政治憲法學的角度來看,這一舉措有利於增強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頂層設計與權威性,增強立法權相對於行政權、司法權的憲制性地位與監督功能。基於憲法體制強化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憲法監督主體地位,其側重點則在於規範建構對具體法律、法規具有監控和審查意義的憲法解釋程序機制,使憲法具體條文及其整體精神能夠貫穿進憲法以下的法律、法規體系,從根本上保障憲法有效實施和法律、法規合憲,保障行政、司法行為符合憲法。這就需要進一步完善《立法法》中的法規違憲審查機制,結合憲法關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憲法解釋權」的規定,建構出具有明確法律地位、運行程序、管轄規則和行為效力的憲法解釋具體機構及其制度安排,以實現全國人大常委會此項職權的具體化、機構化、規範化和制度化,從而整體提升司法裁判的準據體系與權威性,創造性解決「憲法司法化」的體制與程序難題。[22]
除了上述內容之外,在當前,我覺得憲法實施還與下面兩個方面的問題密切相關。
第一,加強憲法實施必須進一步規範、強化人民代表大會的作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憲法實施的制度基礎。憲法實施中的國家機關的組織和運行、人民意志的形成和表達、法律法規的合憲性控制等都是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來完成的。因此,強化人民代表大會在憲法實施中的主體地位是憲法實施的重要內容,也是中國進一步改革的重要內容,其焦點在於推動人大代議民主的常態化,具體可以從代表性和審議性兩端進行思考。代議民主的政治精髓在於兩端:一為代表性,即作為所在區域或行業的政治代表,將多元利益與意見帶入立法與決策過程;二為審議性,即代表在本質上並非選區或選民的「傳聲筒」,而是受委託集體議事以探求公共利益及其合理實現路徑的「公意」再現機制。人大制度既往在這兩方面均存在結構性欠缺:一方面,代表性失衡,農民代表、城市代表與解放軍代表比例不平等,代表權中的「特權」現象突出,儘管已有「平權」改革,但選舉過程及中央「落區」選舉等機制上尚存在巨大進取空間;另一方面,代表專職化及實際履職能力不足,無法匹配「審議性」的能力要求。具體改革措施仍需考慮:優化代表選舉程序,強化公開性與競爭性;探索代表專職化的制度保障與績效評估機制;改革議事規則,加強辯論與議題公開競爭。「打鐵還需自身硬」,只有加強人大系統的日常能力建設,才有可能與其憲法地位逐漸匹配,也才可能在與行政權、立法權的博弈中取得主動和優勢。權力不只是寫在紙面上,更是實際政治過程、專家知識以及回應能力之綜合競爭的產物。在憲法範圍內「為權力而鬥爭」,是人大的使命與責任所在,也是中國代議民主的希望所在。對此,相關的論述已經很多,本文就不予以重複了。
第二,要逐漸開放社會公眾對憲法實施的參與,突出強調公民參與憲法實施的主體地位,強化公民的憲法意識,夯實憲法實施的社會基礎。[23]公民積極行使權利、規範地參與公共政治活動,提高自身的公民意識和對公民角色的自覺程度是憲法實施的重要條件和動力,能夠為憲法的實施提供良好的社會氛圍和社會空間。之前我們過於強調公民對經濟社會的理解和參與,在一定程度上忽視了公民對於公共政治參與的訴求。人是社會性、政治性動物,強化公民的權利意識和責任意識對於作為政治契約的憲法的實施極具意義。公民對憲法實施的參與包含多種形式,如積极參与選舉、通過各種方式監督政府行為、參與公共政策的制定等。提高公民對憲法實施參與程度將拉近公民與憲法之間的距離,使公民感受到憲法與其生活息息相關,進而在公民與憲法之間形成一種良性的互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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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今的中國社會是一個多元化的社會,社會共識的凝聚和形成成為社會運行面臨的重要問題。百年以來,現代中國社會的共識並非某一政黨的意識形態,也非某種世俗的道德教化所能承載,而是憲法的內容及其精神。憲法是各種社會主張的最大公約數,也是當今中國最大的政治共識和價值共識,其他的思想觀點、意識形態、道德倫常、主義和學說都難以取得像憲法一樣的共識效應。憲法成為中國社會這一共同體的重要維繫力量。改革開放進入新階段後,憲法實施可以凝聚社會共識,彌合各種不同利益群體之間的裂痕。我們看到,固然其他方法可能取得一時的成效,但不能起到憲法這種使不同的利益主體、利益訴求得到持續有效整合的效果。作為一個現代國家,可能會面臨各種不同的問題,但相對而言,大凡那些實現了良好治理、個人權利得到保障,且得以長治久安的國家,其憲法必然已經得到有效實施。
中國正處在發展的戰略轉型期,目前「經濟蛋糕」繼續做大面臨瓶頸難關,而社會的裂痕和矛盾卻日益凸顯,在此情況下,我認為憲法實施在當下時期意義尤為重大。可以說,憲法實施是比「經濟蛋糕」更加具有合法性、正當性和說服力的社會整合機制。經濟發展的高速度未必可以長久保持,但優良的憲法可以持續百年甚至數百年,這也是強調憲法實施比過度強調經濟發展速度更為重要的原因之一。因此,對於憲法的實施,政府和公民均應保持清醒的認識,真正予以落實。所謂「種豆得豆,種瓜得瓜」,憲法的落實與否,是檢驗當今中國能否步入一個歷史新時期的重要指標,是改革是否真正「全面深化」的試金石。
憲法實施顯然要回到八二憲法。我對待八二憲法的態度是比較審慎的樂觀,在整體評價上還是傾向於肯定的。首先,八二憲法是新中國以來最為穩定的一部憲法,是三十多年改革開放的根本制度基礎,沒有這一憲法提供的基本政治前提和開放的改革空間,三十多年的成就和中國今日的世界性地位是無法想像的。其次,八二憲法具有改革憲法的屬性,不保守,有創新,尤其是四個修正案體現了中國憲政演化的共和主脈和整體走向,這種「修正案精神」及其實體原則正是改革的本質,需要加以堅強捍衛,確保八二憲法的演化節奏合理,方向正確,成效可觀。再次,從「大回歸論」的角度來看八二憲法,即使當初的制憲者未明確意識到,但八二憲法誕生之後的獨立生命經驗表明,其所回歸的絕不僅僅是五四憲法,而是現代中國百年共和憲政主脈。所以,通過三十年的充分的制度實踐和價值創造,八二憲法及其內蘊的改革精神已經相對成功地將現代憲政的基本價值納入其中,為長期化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國家理論與憲政體制的結構性成熟定型提供了更加堅實的制度基礎,甚至為包括大陸、港澳台在內的完整中國的政治統一和憲製成熟提供了更加堅實的實踐基礎。而一個完整中國的優良憲政顯然構成百年來慨然犧牲、頑強奮鬥的數輩中國人的世紀一夢。這是時代精神的要求,我們還有大量的理論性工作要做,包括我們需要真正搞清楚西方早期現代在思想與制度上是如何「立國」與「新民」的,優良的現代政體到底需要哪些核心組件,甚至我們還要處理好現代政體與文明傳統的關係問題,因為一個具有如此深厚之文明根基和世界性影響的大國不可能在整體上從外部獲取文化合法性,而必須嚴肅思量自身現代性存在的文明論基礎問題。[24]八二憲法在新改革的進程中還會進一步展示其歷史生命力並更加明朗化地表彰自身對於百種中國共和憲政主脈的接續與承受。
本文注釋*作者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高等研究院院長,法學教授。
[1] 這是唐德剛先生關於中國政治社會的宏觀轉型理論,參見唐德剛:《晚清七十年》,嶽麓書社1999年版。
[2] 政治憲法學關注憲法的真實生命及其原理,不局限於單純的文本層面,參見高全喜、田飛龍:「政治憲法學的問題、定位與方法」,載《蘇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1年第3期。
[3] 關於憲法實施的集中討論,參見翟小波:《論我國憲法的實施制度》,中國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4] 關於筆者所謂的政治憲法學之理論與方法旨趣,參見高全喜:《政治憲法學綱要》,中央編譯出版社2014年版。
[5] 對《共同綱領》的憲法學分析,較有學術深度的參見陳端洪:「第三種形式的共和國人民制憲權」,載《原道》第18輯,首都師範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
[6] 對五四憲法研究最為系統的是韓大元教授,參見韓大元:《1954年憲法制定過程》,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7] 較有反諷意義的是,時任國家主席劉少奇是五四憲法的重要參與人,但其本人的法定職權以及公民權都很難得到該部憲法的切實保障。
[8] 關於七五憲法的分析,參見王人博:「被創造的公共儀式——對七五憲法的閱讀與解釋」,載《比較法研究》2005年第3期。
[9] 關於專政之源流考察,可參考鄭成良:「專政的源流及其與法治國家的關係」,載《交大法學》2014年第4期。
[10] 近年來的「反憲政」潮流就是典型表現,有關分析參見田飛龍:「反憲政的誤識與中國憲法科學的進取」,載共識網http://www.21ccom.net/articles/sxwh/fzqy/2013/0626/86404.html。
[11] 這一判斷見於我和青年憲法學者田飛龍博士的一場學術對話,參見高全喜、田飛龍:「《八二憲法》與現代中國憲政的演進」,載《二十一世紀》(香港)2012年6月號。
[12] 對阿克曼政治憲法理論的這一歸結富有啟發意義,參見田飛龍:「政治正當程序:阿克曼的政治憲法理論及其啟示」,載《學海》2014年第1期。
[13] 較有代表性的論述,參見張翔:「憲法教義學初階」,載《中外法學》2013年第5期。
[14] 當然,對中國憲法之根本法的解釋還有不同方案,較有代表性的是陳端洪:「論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與高級法」,載《中外法學》2008年第4期。
[15] 參見夏勇:「中國憲法改革的幾個基本理論問題」,載《中國社會科學》2003年第2期。
[16] 參見郝鐵川:「論良性違憲」,載《法學研究》1996年第4期。
[17] 較有代表性的是張千帆教授的「選擇適用說」,參見張千帆:「論憲法的選擇適用」,載《中外法學》2012年第5期。該論引發了某些商榷,比如饒龍飛:「憲法可以選擇適用嗎——與張千帆教授商榷」,載《政治與法律》2014年第10期。
[18] 具體論述參見高全喜:「政治憲政主義與司法憲政主義」,載高全喜:《從非常政治到日常政治》,中國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19] 關於憲法權威問題,我曾專文論述,參見高全喜:「論憲法的權威——一種政治憲法學的思考」,載《政法論壇》2014年第1期。
[20] 關於中國古代憲制規範的研究,法制史領域已有新的進展,參見吳歡:《安身立命:傳統中國國憲的形態與運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
[21] 參見田飛龍:「網路時代的新秩序觀與治理思維」,載《國家治理周刊》總第52期,2015年7月28日出版。
[22] 參見田飛龍:「創造性解決憲法司法化的體制」,載《深圳特區報》2015年4月21日。
[23] 關於公民在政治憲法學上的地位與作用,參見高全喜:「論『公民』——基於政治憲法學的視野」,載《法學評論》2014年第5期。
[24] 我在對儒家憲政論的回應中已表明了某種中道立場,參見高全喜:「從政治立國到文明立國——百年中國的憲政之路」,載杜維明等:《儒家與憲政論集》,中央編譯出版社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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