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聯合下發訊問犯罪嫌疑人規定 完善審查逮捕程序
「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在這種思想的指導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在2010年聯合制定下發了《關於審查逮捕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的規定》(簡稱《規定》),對檢察機關審查逮捕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工作作了進一步的明確和細化,在保障公民合法權益方面的做法「可圈可點」。
《規定》與已有相關規定保持銜接
逮捕是最嚴厲的強制措施,為了保證逮捕的準確適用,制定審查逮捕階段訊問嫌疑人制度,嚴把批捕關,對於保障司法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
從司法實踐看,檢察機關審查逮捕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工作已探索和開展多年。自1999年起,高檢院先後出台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關於在檢察工作中防止和糾正超期羈押的若干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質量標準(試行)》等文件,對審查逮捕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都提出了具體要求。根據以上規定,許多檢察院根據本地實際制定了相關工作細則。如上海市檢察院制定了《關於審查逮捕訊問犯罪嫌疑人的辦法(試行)》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訊問工作規則》,實施「每案必審」的工作制度;北京市檢察院制定了《關於加強審查逮捕聽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工作的意見(試行)》,對聽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作了明確規定。
但由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明確,實踐中仍然存在不同認識:有的認為,訊問是偵查措施,審查逮捕階段不應訊問;有的擔心審查逮捕階段訊問嫌疑人容易造成翻供,影響偵查破案;也有的認為,審查逮捕階段時間較短,開展訊問又費時費力,會增加工作壓力。為解決這一問題,根據中央關於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要求,高檢院會同公安部在進行深入調研論證後,出台了《規定》。
「規定的出台對於完善審查逮捕程序,統一思想認識,加強公、檢兩部門在訊問工作中的銜接與配合,保證審查逮捕質量,切實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必將發揮積極的作用。」高檢院偵查監督廳負責人指出。
該負責人還強調,審查逮捕階段的訊問與偵查中的訊問是有區別的,前者的主要任務是核實證據與事實,聽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無罪、罪輕的辯解,而不是代替偵查,獲取口供。
正如該負責人所言,記者採訪了解到,在審查逮捕階段實施訊問犯罪嫌疑人制度較早的檢察院已取得明顯成效。一是通過訊問,避免了錯捕的發生。浙江省常山縣檢察院辦理的徐某盜竊案中,檢察官通過訊問犯罪嫌疑人,了解到徐某曾患有精神分裂症,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其作出了不批准逮捕決定。二是通過訊問,發現立案監督和檢舉揭發線索。2008年1月至10月,北京市各級檢察院通過訊問犯罪嫌疑人,累計獲得近30起檢舉揭發線索,均轉至相關部門查證核實;獲得7起立案監督線索,均已啟動立案監督程序。
四種特定情形必須訊問犯罪嫌疑人
從司法實踐來看,不少基層檢察院辦案人員少、任務相對繁重,難以做到審查逮捕階段每案必訊。對此,《規定》指出,檢察人員當面訊問犯罪嫌疑人有困難的,可以通過檢察專網進行視頻訊問,「為了確保遠程提訊的客觀公正性,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應有權益,有必要派專人在犯罪嫌疑人一方予以監督,這樣既節約了承辦人的奔波時間,又達到了提訊的目的效果」。
據了解,北京市東城區檢察院打破傳統思路,在紮實準備、認真調試的基礎上,於2009年2月率先開展了利用計算機網路傳輸技術遠程聽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工作,採取專職書記員與法警到看守所輔助、承辦人在檢察院通過視頻進行訊問的方式,縮短了提訊時間,節約了司法資源,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提高了辦案效率。
此外,《規定》從實際出發,明確了審查逮捕階段必須訊問的案件範圍:一是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實、是否有逮捕必要等關鍵問題有疑點的;二是案情重大疑難複雜的;三是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四是有線索或者證據表明偵查活動可能存在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違法犯罪行為的。
對於如何按照《規定》保證逮捕措施的正確實施,河南省鄧州市檢察院偵查監督科科長程道彥有著切身體會。
他介紹說,2010年10月11日,鄧州市公安局依法提請逮捕馬某、張某二人涉嫌盜竊一案。案情是:在張某放風的情況下,馬某在某網吧盜走兩台電腦CPU及內存條各兩個,經鑒定,價值1860元。「本案提請卷中顯示馬某、張某均對犯罪事實作了有罪供述,且與網吧老闆所陳述相互一致,按照以往的做法,檢察機關會按照該證據作出批准逮捕的規定。」
但辦案檢察官發現,張某系未成年人,符合《規定》中必須訊問的案件情況。經訊問,張某辯解稱自己不知道馬某的盜竊行為。
隨後,辦案檢察官來到網吧進行調查核實,發現張某當時所在的包廂和馬某所在的包廂不在一起,在張某的包廂內根本看不到馬某的盜竊行為,也看不到網吧老闆的位置,遂對張某作出不予批捕的決定。
作為改革的一大亮點,《規定》要求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時應當通知其監護人到場。
對於後者,在刑訴法中並沒有作出硬性規定,但是未成年人保護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則有明確規定。考慮到實踐中的複雜情況,《規定》明確指出,「無法通知監護人或者經通知未到場,或者監護人具有有礙偵查的情形而不通知的,應當記錄在案。」偵查監督廳負責人解釋說。
記者採訪了解到,不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在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辦案方式方面下足了功夫。2009年,湖北省通城縣檢察院實施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訊問時依法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場制度,對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場的,依法發出《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邀請律師在場告知書》。如未成年人張某涉嫌盜竊案,其父母都在外地打工,訊問時無法通知到場,該院偵查監督科依法向法律援助中心發出《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邀請律師在場告知書》,邀請了法律援助律師到場。在對訊問活動進行監督的同時,律師還配合檢察官對張某進行了幫教,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當面聽取律師意見避免冤錯案
《規定》增加了聽取律師意見的情形和方式。「建立審查逮捕階段聽取律師意見的機制,符合對逮捕羈押進行司法審查的發展方向,對保證正確作出審查逮捕決定具有積極的意義。」偵查監督廳負責人指出。
該負責人介紹說,依照刑訴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由於律師對法律比較熟悉,在審查逮捕階段律師提出意見的,檢察人員應當認真審查,必要時可以當面聽取其意見,這有助於把好批捕關,避免冤案錯案的發生,確保無罪的人不受追究。」
因此,《規定》指出「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提出不構成犯罪、無逮捕必要、不適宜羈押、偵查活動有違法犯罪情形等書面意見以及相關證據材料的,檢察人員應當認真審查。必要時,可以當面聽取受委託律師的意見。」同時,對於律師提出的意見及相關證據材料,「應當在審查逮捕意見書中說明是否採納的情況和理由。」
記者了解到,在建立審查逮捕階段聽取律師意見機制方面,一些基層檢察院走在了改革的前沿。
2008年6月1日,就在新律師法實施的當天,北京市海淀區檢察院發布《關於律師介入審查批捕程序辦法(試行)》(下稱《辦法》)。
按照《辦法》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聘請律師的,檢察機關審查逮捕部門在受理案件後,應當及時告知律師。律師針對案件事實、法律適用、逮捕的必要性、偵查活動是否合法提交書面材料或者會見檢察官。檢察機關在作出是否逮捕決定時,應當充分聽取律師意見。案件辦結後,及時將處理結果反饋給律師。
海淀區檢察院偵查監督處負責人說,過去,檢察機關審查批捕主要依據偵查機關的提請逮捕書、案卷材料和證據。犯罪嫌疑人一方由於缺乏律師幫助無法充分行使辯護權,使得檢察機關難以發現無逮捕必要性的信息和偵查監督線索。「律師介入這一制度可以較好地解決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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