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民事判決書寫作標準探討

  一、問題的提出  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必須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審判監督程序作為對確有錯誤的生效裁判的特殊救濟程序,是社會公平和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而再審民事判決書作為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已經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進行再次審理後,就當事人的民事權利義務作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司法文件,對於確立正確的再審思維模式,確保再審案件質量,維護人民法院司法形象,樹立國家法律權威,實現社會公平和正義,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然而,與目前再審民事判決書寫作標準樣式存在明顯缺陷相關,我國再審民事判決書的寫作目前存在著一些頗為嚴重的問題,徘徊在一個較低的水平,而在裁判文書改革過程中,又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在最高人民法院已制定新的刑事訴訟文書樣式的情況下,探討並出台新的再審民事判決書寫作標準擺上了議事日程。  (一)再審民事判決書寫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樣本)的通知》指出:「從總體上來看,目前製作的水平還不高,主要是裁判文書千案一面,缺乏論證斷理,看不出判決結果的形成過程,說服力不強。」  上述問題在再審民事判決書中也普遍存在。主要體現在:  1對當事人訴求和答辯意見的歸納過於簡單,不全面反映當事人的訴辯意見,不敘述訴辯主張的演變過程,對當事人的某些主張採取消極迴避的態度,甚至變動當事人的訴辯主張。2對案件事實的認定採取敘述式寫法,敘述事實不全面,有選擇性地認定事實;存在嚴重的輕證據傾向,不體現當事人舉證、質證和法庭認證的情況,或對證據隻字不提,或引述證據格式化,缺乏針對性,或引述證據籠統含糊,不說明證據來源、證明對象等關鍵問題;只看到事實的結論性陳述和證據的簡單羅列,看不到法官對證據的分析、認定、採信和排除過程,對是否採證、支持主張只給結論,不說理由或者說出的理由含糊不清,讓人不明所以,難以服氣。3說理性差。不針對訴訟各方當事人的意見、主張及個案的具體情況來分析說理,而是說同一類型案件都適用的共性的東西,說理不準;不對訴訟各方的所有證據、主張、觀點、理由、意見以及各方雖未提及但與案件裁判有關的問題作出全面分析,而是只說想說的(即只說能為裁判結果服務的那部分理由)、只說可以說的(即法官認為可以公開的理由),說理不全;說理簡單、膚淺、貧乏,只說表明的,不觸及深層次的問題和實質性內容,只有法規條款的簡單引用,看不到法規條款的具體內容及訴辯雙方就法律適用的意見和理由,也看不到法官對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之間邏輯關係的闡述及採納哪方意見的法理分析,說理不透。4、寫法保守,沒有充分體現再審特點,不能圍繞原判正確或者錯誤進行寫作,不能緊緊抓住再審爭議的焦點問題展開事實敘述和法律評判。此外,再審民事判決書還存在諸如公開訴訟過程不完全等問題。  因為上述問題的存在,社會普遍反映再審民事判決書質量不高,其中尤以案件當事人的反應較為激烈,批評較為尖銳。事實上,與裁判結果有切身利害關係的當事人在敗訴或訴訟請求未完全滿足時往往對裁判的公正性提出懷疑,而判決書在敘述事實和認證、說理方面的籠統、含糊其辭無疑加深了這種不信任感。有時候,判決書的語焉不詳是影響當事人是否要求進入下一步救濟程序的重要因素,同時也影響著外界對法院的印象,影響著司法程序及判決書本身的公信度。  二)現行再審民事判決書樣式的主要缺陷  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法院訴訟文書樣式(試行)》(以下簡稱「92樣式」)規範了五種再審民事判決書樣式,即本院決定再審的、上級法院指令再審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和檢察院抗訴的判決書樣式。自該樣式出台以後,再審民事判決書的製作雖然從形式上看更加條理和規範,但從實踐檢驗的情況來看,其缺陷是明顯的。體現在:1樣式要素的排列形式和內容帶有濃厚的職權主義色彩,其中,「經審理查明」式寫法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不要求列舉,對證明對象不要求說明,對質證意見不要求表述,對證據不要求作出分析、認證,體現不出訴訟的對抗性和審判的公開性,難以突出當事人的訴訟主體地位和證據的重要地位,極易導致對事實的認定不闡明理由。2樣式結構層次不清,其中,案件基本事實在原告訴稱處概述,在「原審查明」處敘述,在「經再審查明」處祥述,在「本院認為」處引用,容易導致重複累贅;對證據的分析認定與法律適用這一有時實難分開的內容分別放在「經審理查明」、「本院認為」處寫作,損害了思維的連貫性和邏輯性。3、存在重實體、輕程序傾向,不涉及迴避、審限等重大程序問題,對程序合法性的要求力度不夠,容易導致對案件的程序經過敘述不全。  可以肯定地說,現行再審民事判決書存在的問題與「92樣式」固有的缺陷是密切相關的。  (三)針對「92樣式」的改革舉措不一,嚴重影響了再審民事判決書的權威性、嚴肅性,亟需規範。  在多年的裁判文書改革過程中特別是《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第13條關於「加快裁判文書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書的質量」的規定出台後,法官們對再審民事判決書的寫作進行了多樣化的嘗試,製作水平有了長足進步,突出表現在再審民事判決書能夠更加詳盡地反映整個審判過程,加強了針對當事人訟爭事實和適用法律的說理,文字更趨規範化。但由於認識不一等原因,改革舉措存在較大差異,如在當事人稱謂方面,有的再審民事判決書用原審稱謂,有的用申訴人、被申訴人稱謂,有的用再審申請人、再審被申請人稱謂,還有的用抗訴申請人、被申請人稱謂;在事實和證據方面,有的一一列舉證據,有的只提及部分證據;在說理方面,有的再審民事判決書步入誤區,把增強說理理解為無限增加說理,材料堆積,敘述瑣碎,主次不分,重複累贅,篇幅冗長。上述情況,亟需進行規範。  二、再審民事判決書寫作的目的、改革的原則和重點  (一)寫作目的  再審民事判決書的寫作應當以實現再審民事判決書的功能,凸現再審民事判決書的價值,全面發揮再審民事判決書的作用為目的。  1調處功能。再審民事判決書作為確定再審當事人民事權利與義務的國家權威行為,實施法律的重要手段,從法律的角度對再審當事人的所有爭議給出明確回答和處理,是其首要功能。這要求再審民事判決書內容全面,對當事人的爭執均進行回應,不存在遺漏;判決主文明確,不存在歧義;結果合法,有權威性。相對於一、二審民事判決書而言,由於再審是對當事人不服法院生效判決的申訴進行處理,在當事人對法院判決的權威性已提出質疑和挑戰的情況下,重塑法律權威、止爭息訴是再審民事判決書應當首先關注的,即再審民事判決書的製作應當以讓當事人看得清楚明白、說服當事人接受判決結果、使其服判息訴為首要目的,力爭案了事了,徹底解決糾紛,不能「按下葫蘆起了瓢」,導致當事人重複申請再審或申訴。  2展示功能。再審民事判決書作為再審改革的載體,應當成為訴訟活動的忠實記錄,充分展現訴訟的來龍去脈,平等地給予各方當事人充分展示證據、陳述觀點的權利,展現法官居中裁判形象;同時,再審審判組織關於判決結果形成的邏輯過程、維持或改判的依據和理由,再審民事判決書也應充分展示,使再審審判的公開、公平、公正以看得見的方式充分展現,充分體現改革對程序公開、公正的要求。  3證明功能。再審民事判決書的意義應不僅體現在表明判決結果,代表國家對當事人的爭議給出結論性意見,它作為司法公正的最終載體,為了表明判決結果不是基於主觀、擅斷、強權干預而作出,更應體現判決在程序和內容上的公開、公平、公正,更應證明判決結果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審判權行使的公正性,成為判決正當性的有力證明。事實上後者才是判決權威性的源泉。要達到這個高度,必須改革過去再審民事判決書只重結果,不重分析與說理的習慣模式,使判決書以詳盡的事實、周密的論證、充分的說理成為法院嚴肅執法的最佳寫照。  4教育功能。再審民事判決書作為法院與社會溝通的最重要的橋樑,應當通過分析、處理具體案件,拉近法律與現實的距離,通過闡明維持或改判的理由,闡釋法律,宣傳法律,弘揚法治,成為培養社會公眾法律意識的教科書,進行法制宣傳的重要教材。  總之,再審民事判決書的寫作應不僅敘述案件審理過程和結果,更應公開判決理由和判決形成過程,使判決書成為審判權公正行使的有力證明和說服當事人服判息訴的法制教材,成為向社會宣傳法律、展示人民法院公正形象的載體。  (二)改革的原則  1公開、客觀原則。公開審判是憲法和訴訟法的一個基本原則,是實現司法公正的程序保障,公開原則要求再審民事判決書增強公開性和透明度,不僅要公開再審結果,而且要公開再審過程,特別是要公開再審重新採信證據、認定事實的情況和理由,公開再審改判或者維持原判的理由和依據,徹底破除再審判決的「暗箱操作」。司法權是一種客觀中立的權力,再審的客觀公正最終應當體現在再審判決書中,客觀原則要求再審民事判決書注重客觀反映再審的全過程,包括客觀歸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爭議情況及理由、證據及質證意見等,防止任何形式的以偏概全、主觀臆斷,充分體現法官的客觀中立和公正立場,實現人民群眾知情權。  2說理原則。說理是判決書的靈魂,是公正裁判的根本特徵,是審判權行使公開化、合法化和合理化的必然要求,是重新確立再審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基礎,是判決權威性的源泉。一般認為,庭審過程的公開是審判公開之程序公開,而判決書中載明做出判決結果的理由公開才是審判公開之實體公開。相對於一、二審民事判決書而言,說理原則在再審民事判決書中具有更為重要的意義,再審民事判決書不僅要說明再審判決的理由,還要說明原審判決正確或者錯誤的理由,不僅要體現再審爭議處理的公正性,還要充分體現再審判決的合法性、正當性。  3針對再審特點和個案特點原則。再審裁判文書改革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之一是針對再審特點不夠。再審是對已經生效的判決再次進行審理,是以原生效判決為審理對象,其事實應當是再審爭議的事實,其理由應當是再審爭議的理由,因此,再審民事判決書無論是證據的認證、事實的認定,還是法律適用,都要圍繞案件再審爭議焦點即當事人的申訴理由、抗訴機關的抗訴理由來展開,不作無病之呻吟;應當圍繞再審爭議敘述事實,針對再審訴辯理由闡明判決理由,重點分析原審生效判決是否存在錯誤並詳細說明理由,重點分析再審與原審在事實方面的差異、法律方面的差異,特別是證據方面的變化,堅決克服和防止「克隆」原審判決,沒有再審個性的簡單化傾向。同時,再審民事判決書的寫作應結合案件具體情況,要有針對性,對重大、疑難案件要寫細寫透,對案情簡單、爭議不大的案件應適當簡化;既要糾正簡單粗糙、過於武斷、說理不充分、邏輯性差等問題,又要避免為了說理而說理、繁雜冗長、缺乏針對性等現象,做到當繁則繁,該簡則簡,詳略得當。  4依法製作與求實創新相結合原則。最高人民法院對再審民事判決書寫作樣式有基本要求,應當在再審民事判決書改革中認真執行,體現判決樣式的統一性,這是依法改革的要求;同時,對於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基本樣式要靈活運用,既要符合樣式的基本要求,又不要固守樣式,要結合實踐,求實創新,改革不適合再審實踐的習慣作法,這是改革的本質要求。  5堅持法律文書語言風格原則。再審民事判決書改革中正逐漸滋生著冗長和煩瑣的傾向,一些再審民事判決書在大段敘述原審認定事實之後,又對再審無爭議的事實和證據進行不厭其煩地複述甚至更為詳細地羅列,對再審沒有爭議的問題也滔滔不絕地闡述理由;個別判決書在語言上亂用形容詞。這是不合適的。再審民事判決書作為法律文書的一種,即便進行改革,也應當保持語言準確、凝練、嚴謹、質樸與莊嚴的風格,做到結構嚴謹,語言精確,言簡意賅,絕不是越長越好。  (三)改革重點  再審民事判決書改革的重點是緊扣再審爭議焦點,強化對爭議證據和事實的分析、認證,強化對法律爭點的分析、論證,增強判決的針對性、說理性、公開性。  當前要著重抓好兩個方面的改革:  1敘述事實、證據部分的改革。必須客觀、全面地歸納再審當事人的事實主張及其理由,要注意客觀陳述其本意,不能帶有主觀色彩,更不能隨意篡改、歪曲原意;對多個主張及其理由不能遺漏,不能以偏概全,更不能為我所用,斷章取義。必須處理好原審事實與再審事實之間的關係,敘述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時,應當根據再審的需要進行概括,既要避免簡單照抄原判內容,又要改變只寫原審判決理由和結果的做法,一般而言,應當提煉出原審認定的基本法律關係或者主要事實,而涉及再審爭議的原審事實要詳細寫明。必須處理好事實與證據之間的關係,應根據個案的實際情況選擇不同寫法,可以先寫沒有爭議的事實證據,再寫有分歧的事實證據,並進行分析、認證,也可以對事實證據採取夾敘夾議的方法敘述;要全面反映舉證、質證、認證的全過程,注意糾正不列舉證據、不對證據進行分析評判的弊病,講清法官採信證據、認定事實的道理。  2法律適用部分的改革。再審民事判決書應當圍繞再審爭議焦點,針對再審訴辯主張能否成立,再審意見是否採納,逐個展開說理,逐一進行評述,揭示已認定事實與法律之間的內在聯繫,解讀法律,闡釋法理;再審程序是以原審生效判決為審理對象的,說理還應當圍繞原審判決展開,充分分析、評判原審判決是否正確。  三、具體寫作標準探討  一)關於再審當事人稱謂和排列順序  再審當事人稱謂和排列順序問題,是再審改革中一個頗具爭議的問題。「92樣式」根據不同的提起再審程序途徑,分別規範了五種再審民事判決書樣式,但在再審當事人稱謂和排列順序問題上,均採取在原審生效判決書確定的當事人稱謂前加「原審」字樣,並按原審生效判決書排列當事人順序排列再審當事人的方式。基於「92樣式」的權威性,這種處理再審當事人稱謂和排列順序的方式,在法律實務界備受尊崇,影響深遠。但其體現再審程序特徵不明顯的缺陷也是明顯的,表現在「原審XXX」的稱謂並不具有再審程序的字面意義和特徵,特別是不能體現哪方當事人不服原生效判決而發起了再審程序,不能體現哪方當事人是申訴人的對立面。「92樣式」之所以採取「原審XXX」的稱謂是因為其頒布及施行時,普遍認為「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程序」不過是原審程序的「翻版」或「重來」,使用「原審XXX」稱謂理所當然,但隨著再審改革的深化,這一理論基礎已難以成立,因為再審程序與原審程序在審理範圍等關鍵問題上存在著重大區別,再審程序的獨立性正逐漸成為共識,設立再審之訴的呼聲正日益高漲。因此,改革「92樣式」處理再審當事人稱謂及排列方式已成為必然。  從審判實踐來看,採用「申訴人」「被申訴人」、「申請再審人」「被申請人」的稱謂列明再審當事人並用括弧註明再審當事人在以往歷次訴訟程序中的法律地位,更能清晰體現再審程序特徵,比「92樣式」具有優越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七十九條關於當事人認為生效裁判有錯誤時可以向法院「申請再審」的規定,對於因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再審而啟動再審程序的案件,採用「申請再審人」「被申請人」稱謂列明再審當事人有法律依據。對於因當事人申訴而導致檢察機關抗訴的再審案件,此時,當事人不是向檢察機關申請再審,而是依據我國憲法賦予的申訴權向檢察機關申訴,故此時不宜採用「申請再審人」「被申請人」稱謂,而宜採用「申訴人」「被申訴人」稱謂。  總的說來,在再審當事人稱謂及排列順序方面,應對「92樣式」作如下調整:  (1)因檢察機關抗訴提起再審的案件,判決書首部首先應列明抗訴機關,再列明申訴人,再列明被申訴人,最後按「92樣式」列明其他當事人。但對非因當事人申訴而啟動抗訴程序的再審案件,則仍應按「92樣式」列明當事人及排列當事人順序。  (2)因當事人申請再審進入再審程序的案件,判決書首部首先要列明申請再審人,再列明被申請人,最後按「92樣式」列明其他當事人。  (3)上級法院指令再審的案件或通過院長發現程序提起再審的案件,按「92樣式」列明當事人及排列當事人順序;但如該再審程序實際是因當事人申請再審或申訴而提起,則應參照上款列明當事人及排列當事人順序。  (二)關於案件來源和審理經過  「92樣式」對再審民事判決書關於案件來源和審理經過的寫作要求不細、不全,不能完全滿足客觀、公開原則要求,應予完善。  再審民事判決書應當完整敘述法院歷次對案件進行審判所形成的法律文書的編號等情況,特別是本次再審所針對的生效法律文書的編號等情況,並說明裁定進行再審的法律文書的編號情況及再審提起的過程;應當說明案由、公開審理情況、當事人到庭情況及證人、鑒定人、勘驗人出庭情況;不公開審理的,應說明不公開審理的理由;缺席審判的,應說明開庭傳票送達情況及缺席審判的法律依據;案件系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或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也應明確說明;當事人提出過迴避申請的,應說明准予或不準予申請的理由;案件審理期限過長的,還應交待影響審限的有關情況。  三)關於原告的訴訟請求和被告的抗辯理由  不論是一審、二審程序,還是再審程序,原告在一審程序中提出的訴訟請求能否支持始終是核心問題,此外,原告訴訟請求的具體內容對一審、二審、再審審理範圍起著限制作用,對申訴理由、抗訴理由的範圍起著規範作用。與之相對應,被告在一審程序中提出的答辯理由,也制約、影響著被告在二審、再審中的訴訟行為和訴訟主張。特別是訴辯主張在不同訴訟程序、階段變化較大的案件,完整地展示其演變過程,對於探究案件事實真相,實現再審民事判決書的證明功能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應當糾正目前部分再審民事判決書不表述原告訴訟請求和被告答辯理由或只表述請求不表述理由的寫法,重視對原告訴訟請求、理由和被告答辯理由的客觀展示。  具體而言,原告在起訴時提出的訴訟請求及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再審民事判決書應當完整地進行反映;但需要歸納整理的,不得改變原意;存在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情形的,再審民事判決書應全面、準確地載明。被告、其他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出的答辯意見或陳述,再審民事判決書應當敘述。當事人在一審程序外的其他審理程序中提出的訴辯意見或陳述是否進行敘述,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但是,當事人在其他審理程序中提出相反的訴辯意見或訴辯意見存在較大變化的,應當進行敘述。對當事人訴辯意見的敘述應不限於當事人在起訴狀、答辯狀等訴訟文書中提出的意見,應結合當事人在開庭審理、代理詞中的意見進行綜合敘述;代理詞與當事人在庭審過程中發表的意見不一致的,應以庭審意見為準。  (四)關於原判情況  再審程序的審理對象是原審生效判決,因此,再審程序所針對的生效判決對證據的採信情況、對事實的認定情況、適用法律情況和判決結果情況,再審民事判決書應客觀、準確地進行敘述。其他審理程序中形成的法律文書的具體內容,再審民事判決書是否進行敘述,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一般而言,鑒於其他程序中的法律文書並非再審審理對象,為防止再審判決書過分煩瑣冗長,其他程序中法律文書的具體內容可以不寫或略寫。  再審民事判決書敘述原判情況應當保持原判結構的完整性,但應對原判情況進行歸納整理,詳略得當,注意摒棄完全照抄原判內容的寫作方式。一般而言,再審民事判決維持原判的,原判情況應當祥寫;再審民事判決對原判進行改判的,原判認定的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與案件改判無關的事實應當略寫,原判採納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存在錯誤的部分不得省略。  (五)關於再審訴辯意見  參照《全國審判監督工作座談會關於當前審判監督工作若干問題的紀要》第10條、第15條的規定,由當事人申請再審啟動再審程序的案件,申請人訴什麼就審什麼,不訴不審;抗訴案件圍繞抗訴內容進行審理,抗訴內容與當事人申請再審理由不一致的,原則上以抗訴書為準。因此,申訴意見、抗訴意見以及與之相對應的答辯意見,對再審民事判決書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不僅確定了再審審理範圍,而且制約著再審民事判決書關於再審爭議焦點的歸納、再審事實的敘述和法律闡釋的展開。  再審民事判決書對檢察機關抗訴理由、當事人申請再審理由、答辯意見的敘述應當全面、客觀;進行歸納整理的,應保持原意,不得遺漏。在抗訴機關抗訴理由之外提出的申訴理由,申請再審人之外的其他當事人提出的申訴理由,再審民事判決書應當敘述;不作為再審審理範圍的,應援引《全國審判監督工作座談會關於當前審判監督工作若干問題的紀要》的相關規定為依據,說明不予審理的理由。  (六)關於再審事實和證據  再審事實和證據是再審民事判決書寫作的難點,也是「92樣式」受質疑較多之處。  再審程序是針對生效判決的救濟程序,因此,再審民事判決書敘述對再審事實的認定應在原生效判決認定事實的基礎上,根據再審庭審情況,首先歸納當事人對原生效判決已認定的事實無異議的事實和當事人之間無爭議的其他事實,再歸納當事人再審爭議焦點,確定當事人再審事實爭點。在確定當事人再審事實爭點後,再審民事判決書應將寫作重點放在有爭議的事實和證據方面,應以爭議的待證事實為紐帶,列明證據,客觀陳述當事人對證據的質證意見,展現從分析證據著手,通過採納證據並繼而認定案件事實的邏輯過程,將運用證據證明原生效判決認定事實的正確或錯誤作為寫作的關鍵內容。  1對存在爭議的事實,特別是原判認定錯誤的事實、沒有認定的事實,各方當事人在再審中提出了哪些證據,再審民事判決書應無一遺漏地列明。  「92樣式」對列明證據要求不明,實際上,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審判和訴訟的實際內容就是運用證據證明案件待證事實的活動,無一遺漏地列明當事人對爭議事實提供的證據情況是審判公開、公正的必然要求。理由是:(1)再審民事判決書作為審判權公開、公正行使的有力證明,無一遺漏地列明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情況是完成這種證明的起點,是審判公開、公正的起點,是再審民事判決書必須完成的一項基礎性工作。(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簽名蓋章,註明提交日期,並依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列明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情況是執行該規定的應有之義,同時,該規定的執行也使無一遺漏地列明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變得輕而易舉。  再審民事判決書列明證據應體現再審特點。(1)再審對事實的認定是在原生效判決已認定的事實的基礎上進行,因此,當事人對原判認定的事實無異議的,再審民事判決書可在進行必要的交待後直接予以認定,而不必列明有關證據。除該部分事實外,用以證明爭議事實的證據,特別是導致改判的、證明原判認定事實錯誤的證據,不論是新證據還是舊證據,不論原審判決是否採信,不論是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還是法院調查取得的證據,也不論本次判決是否採信,再審民事判決書均應無一遺漏地列明,不能任意取捨,不能認為與認定案件事實無關就不寫入判決書。(2)在證據的排列上,應將不服原判事實認定的當事人提出的證據排列在前,將對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排列在後,依次進行;同一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原則上應按當事人提交證據時的分類編號排列,必要時,法院可以按爭議事實順序分類編號排列;人民法院依照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應作為提出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列明,但需進行必要的說明。人民法院依照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則應單獨列明。  2當事人對爭議證據的質證意見,再審民事判決書應客觀、全面地敘述。  「92樣式」對敘述當事人質證意見要求不明,實際上,審判公開、公正原則不僅要求無一遺漏地列明當事人提交的證據,而且要求客觀、全面地敘述當事人對證據的質證意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關於證據質證內容、順序等方面的規定,再審民事判決書應當客觀、全面地敘述當事人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所發表的質疑、說明與辯駁意見。在順序的排列上,一般應當按照列明證據的順序,依次敘述對證據的質證意見。在敘述對方當事人質證意見前,應當根據舉證人的舉證說明對證據的形式、內容、證明對象作必要的說明。人民法院依照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再審民事判決書應當就當事人申請情況、法院同意當事人申請及進行證據調查的有關情況進行說明;不同意當事人提出的證據調查申請的,也應當在判決書中說明理由。人民法院依照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再審民事判決書應當就依職權調取證據的法律依據、證據調取等情況進行說明。上述兩方面證據均應在判決書中客觀、全面地載明當事人質證意見。  再審民事判決書對當事人質證意見的敘述應以當事人核對後簽名或者蓋章的筆錄為依據。當事人發表的質證意見過於繁雜的,再審民事判決書可以進行歸納、整理,但應當保持原意,並不得遺漏當事人提出的質證意見。存在舉證人對質證意見進行說明等反覆質證情況的,再審民事判決書應當客觀、全面地反映反覆質證情況。  3對當事人就爭議事實提交的證據,再審民事判決書應無一遺漏地闡明是否採納並說明理由。  「92樣式」對此要求不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九條的規定,法官應當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並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因此,在判決書中闡明證據是否採納並說明理由,是執行該規定的當然之義。  再審民事判決書闡明對有爭議證據是否採納的理由,可以按照爭議事實順序或證據排列順序,重點圍繞當事人質證意見中存在的分歧和爭議進行,就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證明力的有無以及大小等進行分析和論證。  一般而言,對單一證據,再審民事判決書應當圍繞證據是否原件、原物,複印件、複製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係等方面闡明理由;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繫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並闡明理由;對當事人就同一事實提交了相反證據且均不能否定對方證據的,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圍繞各方證據證明力的大小重點闡明理由。  對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複印件、複製品等不予採納的;因證據系當事人超過舉證期限後提交而不組織質證,或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證據而不予採納的,再審民事判決書應援引相應法律依據並說明理由。  4再審民事判決書對爭議事實的認定應當依據已採納的證據進行,並明確說明認定事實所依據的具體證據情況,闡明證據與事實間的關聯性。  再審民事判決書應強化對爭議事實認定的說理。要對證據進行具體分析論證,使認定的案件事實與法庭採信的證據緊密聯繫;要運用證據法理論、法律邏輯和常規情理等分析證據本身是否真實,來源是否合法,與案件事實之間有無客觀聯繫,各證據之間有無矛盾;要在對證據的證明力及其相互關係進行分析的基礎上,闡明有關證據能夠證明何種事實及某一事實有哪些證據證明,並據此對各方當事人證據的證明力作出回答。根據再審民事判決書的特點,應重點對原判認定錯誤的事實、未認定的事實,以證據為基礎,分析原判認定事實錯誤的原因,說明糾正原判認定事實錯誤的理由。  對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的認定,對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的事實的認定,對按照自認規則認定的事實,對按照推定規則認定的事實,再審民事判決書可以不交待認定有關事實的證據,但應當說明相關情況和援引法律依據。  (七)關於法律適用  再審民事判決書在法律適用部分應重點闡明作為整體的法律規範與已認定的案件事實間的關係。應以證據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為基礎,首先對爭議問題的法律屬性進行分析,說明已查明的事實的法律性質是什麼,即使當事人對此無爭議,也應作必要的說明;在此基礎上,說明解決爭議應適用的法律規定的具體內容,必要時對(下轉第37頁)(上接第35頁)該規定加以必要的法理性闡釋。對當事人及普通公眾都能夠認知的道理,可以簡略論述;對於比較深奧的法律原理,則應當深入闡明。在事實與法律的關係上,一般應按照三段論的邏輯思維模式,重點分析法律規範與具體案件事實間的聯繫,以法律規範為大前提,案件事實為小前提,對案件的具體事實與該法律規定的情況是否相符進行對比分析,論證具體法律規範適用或不適用於案件爭議的合理性。在明確適用於案件的法律依據的基礎上,綜合運用講事理、講法理、講情理、講哲理等方式,分析、確定事實的法律意義,明確當事人雙方的是非過錯及其民事責任,強化判決的說理性。  再審民事判決書在法律適用部分的寫作應注意針對性、全面性,注意突出再審特點。首先,再審民事判決書應圍繞抗訴理由、申請再審理由,緊扣再審爭議焦點,展開適用法律的分析和論證,對當事人相應的訴辯請求和理由採信及支持與否作出評判,明確有理的是什麼,無理的有哪些,強化針對性。其次,必須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再審理由、檢察機關提出的抗訴理由進行充分的分析、論證後,一一明確回應;必須對當事人的所有訴辯主張均進行答覆,不能迴避。對當事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請求或主張各自具有相對獨立性的,應針對不同的請求、主張,分層次展開,逐一說理。當事人提出法律適用意見的,除了可從正面對應當適用的法律進行分析外,也可以從反面對其所主張適用的法律的不可適用性進行分析。第三,再審案件應對原判的處理是否正確作出評價,原判適用法律錯誤的,應重點分析原判錯誤原因,並說明糾正的理由。此外,再審民事判決書援引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要準確、全面、規範、具體,要指明具體的條、款、項、目,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製作的法律文書應如何引用規範性文件的批複》和《關於司法解釋工作的若干規定》的要求。  (八)關於判決主文  再審程序作為一種補救程序,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01條的規定,應當由再審民事判決對在再審民事判決之前已存在的判決或調解進行處理,故再審民事判決書判決主文應首先解決此前民事判決或調解的維持或撤銷問題,特別是在已存在多份判決書、調解書的情況下,應按與再審判決的時間順序,科學地進行表述,要特別注意防止同一案件存在兩份或兩份以上彼此衝突的生效法律文書的情況。  根據再審程序應首先維護判決既判力和穩定性的改革原則,再審民事判決書判決主文在對原判主文進行處理時,寫作順序應為先維持、後撤銷、再改判。判決主文維持原判的,再審民事判決書應反映原判主文內容。抗訴案件經審理後維持原判的,一般不要使用「駁回抗訴」的表述方式。判決主文是對原告一審訴訟請求的一一回應,必須與原告的訴訟請求相適應,原告有數項獨立的訴訟請求,對其中幾項不支持的,判決主文應駁回其他訴訟請求,不能漏判,也不能多判。  判決主文應用鮮明、簡潔、準確、規範、便於執行的文字表述,主文內容要確定無誤,不能模稜兩可,產生歧義;必須注意可操作性,寫明履行期限,避免給執行階段帶來不便;措詞要準確,無效合同用「返還」,有效合同用「給付」,對訴訟費分擔的表述應是「負擔」而不應用「承擔」。此外,再審民事判決是生效判決的,應說明判決為終審判決;是可上訴判決的,應告知當事人的上訴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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