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廢除「通姦罪」 稱侵犯公民個人權利
06-14
韓國憲法法院26日宣布廢除刑法中一項涉及處罰通姦者的法條,認定實行62年的通姦罪違反憲法,侵犯公民個人權利。贊同方「家庭內部事務」不應劃入犯罪範疇依照韓國刑法第241條規定,有配偶而通姦的人及其通姦對象應處以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就是否廢除這一法條,憲法法院9名法官投票表決,7人支持,2人反對。法院隨後宣布,這條實行62年的法條失效。5名投支持票的法官認為,「通姦入刑」法條侵犯公民個體選擇性伴侶的自由以及個人隱私權。「不僅反通姦法正在世界上逐步失去地位,它如今也不再反映人們的思維方式,」這幾名法官說。其他兩名支持通姦合法化的法官認為,婚外情屬於家庭內部事務,不應劃入刑事犯罪範疇,就算入刑,鑒於這一問題的複雜特性,也應視具體情況量刑,不能搞「一刀切」。反對方通姦入刑有助於維護性道德反對通姦合法化的兩名法官則認為,出於維護性道德和婚姻制度目的,這一法條仍有存在必要。韓國聯合通訊社報道,根據這一「里程碑式」裁決,2008年10月30日憲法法院宣布「通姦入刑」符合憲法後,受到通姦指控或因通姦罪成立而獲刑的大約5000人將免於法律制裁。韓國婦女發展協會本月15日發布的一項調查顯示,婚外情現象在韓國較為普遍,接近40%的韓國已婚男性有過至少一次出軌行為。同一項調查中,60.4%的人認為通姦法有必要,但大多數人認為因此判刑並不適當,應該在兒童監護、贍養費和經濟補償等方面採取替代懲罰措施。據新華社背景「通姦罪」初衷為保護已婚女性據韓聯社報道,韓國於1953年在刑法中新設通姦罪,初衷在於保障已婚女性權利。當時,韓國已婚女性享有的權利相當有限,大多數人沒有獨立經濟收入,而離婚則是一個恥辱烙印,可能招來異樣眼光。最近數年,就通姦罪的存廢,韓國社會一直爭論不休。即便一些先前支持反通姦法的女性權益保護組織也承認,如今時代不同,維護性別平等的法律已經有所改善,通姦不應再受法律懲處。首爾一家非政府組織成員高宣洙(音譯)說,通姦應該受到道德和社會譴責,但在現代社會,通姦法的存在已經不合適。她認為,婚外情問題應該通過伴侶之間的對話解決,而不是通過法律手段解決。據新華社新聞加點料國際社會是如何處理「通姦」的?在中國,通姦只是一個道德問題對於偷情這種事情,在中國一直理解為道德問題,雖然中國的刑法也規定了重婚罪,但對於重婚罪的界定是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這種行為顯然比韓國刑法上的通姦罪要求的要嚴重得多,如果只是一般的偷情、通姦,受傷害的一方要想將他們法辦,根本沒有辦法。哪個國家還有通姦罪的刑法規定?1994年《法國刑法典》規定,強姦以外性侵犯罪,處五年監禁併科50萬法郎罰金,主要指通姦行為。美國許多州將通姦定為犯罪,有些州分割夫妻財產通姦方只能分得較少財產。1968年《義大利刑法》第五百六十條規定通姦罪,丈夫蓄妾罪。1971年《西班牙刑法》通姦罪規定,通姦男女均處徒刑六個月至六年。中國古代皇帝後宮為防止出現通姦,用閹割的太監去服務妃嬪。如今,有「通姦罪」規定的國家和地區還有不少,如印度,柬埔寨,中國台灣地區,以及大部分伊斯蘭國家。在美國也有許多州都將通姦認定為是犯罪行為,但很少有人因此而被起訴。在那些採取過錯離婚制的州,通姦可構成足夠的離婚理由;此外,有些州在對夫妻財產進行分割時也會將通姦作為考慮因素之一,可能會授予過錯一方配偶較少的財產。台灣通姦: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中國台灣地區為例,《聯合報》2011年6月初報道的一個案例是,台灣林姓男子與王姓婦人在網路聊天室認識後,發生多次性關係,後被王婦的丈夫發現,控告二人妨害家庭。後該男撤除對妻子的起訴,在林男被判刑2月後,又向他索賠350萬新台幣。最後台北板橋法院判林男賠償30萬新台幣——約合人民幣7萬元。 從報道可以看出,通姦者因妨害家庭,不僅要給受害者以經濟賠償,還可能身陷囹圄。通姦屬犯罪行為,在台灣法律依據為「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從法律條文可知,有配偶者與他人通姦,和與有配偶者通姦,均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關通姦罪存廢的爭議釋放身體自主權還是尊重傳統道德?通姦罪的存廢向來頗有爭議,再以台灣地區為例。關於通姦罪的討論,2013年還因台灣「文化部長」龍應台的一番話語,而再度成為熱點。這位著名作家在受訪時說,台灣存在「通姦罪」這種「落後的法律」,讓她相當不以為然。每個人都有身體自主權,「這是什麼時代了?難道要靠警察去敲門、偵探錄像來維持你的婚姻嗎?」龍應台說,通姦罪讓她與海外人士討論時感到「尷尬」,法務部門應該嚴肅面對「通姦除罪化」的課題。有匿名的台灣內務部門高層則反駁說,通姦除罪化與人權接軌完全是兩回事,也與身體自主權無關。台灣仍維持「刑法」的通姦罪,是著眼於傳統文化對家庭的重視,讓夫妻雙方都負起家庭的責任。台灣的「立法院」經常打架,但沒聽說因為「通姦除罪化」話題讓藍綠「立委」赤膊上陣的事件。說到底,「通姦除罪化」並不受「立委」重視,或許是因為缺乏民意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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