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共同體靠什麼維繫
【財新網】(記者 周東旭)「撕裂的共同體」正成為學者、法檢、律師等最為關心的話題。
6月19日,南開大學舉辦「新開法共體論壇」,這一旨在法律共同體相互交流的研討平台,匯聚了50多位法律人士。論壇研討內容開放,由嘉賓自由提出與法律共同體建設有關的主題,而後與會者投票選出其中最感興趣的4個展開討論。
其中,「撕裂的共同體」得票最多。會議組織者、南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朱桐輝表示,討論並不意味著就一定要促成法律共同體,而是為大家提供一個觀察、思考法律共同體的契機。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李訓虎在主題發言時感嘆,針對一些熱點事件的討論,不同群體有明顯的不同看法,法律人友誼的小船說翻就翻,甚至不少人談不到一起,毅然退出微信群。
李訓虎的說法在接下來律師、法官的發言中得到驗證。廣西的「撕褲事件」是近期攪動法律共同體情緒的樣本之一。當然,在不同法律群體中產生較大爭執的事件不限於此。
一位律師認為,「爭吵有悖於法律人的理性平和,個案導致生態圈撕裂,公安、檢察院、法院與律師互相進攻,與個人修養有關。」但是,僅僅歸結為個人修養,能解釋當前的「撕裂」嗎?
法治理念能凝聚共同體嗎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劉作翔在主旨演講中提出反思意見,全國近30萬律師,20多萬法官,2015年各級法院受理案件1951多萬件,審結、執結1671多萬件,出現廣西「撕褲」這樣一個事件,背後反映的是什麼?
「法官圈和律師圈轉發的觀點和角度很不同。」一位離職法官發現,司法人員大多認為撕褲肯定是事出有因,大多相信是律師刁難法院,給正常審判帶來困擾,而後抓住一些小瑕疵,大做文章;而律師圈則認為,就是法官刁難律師。雙方立場都很鮮明。
法律共同體存在一定的共同利益,但是,利益往往又是具體的。在劉作翔看來,不同法律職業人的角色和立場不同,很容易導致意見上的不同,或者說正是由於背後所代表的利益的不同,導致了對許多問題的看法的不同。
完全用「利益共同體」來界定法律共同體,可以概括全貌,卻未必能體現內部的利益分化。事實上,「一榮俱榮、一損俱損」口號提倡多年,多大程度已經內化成法律人的共同理念?部分與會專家表示並不樂觀。
實務界法律人士大多認可法律共同體的存在。北京市海淀區檢察院政治處主任羅猛表示,不管是否認可,法律共同體都是存在的,而標誌之一就是,必須有共同的志向和目的。
「唐僧帶領徒弟西天取經,目標一樣,但是,每個人的目的卻是不同的。」羅猛希望以此解釋當前法律共同體面臨的「撕裂」。
劉作翔將其歸結為一種共同擁有的法治理念、價值追求和法治信仰。這需要建立在共同的知識訓練基礎上,但是,又不能簡單地將知識與理念劃等號。
包括李訓虎在內的多位與會專家均提到,建立法律共同體,需要著眼於高等教育,從根上入手。
但是,如何培養法治信仰,如何塑造法治精神,亦有專家點明當前困局。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汪慶華認為,「撕裂」源於深刻的社會、文化、政治根源,社會無法為法律共同體提供基礎保障,「社會土壤即使不是塔克拉瑪干沙漠,也是鹽鹼地。」
「其實,這就是社會共識破裂在法律共同體的映射,政治力量對法律的干預越來越直接,越來越明顯。」汪慶華說。
制度的桎梏還有多重
那麼,沒有政治條件、社會土壤的支撐,法律共同體是不是就一定無望?在討論較為充分的會場,基於理念認同的樂觀看法佔多數。但是,除了理念,制度層面的桎梏不容小覷。
以法律共同體的相互流動為例,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並施行《從律師和法學專家中公開選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辦法》,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的決定內容逐步細化落實。
事實上,早在2000年前後,最高法院就曾在北京公開招考律師,最高法院四個「五年綱要」均提出從律師和高層次法律人才中遴選法官的舉措,但類似努力終究很難突破固有體制。羅猛亦指出,能否從機制上促成雙方的良性流動,至關重要。
汪慶華表達了另一種擔憂,「有些律師、學者去做法官、檢察官,很大程度上是去做官,看重的是『官』字,而非『法』字。這種交流只是形式上的,不具有太大的實質價值。甚至,實踐中對法檢也可能造成不公平結果。」
汪慶華認為理想的格局應該是「自由的、有序的自然流動。」而自由流動還不僅限於法律共同體內部,法律共同體在政治結構中未來也應有其上升通道,「不可能脫離政治結構,構建真空中的法律共同體。」
無論是法律共同體內部,還是法律共同體在政治結構中的地位,良性流動仍需一系列細化制度的支撐。目前,這方面的供給是不足的。
如果說遴選代表了不同法律群體之間的「共通」,那麼,在某個法律群體內部,也逐漸暴露出原則性的分歧,而這一分歧,又關涉法律共同體賴以存在的法治理念和法治信仰。
一位行政審判庭法官介紹,在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經常會面臨一些「抉擇」,比如,有些案件的事實完全可以取得一致意見,但是,由於行政訴訟多涉及政府部門,對於法外因素的考量就可能大為不同,有的法官會以「大局」為重,而有的則會堅持以「法」為重。
「這就是兩種不同的審判理念。」上述法官表示,這種情況可能在各地審判中並不鮮見。
對於不同部門之間的關係協調,比如法院和檢察院,一位與會法官列舉了審判實務中遇到的與檢察院監督權有關的「尷尬」,甚至擔心檢察院既是公訴方,又是法律監督方,很可能成為「法官之上的法官」。
對此,最高檢檢察理論研究所副研究員董坤表示,法律監督權並不是一種實體處分權力,而是檢查督促有關機關和人員自行糾正違法行為。這種監督關係的實質不是要被監督者必須服從監督者,必須按照監督者的意志糾正自己的錯誤,而是被監督者與監督者之間的一種制衡關係,它要求被監督者必須重視監督者的意見,重新審視檢查自己的行為。
所以,「檢察機關提起抗訴,並不是要法院完全按照檢察機關的意志改變法院的判決,但是它必然引起法院對判決的二審或再審。至於法院最終如何判決,那是審判權的範疇。審判監督不影響法院獨立自主地做出判決。」董坤說。
事實上,如何更好地理順檢法關係,是多年來一直探索但仍有待深化的課題。隨著司法改革逐步深化,雙方關係定會有微妙變化和調整,最終仍有賴於頂層設計。
法律共同體建設與法治進程密不可分。2000年前後,隨著司法改革逐步推進,日益強調隊伍專業化,法律共同體概念首先在學界引起越來越多的重視。
2002年,牡丹江召開「中國法治之路與法律職業共同體」研討會。這是一次較高規格的研討,來自學界和司法界的人士,展開廣泛討論。
當時參會的劉作翔回憶,「當年討論的有些問題可能解決了,但是有些可能依然存在。」
法律共同體其實一直在前行路上,或快或慢,樂觀有之,也不乏悲觀態度。
在6月19日的研討會上,一位有著25年審判經歷的高級法官透露,由於個人原因,自己即將離開法官職業。但她願意相信,只要堅守,「法律共同體一定可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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