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民族性格看德國的潘德克頓法學 l 法學中國

從民族性格看德國的潘德克頓法學

來源:《法學評論》 作者:謝冬慧

作者簡介:

  謝冬慧,南京審計學院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原文出處:

  《法學評論》(武漢)2015年第20152期第181-189頁

  內容提要:

  一個國家的法學研究範式與該國的民族性格內在地聯繫在一起,正如一個國家的法律設計與其民族性格相適應的道理一樣。德國民族忠於傳統,服從規則;恪守嚴謹,遵從秩序;崇尚理性,善於思辨的性格品質奠定了潘德克頓法學的歷史基礎,成為潘德克頓法學的思維範式,決定了潘德克頓法學的學術品格,最終成就了潘德克頓法學的顯赫地位,對世界各國法學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關 鍵 詞:

  民族性格/德國法學/潘德克頓/理性/歷史/National Character; German Law; Pandekten; Rationality; History

  潘德克頓法學誕生於19世紀的德國,是以研究羅馬法的《學說彙纂》為基礎而形成的法學體系。潘德克頓法學①作為德國法學的研究範式和法學思潮,它強調嚴謹的概念闡釋、悠久的淵源探索及完備的體系建構,由此建立了德國法學重體系、重概念、重法理的傳統。之所以如此,自認為與德意志民族②的性格是分不開的,潘德克頓法學是德國民族的性格品質在法律制度研究領域的體現。民族性格是一個民族基於歷史與現實創造成果的積澱,是一個兼有歷史烙印和時代特色的精神綜合體。世界各國民族都有自己的性格特徵,其中德國民族具有忠於傳統,服從規則;恪守嚴謹,遵從秩序;崇尚理性,善於思辨的性格,這種民族特性成就了潘德克頓法學的問世及其地位,且對世界各國法學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一、忠於傳統,服從規則:潘德克頓法學的歷史基礎

  首先,德國人給世人的印象是「忠於傳統,服從規則」。「傳統」是人們用來界定人類社會發展經驗歷程的一個定性詞語,忠於傳統也即「保守」一詞的代稱,是指事務在某一個過程中始終保持不變的一種屬性。世代相傳的民族精神、社會制度與文化在多數德國人那裡保有永恆的價值,以致形成了德國民族珍視歷史、保守傳統的性格。著名哲學家費希特在談論德國人的民族性格時,極力提升德國人的歷史地位,從理論上證明德國人是優秀的,而且不但是優秀的,還是優於其他民族的,因而歷史使命才歷史性地落到了德國人肩上。③同時,每個民族逐漸形成的歷史傳統和習慣,通過不斷適用又逐漸形成了法律規則。自然,忠於傳統的民族性格決定了德國人對由來已久所形成的法律規則堅持服從的態度,形成服從的性格。席勒指出:德國人「服從是第一責任」;歌德評價:德國人從來不為自由而鬥爭,他們服從成性,沒有創造力和革命精神。④顯見,德國人的「服從」意識非常強。這裡的「服從」主要是指服從規則,德國人辦事的所有細節都在事先安排好的規則中進行,且不得有絲毫違背,充分體現了德國人對規則的絕對服從。學界有人因此稱德國人為「順民」。這種順民心態是以普魯士為首的德國各邦君主們對於其「子民」長期施行「教育」的結果。⑤後來,德國人忠於傳統及服從規則的民族性格代代相傳,對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均產生影響。

  在法學領域,德國民族忠於歷史傳統的性格與潘德克頓法學關注法律傳統的特點不謀而合。並且,某種意義上,法律從來都是社會中一種比較保守的力量,而不是變革的力量。⑥潘德克頓法學誕生於19世紀,當時的德國,民族分裂嚴重,封建勢力強大,政治經濟相對落後,資產階級提出了一系列的政治要求和主張,但卻沒有進行大規模的革命行動,充分體現了德國民族忠於傳統的保守性格。與此相應,潘德克頓法學的啟蒙者康德、黑格爾等思想家們的法學思想也兼有革命與保守的雙重性,不敢直面社會現實,偏於對民族歷史傳統的關注。其中,黑格爾主張一個民族所採取的憲法與該民族的宗教、哲學乃至精神性格是密切聯繫的。⑦並且認為,民族性格貫穿於一個國家所有法律之中,一個民族的國家制度必須體現這一民族對自己權利和地位的感情,否則國家制度只能在外部存在著,而沒有任何意義和價值。⑧而民族性格是歷史的積澱,與其說法律與民族性格的聯繫,不如說法律或法學與歷史的勾連。

  從淵源關係來說,潘德克頓法學恰是由歷史法學派中的羅馬學派轉化而來。早先,歷史法學派的創始人胡果主張,法的淵源是習慣,是事物的本性,應該通過歷史的、比較的方法,從現存的習慣法等當中引出將來發生的法律規範。後來胡果的弟子、著名的歷史法學家薩維尼更加重視傳統法律,他對民族歷史與傳統法律制度之間的聯繫做過精深的探究,認為法並不是立法者有意創製的,而是世代相傳的「民族精神」的體現。同時,薩維尼呼籲:德國如果具備制定統一法典,立法者和法學家必須對歷史上的法進行深入的研究,必須具備淵博的法律知識。在不具備這種條件時,立法者和法學家的使命就是對德國歷史上的法律淵源進行深入的探究。⑨薩維尼的這種主張正是「潘德克頓法學」誕生的理論基礎,學界公認:為「潘德克頓法學」奠定理論基礎的就是薩維尼,或者說潘德克頓法學在理論淵源上承繼了薩維尼的歷史法學。⑩近現代的民法學,正是源自19世紀德國「潘德克頓法學」。

  我們知道,「潘德克頓法學」以羅馬查士丁尼的《學說彙纂》為研究基礎,並且《學說彙纂》在德國被繼受,成為中世紀後期德國的法律淵源。直到近現代,《學說彙纂》作為法律經典文獻,成為很多國家法律的歷史淵源。因此,薩維尼提出了法是民族精神的體現或者法源自民族精神的著名命題。學者認為,這樣一來,對由歷史演化而來的法律概念進行純粹的邏輯理論分析,就成為潘德克頓法學的方法論內容,而分析的邏輯起點即是位於概念金字塔頂端的民族精神。因為概念本身乃是從歷史演化而來,而歷史的內容,已經被濃縮為立法者的意志,也即民族性格或民族精神。所以,每一次法律概念的理論分析,實質上是立法精神與民族意識的現實展開。(11)因為「法律的諸多的個別形式,總是與特定製度結合起來的,它們的規則立基在民族中存在的基本信念之上。法學必須由這些基本理念出發,來解釋個別的規範。透過系統的法學方法,我們可以凸顯並定義這些法律制度,然後在其內在的關聯上掌握一個法律的系統。」(12)由此可見,潘德克頓法學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忠於歷史傳統的。

  不難推斷,薩維尼關於「法乃民族精神體現」的命題,是以德國民族忠於傳統、服從規則的性格為依託的。德國之所以採用羅馬法,其中的原因之一就是忠於歷史傳統規則,「當時的統治階級,竭力宣揚其德意志民族神聖羅馬帝國是古羅馬帝國的當然延續。」(13)而採用羅馬法是促使德國一批法學家研究羅馬法經典的動因,也就在研究羅馬法經典的過程中誕生了著名的潘德克頓法學。而潘德克頓法學的代表性學者,當屬歷史法學派的領軍人物薩維尼。

  薩維尼一生致力於羅馬法的研究,他16歲進入馬爾堡大學,隨即在學者維思的指導下研究羅馬法的經典《學說彙纂》。31歲的薩維尼應邀擔任柏林大學法律學教授,講授《學說彙纂》,並一直到63歲退休時為止。經過長達近50年之久的專題研究,薩維尼認為,民族精神是原本的法律淵源,法律規則必須通過對這種法律制度和典型的生活關係的體驗與抽象被獲得。「歷史,即便是一個民族的幼年,都永遠是一位值得敬重的導師……只有通過歷史,才能與民族的初始狀態保持生動的聯繫,而喪失了這一聯繫,也就喪失了每一民族的精神生活中最為寶貴的部分。」「追溯每一既定的制度直至其源頭,從而發現一個根本的原理原則,藉此依然具有生命力的原理原則,或可將那些毫無生命、僅僅屬於歷史的部分剝離開來。」(14)顯然,薩維尼對歷史的價值認同感是極其強烈的。而就法律而言,它的本質屬性之一繼承性實際上就是認可一個國家民族歷史傳統價值的體現,與薩維尼的「法是民族精神的體現」同原同理,且其研究方法被忠於傳統的德國學人所傳承。

  我國的學者對薩維尼的歷史法學理論做過精深地解讀,認為在薩維尼那裡,民族的共通意識中生存著實定法,也即民族法,它是由整個民族的意識決定的。也就是說,所有個人中共通生存著的、活動著的民族精神產生出了實定法。一般包含在法律解釋中的精神活動,是我們將法律置於其真實性上來認識的活動,這對任何進入社會現實生活時的法律都是必要的。這種解釋,是將內含於法律中的思想予以再現。只有經過這種工作,才能確實洞察法律的內容,也只有這樣,才能達到法律的目的。(15)這種解讀試圖表達法律實質上蘊含著世代相傳的民族意識或者民族性格,制度背後深藏著豐富的歷史理念和思想淵源。薩維尼的後繼者特別是潘德克頓法學的任務之一就是探索深藏於制度背後的理念及淵源。

  而德國民族服從規則的性格表現在司法官機械司法方面,德國法學界對此也持肯定的態度,正如薩維尼所言:「無可否認,乃是法官本身不過是對既定條文亦步亦趨地予以機械適用,而對這些條文,他無權進行解釋……法官必須為每個案件找尋和發現法律。」(16)後來的潘德克頓法學學者也贊同這樣的觀點,我國學者評價:在德國,源於潘德克頓法學而生的「概念法學」,用邏輯的方法解釋實在法,不管法律在社會生活中所發生的因果關係。從此觀點出發,法官的作用是對於法律進行邏輯操作,法官是一部一切按照法律條文含義適用法律的機器。並且,現行法律是否有效,在於規範內容的邏輯結構,即只要在法律的許可權之內,只要合乎法律的程序,這個法律就是有效的,而不管法律的社會、經濟、道德等基礎。(17)或如其他學者所描述的那樣:「概念法學守護著法治的最低界限:嚴格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維護立法權的至上權威。」(18)可見,德國的法官機械司法既是民族性格使然,也是被潘德克頓法學所認可的。這種理念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杜絕司法腐敗。

  在潘德克頓法學派那裡,嚴格地遵守和執行法律才是社會公共的價值觀。「服從規則」是德國國民性格的重要組成部分,中世紀的一位教皇稱德國為「順服之土」,潘德克頓法學派將這種國民性吸收到自己的理論體系之中,使「規則」成為德國社會的王道,其權威性是不可動搖的。法國法學家德謨倫伯指出,德國人一步一個腳印地遵從法典條文,並以能夠更加容易發現立法者的想法而自負。在他們看來,解決所有的法律問題,必須嚴格依據法典條文;法律的解釋,必須依從明示的或推定出來的立法者的意思進行。(19)潘德克頓法學服從規則的態度,可見一斑。

  人們的行為和思維的習慣都是在一定的社會環境中養成的,德國人服從規則的性格,按規則做事已然成為他們基本的行為習慣。由於德國人無論說話做事都講究程式,因此,只要掌握這些程式就會給你的交際和工作帶來無窮的便利,成功的可能性也極大。只要你所要求的一切符合政策、規定,事實上,德國社會的高效率和高水平,與德國人的嚴守規矩和高度規範化是分不開的。(20)無疑,德國民族的規則意識促成了潘德克頓法學的成文法至上主義。在潘德克頓法學的研究範式影響之下,德國的法學研究重視羅馬法及其歷史傳統,這也是德國之所以成為大陸法系第二座里程碑的根源之所在。

 二、崇尚理性,善於思辨:潘德克頓法學的思維範式

  德國民族是一個崇尚理性,(21)善於思辨的民族。這種以理性和思辨著稱的民族恰恰是承載潘德克頓法學思維模式的主體,這是潘德克頓法學得以生存的根基所在。潘德克頓法學的主要任務是進行法理研究,闡述法的起源,分析各種概念和原則,從過去的法律規範和現存的法律命題以及各種判例中抽象、演繹出法的概念,屬於純粹的理論法學範疇,吸收了自然法學的理性主義成分。鑒於此,薩維尼指出:「在歷史法學派的孕育下誕生的潘德克頓法學,其體系和概念大都屬於自然法學。」(22)其研究的方法及成果均高度理性化。

  德國被稱為「哲學王國」,恩格斯贊德國人是一個哲學民族,近代人稱譽德國為「哲學故鄉」,(23)誕生了無數偉大的哲學家,而哲學家的思維是極其理性和思辨的。「德國人慣於把各種外在的期盼內在化,將它們變成一種精神領域的意識,通過精神上的追求和解脫來達到一種內在的心理平衡。……德國人的哲學與德國人的特性一樣,有一種內在化的傾向,它試圖把一切外在的事件都歸結為某種精神上的動因。」(24)德國人的這種性格特點為邏輯學、法哲學等純粹理論的生長提供了土壤,純粹理論就是思維的最抽象的要素所構成的概念,屬於探討事物內在本質的範疇。「人們把握絕對依靠理性,但理性沒有自己的認識工具,必須借用知性概念。」(25)只有通過知性概念,才能反思事物的本質。

  德意志理性的光輝必須藉助於概念去播撒,例如馬丁·路德第一個用理性解釋了神學,康德第一個用理性評判了哲學。康德認為:人是地球上唯一有理性的生物,在他體內的那些運用理性的自然能力,不是在單個人中而只有從全人類中才能獲得完全的發展。0康德本人崇尚獨立思考,他對任何事物都以一種批判的眼光來看待,他的哲學被稱為批判哲學,包括理論理性批判和實踐理性批判。他的三部著作(27)震撼了歐洲思想界,建立了一套新的思維體系和價值觀。另一哲學家李斯特指出,「我們可以做一個比喻,德國人民就像是這樣一個人,這個人原來未曾有機會使用他的四肢,他首先從理論上學會了怎樣行走跳躍,學會了怎樣吃喝,怎樣啼笑,然後把他的理論知識付諸實踐。因此產生了德國人所偏愛的哲學體系與世界主義幻想。這種智力既不容易干擾世界實務,就在純理論領域中竭力發揮。」「德國物質生產力的發展,主要是事前的智力發展的結果,因此現在德國人的整個文化是屬於理論性的,也因此在德國人的性格中含有許多不切實際的,古怪的特徵。」(28)一言以蔽之,德國民族善於理性思辨。「辯證的思想」貫穿於黑格爾所寫的一切事物中。(29)黑格爾的《法哲學原理》一書所揭示的法哲學思想,被我國學者評價為具有「令人炫目的高度抽象性」。(30)並且「理性至上曾經是啟蒙運動和19世紀大部分時間的標誌。」(31)可以說,德國人屬於理性王國里的精英,他們既崇尚理性,又善於思辨,由此創造一個又一個理論體系。也就在19世紀的德國,誕生了百科全書式的論著和深邃的法學理論,潘德克頓法學是其重要的組成部分。

  從學科性質上看,法學本是理性的產物,受到研究者和國家理性的支配。早年,在政治—法律領域,睿智的希臘人首創了「法律下之自由」的概念,並且在希臘社會做了實驗。在希臘的實驗雖不十分成功,但是經由羅馬人之手臻於完善。在羅馬,不但產生了法律專業人才,還成立了法學院,大批專業的、訓練有素的職業法學家窮數百年之功力,經過一代又一代人的積累與創造,終於編纂出了構成西方現代法律體系之基石的羅馬法。(32)毫無疑問,羅馬法是羅馬法學家理性思考的結果,包括羅馬法的復興吸引了世界各國無數智者的理性。而且,「立法者在變更現有的法律時,或會受到強有力的國家理性的影響。」(33)潘德克頓法學集研究者和國家民族的理性於一體,體現了理論法學高度的學理精神。

  潘德克頓法學注重理論的風格,與德國民族性格不無關係。德國統治者除了忠於歷史傳統之外,還與民眾一道崇尚理性,德國社會形成了崇尚理性的風氣,對羅馬法主動認可和接納,特別是經過復興的羅馬法適應了德國社會的需要和民族理性素養。羅馬法經過在義大利和法國等歐洲國家的復興,其縝密完備的法律體系、適合商品經濟發展的法律規範以及高超的立法技術折服了德國統治者。而採用羅馬法,帶動了德國法學家研究羅馬法經典《學說匯篡》的力度,並且,羅馬法成為德國各所大學法學專業的必修課,由此又造就了一種階級。這些人是學者,也是法理學家。他們的精神,他們的語言,與民眾不同。(34)他們的研究成果偏重於理性,具有較高的抽象性。他們注重羅馬法的體系化和法理分析,採用經院哲學方法予以分析、區別和抽象,對具體法律條文進行歸類,並從中抽象出普遍的原則,形成定義、法條、規則和綜括的邏輯層次。其研究成果在當時具有較高的權威性,成為各級法院處理案件的依據。至19世紀,隨著採用羅馬法的深入,德國研究羅馬法也達到頂峰,此時潘德克頓法學形成,羅馬法全部融入了德國法之中,成為德國法律淵源中的主體部分。

  研究表明,自近代以來,德國法學家積极參与立法、司法和法律教育,發表了諸多的理論和學說,並深刻地影響了立法及司法部門,有力地推動了德國法律的發展,西方學者因此稱德國近代法為「學者法」、「法學家法」等,法學理論、學說在德國法律體系中佔據著重要的地位。在德國法的發展過程中,德國的一大批法學家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他們或著書立說,闡述法理,傳播法律知識;或是積极參与國家的立法和司法活動,提出新的觀念和原則,為奠定近現代德國的法律體系和法學體系做出了貢獻。(35)其中不乏潘德克頓法學學者。例如早期的胡果,他曾立足於對查士丁尼《學說彙纂》的研究,1805年出版的《潘德克頓教科書》提出了民法的體系、原則以及諸多概念、術語。他創立的「法律行為」概念,也是在對古羅馬法中各種適法行為、違法行為的概括的基礎上,抽象出來的關於法律行為的普遍概念。

  這些概念體系雖然較為抽象,甚或晦澀,但是卻能夠被德國人所接受,因為德國民族善於思辨,他們的理性化程度很高。這樣,潘德克頓教科書對德國法學理論體系的創立奠定了基礎,並且對近代西歐大陸產生了巨大影響,胡果因此成為潘德克頓法學的奠基人。胡果學術思想的繼承人薩維尼也積極主張法律的學術理性,它存在於法學家的意識中,法律要發展,就要加強法學的研究。(36)可以說,德國民族的理性思辨水平是世界聞名的,甚至連藝術家們都很理性和思辨,他們「常常站在哲學的高度去分析和總結歷史,將理性的目光投向現實和人的精神世界的深處。」(37)無疑,潘德克頓法學的成果打上了德國民族理性思辨的烙印。

  德國法的源頭是羅馬法,是基於對羅馬法的繼受,潘德克頓法學是德國法學家們基於羅馬法研究所產生的法學流派。而羅馬法博大精深,堪稱世界法律制度史苑中的一朵艷麗奇葩和人類文明歷史長河中的一顆璀璨明珠。羅馬法以其較為成熟的法學理論、深刻的法律思想、科學的體系與分類等特色而聞名於世,又以豐富的內容影響了許多國家。羅馬人法治觀念非常牢固,一切交易、爭端,一切人際關係都必須在法律的框架內解決和維繫,一個人沒有法律權利才是咄咄怪事。(38)長此以往,羅馬法的理論精髓及法治觀念滲透到善於思辨的德國法學家的研究範式和思維模式當中,這樣,以法學概念與法學理論體系建構為宗旨的潘德克頓法學的問世,必然是順理成章之事。潘德克頓學派的另一代表耶林認為,法律是人類意志和社會的產物,其產生有一定的目的,受目的之支配,法律實際上是為了某種社會目的,對個人自由加以限制。(39)人類能夠制定出邏輯嚴密、內容詳備、條理清晰、能涵蓋一切生活關係的法典。而法典是「被寫下來的理性」,其本身已構成一個自足的法源體系,依據此法典將人類生活納入法律的軌道之中,實現法治和進步。(40)

  繼薩維尼之後,著名學者溫德海德接過了歷史法學研究的接力棒,繼續深入地開展法學研究,推進了潘德克頓法學的發展。此時德國出現了政治上統一的趨勢,而法律是政治的體現,因而出現了統一立法的趨勢。於是,溫德海德於1865-1870年出版了3卷本的名著《潘德克頓教科書》,對德國的潘德克頓法學作了全面的總結,研究中運用了概念的形式邏輯性操作構成的系統的法學方法,而且將其推廣到整個私法學領域,構造了一個完整的五編製的民法學體系,並通過後來親自參加並主持德國1880-1883年統一民法典的立法工作,而將自己的這一體系融入1900年施行的《德國民法典》(41)之中,對西歐乃至整個世界民法的發展都產生了影響。以溫德海德為代表的學術團體,正是在研究羅馬法重要組成部分的《學說彙纂》的基礎上,使潘德克頓法學發展得更為充分、更加系統化。1900年實施的德國民法典,同樣淵源於羅馬法,它更多地接受了《學說彙纂》的影響。因此,溫德海德被稱為潘德克頓法學的集大成者。

  與德國民族的理性崇尚品格相適應,潘德克頓法學旨在建立一個「作為概念體系而設計」的法律體系,一個「概念的金字塔」。概念是普遍的,概念的邏輯操作可以獲得其他的概念,它們之間彼此相聯。構成了一個富有彈性的自足體系。這樣,即使法律並無空白,法官亦不能依據判斷的自主準則,對具體案件作出評判,而應該通過概念的歸類與組合,將體系化的法律引申到任何案件當中。(42)無疑,富有理性的概念體系是潘德克頓法學的出發點和依歸重心。誠如我國學者所認為的那樣:在法典體系中,基本的法律規範用高度概括性的概念去表達。這些概念既是社會生活中具體法律現象的抽象,也是法律秩序中法律價值的載體和法律目的的代表。同時,概念也是聯結整個體系結構、實現法律規範整合的媒介和紐帶。因此,在法律運行的過程中,對規範的理解和應用,都必須藉助概念,甚至依靠概念。(43)也正因為「概念」在潘德克頓法學當中的核心地位,所以潘德克頓法學又別稱為「概念法學」。

  潘德克頓法學作為一種法學研究或者思維範式不僅僅局限於德國的私法領域,也觸及到德國的公法領域。例如,德國的行政法學家奧托·邁爾運用這種法學方法研究行政法,創立了很具特色的行政法體系,他歸納、整理並闡述了許多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則。他的著作《德國行政法》就是運用這一方法的產物。該書通過「警察國家」的概念,邁爾提出了與之相對應的「法治國家」的概念,據此描繪出近代德國行政法學的藍圖。這樣構造的行政法體系,與潘德克頓法學相互連接,可以說是潘德克頓法學方法在行政法領域的再現。

  由於概念的抽象以及理論的晦澀,使得潘德克頓法學遭到諸多質疑,不過如果從德國民族的性格方面去分析將易於理解。因為德國人的理性化程度很高,他們愛思考,事事都要引起麻煩,於人於己都是如此。1860年的英國《泰晤士報》評論德意志各邦政策:簡直難以捉摸,如要探索其中有什麼深奧之處,那是勞而無功,因為十之八九只是些陳規迂詞而已;要找其明確的目標吧,也許發現的只是一個願望,無非想實現某種朦朧的歷史概念而已。(44)

  但是,潘德克頓法學注重對法的概念作詳盡、縝密的研究,進而構築一個完美、系統的法律體系,這種思辨型工作塑造了德國法律強大的學理性,正如學者所評:強調挖掘古代羅馬法律文獻的真實內涵、研究《學說彙纂》的真實底蘊的歷史法學派和「潘德克頓法學」對德國法學界的長期統治,使得德國法律具有重體系、重概念、重法理的傳統。(45)這種成就也贏得了世人的矚目,在世界法制史上,德國作為大陸法系的第二座里程碑,德國法律體系作為一個龐大的概念知識體系,與潘德克頓法學的理論貢獻不無關係。並且,「潘德克頓法學體系更能夠實現調整複雜經濟生活的法治目標」,(46)所以潘德克頓法學的影響持續增強,直至今天,德國法中注重體系、注重概念、注重學理的精神仍在產生影響。

三、恪守嚴謹,遵從秩序:潘德克頓法學的學術品格

  嚴謹是哲學和邏輯學的本質特性,對於產生哲學和邏輯學土壤的德國來說,嚴謹也已經滲透到德國民族的血液里,成為潘德克頓法學學術品格之一。哲學家費希特在《致德意志民族》的演講中指出:「我們必須嚴肅認真地對待一切事物,切切不可容忍半點輕率和漫不經心的態度。」(47)同時,德國人服從規則與崇尚理性的性格也決定了他們嚴謹的品格。

  世人公認:德國人條理性很強,他們從小就習慣將一切事物分門別類,進行定性分析、處理和保存,這是德國人嚴謹性格的表現。「在地球上無論哪個地區找些作風嚴謹的人士並不難,難的是一個民族乃至於一個國家全是這樣風格的人。德國就是這樣的地方。」「德國人善於把一切事情都做得十分周全把每個過程都設計得十分精密以細節和持久讓世人敬畏。」(48)嚴謹深深根植於德國人日常的一言一行當中。德國人「相當地具有道德心和審慎周詳的態度。」(49)「那種不徇私情,不帶偏愛,冷峻高潔的作風,好像人人都是一本法典,一台機器。」(50)眾多的描述無一不反映德國民族恪守嚴謹的做派。

  德國民族的嚴謹性格體現在對待秩序的態度上。德國人是十分守秩序的,凡是規定了的,他們都能遵守,絕無變通。在現實生活中,基本上見不到闖紅燈的人,哪怕是街上沒有別的人,馬路上也沒有一輛車,走路的人也會等綠燈亮了再過路口。(51)「秩序對於德國人的意義怎樣形容都不過分,秩序賽過半條命。因此,時時、事事、處處都須按規定,恪守秩序,絲毫不差。」(52)在德國人看來,世界上的一切都必須是有秩序的。秩序統帥世界,秩序是萬物的靈魂。沒有秩序的地方,也就不會有勝利……在德國人看來,只有當每樣東西都各就各位,都獲得符合其性質的地位,只有當準則和規定都被遵守的時候,世界才會出現和諧……如果無論是精神還是物質領域稍有無序,德國人便不能有效工作,因為無序會奪走他的一部分工作能力,並造成他的大腦功能的短路。德國人的大腦其實就像他們的打字機、工作室和家一樣,被打掃得一塵不染,井井有條,沒有一樣東西被放錯地方,沒有一樣東西脫離系統……打亂現有的秩序對於德國人來說,就意味著懷疑現有的社會結構,並威脅人們心目中的原則……於是,對秩序的追求便導致德國人很多時候被動地,但卻是自願地去服從一個權威,因為這個權威能幫助他們將世界從無序變得有序。(53)這種遵從「社會秩序取決於對現存的當局不可動搖的服從。這個論點在小學的教科書里也是一成不變的,」且「不限於官方的材料里才有,而是到處瀰漫。」(54)以致形成了德國社會一如既往的遵從秩序的良好風氣,潘德克頓學派的法學主張自然也非常強調秩序及規則的重要地位。

  把德意志民族性格中的講究秩序歸結為德意志歷史上極權和獨裁製度時間長的原因,是不全面的,但至少這是一個重要的因素。……長期的專制、獨裁在官僚中造就了強烈的臣僕意識。這種意識甚至在平民百姓中也有很深、很廣的影響,形成了特有的服從意識。德國統一後,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德國的政治主流仍然是保守、獨裁和軍國主義。特別是獨裁和軍國主義要求的紀律性和馴服意志在形成了一支危害世界的軍隊的同時,也同樣在平民中留下烙印,潛移默化地影響了平民的思維和行為方式。(55)從這點出發,潘德克頓法學希望:一個規則應該詳盡無遺,從而這種預先確定的規則,總是可以適用於特定的案件,在實際的法律適用過程中,不需要法官作出任何選擇,不需要官員在特殊情況下行使一種自由裁量權。遵從秩序與服從規則意義是相一致的,都是嚴謹風格的體現。

  秩序幾乎都是同法律聯繫在一起的,德國人的秩序、規範意識尤其表現在德國社會的高度法制化上。德國開明君主腓特烈大帝把啟蒙運動的原則貫徹到行政管理中,對普魯士政府實施了合理化改造,通過法律形式和制度來實施之。他在一個聲明中說:「一個治理得好的政府應當具有同哲學系統一樣有條理的制度」,引起了很大的示範效應。德國人的頭腦似乎天生就是用來制定並遵守法律的。有人說,如此眾多繁瑣複雜的法律,只有像德國人那種具備窮盡一切瑣碎事物本領的人才能制定得出來;同樣要遵守這些繁瑣的法律,又何嘗不需要在德國人身上才達到的登峰造極的那種對原則和規範的忠誠性呢?有了法律,德國人對秩序的偏愛才能得到滿足,他那顆浮躁的心才會安定下來;如果沒有這個東西,他們就要想方設法弄出一個來,而憑藉德國人窮盡一切的本領,要做到這一點並不難。而在德國一旦某項法律被頒布後,誰對它熟視無睹,誰就是傻瓜。因為對法律天性的依賴感使大多數人都自覺地在法律面前變得整齊劃一,例外者可能會面臨滅頂之災。(56)這種民族性格與潘德克頓法學所倡導的嚴格遵守和執行法律的價值觀是相一致的。在現實生活中處處遵守秩序、受著有形和無形的規則限制的德國人,德國人的哲學,德國人的特性一樣,有一種內在化的傾向,它試圖把一切外在的事件那歸結為某種精神上的動因。(57)這種動因內化為德國民族性格的一部分,將保障德國社會秩序的更加有序和規範,推動德國社會健康發展。

  德國民法概念精確、體系完整的優點本身就表明德國法學的嚴謹。潘德克頓法學否認了法官對法律的創造性解釋,主張法律不允許有任何漏洞。雖然法官沒有造法的權利,但他們可以創造法律概念,通過創造法律概念編織起法律體系的無縫之網,實際上是潘德克頓法學嚴謹性的表現。在潘德克頓法學的理論體系內,法律概念居於核心地位。當法律發展到一定階段,必須編纂法典,要謹慎立法。這實際上是德國民族的嚴謹性格在法學領域的體現。薩維尼認為,法的發展呈現三個階段:即法直接存在於民族共同意識之中的習慣法階段、法表現在法學家意識之中的學術法階段以及編纂法典的階段。(58)編纂法典是一項重要的立法活動,要求立法技術高,現已成為世界各國完善法律的一種重要方式,必須謹慎對待。當年的薩維尼對法的發展階段遠見卓識,且對編纂法典所持的謹慎態度,為潘德克頓法學的嚴謹風格奠定了思想基礎。

  潘德克頓法學除了對基本法律概念的精研之外,對法律原則的重視也是任何其他學派所不及的,這一點也是潘德克頓法學流派的學者們在研究羅馬法的過程中所受到的啟發。因為「對於羅馬人來說,他們全都依賴法學家,而法學家籍由對於法律的精深把握,處於為每一起可能發生的案件找尋、發現法律的地位。這也受到了某些主要的原理原則的縝密的知識,它們之間的關聯與從屬關係以及對於特定法律關係的確定的個人看法的影響。」(59)中世紀羅馬法的復興運動,使人們確信:即使是一個很複雜的法律制度,也可以用一些原則來全面地、系統地加以陳述。(60)法律原則是法律的理由,是法律的精神,可以為解釋方法提供解釋的依據。(61)因此法律原則是構成內部體系的基礎,法律原則一方面作為整個法律體系的基礎、或者是某一領域的基礎,是法律體系所要追求的價值、目的,為法律體系提供精神理念的基礎。潘德克頓法學的學者們正是本著嚴謹求實的態度,通過對法律現象與法律原理的精深研究,才不斷發現蘊藏於法律條文或者法律案件背後的法律精神。

  法律原則帶有「歷史性」的特徵,法理念在歷史上的具體形象,實際上主要是以法律原則表現出來。德國早先理性派法學主張憑思考去發現與管制自然世界的規則,相同的管制社會生活的自然規則,據此提出一些直接來自人性和理智的、普遍適用的、一成不變的法律原則。後來的歷史法學派乃至潘德克頓法學派沿用著理性法學派的推理方法,繼續對法律原則進行研究。在大多數情況下,法律原則由於自身的一般性特徵,必須要有輔助性理由才能適用,如果有與之相衝突的原則,則必須要通過權衡的方式才能得以適用。

  這種研究風格與德國人的原則性是分不開的。基於對秩序的慎重,德國人的嚴謹還表現在原則性方面。在德國,「原則是永恆的,一旦定下來,就無須在運用中再動用理智去審視。如果一個錯誤的想法在德國人那裡被定為規則,那麼就很難再把它從德國人的頭腦中去除掉。然後,他們會在這個錯誤想法的基礎上,構築起一整套的理論體系。」(62)關於德國人對原則的態度,法國著名記者努斯曾評價:對德國人來說,沒有什麼比原則更值得令人重視的了。如果這些原則涉及道德規定和行為準則的話,那麼德國人忠於原則的決心就更大了。(63)原則性強弱往往與嚴謹程度高低相對應的,成正比的。

  潘德克頓法學的前身——歷史法學就是將嚴謹的歷史方法運用到法學研究領域而得名的,這種歷史方法的目的是追溯既有法律制度的源頭,從而發現一個根本的原理原則,該原理原則具有生命力,藉以為創造新的制度提供理論源泉。對此,薩維尼充分肯定,他指出:地方性法律中的大部分只有相較於並訴諸古老的國族歷史源頭時,才能獲得清晰的理解。而與德國各具體邦國的歷史相關的每一件事,對於整個國族均具有天然的利益。為了未來,德國歷史中將有更多的共同利益。甚而對於地方性法律的研究,亦將為此注入新的生命。(64)嚴謹的歷史方法為潘德克頓法學的發展提供了極好的技術條件。

  綜上所述,德國民族具有忠於傳統,服從規則;恪守嚴謹,遵從秩序;崇尚理性,善於思辨的性格,這種民族特性促進了潘德克頓法學的產生,推動了潘德克頓法學的發展,且對世界各國法學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在一定意義上,潘德克頓法學深受羅馬法傳統的影響,具有強烈的理性主義傾向,立法技術嚴謹規範,為大陸法系法典編纂工作提供了典範。保守延續歷史,嚴謹決定秩序。法學學術研究只有秉承嚴謹的態度,忠於歷史傳統,善於理性思辨,才能構建良善的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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