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車公用:費用支出能否稅前扣除
目前,私車公用現象較為普遍。一些公司將企業主或員工的車輛用作企業生產經營之用,公司給車主支付租金或報銷相關費用。但由於車輛使用的隨意性,是公用還是私用很難區分,也較難判定發生的費用是個人消費還是企業支出。私車公用發生的費用能否在稅前扣除,爭議較多。
案例
稅務機關在對某公司納稅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固定資產賬上只有房屋和辦公傢具,但管理費用中卻列支了很多交通費。企業財務人員解釋,企業車輛有限,公司大多活動都用員工私車解決,公司採取實報實銷或定額補貼的方式,承擔員工車輛的相關費用(汽油費、過路費等),為此發生了較多交通費用。
目前,對於這部分私車公用費用能否在稅前扣除,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私車公用確實是企業發生的費用支出,且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可以稅前扣除;另一種意見認為,私車公用費用很難分清是個人消費還是企業支出,特別是難以判斷這些支出是否合理,如果允許稅前扣除將侵蝕所得稅稅基,故不能稅前扣除。
分析
對於私車公用發生費用能否在稅前扣除,目前全國沒有統一明確的規定,各地做法不一。
一類是可以扣除。例如,《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4號)規定,企業因業務需要,可以租用租車公司或個人的車輛,但必須簽訂6個月以上的租賃協議,租賃協議中規定的汽油費、修車費和過路過橋費等支出允許在稅前扣除。《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於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蘇地稅規〔2011〕13號)第二十四條規定,企業員工將私人車輛提供給企業使用,企業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支付租賃費,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應由個人承擔的車輛購置稅、車輛保險費等不得在稅前扣除。
另一類是不能扣除。《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業務問題解答〉的通知 》(青地稅函〔2010〕2號 ) 規定,企業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應當是企業本身發生的,而非企業投資者發生的,因此私車公用發生的諸如汽油費、過路過橋費等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筆者認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私車公用發生的費用,只要與企業生產經營具有相關性、合理性、真實性、準確性,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
實務操作中,私車公用發生的費用扣除一般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是企業與員工簽訂租賃合同,約定使用員工個人車輛發生的相關費用由企業承擔,若無償使用但費用在企業列支將會產生稅收風險;
二是企業租賃員工車輛的租金支出和承擔的費用,應取得發票(員工車輛租金可以申請代開動產租賃發票);
三是費用支出屬於企業使用汽車發生的費用,如果該由員工個人負擔的費用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一般來說,可在所得稅前列支的費用,包括與車輛使用相關的汽油費、過路過橋費和停車費等,不能在所得稅前列支的費用包括與車輛本身相關的車輛保險費、維修費、車輛購置稅和折舊費等。
啟示
就目前而言,私車公用支出能否稅前扣除,一方面取決於當地政策規定;另一方面與企業準備相關資料備查,以證明費用發生的真實、合理息息相關。為此,企業要強化日常管理、規範財務和納稅核算,同時,要與主管稅務機關及時溝通,取得認可。
具體來說,一是要簽訂協議。公司應與私車公用的員工簽訂用車書面協議,約定的條款必須明確車輛的使用情況及其費用分攤方式。二是要建立制度。企業必須建立公務用車制度,做好車輛使用記錄,分清個人消費還是企業費用,同時,員工應向公司提供汽車租賃發票。三是要規範核算。對於私車公用費用稅前扣除範圍,企業應規範財務核算,相關費用不能相互混淆,不得將應由員工個人負擔的費用改由公司承擔,並在稅前扣除。
(來源:中國稅務報作者:陳兵浪 劉球彪 廖永紅作者單位:江西省吉安市國稅局、地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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