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人生存環境調查

2010年11月30日 08:51:26  來源: 文匯報 【字型大小大小】【留言】【列印】【關閉】

2010年12月1日:第23個「世界艾滋病日」從第一例艾滋病發現至今的20多年裡,隨著科學研究的不斷深入,人們對艾滋病的了解也越來越多,但是,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的生存環境依然十分嚴峻。

法律與現實的矛盾消除艾滋病歧視一直是國際社會和各個國家要共同實現的重要目標。在我國,這個問題也被提到社會公正和正義的層面,而且有不少公開的法律來保證。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指出,國家和社會應當關心、幫助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時救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同時該法律也規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訴訟。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故意泄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其負有主要責任的組織或個人將被處以不同級別的處罰,如警告、降級、撤職、開除等。此外,我國的《艾滋病管理條例》也規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就業、就學、就醫和參加社會活動等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配偶和子女。同樣,美國也在消除艾滋病歧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例如,2009年10月30日,美國總統奧巴馬簽署取消一條長達23年的禁止HIV病毒攜帶者在美國旅遊和移民的規定。美國目前有超過100萬人攜帶HIV或患有艾滋病,而且這一數字每年以超過5.6萬人的速度遞增。對這一人群取消禁止旅遊和移民的規定,也是取消對他們的歧視。但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在現實中仍然受到歧視。2009年11月27日,聯合國艾滋病規劃署聯合我國衛生部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組織在京發布了《中國艾滋病感染者歧視狀況調查報告》。該報告對我國25個省區市的2000餘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進行了調查,其中41.7%的受訪者稱曾經受到過艾滋病相關歧視,超過2/3的人表示家庭成員曾因自己的感染狀況受到過歧視。在知曉被感染者的感染身份後,1/4的醫務工作者、超過1/3的政府官員和教師持有負面和歧視的態度。有超過12%的受訪者表示,自檢測出艾滋病感染後曾至少一次被拒絕就醫。在美國,人們對艾滋病的評價同樣是負面的。因此,美國在2010年7月公布美國的艾滋病新戰略時提出了一個重要任務,呼籲全社會根除因艾滋病帶來的不平等和不公正。就業歧視最為嚴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遭受最嚴重的歧視是就業歧視,這一現象在中國幾乎是百分之百。2010年上半年,安徽青年小吳(化名)在安徽省安慶市市直學校招聘考試中連過筆試、面試兩關,最後卻因為體檢中「艾滋病檢測呈陽性」被擋在安慶教育局招錄教師的門外。10月13日,小吳將安慶市教育局告上了法庭。由於顧及社會影響,此案還沒有判決。小吳的經歷只是成千上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經歷之一。例如,四川現年27歲的小軍於2010年6月報考鹽邊縣小學音樂老師職位,通過筆試及面試,去學校報道前被告知攜帶艾滋病毒,被拒絕錄用。小軍在與相關部門的交涉過程中,個人隱私遭教育局、人事局泄露,10月20日,小軍將該縣教育局、人事局告上法庭,該案至今仍在審理中。

在南非,每天有600位兒童因為艾滋病成為孤兒。小吳和小軍的經歷還比其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要好,至少法院還對他們的訴訟予以立案,但其他人卻沒有這麼幸運。河南鶴壁的王秋雲(女)曾任該縣醫療系統婦幼專職幹部,因輸血感染艾滋病毒。2005年她第一次被查出攜帶艾滋病病毒,當年將醫院告上法庭,但在立案後至今未開庭審理。從現實的情況來看,儘管法院對小吳和小軍的艾滋病就業歧視立案審理,但判決結果並不容樂觀。而判決結果將會對包括小吳和小軍在內的中國74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至關重要,或許會讓他們再次陷入無助和絕望的境地。在中國的艾滋病就業歧視中,一個表面原因是,有關方面和決策者往往以行政規定來否定法律和法規。這是一個耐人深思的問題。例如,安慶教育局拒絕小吳的理由是,他們的公務員招考明確規定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進行,經體檢不合格取消聘用資格。然而安慶教育局所指的依據是2004年國務院和人社部聯合下發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其中第十八條中規定「艾滋病,不合格」。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顯然,前者是行政規定,而後者是國家法律。從法律的地位來看,後者重於前者,前者應服從於後者。從更大範圍看,目前的《公務員錄用體檢標準》、《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以及保險相關的條款中,都對艾滋病患者都有明顯的歧視條款,即規定不得錄用HIV攜帶者和患者,這顯然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相悖的,是以下位法對抗上位法或以行政規定對抗法律。而且,這種不合法的對抗居然會通行無阻,說明社會對艾滋病的歧視非常之深。因此,現實中不僅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歧視能得以實施,並且單位或個人即便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實施了歧視,也不會受到法律的制裁。這就造成了歧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違法成本」很低的現象,或者說人們根本認識不到這種歧視是違法。歧視造成惡性循環為什麼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會受到普遍歧視,根源還在於社會各方面,甚至包括醫療和衛生部門對艾滋病的不了解,對防控艾滋病知識的傳播不力,當然還有根深蒂固的對性傳播疾病的鄙視。眾所周知,艾滋病通過幾種渠道傳播,一是醫源性感染,包括輸血和各種侵入性醫療手段;二是母嬰傳播;三是性傳播;四是吸毒,主要是通過共用針頭傳染。儘管性傳播只是艾滋病傳播的一種方式,世界各地經性傳播艾滋病的比例各有不同,但一提到艾滋病,相當多的人都會把患者與不潔的性行為或淫亂聯繫在一起,因而認為這是一種「臟病」,在心理上早已把患者和病毒攜帶者打入另冊。這其實在社會心理上已經造成對艾滋病病人和病毒感染的歧視。當然,社會對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的歧視還來自對他們傳播疾病的擔心,正常人如果與他們接觸,可能會染上艾滋病。然而,艾滋病的基本知識告訴人們,艾滋病病毒是一種非常脆弱的病毒,對熱和乾燥十分敏感,只能在液體中存在。即使HIV經唾沫進入口中,也會被胃酸殺死。而且,即使蚊子叮咬過艾滋病病人的血,也根本不可能傳播艾滋病。所以,正常人與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共同工作和生活,包括共同進餐都不會染上艾滋病,只是共用牙刷、剃鬚刀、刮鬍刀有可能感染HIV,但前提是,正常人的皮膚和黏膜有破損。因此,只要注意,這種途徑染上HIV的可能性較小。所以,艾滋病病人和病毒感染者是可以與正常人一道生活和工作的。然而,對艾滋病病人和病毒感染者的歧視,尤其是就業歧視反過來又增加了艾滋病傳播的可能性。正如聯合國艾滋病規劃署執行主任米歇爾·西迪貝所說,正是歧視和恥辱帶來的恐懼,阻礙著公眾獲取艾滋病相關信息、進行艾滋病檢測或尋求治療。由於不能得到相關的信息和得不到檢查和治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會在與他人的交往中有意無意地擴大艾滋病的傳染。減少對艾滋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歧視是確保戰勝艾滋病的關鍵因素,要達到這一點首先要確保醫療衛生專業服務人員進行培訓,提升他們的專業服務水平,同時對全社會進行防治艾滋病知識宣傳,減少對感染者的歧視和侮辱。當艾滋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權益得到保護,在生活、就業等方面享受與正常人一樣的權利之時,阻遏艾滋病的傳播才有可能實現,也才能談得上社會公正的實現。(張田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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