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畢凡 :中國式費邊社的憲政訴求

石畢凡 :中國式費邊社的憲政訴求

  • 無主義之主意的探討
  • 知識與權力:中國式費邊社的憲政訴求作者:石畢凡

      一、引子:南京政府的合法性危機

      1927年國民黨取北洋軍閥而代之,其專制統治有過之而無不及。南京政府成立「沒有憲法的依據,沒有經過民選。它的『合法性』不以法律為依據,而依靠外國的承認和國內一些大的政治力量的擁護」。[1]這個政權依靠軍事力量的支持,在以黨治國論和訓政保姆論的指導下,擯棄民國初年曾實行過的代議制分權政體,採取一黨專政的統治形式。但是,任何一種統治都試圖喚醒和培養人們對其合法性的信念,一切權力都要求為自身辯護。[2]在使政治統治合法性方面,國民黨利用孫中山三民主義、五權憲法等遺教來掩飾自身統治的合法性。

      依靠軍事力量組建的政府,權力基礎很大程度上依賴于軍事權威,其形式合法性勢必受到其他社會力量的質疑和挑戰。無論任何,「權威排除對強制的使用;一旦武力被運用,權威本身便失敗了……如果權威可以被定義的話,那麼就應將它與武力區別開來」。[3]國民黨不久頒行《訓政綱領》、《國民政府組織法》和《訓政時期約法》,意欲為一黨專政的統治合法性基礎增加籌碼,招致其他社會階層的不認可甚至激烈反抗。到1934年訓政期六年屆滿時,國民黨訓政業績殊少,且無向憲政過渡的跡象,一黨專政在政治、經濟、意識形態諸領域面臨著嚴重的合法性危機。「這個政權是脆弱的,因為它沒有堅實的社會基礎。一個強大的、現代化的民族國家的特徵之一,就是動員起大部分國民以支持政府的政治目標。而這個國民政府卻把政治控制和社會秩序放在第一位,不信任群眾運動和個人主觀能動性的發揮」。[4]

      首先,南京政府的政治權威面臨各種力量的挑戰。孫中山逝世後,國民黨右派發動清共的反革命事變,中國共產黨針鋒相對發動武裝起義,在偏遠農村建立革命根據地。在統一的中央政府之外,存在諸多武裝割據的根據地,本身就是對南京政府政治權威的極大挑戰。介於國共之間的中間勢力及自由主義知識分子,為爭取制定一部民主憲法、確立法治基礎以保障人權,也積極投入到反對一黨專政的憲政運動中。自1928年起,抨擊南京政府踐踏人權的惡劣行徑、要求保障人權的輿論在知識分子中悄然興起,這種不滿後來進一步發展到呼籲結束訓政、制定憲法、實行憲政的軌道上來。九一八事變後,面對日本的咄咄逼人和國民黨「攘外必先安內」的誤國政策,知識界認識到「中國與日寇不經過一次血的清算,民族得不到解放。同時中國的政治黑暗腐敗,沒有一次徹底的震蕩滌洗,人民亦得不到解放。」[5]20世紀30年代的憲政運動,由一批深受歐美自由主義思想影響的知識分子所結成的「平社」(由文學團體「新月社」中有志於議政的成員組成)開其端。統治者敷衍憲政、堅持訓政的頑固態度和圓滑手腕,執政黨內部紛繁複雜的派系爭鬥,特別是政府對日一味採取不抵抗政策,傷害了國人的民族感情,導致各社會階層對政府的認同度減低,而政治壓迫則成為國民黨統治的基本手段。

      其次,在意識形態領域國民黨也遭遇合法性危機。一個全國性的中央政府事實上是不存在的,權力落入地方軍閥之手。他們無視大眾的福利,一味依靠武力尋求增加自身的財富和力量。當時國民政府面臨的嚴峻挑戰是「要扭轉100多年來席捲中國的全國性分裂浪潮」。在傳統政治模式失去效用之後,「那種對於傳統中國社會的穩定來說十分重要的道德一致性,即那種對於價值和適當的社會文化生活關係的普遍而且深入的共識,現在徹底崩潰了」。[6]三民主義意識形態不僅面臨馬克思主義和自由主義思潮的衝擊,同時國民黨內部各派係為爭奪領導權均以三民主義的正統繼承者自居,這也導致人們對三民主義的認同是有限的,「民眾不再掩飾對國民黨的厭惡」。為壓制不滿情緒,政府加緊了對批評者的控制,「政治上的反對派被暗殺,強硬的新聞工作者被逮捕,報紙和雜誌受到檢查」。[7] 在三民主義無法成為全社會認同的價值信仰的情況下,中國陷入嚴重的意識形態危機。

      最後,政府對社會的經濟掠奪也嚴重威脅到政權的合法性基礎。南京政府通過強制發行大量公債和提高稅率,掠取民間財富,以應對巨大的軍費開支和債務支出。政府從社會上抽取大量財富,卻沒有為社會提供相應的公共服務和更多的福利與安全保障。保障私人財產權是刺激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強勁動力,國民黨卻無視這一點。南京政府在社會供給方面的嚴重不足,大大削弱了國民黨統治的合法性基礎。

      

    二、知識分子初步結社:中國式費邊社的醞釀

      自柏拉圖以降,知識分子有感到沒有知識的權力易帶來災難,總是試圖涉足政治領域對掌權者施加影響,但通常都以失敗告終。由於知識分子對普遍的抽象價值的專註,與社會的常規制度之間的衝突顯而易見。權力和知識的關係不可能是和諧、穩定的,掌權者擔心知識分子的不切實際和缺乏現實感,而知識分子則對掌權者迷戀既得利益的心態不屑一顧,這必然導致兩者之間的相互不信任。受儒家經世致用思想的影響,中國近代自由知識分子對政治都表現出深切關注,力圖參與和影響實際政治生活。關於「權力」與「知識」的關係,[8]在近代中國大致呈現以下幾種情形:

      第一,革命時期可能為知識分子提供獲得權力的機會。孫中山領導的同盟會在海內外大量吸收新式知識分子,最終推翻清王朝,奪取國家權力。中華民國的開國者類似於一個行使統治權的革命知識分子團體——這支活躍於清末民初的知識分子先鋒隊,為國家掌舵導航的時間非常短暫。他們倡導的議會政治、政黨政治和司法獨立制度,很快被軍閥的專制統治所取代。

      第二,以胡適代表的自由知識分子,效仿英國費邊主義者和羅斯福「智囊團」的參政議政方式,試圖為掌權者提供指導和建議,這是一種「內部穿孔」式的滲透(典型的如胡適與國民黨的關係)。兩者之間短暫的蜜月的確有過,但牢固的聯盟從未建立,其關係是不穩定的。知識分子不得不作出選擇:「要麼對掌權者唯唯諾諾,成為廷臣、專家或技術人員,要麼回到自由、自主和批判的知識分子地位上來」。[9]以張君勱、羅隆基、張東蓀、沈鈞儒為代表的政治功利型知識分子,逐漸發展成為國民黨政權的激烈批評者。

      第三,翁文灝、王世傑[10]等專家學者涉足政壇第一線,協助國民黨鞏固「合法地位」,為其提供意識形態辯護,幫助權力合法化。這類知識分子在以專家身份參與政治方面獲得了一定程度的滿足,但也多少帶有「內部穿孔」式的色彩。

      第四,「為學術而學術」的知識人,如以陳寅恪、朱光潛為代表的學術超越型知識分子,不願結成政治上的反對派,與現實政治基本無涉,對政治要麼持清高心態,要麼持畏懼心理。他們更願承擔改變中國學術文化的使命,其學術思想與教育理念,對專制統治形成了有破壞作用的潛在效應。

      作為中國有史以來第一個一黨專政的政權,黨天下直接承續了古代家天下的統治模式,批評權力的自由言論受到嚴重威脅。不過,因忙於應付軍閥派系的紛爭和共產黨武裝反抗,親英美的南京政府對自由知識分子實行有限開放政權的策略,言論自由並沒有被徹底封殺。在與權力進行抗爭的長路上,魯迅以其不妥協的硬骨頭精神,站在權力的對立面,為中國知識分子的獨立性樹立了一個難以超越的形象。與魯迅的雜文不同,胡適、羅隆基等自由知識分子對國民黨的直接批評有志於拓展公共輿論空間。20世紀20年代末,一批曾留學歐美的知識分子雲集上海,他們崇尚自由、人權和憲政民主,不滿國民黨政治專制主義和文化保守主義,結成學術團體抨擊時政,主張個人的自主性與獨立性,呼喚對個人權利特別是思想言論自由的保障。以胡適、羅隆基、張君勱、王造時為核心的自由知識分子即是典型代表。

      在知識界的輿論中,最早批判國民黨訓政與黨治體制的是《新路》和《新月》兩個刊物。1928年初,張君勱和中國青年黨骨幹分子李璜聯手在上海秘密創辦《新路》雜誌,打響了日後自由主義者批評一黨專政、要求實行憲政的第一槍。張君勱指出實行一黨專政的四大危害:(1)專政不許旁人反對,政策易反覆;(2)專政無國法上之根據,易起國內武力之爭;(3)專政不知責任之所在,導人於無恥;(4)專政下之民意出於操縱,人民政治能力無發展之可能。國民黨唯有停止黨部獨佔的活動,廢止訓政,「速議國憲,實行政黨政治」才是出路。[11]這是國民黨統治時期中間階層及知識分子根據立國之原理,爭人權、爭法治以挽專政而進於民主的先聲。

      《新月》月刊及「平社」與中國近代憲政運動永遠聯繫在一起。《新月》本是一個文學刊物,是詩人徐志摩借印度哲人泰戈爾的詩集──《新月集》之名,欲在黑暗的社會裡尋求一塊理想主義的文學天國。他的好友胡適、羅隆基、梁實秋等對政治都具有濃厚興趣,但他們不想使《新月》染指政治,騷擾徐志摩的文藝自由女神,便合計創辦一個名為《平論》的刊物。同時仿效英國「費邊社」 (Fabian Society)的形式,組織一個專門議政的「平社」,意即在平時之中,平心而論政治。「這裡只是站在時代的低洼里的幾個多少不合適宜的書生,他們的聲音,即使偶爾聽得到,正如他們的思想,決不是驚人的一道,無非是幾句平正的話表示一個平正的觀點」。[12]後來《平論》刊物未辦成,而「平社」的活動卻開展起來。原定登載在《平論》上的政論文章,便在《新月》月刊增闢的議政專欄上發表,這使得《新月》從第2卷第2期始,一改純文學面目,走上知識界干政議政的前台。

      中國式費邊社—— 平社的成員多為留學歸來的自由知識分子,主要成員有胡適、羅隆基、梁實秋、潘光旦、葉公超、丁西林、張嘉森(張君勱)和後來歸國的王造時等,大多以學者、教師、時事評論家等身份活躍在思想界、教育界和新聞界。在由李璜負責籌辦的中國青年黨幹部訓練學校──上海知行學院,張君勱、張東蓀、羅隆基、潘光旦、梁實秋、左舜生等一批知識分子被聘為兼職教授,而光華大學和中國公學更是知識分子在上海的聚居之地。平社成員深受英國費邊社及主要人物拉斯基(Laski,1893─1950)思想的影響,其民主社會主義學說與溫和漸進的改良主張正是中國自由主義者所夢寐以求的。

      「平社」這個鬆散的學術團體經常聚會,討論中國的政治、經濟、文化及社會問題。儘管這種討論是學術性的,但其含義卻具有現實意義。1929年5月11日,在「平社」第四次聚餐會上,先由羅隆基講述英國費邊社的歷史及議政方式,後經胡適提議,決定仿效費邊社的議政方法,並預定當年討論的總題是「中國的現狀」,下年的總題是「我們怎樣解決中國的問題」。具體辦法是每周聚會一次,由專人作主題報告,然後大家一起討論,最後彙編成集出版,總題為《中國問題》。下面有必要就英國費邊社對權力的「內部穿孔」式的滲透作簡單介紹。

      成立於1884年的英國費邊社,為修正古典資本主義自由放任經濟的弊端,從進化論那裡繼承了一種實證科學精神,信奉「漸進主義的必然性」。「在政治領域發生的民主制的興起必須伴以經濟領域內社會主義的擴張」,只有通過一種漸進的、以憲政改革的方式,才能完成社會轉型。[13]費邊社的靈魂人物是悉尼?韋伯和比阿特麗斯?韋伯夫婦以及蕭伯納、拉斯基等一批知識分子。韋伯夫婦除了為費邊社和英國工黨效力並進行大量的社會調查工作外,還創建了倫敦政治經濟學院,出版《新政治人》雜誌,作為費邊社展示其觀念的窗口。費邊主義者在角色的選擇上之所以能取得成功,在一定程度上是因為拒絕依附於政府機構,他們享有獨立的經濟基礎,不願成為政府官員或直接承擔政府職責。「費邊主義者能夠為政治而生存,而不必靠政治吃飯」。他們喜歡的辭彙是「滲透」,象早年的邊沁和穆勒一樣,通過實用而溫和的勸諫對掌權者進行滲透,向國家決策者提供事實與理性證據,以此促使政府轉到社會改革的方向上來。「滲透在用於議會時,是指從幕後操縱政府以便使社會主義議案獲得通過,鼓動反對派力量,譴責政府對人民的不滿情緒的忽視」。[14]費邊主義者不知疲倦地出版小冊子,集會發表演講,為人們提供諮詢,解釋錯綜複雜的政府程序或改革性的立法。但這種連續不斷的公開鼓動還不是費邊社活動的最重要內容,他們對政府官員的影響絕大部分是通過在俱樂部、別墅等社交場所中與官員私下接觸實現的。幾乎所有英國自由黨的政治領袖以及很多保守黨成員,都不時應邀參加韋伯夫婦的晚會。宴會食品確屬一般,但政客們品嘗到了精心提供的「正確觀念」。[15]

      英國費邊社成員致力於滲透進高級文官行列和相應的機構,藉助于謹慎勸告和細心起草文件,試圖以說服的方式推進社會改良,最終將一個不出名的社交活動轉變為英國政治生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成功改變了英國政治生活的思想氣氛,把福利國家藍圖融入到國策之中,可謂英國現代工黨的「思想教父」。作為「徹頭徹尾的中產階級」,費邊社成員信奉立憲主義,強調「漸進的不可避免性」,這使他們在促進社會主義改革的同時,又接受政治遊戲規則。他們似乎總在暗示:「他們與掌權者的分歧只是眼前的手段問題而非終極目標。」費邊社能從權力大廈的內部穿孔並滲透進去,其中一個原因是它嚴格的入會標準和有限的規模,使其成員具備一種自己屬於知識和道德精英的意識。這種共同的歸屬感、自豪感和獻身精神,可以解釋「費邊社的結構和功能為何能將其成員的創造力、影響和傳道的熱情最大限度地發揮出來」。費邊主義者處在一個需要進行認真改革的時代,他們既是社會科學方面的專家,又是冷靜的經驗主義者。特別是象韋伯夫婦那樣顯示出中產階級的全部優良品質和責任感時,便很容易接近掌權者。[16]

      儘管近代中國不具備英國那樣的政治環境與氛圍,但由於「平社」成員深受費邊社滲透方式的啟發,他們對新近當權的國民黨集團也嘗試著以勸諫的方式進行「滲透」。「平社」不只滿足於學術式討論和譯介費邊主義者的著述,還十分關注現實政治問題。憑著社會良知、責任感、真誠的信念和無比的勇氣,他們圍繞人權問題向國民党進諫,用一支禿筆與專制統治作理性抗爭。這與他們的膽識、同人之間的相互鼓勵和中國知識分子傳統的救世精神是分不開的。1929年復旦大學的創始人、民主人士馬相伯向胡適表示:「此時應有一個大運動起來,明白否定一黨專政,取消現有的黨的組織,以憲法為號召,恢復民國初年的局面。」胡適答道:「將來必有出此一途者。」馬相伯接著說:「當日有國會時,我們只見其惡,現在回想起來,無論國會怎樣腐敗,總比沒有國會好。究竟解決於國會會場,總比解決於戰場好多了。」胡適感慨地說:「當日袁世凱能出錢買議員,便是怕議員的一票;曹錕肯出錢買一票,也只是看重那一票。他們至少還承認那一票所代表的權力,這便是民治的起點。現在的政治才是無法無天的政治了。」[17]正如張君勱所指出的:民初國人多主張走向英美的民主政治,所注重的是憲法、議會、政黨政治、責任內閣與地方自治等革新政治的目標。及至蘇俄革命與德意法西斯主義抬頭之日,中國政治便「走到世界革命無產者獨裁乃至一黨獨裁的路上去了」。國人在治國道路上的忽東忽西和由此而來的政治混亂,是憲政難以在中國確立的一個重要因素。 [18]

      三、知識分子與執政黨的微妙關係:勸諫、滲透和批評

      實行憲政、法治以保障人權是中國式費邊社—— 「平社」力爭的長遠目標。從1929年4月開始,自由知識分子以「平社」為組織,以《新月》雜誌為陣地,[19]以討論國民黨頒布的《人權保障命令》為契機,用大量生動確鑿的事實,深刻揭露當時中國「人民生命財產無保障、思想言論集會結社無自由」的「人權破產」的狀況,向當政者公開提出制定憲法、實行憲政、保障人權的要求,發動了一場在中國歷史上影響深遠的人權運動。

      胡適首先衝破「二十年不談政治」的誓言,在《新月》雜誌上發表《人權與約法》一文,揭開人權運動序幕。他說,《人權保障命令》規定任何「個人或團體」均不得以非法行為侵犯他人的身體、自由及財產,卻隻字不提政府機關,而「今日我們最感覺痛苦的是種種政府機關或假借政府與黨部的機關侵害人民的身體、自由及財產」。胡適列舉三個事實,證明「現在中國的政治行為根本上從沒有法律規定的許可權,人民的權利自由也從沒有法律規定的保障」。一是上海特別市黨部主任陳德征提出一個「嚴厲處置反革命分子案」,要求法院不必拘泥證據,凡經省黨部及特別市黨部書面證明為反革命分子者,法院或其他法定之受理機關應以反革命罪處分之。二是安徽大學劉文典因語言頂撞了蔣主席,遂被拘禁多日,他的家人只能四處說情,不能到法院控告。三是駐唐山的125旅軍官非法拘禁拷打商人楊某致殘,當地商會也只能以求情或罷市的方式促其釋放,而不能訴諸法律制裁。「只能求情而不能控訴,這是人治,不是法治」。[20]胡適的文章發表後,引起知識界乃至政界的廣泛關注,得到「平社」其他成員如羅隆基、梁實秋、王造時(此三人被時論譽為胡適自由主義旗幟下的「三個火槍手」)等一批留學歸來的自由知識分子的支持。國民黨內的民主派蔡元培等也認為該文有「振聾發聵」之作用,表示「不勝佩服」。

      「平社」同人紛紛撰文,借鑒歐美近代古典自然法理論,甚至直接引用法國人權宣言和美國獨立宣言以及兩國憲法的一些條文,抨擊國民黨專制政治,對胡適從側聲援。羅隆基指出「人權破產是中國目前不可掩蓋的事實」,並提出「三十五條必爭的人權」,尤以爭取思想言論的自由為第一要義。[21]梁實秋公開宣布,「我們反對思想統一!我們要求思想自由!我們主張自由教育!」 「我們要法律給我們以自由的保障!」[22]「平社」豎起人權運動的旗幟,「人權派」因此得名。1930年新月書店將上述政論文章結集出版,名為《人權論集》,這是中國自由知識分子第一部有關人權的論文集,系統地表達了他們自由主義的憲政理念。「平社」開始形成一種群體力量和強大的輿論聲勢。

      國民黨當局豈能聽任「平社」這幫「秀才造反」。《新月》很快便遭查禁,國民黨上海市黨部建議教育部將胡適撤職查辦,官方報紙、廣播也在發布對胡適的警告消息。許多朋友勸胡適離開上海,回北平著書,但他不願遇難而退。他說:近兩年來,國人都感覺輿論的不自由,異己便是反動,批評便是反革命,惡意的謾罵替代了公開的批評,這是一個民族的大恥辱,是摧殘言論出版自由的必然結果。胡適表示他之所以要力爭自由,目的是想對國家與社會的問題作「善意的批評」,盡一點國民「監督的天職」。[23]隨後,他和羅隆基分別發表《新文化運動與國民黨》、《告壓迫言論自由者——研究黨義的心得》等文章,顯示了不屈服國民黨高壓的可貴品質。

      胡適認為「新文化運動的一件大事業就是思想的解放」。當時「批評孔孟,彈劾程朱,反對孔教,否認上帝,為的是要打倒一尊的門戶,解放中國的思想,提倡懷疑的態度和批評的精神而已」。但如今面對的是「一個絕對專制的局面,思想言論完全失了自由。上帝可以否認,而孫中山不許批評」。[24]胡適從學理上批評孫中山的「知難行易」學說,認為知難行亦不易,中國要建設法治,缺少的不是主義、邏輯而是實踐和經驗。他建議國民黨應當做做以下幾件事,如果連這幾件最低限度的改革還不能做到,那麼我的骨頭燒成灰,將來總有人會替國民黨貼上「反動」的謚號的。這幾件事是:通令全國日報、新聞論說以及公文法令,一律改用白話;廢止一切鉗制思想言論自由的命令、制度和機關;取消統一思想與黨化教育的迷夢;至少至少,學學專制帝王,時時下個直言的詔令。[25]羅隆基指出:從中外歷史上看,壓迫言論自由者無不以失敗而告終。「中山先生革命的成功,滿清『壓迫知識發展』,『禁止言論自由』,間接的幫忙不少」,前清的殺革命黨、封報館、燒書籍,既然消滅不了中山先生的學說和革命主張,當然它也用不著靠壓迫言論自由來保護,因為「壓迫言論自由的危險,比言論自由的危險更危險」。[26]

      「平社」一連串的政論,對執政者行為的正當性和合法性發起挑戰,惹惱了當局,各省市黨部呈請國民黨中央對胡適予以嚴懲。中央社發布公告,說上海中國公學校長鬍適誤解和攻擊本黨黨義及總理學說,其言論不諳國內社會實際情況,並溢出學術範圍,放言空論,影響所及,既失大學校長尊嚴,且易使社會上缺乏定見之人民對黨政發生不良印象。[27]國民政府教育部也對胡適提出警告,教育部長蔣夢麟(胡的好友)簽署了「該校長言論不合,奉令警告」的教育部訓令,並附上具體理由。在胡適拒絕接受警告的情況下,國民黨中央宣傳部組織精幹力量撰寫批駁胡適的文章,並結集出版,名曰《評胡適反黨義近著》。可惜這些文章多是對胡適的個人詆毀,不能令人信服。

      為支持胡適發起的這場爭人權的運動,「平社」同人在《新月》雜誌上發表了《我對黨務上的「盡情批評」》、《我們要什麼樣的政治制度》以及《政治氣象學》、《制度與民性》等政論文字。但是,在強大政治壓力和朋友們的勸告下,胡適批評政府的態度有所緩和。在《人權論集》的序言中,他表明了自己批評政府、希望它不斷改善的一片苦心:「今天正是大火的時候,我們骨頭燒成灰終究是中國人,實在不忍袖手旁觀。我們明知小小的翅膀上滴下的水點未必能救火,我們不過盡我們的一點微弱的力量,減少良心上的一點譴責而已。」這一番表白之後,國民黨停止了對胡適的文化圍剿,也未對他進行人身迫害。就在胡適離開上海赴北京之際,「平社」骨幹成員羅隆基被警方拘禁。國民黨逼走胡適、拘捕羅隆基,其目的是想瓦解「平社」這個自由知識分子俱樂部。為營救羅隆基,胡適電請國民黨中央要員蔡元培、宋子文出面保釋,還兩次寫信給蔣介石的侍從室主任陳佈雷,希望能和國民黨有一個建築在「相互認識」基礎之上的基本共識。胡適還託人將已出版的《新月》雜誌贈給陳布雷和蔣介石,「甚盼先生們能騰出一部分時間,稍稍瀏覽這幾期的言論」,如果「不讀我們的文字而但憑無知黨員的報告,便濫用政府的威力來壓迫我們,終不能叫我們心服的」。[28]由於胡適的勸諫,國民政府對「平社」同人未再採取制裁措施,羅隆基被釋放。

      中國式費邊社—— 「平社」之所以能扯起自由主義的大旗,與國民党進行抗爭,有其複雜的社會政治因素。首先是南京政府內部紛爭不斷,軍政實力派(蔣介石)與國民黨改組派(汪精衛)之間、各地方軍閥與黃埔系中央軍之間、國民黨內的開明派與獨裁派之間存在深刻矛盾。政治結構的這種缺陷使得「平社」有機會鑽政府的空子,在輿論上大顯身手。其次,「平社」同人與國民黨黨政軍等方面有較密切的關係。胡適與財政部長宋子文、國民黨中常委蔡元培以及蔣介石身邊的陳佈雷、蔣百里等人,均維持著很好的私人情誼,他周旋於這批黨政要人之間,批評政府的某些方面,並敢於從對人權、憲法的一般呼籲,轉向對國民黨黨義、孫中山學說的批評,且總會得到一部分國民黨要員的暗中支持。宋子文就曾要求胡適代替他們想想「國家的重要問題」,而胡適等「平社」同人正想尋機為政府「謀一點根本的改革」。在諸多因素的合力促成下,最終形成了以「平社」為組織、《新月》雜誌為陣地、胡適為核心的自由主義文人集團,說出了一些在野知識分子或從政知識分子(如蔡元培、蔣夢麟、王寵惠等)想說而沒有說、或不便說的話。在與宋子文的晤談中,胡適說:「我們的態度是『修正』的態度,我們不問誰在台上,只希望做點補偏救弊的工作。補得一分是一分,救得一弊是一利。」他向宋明確提出了七項具體改革舉措:

      第一,召集約法會議,制定約法。

      第二,在此之前,可修正國民政府組織法。其原則為:(1)以行政院為政府。(2)司法院獨立,改為大理院。(3)立法院獨立。(4)考試院獨立。(5)監察院獨立。[29]

      第三,組織法修正後,即改組政府及四院。其原則為:(1)淘汰最不適宜的人選。(2)充分實行專家政治。(3)充分容納異己人才,如監察院宜用無黨派或左派人才。(4)實行文官保障。

      第四,黨的問題,宜有冷靜的考慮。其原則為:黨部今日只能暫行「議會」的職權。黨部應該可以監督行政,可以對行政機關提建議,但行政院可以有否裁權。否裁有不當時,如何救濟也應有規定。

      第五,裁兵問題,是專門問題,不是軍人自身所能了,當延請國外專家與國內學者及商界代表共同研究一個方案。

      第六,提倡工商業最急之務:(1)改善勞工待遇,宜用「勞工立法」,不當鼓勵罷工怠工。(2)勞資仲裁宜有公正之仲裁機關,不當令黨部干預。

      第七,用人實行考試,但考試不可限於黨員,也不可用黨義為考試科目。[30]

      這一番自由主義的改革舉措,宋子文聽得進,蔣介石豈能聽得進?在為人謀劃改革方案而又無法實施時,胡適應邀參加汪精衛等反蔣派組織的約法起草委員會,力圖以「法制」反對蔣介石的「人治」。他和羅文干(也是約法起草委員)主張約法的主要內容應包括以下幾點:(1)約法為憲法之預備,決不是訓政的約法,應是一種有限制的憲政時代的根本大法。(2)約法第一部分應規定人權,根本原則為「有法律、有制裁,無法律、無制裁」。(3)約法第二部分為中央與地方的關係,應規定聯邦式的統一國家。(4)第三部分為政府組織,為政府安定起見,內閣對國家元首負責,但元首由議會選舉。[31]

      四、中國式費邊社——「平社」的憲政訴求

      (一)反對一黨專政,要求實行與黨治獨裁絕然相反的民治制度

      平社骨幹成員羅隆基認為,國民黨的黨治是「黨權高於一切」,「黨在國上」。國民黨曲解孫中山「以黨治國」的真義,「借著黨治的招牌,來努力做黨化吏治的工作」,大興「黨員治國」,剝奪一般國民擔任公職的權利,這與「中山先生『黨人不可存心做官發財』的告誡背道而馳」,是「政治思想上的倒車」、 「文官制度上的反動」和「中國吏治的死路」。政黨本來只與民主政治交相互用、相補進行,而民主主義的功用就是「調劑黨內的派、黨外的黨,使一切意見主張的紛爭走上光明正大的軌道,不趨於革命流血的一條狹路」。倘若硬要做到黨內無派、黨外無黨,其結果必定會「逼迫一切不同思想及主張的人,走到革命流血的狹路上去」。[32]當權者「不明了國家的性質是全體國民達到目的的工具」,把全國的政權攬為己有,「黨就是國,國就是黨」,在建國方略上走上了「黨高於國」 的這樣「一條錯路」。

      本著「主權在民」的民主精神,平社呼籲「國家的政治制度應建立在平民政治的原則上」。所謂「平民政治Democracy」,指「政權操諸國民全體,全國成年的民眾,都可以在平等的條件上直接或間接參加政治」,它與「獨裁政治Dictatorship」相對。「任何個人或團體未經國民直接或間接的許可,不得行使國家的威權」。一旦國民手裡的主權喪失了,民主的真義便不復存在。「黨權高於國權」的獨裁製度本身含有「一切內在的罪惡」,用這種制度來訓練國民的自治能力,完全是「南轅北轍的方法」。[33]人民的參政能力只有在他們的親身實踐中才能培養起來,民治制度本身便是最好的政治訓練,「越行越知,越知越行」。中山先生不是倡導「知難行易」嗎?為何不讓民眾親自參政?[34]

      要實行民治制度,平社主張必須具備兩個最低條件:一是有代表民意的立法機關,具有人民委託治權的資格;二是有專家智識的行政,即專家政治。平社高度重視立法權對行政權的監督制約作用,「立法機關就是公司的董事會,行政機關是公司的經理辦事人員」。如果立法權和法律解釋權掌握在一黨手裡,掌握在專制獨裁者手裡,就不是民治,而是黨治、官治。一個充分體現民意的立法機關要建立在以下條件的基礎上:「(一)議員一定要用普通選舉制產生;(二)在選舉上選民有絕對的集會結社思想言論的自由,換言之,打消黨外無黨的限制,各政黨站在平等的地位上競爭選舉;(三)制定選舉違法舞弊法,限制武力、金錢及其他非法手段,干涉選舉。」[35]關於專家智識的吏治制度,羅隆基說,「二十世紀的政治是專家政治」,中國目前「政治上紊亂的狀況,根本的罪孽,是不懂政治的人,把握國家的政權,不懂行政的人,包辦國家的行政」。[36]要建立專家吏治的政府,必須除去「武人政治」和「分贓政治」,通過公開競爭的考試延攬專家參政。

      平社不僅要求取消一黨獨裁製度,使人民享受憲政體制下的自由權利,還反對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國家並不是階級鬥爭的產物,國家不管被哪一個階級、哪一個政黨「獨佔」都不合政治原理。平社提出了自己的國家觀:

      第一,國家主權屬於國民全體,「政府是全民所組織以執行國家主權的機關,應對全民負責任」。[37]人民決不能「把政治完全付託給某個人或某個黨或某個階級,依賴他們來做權利的保姆」,只有人民自己才是人民「權利的忠實衛兵」。[38]人民必須向主張「黨在國上」、「黨權高於國權」的國民黨收回屬於自己的主權。

      第二,國家的功用是保障國民的權利,培養與發展人民的知識水準。所謂「培養與發展」,指培養人民對自身權利的認知能力和操作能力,發展他們的個性和獨立人格。象國民黨那樣「用一個模型」鑄造國人的頭腦,必然使「國民的思想一定充滿了怯懦性、消極性、依賴性、奴隸性,或至於國民成為絕無思想的機械」。

      第三,國家是「全體國民互相制裁彼此合作以達到全體幸福的目的的工具」。要達此目的,國家應「供給人民一種和平、安寧、秩序、公道的環境」。只有民主國家才能創造這種環境,獨裁製度與國家的目的根本衝突,獨裁者的特殊地位一定「引起被治者的不平與憤怨」,這是「一切革命的禍源」。目前的舉國大亂,正是「南京獨裁政治之果」。[39]

      (二)反對人治,要求結束訓政,實施憲政

      「平社」同人對法治有著濃厚興趣。「爭人權的人,先爭法治;爭法治的人,先爭憲法」。[40]制定憲法是實施憲政的基本前提,「沒有憲法,國家的政治制度沒有根據」,政治運作不會上法治軌道,國家不會長治久安。

      面對國民黨肆意踐踏人權的行徑,胡適疾呼「人權在哪裡?法治在哪裡?」他指出,國民黨統治下只有黨治、人治,而無法治。因為法治不只是對著老百姓,更主要是對著政府、軍隊和官員的,它要求「政府官吏的一切行為都不得逾越法律規定的許可權。法治只認得法律,不認得人」。[41]胡適強調厲行法治的前提,首先是要有一部民主的憲法。「中山先生的根本大錯誤在於誤認憲法不能與訓政同時並立」,其實,憲法與訓政是沒有什麼不相容的,「憲法之下正可以做訓導人民的工作,而沒有憲法或約法,則訓政只是專制,決不能訓練人民走上民主的路」。憲法的大功用「不但在於規定人民的權利,更重要的是規定政府各機關的許可權。立一個根本大法,使政府各機關不得逾越他們的法定許可權,使他們不得侵犯人民的權利——這才是民主政治的訓練」。人民和政府都需要訓練,「人民需要的訓練是憲法之下的公民生活,政府與黨部諸公需要的訓練是憲法之下的法治生活」。[42]

      「快快制定約法以確定法治基礎!」為緩解輿論壓力和鞏固國民黨的統治權,1931年5月南京政府頒布《訓政時期約法》。這個被官方宣揚為訓政時期的「憲法」和作為由訓政到憲政、由「黨治」到「法治」過渡階段的重要法律,對保障人民的自由權利虛晃一槍之後,對國民黨以其黨權取代全國人民的政權的規定卻是明確而具體的。羅隆基在《對訓政時期約法的批評》一文中,指出約法「只有『主權在民』的虛文,沒有人民行使主權的實質」,對於人民的權利「左手與之,右手取之」。羅隆基還撰寫《什麼是法治》一文,對法治作了系統的闡釋。

      第一,法治的真義是「政府守法的精神」,是政府一舉一動以法為準則的精神。法治的障礙總在有權力有地位者的專橫獨裁,「擅用權力,是人類普遍的弱點」。法治演進的程序就在一步一步提高法律的地位,「縮小有權力有地位的人的特權」。既然《約法》施行,那麼國人發表的言論是否「反動」,便是法律問題,一切罪案都應循法律的軌道來裁決。國民黨天津市黨部判定《新月》月刊是「反動的邪說」,從法律上講就是越職侵權。北平市公安局在不合法律程序的情況下,便沒收月刊,逮捕店員,亦是「法律上站不住腳的事情」。法治的重要原則要求「政府官員和普通人民都站在平等守法的地位」,政府官吏犯了法,人民亦可采法律上正當的程序,用法律制裁官吏,這才是法治。

      第二,在保障人民的權利上,僅僅一紙約法承認人民的各種自由遠遠不夠。要達到法治目的,問題是「保障人民權利上一切細則的整理」。只有白紙黑字的約法,「至於如何防止人民權利的被侵犯,侵犯後如何補救,幾乎一無所設備」。既要有根本大法來承認人民的權利,又要有審慎周詳的細則,即各種普通法的制訂。羅隆基呼籲「一切罪案要法律上有詳確的定義,肯定的範圍」。對於國民黨強加給他的「跡近反動」的罪名,他質問道:所謂「反動」,既無法律上的定義;所謂「跡近」,又不成法律上的範圍。如此含混的「判詞」,何以服天下?象這種「巧詞誣陷,任意牽涉」,是「人民身體、財產、言論上絕大的危險」,是中國走上法治軌道的障礙。[43]

      第三,法治根本原則是「司法獨立」。後面章節將專門展開論述。

      「平社」要求人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個人、黨派或階級具有超法律的地位,反對國民黨黨部任意干涉司法的特權。人權保障「必須建築在法律的基礎上,一方面監督政府尊重法律,一方面訓練我們自己運用法律來保障我們自己和別人的法定權利」。[44]平社十分重視立法民主的重要性:只有人民自己制定的法律,人民才有服從的責任,「未經全民直接或間接承認的法律不應有統治人民的威權,人民沒有服從的義務」。[45]憲政之所以優越,在於憲政既能訓練人民,又能督促政府不濫用權力。「憲法是憲政的一種工具,有了這種工具,政府與人民都受憲法的限制,政府依據憲法統治國家,人民依據憲法得著保障」。[46]平社呼籲立刻召集國民大會,頒布「一個由人民制定的憲法」,實行真正的憲政。人權派又被稱為「憲政派」。

      這場由中國自由主義知識分子發起的人權運動,公然打出反黨治反訓政的旗幟,在當時無疑是一種富有勇氣的行為,是自由知識分子對國民黨專制統治所作的一次雖很「微弱」卻極具意義的理性抗爭。但在一黨專政之下,即使溫和漸進的改良主張也難以被接受。「平社」的議政活動是後五四時代一場具有深遠意義的思想啟蒙運動,平社及《新月》月刊在中國近現代憲政運動中的貢獻,不僅在於當時爭人權、爭法治的輿論,更重要的是培養造就了日後一批自由主義憲政活動家。

      ----------------------  註解:  [1] 陳志讓:《軍紳政權》,上海三聯書店1980年版,第5頁。  [2] (德)尤爾根?哈貝馬斯:《合法性危機》,劉北成、曹衛東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版,第127頁。  [3] (法)讓?馬克?夸克:《合法性與政治》,佟心平等譯,中央編譯出版社2002年版,第17頁。  [4] 費正清主編:《劍橋中華民國史》第二部,章建剛等譯,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54頁。  [5] 羅隆基:《八年來中國民主的動向》,《文翠》第2期,1945年。  [6] 費正清主編:《劍橋中華民國史》第二部,章建剛等譯,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30頁。  [7] 費正清主編:《劍橋中華民國史》第二部,章建剛等譯,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53頁。  [8] 參見(美)劉易斯·科塞:《理念人:一項社會學的考察》,郭方等譯,中央編譯出版社2004年版,第148頁。下文對近代中國「知識」與「權力」關係的思考,多得益於該書的啟發。  [9] (美)劉易斯·科塞:《理念人:一項社會學的考察》,郭方等譯,中央編譯出版社2004年版,第152頁。  [10] 王世傑曾任北京大學、武漢大學教授。20世紀20年代,他和錢端升合著的《比較憲法》一書鮮明地表現了作者對自由主義憲政理想的嚮往。此外,王世傑還在《東方雜誌》、《現代評論》等刊物上,撰文系統闡述了他的代議制改造、軍政分離、實行法治、取消警治等思想主張。對於他後來投身政界、成為國民黨中央要員,後人褒貶不一。  [11] 立齋(即為張君勱,筆者注):《一黨專政與吾國》,《新路》第2期,1928年。  [12] 《編輯後言》,《新月》第2卷第1期,1929年。  [13] (英)馬丁·洛克林:《公法與政治理論》,鄭戈譯,商務印書館2002年版,第162―164頁。  [14] (美)劉易斯·科塞:《理念人:一項社會學的考察》,郭方等譯,中央編譯出版社2004年版,第191頁。  [15] (美)劉易斯·科塞:《理念人:一項社會學的考察》,郭方等譯,中央編譯出版社2004年版,第193頁。  [16] 參見(美)劉易斯·科塞:《理念人:一項社會學的考察》,郭方等譯,中央編譯出版社2004年版,第194―197頁。  [17] 參見《胡適的日記》(手稿本)第8冊(1929年4月26日),台灣遠流出版公司1990年版。  [18] 張君勱:《中華民國民主憲法十講》,上海商務印書館1947年版,第17頁。  [19] 這一時期,「平社」核心成員在《新月》上發表了一系列犀利的政論文章,如胡適的《人權與約法》、《我們什麼時候才可有憲法——對於建國大綱的疑問》、《知難行亦不易——孫中山先生的「行易知難說」述評》、《新文化運動與國民黨》,羅隆基的《論人權》、《專家政治》、《告壓迫言論自由者》、《我的被捕的經過與反感》、《我對黨務上的「盡情批評」》、《我們要什麼樣的政治制度》、《什麼是法治》,梁實秋的《論思想統一》、《孫中山先生論自由》以及王造時的《由 「真命天子」到「流氓皇帝」》等等。  [20] 參見胡適:《人權與約法》,《新月》第2卷第2號,1929年。  [21] 羅隆基:《論人權》,《新月》第2卷第5號,1929年。  [22] 梁實秋:《論思想統一》,《新月》第2卷第3號,1929年。  [23] 耿雲志:《胡適年譜》,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71頁。  [24] 胡適:《新文化運動與國民黨》,《新月》第2卷第6、7號合刊,1929年。  [25] 轉引自沈衛威:《論胡適關於人權與約法的論爭》,《民國檔案》1994年第1期。  [26] 羅隆基:《告壓迫言論自由者——研究黨義的心得》,《新月》第2卷第6、7號合刊,1929年。  [27] 耿雲志:《胡適年譜》,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74―175頁。  [28] 《胡適來往書信選》中冊,中華書局1979年版,第40頁。  [29] 胡適等「平社」同人在發表批評政府的言論之前,已深入研究了當時的政體特徵及國民黨的施政方針。他們看出行政院是政府的實體機構,行政權獨大,而「國民政府」機構則流於虛名,立法、司法、監察、考試四權地位衰微,有的幾近虛無。胡適主張應當健全立法、司法、監察、考試四權機構,使上述四權擺脫行政權的干擾,真正建立一個五種治權相互分立的民主體制。  [30] 轉引自沈衛威:《論胡適關於人權與約法的論爭》,《民國檔案》1994年第1期。  [31] 轉引自沈衛威:《論胡適關於人權與約法的論爭》,《民國檔案》1994年第1期。  [32] 羅隆基:《我對黨務上的「盡情批評」》,《新月》第2卷第8號,1930年。  [33] 羅隆基:《我們要什麼樣的政治制度》,《新月》第2卷第12號,1930年。  [34] 胡適:《我們什麼時候才可有憲法》,《新月》第2卷第4號,1929年。  [35] 羅隆基:《我們要什麼樣的政治制度》,《新月》第2卷第12號,1930年。  [36] 羅隆基:《專家政治》,《新月》第2卷第2號,1929年。  [37] 羅隆基:《論人權》,《新月》第2卷第5號,1929年。  [38] 羅隆基:《我們要什麼樣的政治制度》,《新月》第2卷第12號,1930年。  [39] 參見羅隆基:《我們要什麼樣的政治制度》,《新月》第2卷第12號,1930年。  [40] 羅隆基:《論人權》,《新月》第2卷第5號,1929年。  [41] 胡適:《人權與約法》,《新月》第2卷第2號,1929年。  [42] 參見胡適:《我們什麼時候才可有憲法》,《新月》第2卷第4號,1929年。  [43] 參見羅隆基:《什麼是法治》,《新月》第3卷第11號。  [44] 胡適:《民權的保障》,《獨立評論》第38號,1933年。  [45] 羅隆基:《論人權》,《新月》第2卷第5號,1929年。  [46] 胡適:《我們什麼時候才可有憲法》,《新月》第2卷第4號,1929年。文章來源:本網首發,感謝作者惠稿 閱讀次數:911 更新時間:200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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