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制訂初查計劃
初查,即立案前的調查,《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六章第二節對此作了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案件線索認為需要初查的,由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偵查部門應當及時初查。如果初查工作不紮實,倉促立案就容易導致案件質量不高乃至撤案,直接影響到檢察機關的聲譽。在實踐中,筆者發現,一些基層檢察院檢察工作卷中難覓初查計劃,即使有,內容也非常簡單。分析其中緣由,主要是辦案人員對此不太重視。
筆者認為,初查計劃如同作戰方案,是整個辦案過程的總綱,也是偵查員對一個案件的總體設想和安排。一份好的初查計劃,對整個初查活動的完成、決定是否立案都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第一,可以使初查活動依法程序化,防止盲目性、無序性、隨意性。第二,有利於偵查人員增強素質,增強責任心,提高線索成案率。第三,為領導指揮、決策提供依據,容易掌握初查活動進展情況,指揮起來得心應手。第四,有利於合理調配人、財、物的使用和其他相應措施的適用,為初查活動提供保障。第五,有利於減少初查活動中出現的弊病,起到一定的內部制約作用。第六,有利於獲得良好的社會效果,提高檢察機關的聲譽。
那麼如何制訂初查計劃呢?制訂一份可行的初查計劃,要求偵查人員必須全面研究所有線索內容,以確定初查切入點和突破口,對初查諸多事宜進行預測。筆者認為,它通常包括下列內容:
一、初查的事由及依據。其中包括線索的來源、主要內容,對線索進行詳細分析,在此基礎上闡明是否有初查價值,表明是否可能有涉嫌的犯罪事實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以及涉及到的相關法律依據。
二、初查的任務、方向、範圍、內容、方法、步驟等。檢察機關查辦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實施的犯罪案件,大多數都是以人立案,先人後事,所以查明是否有犯罪事實就是初查的任務。因而在分析案件線索的基礎上,應首先明確初查任務,即需要查哪方面的犯罪事實,包括案件線索中所涉及的內容,也包括經具體分析後所涉及的其他犯罪事實。此外,還要注意挖掘有價值的其他犯罪線索。明確方向後,就需要制定每一個所涉及到犯罪事實的具體初查範圍、方法和步驟,要緊緊圍繞犯罪構成要件去制訂初查方案。如對貪污類的線索進行初查,就應從三方面制訂:一是向線索提供者了解與線索有關的具體情況;二是秘密查賬;三是外圍調查,向知情人及業務往來客戶了解情況,爭取獲得一定的證據。
三、初查的重點和突破口的選擇。職務犯罪案件千差萬別、各有特點,因所涉嫌的罪名和手段不同,對線索進行初查時選擇的重點、切入點也應不同。如貪污類線索應以查賬為重點;受賄案件應以是否收取他人財物和為他人謀利為重點。當然需要查清其主體資格。在突破口的選擇上,應了解職務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點、家庭環境條件、社會關係等情節,在此基礎上,結合案件線索,選擇初查方向、確定要進行調查的關鍵人員。
四、初查人員的配置和時間、任務的安排。根據案件需要合理調配警力,各個基層院的偵查部門都應分為若干辦案小組,每個小組由一名負主要責任的檢察官和一到兩名助手組成。各辦案組既要分工明確,又要相互配合,要有一盤棋的觀念,在合理配置人員的情況下,爭取高效率地獲取有價值的證據,有效完成初查任務。
五、後勤保障。對案件的初查要有必要的人、財、物的保障,根據輕重緩急,提前作出計劃、安排,防止浪費。
六、紀律要求和注意事項。初查活動一般是秘密進行。一旦泄露初查計劃,將會出現難以挽回的結果,影響以後的初查活動乃至立案偵查工作,所以制訂初查計劃時要列明初查活動中應注意的細節問題,提醒有關人員採取一定的保密措施,嚴格遵守紀律、防止泄密。
需要指出,初查雖然只是立案前的一個環節,但有時對案件卻起著決定作用。在制訂和實施初查計劃的過程中,要隨著初查的深入和情況的變化,注意及時地對初查計划進行修正和補充。由於初查計劃是一種預測判斷和思維推理,也同樣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還需要注意發揮集體的智慧來完善,避免個人的盲目性和隨意性。
(作者單位:河北省高碑店市檢察院、遼寧省朝陽縣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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