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冬慧 印度婚姻制度的簡介【轉】 (2009-09-23 16:58:20)

印度婚姻制度的簡介【轉】(2009-09-23 16:58:20)作者:謝冬慧

眾所周知,印度社會歷史發展遲緩,具有保守性和落後性的特點,婚姻生活是其典型的表現。在印度婚姻制度中,宗教性一直比較明顯。由於其高度的屬人性緣故,雖然在英殖民統治期間就已對此領域進行了改革,但變革的成果並不顯著,主要是仍不能擺脫宗教化的色彩,印度教徒與穆斯林教徒仍舊遵循原有的宗教規範。所以現代印度政府一直在為消除傳統的婚姻陋習在不懈地努力著。他們將英國等西方的議會民主制與本國的具體國情相結合,形成了現代印度民主政治。在這種政治背景之下,新的婚姻制度改革隨之展開,使印度的婚姻制度走向現代化。  二戰以後,一系列的主權國家紛紛效仿西方國家的法律模式,建立了自己的法律體系。在屬人法領域,不僅著力提高婦女的社會地位,而且全面推行一夫一妻制,這在一直有著一夫多妻傳統的環境里,影響非常廣泛,也使得法律的世俗化進程明顯加快。就印度而言,總體看來,在現代婚姻制度中,宗教法的地位在不斷下降,世俗成文法的地位在上升。特別是印度獨立以後,為了進一步消除屬人法特別是印度教法的混亂狀況,掃除法律制度現代化的障礙,1955年一1956年間,先後整理、編纂和頒布包括《印度教徒婚姻法》在內的《印度教法典》。也為了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婚姻成文法。這裡,獨立後的印度繼續沿用殖民地時期的法律體系,並且繼續參照英國的相關法律構建本國的法律,即使是屬人性較強的婚姻制度領域也一樣,1955年印度教婚姻法在一定程度上參照了1950年英國婚姻法的規定。而且,為了與1950年英國婚姻法的變革保持一致,在1976年對1955年印度教婚姻法進行了修訂,使印度在婚姻法制現代化的道路上邁出了堅實的步伐,  1947年,獨立後的印度,通過頒布國家大法的形式選擇了英國式的政治體制——議會民主制,並始終堅持議會民主制,為廣大民眾提供了寬鬆的政治氛圍,在這種環境下,廣大婦女紛紛要求政府提高自己的地位。她們通過集會、召開全印婦女會議等形式,要求實現男女平等的財產繼承權、一夫一妻制、婦女的離婚權、結婚須當事人雙方同意、跨種姓和跨信仰婚姻為合法及平等監護權等,呼籲全國應有一部通行法律,確認上述一系列權利,由此引起軒然大波。  為了緩和這一矛盾,印度政府在隨後的立法改革過程中,加強了對婦女保護的力度,修訂了印度法律中關於結婚和離婚的各種法規。針對印度婚姻制度問題分別設置了適用於全體印度人的印度共和國婚姻家庭法和適用於印度教教徒的印度教婚姻家庭法兩個體系。即印度政府於1955年先後通過了《印度共和國特別婚姻法》和《印度教教徒結婚與離婚法》。1956年又通過了關於婦女享有繼承財產權的法案。在後來的憲法第42條修正案增加了公民基本義務的相關內容,如摒棄有損婦女尊嚴的習慣等,這些立法為婦女擺脫社會婚姻陋俗的禁錮提供了法律依據,具體表現如下幾個方面:  首先,廢除種姓婚姻,1949年頒布的《印度教徒婚姻認定法》規定,破除印度教徒婚姻間的障礙,肯定了外婚制,鼓勵高等種姓與賤民通婚。1956年,印度議會通過了包括僅適用於印度教徒的《印度教法典》,其主要組成部分的《印度教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結婚必須完全自願,准許各社會等級的人互通婚姻並提供婚姻救助。1954年婚姻法規定任何印度的男女雙方,不管是居住於印度國內還是在國外,不管是否信仰相同的宗教或者是否信仰宗教,都可以締結婚姻,即便是已經締結的婚姻,在該法實施後,不管是基於什麼規定而成立的婚姻。1995年的《印度教徒婚姻法》再次提出反對種姓內婚、順婚及多妻等傳統的婚姻制度,規定屬於不同宗教和種姓的婚姻合法。  其次,不斷提高婚齡,婚齡同婚姻一樣,既有自然屬性,也有社會屬性,各朝代一般都有法定的結婚年齡。早年的《摩奴法典》規定結婚時男女方的年齡,30歲的男子,應娶12歲的女子為妻,男方如為24歲,女子應為8歲。《印度教婚姻法》在婚齡上的規定,女子滿8周歲即可結婚,這對女孩實際上是一種童婚制。1929年,英屬印度的立法會議通過了旨在禁止童婚的結婚年齡法案的《薩爾德法》將結婚年齡規定為男女結婚年齡分別為18歲和。14歲,凡與未達到婚齡的女子結婚的男子以及對該婚姻負有責任的其他人,諸如父母、監護人等都要承擔法律責任。1938年的補充條款規定,如果未成年人結婚,就推定該婚姻是由負有責任的人促成的,並要其承擔法律責任。1940年的補充條款,將女子的婚齡提高到15歲,印度獨立後,對《薩爾德法》未加變動而沿用。直到1978年,印度議會再次修改《薩爾德法》,制定《禁止童婚補充條例》,該條例進一步調整了婚齡,規定不論宗教信仰如何,一律將男女婚齡分別提高到21歲和18歲。  再次,禁止嫁妝制度。印度政府於1961年制定的《全印度禁止嫁妝法》規定,給予、接受、索取甚至約定給予或借用嫁妝的行為都構成犯罪,將被處以6個月的監禁或5000盧比的罰款,或者其他相應的處罰。從而表明了印度政府希望通過法律的強行禁止徹底根除沿襲已久的視嫁妝為婚姻必要條件的陋習之決心。1984年印度議會再次通過新的《禁止嫁妝法》,該法規定對索取嫁妝者要處以6個月至2年監禁並處以10000盧比的罰款,從而加重了對索取嫁妝者的懲處。  此外,1956年的《印度教婚姻法》規定,禁止一夫多妻,重婚者以犯罪論處且其婚姻無效;准許離婚;締結婚姻的行為由法律特別規定,但形式要件由風俗習慣和禮儀決定。在離婚方面,該法保留了最為保守的夫妻一方在犯罪情況下另一方才可以解除婚姻關係的理論。可以說,《印度教婚姻法》將傳統印度教法律中關於婚姻問題的種種落後規定予以徹底廢除,傳統的印度教婚姻法規定,結婚是新娘的父母將新娘送給新郎的一種贈與行為。這樣,作為人的新娘就成了贈與契約的標的物,而不具有獨立的人格。《印度教婚姻法》將這些落後的規定予以清除,實現了印度教婚姻法的現代化。  現代印度政府在繼承殖民地時期法律體系的基礎上。緊密結合印度婚姻生活中出現的現實問題,制定相關法律法規,以促進印度婚姻走向文明,例如,獨立之初的印度社會,傳統的觀念佔據著人們的思想意識,1954年印度特別婚姻法在頒布時並未對嫁妝問題作出規定,只是後來在實施中,嫁妝問題成為締結婚姻關係中一個普遍的社會問題時才開始著手修訂補充。於是,才有1961年的《全印度禁止嫁妝法》。1961年印度禁止嫁妝法的實施效果不理想就促成了對它的修改,1984年印度議會通過了新的禁止嫁妝法,新法案規定了對索取嫁妝者要處以6個月至兩年的徒刑,並處10000盧比的罰款。  由上可知,現代印度並不存在獨立完整的婚姻家庭法典,而是以單行法規的形式對印度國民的婚姻締結、解除等相關問題加以規定。《印度共和國婚姻法》並非是一部適用於全體國民的完整法典,所體現出來的對全體印度國民的婚姻締結、解散等相關規定大都是以單行法規形式出現的。雖然早在印度獨立前英國殖民統治期間就已制定出適用全體國民的婚姻家庭法,但對整個印度社會的影響與作用方面,並不明顯。由於印度是一個以宗教為傳統的社會,宗教觀念早已深深紮根於印度人口絕大多數印度教徒的思想意識之中,宗教教規的作用遠遠勝於國家的法律法規,而於婚姻家庭法言,又因其屬人性特徵極為明顯,從而也很早就成為宗教教規的重要組成部分。  婚姻制度的改革是現代印度社會民主制度改革的一個縮影,對於促進印度社會的發展,實現男女平等、社會各等級的平等,保護婦女的合法地位,具有重大的意義。但是,由於陋習根深蒂固,所以,直到現當代,印度的童婚及殉葬仍在。儘管印度政府頒布了眾多法律,試圖杜絕童婚的陋習,但是,1986年在拉賈斯坦邦首府齋普爾市立學校有30%的男生已結婚,童婚在本邦已成為一種普遍的習俗。雖然印度人的結婚年齡在逐漸提高,但童婚並未杜絕。而婦女殉葬的現象在當今印度也時有發生。然而,印度社會的婚姻制度由野蠻走向文明,由迷信走向科學是其發展的主流,正如學者所言:人類的任何締造物都只具有相對的科學性、合理性。從歷史的角度看,它們的演變是一個科學性、合理性程度不斷提高的過程,法律亦不例外。    結語    縱觀印度婚姻制度的發展歷程,不難發現,印度婚姻是由宗教化向世俗化轉變的過程。這種轉變,既反映了一個時代的變遷,也明示著人類的進步歷程。印度的婚姻制度隨著印度社會的變化而發生了一系列的演化,這也是印度民族法律文化及人類文明變遷的寫照。誠如學者所言,如果說人類的進化本質上是文化的進化,那麼婚姻的進化就是人類文化進化的重要內容。婚姻的產生是文化的進化,婚姻內容的進化,婚姻關係的發展演變也就是婚姻文化的進化。印度婚姻制度雖然存在一定的缺陷,但它在印度社會中起到的作用卻是不能忽視的,因為在很大程度上就有利年取締陳舊的宗教規範,有助於保護婦女的生命、健康和尊嚴,並提高婦女的社會地位,而且促使了越來越多的印度人樹立起新的法律意識。誠然,消除傳統習俗,真正實現印度婚姻制度現代化是一項長期工程,需要持久努力。

一個印度留學生眼中的中國婚姻

不少中國人的婚姻在市場經濟下變得非常市場化,背離了生活的本質。    幾天前,我跟一位在俄羅斯留學的中國哥們吃飯。他單身赴約,神情沮喪。後來我才知道,這個假期他的女朋友從俄羅斯一回到北京,態度就180度大轉彎,強烈要求跟他分手。小夥子來自中國中產階級家庭,在俄羅斯讀大學四年級,與女友在俄已相戀兩年。  在我看來,這位仁兄年輕有為、風度翩翩,是標準的明日之星。為什麼他的女朋友會在回國這個月里突然決定分手呢?到底是回到中國後她變得現實了,還是迫於家庭壓力,不得而知。但是這個小故事卻折射出中國年輕人面對婚姻的無奈。  現在的女孩子都沒有耐心去投資一個「期貨老公」——她們知道人生短暫,不能花太多時間去等待一支風險股的回報。最安全就是找個「現貨的老公」,因為摸的到的東西才是最真實的。  其實我們也不能批評中國的女孩子過於現實。我看過「毛選」,知道解放以前中國人民身上曾經有三座大山: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官僚買辦資本主義。改革開放後,中國的年輕人又有了更沉重的三座大山:房子、車子、孩子。  我認真地計算了一下,完成這三項任務至少需要150萬元人民幣。以現在北京大學生畢業在北京的平均收入——月入5000元為標準,兩口子大概需要15年,才可以在必需的生活開支外勉強地支付這筆巨資。在中國當一個男人是非常不容易的,結婚是人生最大的挑戰——你需要有能力去買這個單。  我身邊北大大部分的哥們都在為未來發愁,推想起來,其他年輕人的壓力會更大吧。  中國社會流行一句話:換女朋友比換工作容易。這句話也是那些事業有成的中國男人認同的。因為當男人成功時,各種各樣的女人會圍繞著他,太太則變成了一個任意的變數。中國的很多婚姻充滿了濃厚的商業氣息。相比之下,印度人處理婚姻的方式要簡單得多。  大部分的印度人寧可不要自由戀愛,選擇相信父母,相親的方式來解決婚姻問題。結婚不是兩個人的事,而是兩個家族的事。之前要通過嚴格的方式篩選背景接近的家族,用中國人的話來說是:門當戶對。  在印度有種姓制度、地域限制,一般來說,都是同一種姓同一地區的熟人結婚,所以很少有跨越種姓的婚姻。不要以為這種結婚方式只屬於一部分傳統的人。在美國矽谷工作的IT白領都是成群結隊回印度相親結婚。很多人會在半個小時內決定自己的終身,和一個陌生的人就這樣開始一生漫長的旅程。  印度人的婚姻年齡要比中國人早大約三到五年,大部分都是大學或碩士畢業,左手拿學位,右手就拿結婚證。這種相親方式最大的優勢是大家不用為了房子、車子、孩子人為地推遲結婚。進入婚姻對於印度人相對輕鬆,但對於印度人來說,婚後生活意味著責任,那則是真正愛情的開始。  其實印度社會要比中國社會保守一些,對於離婚還是持非常不寬容的態度,這導致印度婚姻的穩定性是世界第一。大家應該可以想像,印度婚姻是從陌生人開始,一開始兩個人就要放棄自己的成見與不現實的想法(既來之則安之),努力地以包容的心態去相處,並學會彼此相愛。也許是沒有太多的選擇機會吧,大家都是非常坦然地接受這種婚姻,在彼此的包容與精心經營中,愛情慢慢地產生。  對於印度人來說,愛就是生活,生活就是愛。  相比之下,隨著改革開放,不少中國人的婚姻在市場經濟下變得非常市場化,背離了生活的本質:中國人往往過分看重物質基礎,已經忘卻婚姻的核心是愛。也許是中國年輕人因為內心有對於未來無限的不確定與不安,已經忘記了如何去愛一個人。  作為一個在北大留學的印度學生,我非常希望中國人可以拋棄自己的偏見,以開放的心態學習印度人婚姻觀點中的一點——「相濡以沫」,重新在生活中找回愛的感覺。    摘自《瞭望東方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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