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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託管賬戶開銷戶規程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准入問題的公告》(中國人民銀行[2002]第 5號公告)的授權和規定,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制定了《債券託管帳戶開銷戶規程》,現予公布實施。附件:債券託管帳戶開銷戶規程二○○二年四月八日附件債券託管賬戶開銷戶規程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第一條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關於開辦債券結算代理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准入事宜的公告》制定本規程。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商業銀行及授權分行、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農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各類基金、保險公司、外資金融機構以及經金融監管當局批准可投資於債券資產的其他金融機構(下稱投資人)均可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中央結算公司)按實名制原則以自己名義開立債券託管賬戶。第三條 中央結算公司設置甲、乙、丙三種債券一級託管賬戶。託管部負責為投資人辦理開戶手續。(一)只有具備資格辦理債券結算代理業務的結算代理人或辦理債券櫃檯交易業務的商業銀行法人機構方可開立甲類賬戶。甲類賬戶持有人與中央債券綜合業務系統聯網後通過該系統直接辦理債券結算自營業務和債券結算代理業務。(二)不具備債券結算代理業務或不具備債券櫃檯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以及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可開立乙類賬戶。乙類賬戶持有人與中央債券綜合業務系統聯網後可以通過該系統直接辦理其債券結算自營業務。(三)本條第(二)款所列機構亦可開立丙類賬戶。丙類賬戶持有人(以下稱委託人)以委託的方式通過結算代理人在中央結算公司辦理其自營債券的相關業務,不需與中央債券綜合業務系統聯網。第四條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通過託管銀行為其管理的各類基金以基金的名義開立債券託管賬戶。基金在中央結算公司開立的債券託管賬戶為乙類賬戶,開戶手續和相關業務操作由其託管銀行辦理。第五條 單個投資人在中央結算公司原則上只開立一個債券託管賬戶,但有關法律、規章或管理要求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六條 投資人開立甲類賬戶,向中央結算公司提交下列文件:(一)主管部門頒發的允許開辦債券櫃檯業務或債券結算代理業務的批准文件複印件(主管部門另有要求的除外)。(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三)相關金融業務許可證副本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四)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五)簽署的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一式兩份);(六)債券託管賬戶開戶申請函(見附件一);(七)債券託管賬戶開戶經辦人授權委託書(見附件二);(八)債券結算自營業務印鑒卡一式三份(見附件三);(九)具有結算代理人資格的機構應提交債券結算代理業務印鑒卡一式三份(見附件四)。第七條 投資人開立乙類賬戶,向中央結算公司提交下列文件:(一)第六條第2款至第8款所列的文件;(二)非法人的機構還應提交法人授權文件。證券投資基金開戶時提供託管銀行的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和基金託管協議複印件。(三)需要開立一個以上託管賬戶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外,還需提供相關的法律、規章或管理規定。第八條 在辦理甲類或乙類賬戶開戶手續時,由授權經辦人向中央結算公司當面提交第六條或第七條所列的文件,出示其本人身份證並在中央結算公司留存該身份證複印件。第九條 中央結算公司收到甲類或乙類賬戶開戶文件後,對存有疑義的,當日向辦理開戶的投資人反饋並告知所存在的問題;對符合要求的,在簿記系統運行時間內當日辦妥開戶手續,否則在第二個營業日辦妥開戶手續:(一)在中央債券簿記系統中開立該機構的債券託管賬戶;(二)向該機構面交或寄送《債券託管甲類賬戶(乙類賬戶)開戶通知書》(見附件五、六)。第十條 結算代理人受理委託人代為辦理丙類賬戶開戶手續時,應按照本規程第六條2至7款要求委託人提交有關文件和債券業務印鑒卡,並與其簽署債券結算委託代理協議(一式兩份)。第十一條 結算代理人在中央結算公司代委託人辦理開立丙類賬戶手續時,向中央結算公司提交債券託管丙類賬戶開戶申辦一覽表(見附件七),並提供投資人簽署的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原件和雙方簽署的債券結算委託代理協議複印件各一份在中央結算公司備案。第十二條 中央結算公司自收到丙類賬戶開戶文件之後的三個工作日內,對存有疑義的,向其結算代理人反饋,並告知所存在的問題;對符合要求的辦妥以下手續:(一)在中央債券簿記系統中開立該委託人的債券託管賬戶;(二)寄送《債券託管丙類賬戶開戶通知書》(見附件八、九)給相關結算代理人,由結算代理人轉送委託人。第十三條 當甲、乙類賬戶持有人更名時,應向中央結算公司提交更名的法律文件,並以更名後的身份按第六條的規定提交全部相關文件。第十四條 當甲、乙類賬戶持有人地址、銀行賬戶、結算業務經辦人員中有任何一項變更時,應向中央結算公司提交新的"債券結算自營業務印鑒卡"或"債券結算代理業務印鑒卡"(均為一式三份)。第十五條 丙類賬戶開戶機構單位更名、遷址、或更換其他內容,應按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規定的要求向結算代理人提供有關文件,並由結算代理人書面通知中央結算公司。第十六條 中央結算公司根據所提交合格文件更新相關結算成員資料,並將「結算成員遷址或更名的通知」和更新的「結算成員通訊錄」通過中國債券信息網公示。投資人應保證所提供開戶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填寫內容齊備、清晰,並對其所提供資料的無效、錯誤、遺漏、虛假和延誤等所造成的損失負責。第十七條 中央結算公司或結算代理人以確認投資人身份和收集為其辦理相關業務所需必要資料為目的,有責任以金融行業的一般謹慎性原則對有關的開戶資料進行審核。第十八條 對已無債券託管,且無未到期的回購、質押以及司法凍結等未了結的債權債務關係的託管賬戶,其持有人可向中央結算公司提交銷戶申請書,中央結算公司受收到其銷戶申請後即辦理賬戶註銷;如持有人未按時交納賬戶維護費並遲滯三個月以上的,中央結算公司可自動辦理該託管賬戶的註銷。銷戶手續辦妥後,中央結算公司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註銷賬戶的持有人或其結算代理人,結算代理人應及時通知其已被銷戶的委託人。第十九條 對被取消資格的債券託管賬戶持有人,中央結算公司將按照主管部門和相關法律規定對其託管賬戶中債券進行處理後辦理銷戶。第二十條 結算代理人可根據本規程內容制定補充細則。第二十一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並由中央結算公司負責解釋。股票基金債券銀行權證港股外匯期指期貨黃金中國人民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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